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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工商時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3張保單打造退休健康防護網】 壽險業者指出,處於工作階段的年輕朋友或三明治族群,在辛勤工作的同時,要小心過度疲勞可能引起的疾病或意外事故,可以投保「重大傷病險」並搭配「多次給付型癌症險」附約;若有高齡醫療保障需求,可選擇高齡加倍醫療保障的「終身醫療險」。 #保險二三事 #醫療險 #重大傷病險 ...
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在 工商時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3張保單打造退休健康防護網】
壽險業者指出,處於工作階段的年輕朋友或三明治族群,在辛勤工作的同時,要小心過度疲勞可能引起的疾病或意外事故,可以投保「重大傷病險」並搭配「多次給付型癌症險」附約;若有高齡醫療保障需求,可選擇高齡加倍醫療保障的「終身醫療險」。
#保險二三事 #醫療險 #重大傷病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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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在 筋肉媽媽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關於意外險怎麼買?你的生活模式中,可能會遇到的狀況,應該因人而異自己補足吧!健身房被偷竊原來也有保險可以理賠!】
我有一個好友,陪我經歷了老公中風後,過往沒有足夠保險而歷經的辛苦,也看著我接著規劃保險做好規劃,最近終於下定決心要保險了,結果……看到保險專員為他規劃的保險後,又開始糾結覺得很貴森森:「這些錢又拿不回來,其實這樣繳出去還是很心痛」他說。
他找的保險專員要他買儲蓄險主約,然後意外險、住院險這些我認為十分重要的保險綁在附約,導致整體保費金額很高。在我看來,保險歸保險、儲蓄歸儲蓄、理財歸理財、投資歸投資;重點是家庭總收入(或是個人收入)要做好分配規劃。
保險為的是意外來臨時你能確實有保障,能夠不看人臉色下有金錢去支付醫療支出與無法工作導致的空窗,建議總收入1/10以內規劃為保險支出,這筆錢就當有去無回,買保障;
儲蓄有很多方法,儲蓄險是一種強迫存錢法,也適合完全無法忍受投資有賠的人們(譬如我之前買儲蓄險就是為了逼自己存一小筆安心養老金),但我認為儲蓄險不該當成保險的一環;
理財,要理的是你手邊要用的錢、固定支出的錢、未來一定用到的錢,你該怎麼讓這筆錢足夠使用?譬如繳交房貸的、節流規劃、小孩教育資源……;
然後才是投資,為的是錢滾錢,但萬一這些錢滾到變成負成長,也不至於影響到實際的生活上。
有鑑於此,大家對於意外傷害險、住院傷害險、重大傷病險…..這些實際發生後會真實影響到生活品質的保險,其實可以看每個人生活狀況來自我評估找適合的保險分別購買補足,也不會花到太多錢呢~
意外險傷害方面,不找保險專員,現在有不少線上小保險可以自己上網購買,依照每個人的生活模式可能遇到的意外去判斷。譬如今天分享的是跟我自己生活模式很相關,運動很頻繁的人,可能會遇到的意外,以及可以補足的意外險。
去健身房、運動養成,本身就是為了健康延壽、身心快樂。但是去運動的過程中,難保沒有意外可能因此發生,尤其是健身房內重訓器材使用必須額外重視安全,我自己、筋肉爸爸、還有一些朋友都在健身房發生過小插曲。
筋肉爸爸是不小心,幫學員調整槓片時,被纜繩機台的槓片壓到手指骨折;我也是類似,被沒有卡好的槓片壓傷了手指;過去幾年也不乏新聞是健身房內因為使用器材不當而意外受傷……總之如果這些傷,有時候也不是自己小心使用就可以避免的(當然還是要熟悉怎麼使用再使用),如果可以有理賠,那不是很好嗎?
那有沒有跟運動時可能發生的意外相關的小保險呢?
和泰線上可以參考看看~現在投保保險,網路投保便利又方便,也不需要被保險專員推銷到一些自己實際不需要的保險~~譬如和泰的「健健美」保險,是針對外出運動族群而設定的保險,每天不到10元的保費,還可以網路試算,我覺得非常棒呢~~很適合會上健身房、或者外出戶外運動的族群。
「健健美Light2.0 PLUS」升級版專案包含:
.傷害醫療給付實支實付
.特定事故加倍
.卡片盜用損失保險
.住居所鑰匙及門鎖保險
.個人責任保險
.個人隨身財物被竊損失保險
(實際內容大家可以上網去看https://ec.hotains.com.tw/news-detail-a/index.html?id=2)
其中有個大家沒有想過的意外,就是被偷竊!這個真的超實用的!
過往一年我身邊有“許多”朋友,包含在非常高端的健身房,都遇到置物櫃被偷竊的情況!被偷的有多誇張呢?有的只是去上個廁所的時間,錢包就不翼而飛了!而且通常置物櫃會放置在女賓區內,所以是沒有監視器的,被偷了就是被偷了,跟櫃檯反應他們也很無奈,因為沒有監視畫面可以抓小偷,往往都是認賠!
我還有朋友,運動過程中,置物區的鎖被撬開來,整個錢包不翼而飛,手機、信用卡都要重辦,還損失了好幾千元!
這個保險可以保障萬一在健身房被偷竊導致的損失呢~真的很貼心啊!
大家不妨看看,線上投保有哪些小保險可以補足你的生活所需呢!
和泰線上投保網
https://ec.hotains.com.tw/
#居家運動說明放在照片內喔
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投保醫療險時如果已經有疾病潛伏,等待期後才發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本件事實如下:
小明於民國102年8月16日簽訂終身壽險契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同年9月23日經醫院診斷罹患憂鬱症等相關疾病,並接受住院治療266天,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主張小明的疾病在等待期間就已經發生,因此拒絕理賠。
這種案件,過去最高法院有相關判決,認為保險法第127條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 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號 )。
換成白話的說法,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罹患的疾病在等待期間內已經發生,而且有外顯的症狀可以被注意到,只要被保險人稍加留意,就可以發現,沒有辦法推說沒有注意到有病徵存在。例如口腔癌腫瘤已經在臉部出現乒乓球大小的腫塊。
許多法官都按照這樣的標準在處理類似案件,但偶而有可以看到有些法官很堅持保險法第127條的文義及保險學理,認為在等待期已經發生的疾病,不管被保險人知不知道,保險公司都可以拒賠,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保險上易字第 3 號民事判決就是一例。
現在這個案件,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60號判決認為:
保險法第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其立法意旨乃在防止發生被上訴人帶病投保之道德危險。
而保險實務上有所謂等待期間(或稱觀察期間)約款,即約定保險人對於訂約後一定期間內所罹患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此項約款係為避免健康保險契約生效後,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不知情之情況下,因疾病潛伏、症狀不明顯、發現不易等因素,令保險人承作危險實已發生、不符承保要件而持續有效之保單,致保費收入與保險金支出失衡,及違反保險為最大善意契約原則。
白話的說法,最高法院採取對價衡平的觀念,由於保險契約為射悻契約,僅承保投保時還未發生的危險,保險公司也依據這樣的承保危險收取保險費,若是讓保險公司去承擔投保時已經發生的風險,不管被保險人是不是知道自己已經罹患疾病,都會會保險契約的對價衡平,違反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契約的原則。
所以,投保時若有疾病潛伏、症狀不明顯、不容易發現的情形,嗣後保險公司都可以依照保險法第127條拒賠。
最要特別注意的是疾病潛伏,因為這個時候疾病尚未發生,還在潛伏期,似乎與保險法第127條的文義不符,但是最高法院把它列進來了。
如今這個案件,小明在投保前後已經有出現一些精神疾病的症狀,最高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主張這事已發生的疾病,並不是沒有道理。
同樣的情況,最高法院出現不同見解,很正常,從事保險工作,隨時留意最新司法見解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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