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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的網紅新北市議員鍾宏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宏仁要求朱市長撤回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變更為殯葬特區】 晚安!向各位愛新莊的朋友們報告! --------------------------- 【今日質詢重點看這邊】👉 1.宏仁要求朱立倫市長,即刻撤回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變更為殯葬特區案! 2.宏仁要求朱立倫市長,針對新莊第一公墓(墓六)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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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使用分區申請 在 新北市議員鍾宏仁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8-08-24 19:00:37【宏仁要求朱市長撤回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變更為殯葬特區】
晚安!向各位愛新莊的朋友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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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質詢重點看這邊】👉
1.宏仁要求朱立倫市長,即刻撤回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變更為殯葬特區案!
2.宏仁要求朱立倫市長,針對新莊第一公墓(墓六)改推動遷葬及規劃興建為特色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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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發生什麼事?懶人說法看這邊】👉
朱立倫市府搞不清楚狀況,沒有瞭解新莊第一公墓(墓六)究竟有多少公頃的土地就想直接將公墓用地變為殯葬特區。
宏仁揭穿市府引用計算面積錯誤,要求朱立倫市長撤回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變更為殯葬特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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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究看這邊】👉
近來,新北市府打算把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變更為殯葬特區,此事鬧得新莊居民人心惶惶,深怕殯葬設施因此引進新莊。
經宏仁調查,原來新北市府是想在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興建新莊第二生命紀念館,而市府依據2002/06/11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實施)所發佈(墓六)面積總共為8.29公頃(公有地+私有地總和),為了符合林口特定區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公墓用地小於10公頃若要興建納骨塔需先變更用地為殯葬特區),因此市府遂提案欲將新莊第一公墓(墓六)用地變更為殯葬特區。
相關規定詳見:https://tinyurl.com/y7u6algh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書】P.125/第九章/第51條
雖然新北市府口口聲聲說要蓋第二生命紀念館,但這次會引起新莊居民恐慌的問題就出在,殯葬特區與公墓用地不同,一旦變更殯葬特區,任何殯葬設施包含火化場、殯儀館、納骨塔...等都可以不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上載的面積所約束,新莊居民的恐慌就來自於,難保市府包藏禍心,最終在(墓六)興建納骨塔以外的殯葬設施。
經宏仁追查後發現,新北市府送出的變更案,因(墓六)中公有地佔6.96公頃,故市府變更案就以這6.96公頃下去做變更。但這6.96公頃卻不是依據上述2002/06/11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實施)所發佈(墓六)面積總共為8.29公頃(公有地+私有地總和)所得。
這6.96公頃,其實是依據2017年12月「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書中所發佈(墓六)面積經重測後面積總共為10.2公頃。
顯然朱市長、侯前副市長(送審前還在任且督導民政局),在送出本案前,根本沒有核對仔細,本案(墓六)總面積10.2已大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的10公頃,根本無需變更殯葬特區。
不論市府是疏失還是故意,這都已經表現得相當失職!沒想到今天宏仁質詢朱立倫市長時,他不但對情況依然不清不楚,竟還能以一痞天下無難事態度來面對。
在宏仁要求下,朱市長終於承諾(墓六)如果總面積超過10公頃,他就會撤會本變更案申請。宏仁也依據相關資料及規定,確定本案(墓六)面積共10.2公頃,即便要興建納骨塔也絕對不需變更為殯葬特區才可興建!
不過在本案撤回後,宏仁仍會堅持要求朱立倫市長,針對新莊第一公墓(墓六)改推動遷葬及規劃興建為特色公園!以使新莊居民能免與墓地繼續為鄰! -
新北市使用分區申請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3-03-31 11:29:10130325三立 金溥聰新店買房產 市值估6千萬
影片網址→http://youtu.be/qDJUMF4NC8U
Ok~~撇開藍綠惡鬥的政爭,從專業的角度來看,就拿內湖五期、南港重劃區來講,那邊也有隔著一條馬路,使用分區從「住宅」就變成「工業用地的"假"住宅」,而價格差了2成還只是小兒科,差距3~4成也都是有可能的。
不過根據新店在地仲介透過媒體表示,金買的那一塊廠辦,有可能仿照「新店裕隆城模式」,地目變更由工業轉住宅,其實困難度相當高,因為裕隆城的土地擁有者是裕隆集團,可是金溥聰的那一塊遠東工業城可能有幾百戶、甚至上千戶的房屋所有權人,光是要整合意見,恐怕就不知道要何年何月了。
以下是新聞報導......↓
記者 白舒樺:就是這裡了!新北市新店的遠東工業園區辦公室,外傳駐美代表金溥聰就是在這裡買了上百坪的房產,不過由於旁邊就是重劃區,也因此房價水漲船高。
實地走訪遠東工業城的廠辦,目前還是工業用的乙種工業用地,傳出金溥聰置產去年底由老婆 周慧婷 向兆豐銀行辦理信託,而以這塊坪數大約173坪的房產來講,房仲預估每坪35萬元,市值少說6000萬,但有機會翻身再賺一手。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由工業轉成住宅用地的話,到時候這邊也都要重建,變成住宅區,甚至搞不好蓋豪宅也不一定,價格就至少差了兩成以上。
直接用地圖來看,十四張路重劃地占地14萬坪,目前是登記住宅商業用地,隔著一條中正路就是遠東工業城,雖然是工業用地但隨時都可以向內政部申請地目變更,變成住宅商業混合用地,這麼一來 金溥聰 的房地產等於直接搭上獲利順風車。
受不了藍綠挖苦,金溥聰隔海發聲明稿反駁平面媒體不實報導,澄清自己的房產只有19.5坪,但為何置產又花了多少錢購買,都沒交代清楚,反而留下更多問號。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61374518
新北市使用分區申請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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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一開始一樓是要做客運站阿 還以為是豪宅迎賓大廳 #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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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和標下國光客運舊址土地後,以「先建後售」運作,不料大樓完工後,因部分土地為台灣汽車客運用地,1樓原計畫作為長途客運轉運站,卻因離板橋車站太近,使客運業者不願進駐,於是宏和便展開了申請土地變更為商業區的長期抗戰,直到2019年7月,才以5.24億元購入民族路土地回饋新北市府的附加條件,順利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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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這樁」改建案流標,年底再公告🏠🏠
#國產署 自有辦公廳舍原址改建(即仁愛段基地,土地面積1,939平方公尺),參採「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案」模式辦理,透過與民間合作方式,由合作廠商在仁愛段基地興建兩棟政府辦公廳舍,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獎勵容積,國產署另提供位於台北市中心、基地坵塊方整且交通便捷的金華段基地(鄰近中正紀念堂,坐擁雙捷運及明星學區,土地面積1,153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及中山段基地(鄰近捷運民權西路站,周邊企業總部群聚,土地面積1,114.42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以設定 #地上權 方式供合作廠商興建、營運自有建物,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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