[爆卦]新竹刑法律師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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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新竹刑法律師產品中有2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 苗栗鬥狗場案,目前有奇怪的風向,試圖將本案導向現場非鬥狗場。但是不是有鬥狗,現場物證和影像會說話。從附圖可以看到,現場發現的鬥狗圍片跟過去警方查獲的賭博鬥狗場所使用的完全一樣。甚至我們在2019年3月的google街景中都可以看到工寮現場組起來的樣子。 而賴男有在鬥狗地方更是許多人都知道,不...

  • 新竹刑法律師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07 09: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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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苗栗鬥狗場案,目前有奇怪的風向,試圖將本案導向現場非鬥狗場。但是不是有鬥狗,現場物證和影像會說話。從附圖可以看到,現場發現的鬥狗圍片跟過去警方查獲的賭博鬥狗場所使用的完全一樣。甚至我們在2019年3月的google街景中都可以看到工寮現場組起來的樣子。

    而賴男有在鬥狗地方更是許多人都知道,不只有筆記本上的紀錄及現場各項訓練工具為證,我自己掌握就有超過五位以上的人,都證指過其有鬥狗事實,更誇張的是,還聽說會抓野貓來讓鬥狗訓練,實在非常殘忍,希望檢警能仔細偵辦。

    就現場之線索已可明顯看出,此工寮就是個飼養、訓練鬥犬,甚至繁殖的地方,鬥狗這行為本身就是虐待動物,至於還有沒有進一步違法行為,需等化驗出爐。
     
    2. 飼主賴姓男子到案說明表示「進行比特犬的買賣及比賽長達3年多,若沒有到工寮,也會請友人餵食,最後一次去工寮是上個月底,推測現場的毛應是自然脫落,骨頭則可能是狗自己叼回的,鍋具及噴火槍是用來煮飯菜和豬肉,至於死亡的大狗,懷疑是遭人毒死,全盤否認有虐殺犬隻。」

    這段賴男的每一個解釋我都高度存疑,但畢竟我是民意代表不是刑警也不是偵探,眼下的工作是監督動防所和警局一切照流程走,並確保過程沒有疏漏。本案苗栗分局成立刑事專案小組,並將賴男移送地檢署,後續由檢察官指揮辦案。

    現場的物證如狗毛、骨頭及湯汁等,將由動防所進行化驗,約兩週後結果會出爐。並連同現場找到的縫針、縫線、針頭、各類藥品及鬥狗圍片等物證,一同交給檢察官。
     
    3. 那麼從事這些行為將會有和罰則呢?由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幫大家整理出以下六項違反動保法與刑法的部分。

    (1) 狗活活被餓死,依目前實務見解,像現場這樣綁著狗讓狗無法逃脫求生活活餓死,可以認為是故意虐殺狗狗,成立動保法第25條第1款的非法宰殺動物罪,最高可處2年徒刑。

    (2) 殺狗吃狗肉,違反動保法第25條第2款的罪,最高一樣可以處2年徒刑。

    (3) 利用鬥狗賭博,違反動保法第10條第1款,這是行政罰,依動保法第27條第1款,可處5萬以上25萬以下罰鍰。但如果驅使狗狗相鬥到死,則一樣違成立動保法第25條第1款的虐殺狗狗罪。

    (4) 鬥狗賭博違反刑法第268條的聚眾賭博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再來是狗場主人到案後說狗場的狗是被毒死的,若是事實,則毒狗的人應依動保法第25條之1,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將是本案可處的最重刑。

    (6) 若狗場主人所說不實,這些狗並非被毒死,因毒狗是刑事罪,他這麼說等於誣告一個不存在的人犯了毒狗的罪,則狗場主人將成立刑法第171條的虛無其人誣告,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值得開心的是,現場最後一隻怕人的米克斯,已在陳所長協助下成功被救出,未來本案有進一步消息會即時跟大家更新。
     
    而鬥狗賭博後面牽扯多少的利益和怎麼樣的勢力,相信並不難想像,協助救援的新竹浪愛協會邵理事長便已收到警告。這邊我要再次呼籲參與本案的調查人員,請千萬不要隱匿或扭曲任何資訊,我們面對的是數條已無法挽回的生命,還原事情的真相,是我們最起碼能為牠們做的事。

  • 新竹刑法律師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14 20:00:01
    有 672 人按讚

    【監所制度改革,是改善監獄功能的第一步】
     
    今天上午,我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與盧映潔老師,一起開了新監獄行刑法和羈押法的施行記者會。
     
    從當兵開始,我的人生就不斷的和監所有關係。我當兵的時候在國防部臺南監獄當軍法官,當律師後也在臺中、新竹的看守所和監獄來回。在監所之內,你可以看到赤裸裸的階級與權力,以及國家對於被擠壓到社會最底層的受刑人能有多麼吝嗇。國家首先剝奪了這個人的一切,不只是人身自由,連和家人朋友聯絡維持社會連結的可能性,透過工作自給自足維持尊嚴的選擇,以及冬天洗熱水澡的機會,都被無情的剝奪。而有些人,被剝奪的不只是在監期間的人性尊嚴,更因為監所欠缺教化功能而虛耗人生,最後只能不斷地流轉在監所內外。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第3項也規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然而,2009年12月10日公約在台灣施行以來,這些崇高的理想,卻侷限於我國監獄長期以來資源缺乏的獄政現實,以及社會對於受刑人的應報心態,對於監獄生活水準劣等原則的執著,而遲遲難以落實。有些事項,例如冬天的熱水澡,因為知名受刑人前總統陳水扁的反映而有一些改善,但大多數的改革卻仍舊是現在進行式。所幸,在立法院第九屆的最後一個會期,我們通過了《監獄行刑法》和《羈押法》的修正,從戒具使用、作業金、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到申訴和外部監督制度,都進行了通盤的檢討。雖然仍然有相當的改善空間,不過的確為台灣的監所人權跨出了一大步。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監所沒辦法依據立法意旨,貫徹內部管理的改革並設立外部監督機制,甚至讓受刑人有機會接觸到法律資源(例如申訴所必需的法律扶助),那麼改革也只是書面作業。我要在這裡呼籲法務部及司法院應該要負起責任,建立完善的申訴丶求助機制,並且提供必要的資源落實相關規定。特別是監獄行刑法第7條以下規定的「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無論是一般的申訴案件甚至監所內的死亡事件,都要讓視察小組有個案的獨立調查權,能夠不受干擾地發現問題,才能解決問題。也只有讓陽光照進監獄,讓受刑人這些公營造物真正的使用人能有申訴和求助的機會,改革才有可能真正的落實。

  • 新竹刑法律師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3-03 13: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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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這樣,我當了他的小三。



    律師娘,如果人的一生中注定要在愛情路上跌一跤,你會選擇在幾歲?
    早了,過於世故,無法再裸遇一次奮不顧身。
    晚了,輸不起。
    幸運的是,我二十八歲,本來就該停止耽於沒有保護色的裸戀,而二十八歲或許也還算輸得起。
    只是這一跤跌得太狼狽,毫無浪漫可言。
    嗯?我可以開始說了?
    抱歉失態了。在這樣灑滿陽光的假日早晨,走進你們事務所,讓我一下子感傷起即將面臨的醜惡。



    在遇到他之前,其實我也曾和幾個男人出去過。
    說是約會嗎?的確有那個意味。但如果後來的發展連牽手都搆不上邊,我想你們可以說,在他之前,我沒有談過戀愛。
    你們應該也猜得出為什麼。我不漂亮。
    沒關係,我很有自知之明,我也還算有自信。我在工作上的表現很亮眼,二十八歲當到部門主管,在公司裡算是破先例了。我有幸福和樂的家人,也有話聊不完的姊妹淘,總不能要求上天安排我每一科都分在人生勝利組吧!
    不過,我還是很想風風火火地談一場戀愛,就算最後沒結婚也無妨,起碼讓我聊起我的愛情記事本,不會空白的連翻都不需要翻。
    這就是為什麼自始至終我都這麼盲目地飛蛾撲火。不然,像我這樣在職場上聰明幹練不輸男性的女人,怎麼會這麼毫無防備地在一次戀愛裡遍體鱗傷?

    他做了很多不曾有男人為我做的事情。說出來你們或許覺得可笑,但我就是這麼簡單就可以取悅了,我不否認。
    第一次,有男人跟我到餐廳吃飯的時候,為我拉開了椅子,等我坐下,他才繞過桌子,到自己的位子上安坐。
    第一次,有男人在我上車前先為我打開車門,當我入座時,手輕放在我的額上,以防我撞到門邊。
    第一次,有男人為我剝蝦。第一次有男人送花到我辦公室。第一次有男人在我上樓回家前,索求我一個道別吻。
    而我獻出我那不知道有沒有過保存期限的童貞,則是他在河堤邊只為我一個人施放的小型煙火之後,在遇到他三個月零五天又八個小時的那個夜晚。
    我還記得第一次和男人開車進汽車旅館的情景,經過收費櫃檯時,我頭抬都不敢抬,緊張,心跳加快,宛如初嘗禁果的處子,我也的確是。

    到目前為止,聽起來還及格吧!我的初戀。他很溫柔,他很體貼,他談笑風生,他深情款款。
    我還有什麼不滿意的嗎?他表現得不好?
    哈!我居然在這種時候還能開自己玩笑,應該給自己的堅強打個滿分,看來提拔我的老闆的確有識人的眼光。

    他很好,表現得很好,唯一的瑕疵是,他已婚。



    什麼?我本來不知道嗎?
    當然不知道。我就說我在職場上是個女強人了,會蠢到去攪和別人的家庭嗎?
    但是,也可以笑我夠蠢。他老婆帶人進來拍照蒐證時,我居然還相信,他滿懷歉意是因為愛上了不該愛的人。
    回家後,我思忖著接下來該怎麼辦。初戀居然是當人家的第三者,真是始料未及。
    而他的打算呢?到底他是一開始就打算腳踏兩條船,還是只因為意亂情迷,在感情上誤踏了地雷。那麼現在呢?就此一刀兩斷?還是他會結束婚姻,選擇我?
    我不敢主動打電話給他,雖然我是無辜的第三者,但既然知道了他已婚的身分,我也不敢輕舉妄動。只是我不否認,即使事已至此,我還是盼望他的婚姻本來就名存實亡,經此一鬧,或許他會在跟老婆解釋我的無辜後,帶著離婚協議書來找我。
    我的搖擺不定過了好幾天,雖然煎熬,但我畢竟忍住了,等到了他第一通電話。

    「你還好嗎?」
    「嗯。」
    「我很擔心你。」
    「不用擔心,我很好。你呢?」
    「我也很好。不過有件事,我想跟你商量……我老婆說她可以原諒我,只要我好好回歸家庭,但她不會放過你,一定會對你提告到底。我去問過一位律師,刑法上的通姦罪雖然對一個人提起告訴,另一個人也會成為被告,不過,卻可以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而且,她還可以選擇只對你提出民事的求償。不過我剛剛為你求情了,她答應只要你付她兩百萬和解金,她就不會對你提告,你要不要去籌籌看?」
    「你在說什麼?我根本不知道你已婚,她憑什麼跟我提告和求償?她不要以為我不懂法律,我曉得不管刑事還是民事責任,都要有故意或過失,這件事責任都在你身上,我是不會有法律責任的。」
    「話不是這麼說,檢察官不見得會相信你不知道我已經結婚,況且,進入訴訟對你來說在名譽上也會是損失。我幫你跟我老婆殺價一下,你看你能湊出多少……」
    「你明明知道我是無辜的,你跟檢察官證明不就好了?」
    「這……親愛的,我記得我跟你說過我已經結婚了啊!是你堅持即使我已婚,還是要跟我在一起的……」

    說到這裡,不用我解釋,你們也知道發生什麼事了吧?
    沒錯,就是仙人跳。
    這是翻開我的戀愛史,第一筆光榮的戰績。
    那通電話的後半段,就是我們激烈的爭吵。不只那一通,後來他還打來了好幾次勸我趕快付錢和解,不然他老婆就要提告了。
    生平第一次,我懂得了什麼叫欲哭無淚,但更擔心的是我爸媽知道這件事的反應。
    放心,我沒有就範,所以一個月後,我受通知到警局做了筆錄。



    在二十八歲之前,我幻想過無數次自己初戀的情節,當然,有不少靈感是來自電視上的偶像劇。可惜,如果我是看警政劇,或許能猜得到這結局。
    細細的眼睛、略圓的臉孔,身高也只高我一點──他的外表若說當男主角,在偶像劇裡恐怕沒有機會,但在我一片空白的愛情記事本裡卻尚能挑起大樑。男人就是這樣,服裝打點一下,姿態揣摩一下,再精心安排一點浪漫的元素,像我這種不曾被月老青睞的女人,三兩下就栽了。
    二十八歲是個很奇妙的年齡:說熟不熟,掙不開追求婚姻的心理箝制;說嫩不嫩,擱不下戀愛失利的瀟灑自在。
    不管如何,我得先過了這一關。二字頭,相親市場應該還有我的位置,今後,我決定不再自己挑對象,寧願被秤斤論兩,也不願成為刀俎下的魚肉。



    筆錄做得不太順利,那個已經值完大夜即將交班的警察心情似乎很不好,口氣也很衝。
    「你知道王○○已婚嗎?」
    「不知道。」
    「但是王○○表示他跟你交往的時候,就已經明確地告訴你了。」
    「他說謊。如果他說的是真的,為什麼他老婆只告我,不告他?」
    「告訴人提告的時候表示,她能夠原諒她先生一時的糊塗,所以不會對他提告。不過,她不能接受你明知王○○是有配偶之人,還介入他的家庭,除非你跟她和解,否則她一定會提告到底,讓你有個妨害家庭的刑事前科。在刑事程序上,雖然王○○也會一同成為被告,不過,他的配偶可以選擇單獨對他撤告。你不考慮大事化小,趕快和解嗎?」
    「我根本不知道他已婚!他是故意騙我的,他們要的只是錢,這是仙人跳!我要反告他們恐嚇罪。」
    警察對民眾的提告可以翻白眼嗎?
    算了,這不重要。
    我當時認為,到了檢察官面前,諒他們也不敢這樣顛倒是非,要移送就移送,我絕不和解!

    就這樣,我收到了人生中第一張檢察署的被告傳票,上面寫著案由:妨害家庭。
    不要說起訴,光是這樣我就覺得夠恥辱了。
    只是沒想到,奇恥大辱還在後頭。
    他們真是一對鴛鴦大盜。開庭的時候,他再三表示他絕對在我們交往之初,就已經表明已婚的身分,是我不計較名分,一定要跟他在一起;她則聲淚俱下地哭訴她和他的家庭有多幸福,卻被我惡意介入。兩個人一搭一唱,演得不亦樂乎。
    「那麼關於王○○的部分,您是要單獨撤回對他的告訴嗎?」
    「是的,因為被我發現他婚外情的隔天,他就跟我認錯,我已經原諒他了,我並不想對他提出告訴。如果像檢察官說的,因為告訴不可分的原則,他一定會成為被告,那麼我就單獨撤回對我先生的告訴。但我不能原諒第三者,她完全沒有悔意,也不願意跟我和解,我一定要告她!」
    「被告願意和解嗎?」
    「我絕不和解,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已婚!這是仙人跳。」
    她又哭了,演這齣戲總是比跑龍套好賺嘛!

    這就是到目前為止的故事了。



    「你的確可能遇到仙人跳了,這一類的案件還滿常見的,而且男性跟女性的當事人,我們都碰過。不過,他們可能是仙人跳的菜鳥,這戲演得還不到位。」
    大律師,你終於願意開口了,怎麼說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妨害家庭罪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你說,那個大老婆在偵查庭時表示『被我發現他婚外情的隔天,他就跟我認錯,我已經原諒他了』,所以她在提出告訴前,就已經失去了對她先生的告訴權。而告訴人對共犯之其中一人宥恕,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即被告亦不得為告訴,告訴人就不得告訴之案件而為告訴,依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的處分。」
    也就是說,不管我知不知道他已婚,他老婆都不能告我囉?我們的法律還真是迂迴弔詭。
    總之,我曉得下次開庭該怎麼做了。

    嘿!律師娘,別露出那種表情啊!我不需要同情,我也不會捨不得自己付出的情意,倒是有個有趣的體悟。
    你們不覺得,愛情是可以演出來的嗎?
    他演了三個月,我也照單全收了三個月。三個月內,他配合我演了一齣偶像劇,現在殺青了,男主角要來請款了而已。
    撇開這部分,我跟一般人的初戀好像也沒什麼不同,該吃的大餐、該收的鮮花、該聽的甜言蜜語,一樣也沒少,而我們之間那段也就像許多人的初戀──劃過天際的流星,一閃而逝。
    這,一點都不可惜。

    摘自《轉身的幸福》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8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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