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新店勒戒所寄信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新店勒戒所寄信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iturtle (披著虎皮的小綿羊)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其他] 勒戒寄信問題...
※ 引述《kelymon (小松井)》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前幾天朋友去勒戒 他家人想寄信給他
: 問題:
: 假使他家人寄信了 監獄那邊 怎麼會知道是不是家人寄的
: 有檔案可以比對嗎??
: 從寄到監獄 審查 到受刑人收信 大概會多久呢??
: 另外 如果我寄信給他 寄信人寫著他父親名稱
: 這樣會查的出來嗎? 變成很像在鑽法律的漏洞??
: 謝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規定就這一條..
簡單點看..你想寄就寄..旦收不收的到就很難說了
而且..說真的..除非你真的寫的和家書一樣..
不然你在封面上寫上他老爸的名字也沒用才對..
因為他們會一封封拆起來看..看完才決定轉不轉交
自己去作決定吧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12 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
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之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
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前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者,
得增加或延長之。
受觀察、勒戒人得發受書信,勒戒處所並得檢閱之,如認有第一項但書情
形,受觀察、勒戒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觀察
、勒戒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交受觀察、勒戒人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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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都很清楚,要靠近我很容易,但是要讓我打開心卻很難。
在柔軟的外皮之中,我穿著一襲堅硬的盔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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