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新北市車禍鑑定委員會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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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新北市車禍鑑定委員會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搶救急診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許姓男子騎車行經北市承德路,於洲美街路口撞上執勤的救護車後倒地,經急救不治。家屬控告擔任救護車駕駛的郭姓消防員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士檢認為郭男無過失,不起訴。 士林地檢署今天提供的新聞資料指出,台北市消防局去年2月13日接獲報案,指稱有民眾意識不詳、呼吸不詳。郭姓消防員接獲派遣擔任救護車駕駛出勤...

  • 新北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2-12 18: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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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姓男子騎車行經北市承德路,於洲美街路口撞上執勤的救護車後倒地,經急救不治。家屬控告擔任救護車駕駛的郭姓消防員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士檢認為郭男無過失,不起訴。

    士林地檢署今天提供的新聞資料指出,台北市消防局去年2月13日接獲報案,指稱有民眾意識不詳、呼吸不詳。郭姓消防員接獲派遣擔任救護車駕駛出勤,於前往北投區洲美街一帶執行救護任務途中發生車禍。

    家屬提告指出,郭姓消防員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禮讓直行車,貿然從承德路左轉進入洲美街,導致騎乘於對向車道的許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救護車,送醫急救4天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

    郭姓消防員供稱,途中有開啟警示燈、警報器、左轉燈,警報器也有變頻提醒,待對向車輛禮讓,才緩慢分段左轉,途中一直關注對向來車,車禍發生後立即救護騎士,能注意的都注意了,沒有過失。

    承辦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影片,發現郭姓消防員依規定使用警鳴器、紅色閃光燈與方向燈,救護車在車禍發生前已左轉完畢,右側車輛均已停止,只見許姓騎士未減速而直接撞擊救護車。

    檢察官認為,郭姓消防員並無貿然高速左轉,事實上是依現場車流狀況緩速轉彎,並開啟警示設備,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郭姓消防員無肇事因素,因此處分不起訴。

  • 新北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4-02-08 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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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新聞學法律>
    車禍事件發生,並有人因而受傷時,刑事部分涉及過失傷害罪,民事部分則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類此事件多以和解方向處理,但在和解過程,受傷之人需注意下列幾件事:
    1 受傷當時的驗傷單
    (無論甲種或乙種,如因此影響胎兒或懷孕等相關身體狀況者,除驗傷單外,記得到原產檢醫院詳細檢查無無因車禍造成的醫療問題)
    2 警方有無切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繪製現場圖等(刮車痕及煞車痕)
    3 記得向交通警察大隊查詢"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了解雙方肇事責任歸屬與比例, 如不服者,得自費或在進入司法後向行車肇事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如台北,則為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4 保留行車紀錄器或現場拍照
    5 記得於汽車送修前拍攝毀損狀態,並請修車廠提供估價單
    6 立即通知汽車產物保險員
    7 因此無法工作時,請雇主提供在職及薪資證明(如進入司法者,亦可向法院聲請國稅局函調),請假證明等
    8 保管其餘因車禍所生所有費用單據(增加生活所需用品等,如拐杖,就醫之計程車車資收據等...)
    9談和解時往往超過六個月,如有控訴過失傷害者,須要確定自己是否已有提出刑事告訴,此部分由刑事警察處理,非交通大隊警察,切勿以為以製作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評判表等,即誤認為已製作刑事告訴筆錄;
    10 如檢方依法起訴傷害過失者,得於形式庭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免繳裁判費
    11 在刑事偵辦過程商談和解而檢方遲遲未起訴者,記得民事侵權行為損賠請求權僅有2年短期時效,所以必須考慮提前另行民事起訴,而非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12如對方涉及脫產者,得聲請假扣押....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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