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新北市都更審議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新北市都更審議原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新北市都更審議原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新北市都更審議原則產品中有14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族社區都更工作站開張服務 綠園道彩繪再造站東新門戶 民族社區都市更新工作站今天正式揭牌啟用,在安康里孫啟哲里長及安寧里郭海定里長的見證下,今後每逢週三、週六,將由專人進駐,為民眾提供2~3小時的諮詢服務,除講解都更規定與經驗分享外,各棟只要有15人署名申請,即可召開說明會,由專人解說如何籌組更新...

 同時也有1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公務機關內發生的弊端,通常有隱蔽性,外人不容易發現。因此,保護熟悉內部狀況的吹哨者,是世界各國努力推進廉政法制的一環。 我國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還在立法院審議中。在中央完成立法前,台北市先行推出《台北市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但這個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還有許多缺失不足。 ...

  • 新北市都更審議原則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3 11: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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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社區都更工作站開張服務 綠園道彩繪再造站東新門戶

    民族社區都市更新工作站今天正式揭牌啟用,在安康里孫啟哲里長及安寧里郭海定里長的見證下,今後每逢週三、週六,將由專人進駐,為民眾提供2~3小時的諮詢服務,除講解都更規定與經驗分享外,各棟只要有15人署名申請,即可召開說明會,由專人解說如何籌組更新會,不僅為社區居民解答疑惑,也能讓住戶充分理解都更程序,進而提高居民自主更新的意願,相信也是三民區關心都更議題的議員們最為樂見的「起頭」!感謝康裕成議員、黃香菽議員、鄭孟洳議員、何權峰議員撥冗出席,黃柏霖議員、曾俊傑議員、童燕珍議員及林于凱議員亦請服務處同仁代表參與,以及李昆澤立委服務處代表與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學會方奕傑副理事長到場關心。

    位於高雄市九如一路和民族路口的民族社區,興建於民國65年,屋齡已達43年,全區有23棟、1987戶,約計5000餘位居民,隨著鐵路地下化已告尾聲,寬敞恢弘的綠園道已為民族社區闢建出美麗的綠帶空間,加以緊鄰台鐵民族站及未來捷運黃線Y11站的優異交通區位,我深信,此刻已是民族社區都市更新元年的黃金期,不容蹉跎,然而,民族社區的重建,絕對是項大工程,對此,市府團隊已經做好充分準備,民族社區都市更新工作站的營運,即是邁開了一大步。我相信民族社區的都市更新能夠順利推動第1案,高雄市的都市更新沒有理由做不到;在長達15.37公里的鐵路園道能夠先完成民族社區都更案,園道沿線的老舊社區也能做得到!

    民族社區當年以一宗基地、一筆使照方式辦理興建,以致於無法分照建築,必須整宗基地一併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並取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方能成就,整合難度高;我已責成都發局與工務局評估,援引市府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告發布「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申請建築原則」推展後續工作,未來也將透過都市計畫手段解決重建問題。

    我主張將民族社區區分為16個更新單元,經過與管委會及里長的多次協商,也獲肯定與支持,區分後的任一更新單元,只要取得區內住戶共識,即可單獨進行;鑑於我任職台北市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工作的最大難處即是:所有權人的意見整合,市府提出的「民族社區都更『五八八』」,第一步驟是各區50%的所有權人同意後成立更新會,其次,經80%所有權人同意,向中央申請補助辦理更新事業,最後是透過都更會研擬討論整合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達80%所有權人同意,即可提報市府大會審議;若於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取得100%所有權人同意且無爭議,即由市府都發局啟動「都更168專案」專案列管,報核後6個月內核發都市更新核定函,8個月內核發建築執照。

    透過「民族社區都更『五八八』」,及「都更168專案」雙管齊下的行政簡化程序,加速民族社區的重建再生,讓民族社區能跟得上這座城市新生蛻變的腳步,打造為站東新門戶,正如民族社區外牆上的彩繪藝術,已經成為綠園道的新風景,引來不少休閒遊憩民眾的注目禮。

    市府團隊以「策展」的設計理念,號召在地藝術家及園道沿線建物屋主們的響應,於沿線規劃27個主題畫作,預計在年底前陸續完成,橫跨左營至鳳山區等5行政區的綠園道,將整座城市將轉化為美術館,而延伸長達15.37公里的綠園道,即是居民、遊客行進間,可動態瀏覽觀看的藝術長廊。

    妝點於民族社區外牆的彩繪,以「翻轉國宅」為創作理念,分別以「透過鯨魚翻身,突顯翻轉國宅之意,亦有保育海洋生態之意」及「利用多變色塊進行簡易彩繪,翻轉國宅老舊斑駁外觀」展現為2幀畫作,我在三民區公所人員的解說下徜徉其間,也遇到不少駐足欣賞的市民朋友們,或散步,或慢跑,或拍照紀錄,用最適合自己的步調,享受停留於綠園道的時光,相信這份閒適、愉悅,會是鄰近居民的生活日常,也歡迎各地的朋友,一起來體驗高雄的城市魅力。

    感謝所有參與彩妝行動的14位藝術家及繪圖工作人員的辛勞,也期待後續鼓山區、苓雅區、鳳山區能逐步換上不一樣的城市面貌,高雄的改變,不只在基礎建設的踏實積累,我們還需要更多深刻、鮮活的體驗與感動,豐厚這座城市的人文底蘊,滿足我們對於城市生活的美好想像。

  • 新北市都更審議原則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9 1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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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麗華工會罷工已逾百日:體育署金援資方,勞動部遲不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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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8/19)日舉行「美麗華工會罷工已逾百日:體育署金援資方,勞動部遲不表態」記者會,邀請美麗華工會張鴻銘理事、葉瑾瑜顧問說明罷工 101天以來所遇困境,與相關部會的失職怠惰。時代力量黨團立法委員及新北黨部陳姳臻副執行長也出席呼籲新北市勞動局要為勞工把關,對於美麗華資方紓困要從嚴審核,核實勾稽,勞動部則應對於資方是否涉及不誠信協商與支配介入工會明確表態,因此也邀請體育署、勞動部及經濟部官員列席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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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署未先會商勞動部即發給資方補助
    #勞動部應針對資方不誠信協商與支配介入工會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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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時力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說明,美麗華高爾夫球場過去作為舉辦 LPGA 等知名國際賽事,相關賽事也受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多達 7,720 萬元。然而,自 2015 年美麗華工會成立以來,勞資爭議不斷。今年 4 月,資方竟以企業分割為由,資遣許多工會成員,引發美麗華工會二度罷工,資方甚至在罷工期間,還繼續違法解雇員工。同時,時力黨團發現,美麗華涉嫌以不實資訊向體育署申請紓困補助,而體育署似未釐清事實,即補助了 34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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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勞資雙方於罷工期間進行多次協商,最後都沒能達成協議。資方代表多次缺席協商,還因此遭新北市政府發布新聞稿譴責。甚至於 8/12 協商時,工會代表已現場確認協議內容無誤,資方代表表示需再內部研議後,16 日卻再度缺席協商,已經涉嫌違反《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的「不誠信協商」規定。資方近日甚至提出要求:工會幹部道歉、要求工會修改媒體報導內容、工會不得聲援幹部等,也都涉嫌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的雇主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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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捍衛工會權行政機關卻拖延
    #立即修改企業併購法避免勞工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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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麗華工會張鴻銘理事接著表示,罷工迄今已超過百日,期間只有感受到政府不斷助長資方氣焰。自從資方宣布企業分割、違法解雇工會黃文正理事長及會員,美麗華工會為了捍衛勞工工作權,被迫展開罷工行動至今,勞動部的勞裁會拖延,讓資方繼續解僱罷工會員;新北勞工局放任資方反悔罷工期間的協商,甚至恣意缺席協商;新北市經發局無視資方明顯違背企業分割原則,堅不駁回美麗華公司的企業分割申請;教育部體育署亦無視美麗華違法將員工以分割為由轉任至子公司的爭議,竟在 7 月底給予美麗華公司高達 348 萬元的紓困補助。張鴻銘理事也呼籲立法院,應針對《企業併購法》漏洞所衍生的勞工權益侵害,即刻進行修正,以避免下一個像美麗華工會一樣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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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應更積極作為
    #別讓資方覺得我高興花錢消滅工會有甚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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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麗華工會葉瑾瑜顧問表示,罷工期間共召開 11 次協商會議。第 10 次會議時,雙方均已就工作權保障、取消曠職並復職、重新留用方案、撤告方式等事項達成共識,資方事後卻全盤推翻,甚至追加「工會道歉」、「不得協助工會成員抗爭」、「限制工會言論自由」等不合理要求。每次協商,勞動部均有派員參加,卻未提醒資方涉嫌不誠信協商,以及支配介入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美麗華工會期待,勞動部勞裁會給勞工一個公平正義的裁定,讓美麗華工會是最後一個受害者,不要讓資方覺得「只要我高興,花錢消滅工會有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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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解雇不補助
    #解雇時就分割申請補助時又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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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瑾瑜顧問質疑,美麗華工會不斷呼籲「違法解雇不補助」,美麗華公司分割案根本不符合體育署紓困要件。自 5/8 分割後,美麗華公司即在裁決會書狀裡證稱:員工人數 22 人,其餘轉任子公司。在勞資談判的關鍵時刻,體育署竟於 7/27 核准美麗華公司申請 88 人、340 萬的營運資金補貼,明目張膽地提供一再打壓勞工之企業更多資源。美麗華工會在此質疑體育署如何確定美麗華公司提供的資料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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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瑾瑜顧問進一步質疑,美麗華公司面對自己的分割案,可以在解僱勞工的時候主張「即便同一雇主,公司仍具不同法人格」,堅持執行企業分割,解僱勞工。但到了申請紓困時,又可以沒有分割時一樣,把子公司員工人數一併申請。美麗華公司如此行徑,不是針對工會成員違法解雇,什麼才是?不是惡意瓦解工會,什麼才是?此外,新北市經發局也應駁回美麗華分割案,以維護企業獨立經營的原則,否則未來《企業併購法》將在資方解僱勞工時,成為最好規避勞基法保障工作權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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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經發局應否決分割案
    #新北勞工局應更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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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陳姳臻 副執行長表示,美麗華公司左手以公司分割名義打壓工會成員,右手卻又向體育署主張,以原公司全部職員 88 人請領紓困補助。時代力量多次要求政府應從嚴審核有違反勞動法令、明確損害勞工權益企業之紓困補助,甚至不予補助,但政府顯然無法有效勾稽。新北黨部呼籲新北市政府相關局處積極檢視並處理,美麗華公司是否僅為打壓工會,而進行不確實之公司分割。美麗華公司對中央及地方機關有不一致之宣稱,甚至未妥善處理分割而生之勞資爭議,經發局應否決該公司的分割案;勞工局應落實承諾,召開勞資雙方均出席之有效協商,而非雙手一攤,表示無能為力。這場罷工案,已非單純是勞工無法溫飽,甚至衍生出消費者購買球證,卻不能兌換服務的消費爭議。時代力量認為行政機關之間不應割裂處理,應更積極協助這場因資方杯葛協商,無法落幕的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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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勞動行為事實明顯呼籲儘速裁決
    #資方不誠信協商勞動部應表態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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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總召陳椒華委員則指出,美麗華工會從 4/12 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兩案裁決(最後分案成 3 案),至今只開過 2 次調查庭,歷經超過四個月,與其他案件相比顯然較長, 可理解過去裁決會並未針對雇主用企業併購法不留用工會幹部及會員是否涉及不當勞動行為有過認定,因此需仔細審理,但我們也認為既然已歷經多時審理,最後可以裁決出保障勞工權益的結論,畢竟資方違法事實非常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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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椒華委員接著表示,上週資方指派律師代表跟工會密集的協商團體協約,但 8/12 工會代表也已於現場確認協議文字完全沒問題,資方代表卻說要再研議,後於本週一(8/16)完全缺席協商,該現象已非第一次資方缺席,早在 5/14 及 5/18 的當時,資方就因兩度缺席官方邀集的協商,恐涉嫌違反工會法「不誠信協商」的規定,而遭到新北市政府公開發新聞稿強烈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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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資方最新提出的要求,包括要工會幹部道歉、修改媒體報導內容,以及要求工會不得聲援幹部等,恐將涉嫌違反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為中對工會的支配介入。因此時代黨團認為勞動部應清楚的表態,甚至參照新北市政府發新聞稿公開譴責,以免讓資方覺得可以繼續這樣不誠信協商及提出支配介入工會的新要求,讓資方認為無視法規不來協商官方亦不會表態,這將無助於促成勞資雙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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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呼籲資方親自參與協商不應事後反悔
    #勞動部反對團協內容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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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美麗華工會的質疑,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劉政彥科長表示,針對資方決策層沒有參與協商,事後再反悔協商中的共識,會傷害勞資雙方的信任關係,勞動部呼籲資方應親自參與。勞動部也嚴正聲明,團協的內容不能違反《團體協約法》和《工會法》,若要求限制工會協助成員、工會需公開道歉等協商條件,無益於爭議解決,勞動部也嚴正表達反對。至於裁決會,勞動部也已經開始處理,而工會要增加裁決標的的請求,則協助以新案處理,以避免時間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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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署承諾儘速依法稽核資方紓困申請
    #若違反相關規定將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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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組張儒民科長,則承認雖然立法院有主決議要求針對美麗華紓困應先會商勞動部再進行審議,然後考量整體紓困是為了救急,以及紓困方案有更多是要保障勞工,仍然依據資方提供的資料於7月27日,但8月份已經有再跟勞動部核薪北市勞工局開過會,針對目前包括工會、立院及其他行政機關提供的資訊,也同意儘速依照紓困須知進行稽核,看資方在5月到7月間是否有依規定發給基本工資以上之薪資、離職員工是否未超過1/6、以及是否有違反勞工法令情節重大,若資方違反紓困相關規範,也會依規定追回補助。

  • 新北市都更審議原則 在 蔣根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2 12:40:18
    有 176 人按讚

    好友,午安愉快!疫情嚴峻,公共建設不停歇,根煌持續為您監督把關。

    新北市城鄉發展局公告,歷經一年多來的專案小組審議、會勘,及多次跨局處工作會議後,上週五舉行之都市計畫委員會中,已審議通過公設解編之都市計畫檢討作業案,新莊區預計可解編16,648平方公尺公設保留地。

    此舉既可保障地主權益,又能解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取得之問題,計畫內公保地地主以「領回55%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期能加速「還地於民」之政策目標。

    其中新莊地藏庵長期坐落於公園用地,市府業於此次公告中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未來廟方當可依法整建修繕廟宇。針對此項變革,地藏庵張永寬主委亦表示樂見其成,根煌也想藉此就教所有Facebook專頁的好友們,對於市府此項專案若有任何指正意見,都歡迎留言發表高見,暢所欲言喔!

  • 新北市都更審議原則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9-15 22:00:22

    #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公務機關內發生的弊端,通常有隱蔽性,外人不容易發現。因此,保護熟悉內部狀況的吹哨者,是世界各國努力推進廉政法制的一環。

    我國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還在立法院審議中。在中央完成立法前,台北市先行推出《台北市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但這個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還有許多缺失不足。

    我在今年五月針對此題目質詢後,和台北市政風處進行多次討論,成功推動今年9月公告修正最新版本的台北市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
    (前情提要: https://youtu.be/GSsZt2gOFkk

    在我爭取之下,揭弊者定義擴大,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進用的人員,都納入保護範圍。

    而揭弊事項也放寬,從原本限定要有「受監察員彈劾糾正之虞」放寬納入管理不當的事項。

    另外,也增訂「污點證人條款」,鼓勵受脅迫、受上級壓力而參與弊端實施的公教人員,能勇敢揭弊。

    在中央完成立法前,未來我也將視實施情況,進一步考慮推動自治條例的立法工作。

    請大家把這個資訊分享給在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工作的朋友們。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也歡迎跟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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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都更審議原則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5-28 19:15:12

    #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進度更新:https://youtu.be/wkhBpXVcgps

    不論是民選公職或公務人員,「廉潔」是從事公共服務最基本的條件。然而,現實往往不如理想,實務上仍經常發生公職人員做出讓人民失望的貪腐行為。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明訂反貪腐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事證的檢舉人,提供適當的保護措施,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以鼓勵知曉內情的內部人士勇於吹哨揭弊。世界許多國家,例如美、日、英、紐、澳、韓等,都已經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

    台灣的揭弊者保護專法,還躺在立法院等待審議。但我認為,除了等待,台北市更可以先用行政規則做示範。而台北市政府確實也參照行政院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制定了《台北市政府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

    但我認為,台北市的版本,存在五大問題:

    一、「揭弊者」的定義狹隘,無法充分鼓勵揭弊
    二、「弊案」的定義狹隘,保護不足
    三、行政院草案有雙層保護機制,台北市版本如何處理?
    四、台北市版未明定「審查小組」有利益衝突時的迴避、遞補機制。
    五、欠缺「汙點證人」的保護機制,無法充分鼓勵揭弊。

    這些問題,我會持續追蹤,要求北市府修正提出更好版本,以充分鼓勵台北市政府的公務人員勇於吹哨揭弊,達成「促廉反貪」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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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都更審議原則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3-23 20:00:10

    【智翔的議會質詢-農業局(3/23)】

    #樹保會會議記錄與名單

    根據農委會在2016年發布的《森林之外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二條載明,直轄市主管機關可認定並公告某些樹木為受保護樹木,其中第五項至第十一項,是較為主觀認定的標準,因此才有樹保會開會來審議,樹木是否納為受保護樹木。

    但桃園市樹保會的會議記錄,從來沒有公開過,包括委員的發言,根據何種資料來判定樹木是否受保護與否,都沒有做揭露,市民僅能依靠農業局不定期上網更新受保護樹木的名冊,與台北市、新北市有完整的會議記錄相比,資訊相當的不流通。

    因此智翔今天就質疑,農業局將樹保會的會議記錄公開上網,究竟有什麼困難之處? 農業局也僅提到由於涉及一些利害關係,如要索取可以私下提供,但農業局的態度就表明像這樣的樹保會,完全就是一種閉門會議,不僅無法讓市民了解,樹保會是否有納入當地居民或公民團體的意見,甚至若是連樹保委員都無法為自己的發言負責的話,那這樣形同「黑箱」的做法,是處理公眾事務的態度嗎? 市民會信任樹保會所作出的決議嗎?

    請農業局儘早公開樹保會會議記錄,不要再拿空泛利害關係或是法規理由來規避公開透明的問題。

    #修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接著也是樹木相關的問題,近來由於火車站前即將施工,站前圓環的榕樹移植成為焦點,目前也找到適合的地方移植,根據這個案例,智翔想提出建議,為避免各區綠覆率增減,移植樹木應就近移植,盡量以原行政區做優先考量,朝一區一樹木銀行的目標邁進,如此也可以避免運送過程中,因距離拉長增加難度,而過度的修剪樹冠。

    因此也要請農業局幫忙修正我們樹保自治條例的第八條,希望能儘早將移植樹木的原則法制化。

    《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https://law.tycg.gov.tw/NewsContent.aspx?id=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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