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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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8-11 12:30:11

刑事法筆記系列── 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立委涉嫌貪汙案,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蘇○○等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准予羈押蘇○○等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蘇○○等被告不服,提起抗告。 ❓什麼是抗告?和上訴有什麼不一樣?今天就來為大家解答! ✒我不服!我要上訴!尋求「審級救濟」 為了...

  •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7 0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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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早安:
    本粉專收到警職讀者分享新聞:https://bit.ly/3DlMhvu (截圖新聞來源- 公視新聞網 PNN )

    關於大安分局偵查隊「栽槍」疑雲,案件偵查中(報載涉嫌偽造文書、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嫌),事實不明我們先不討論。

    我們要討論的是公視這則新聞有一點內容應該要更正:
    三年前新北 #斬手騙票案 不只是「疑似」竄改通知書送達日期,也不是「涉嫌」而已。而是 #確有此事,該案已經於前年起訴並於去年經新北地院、高等法院認定判決 #全部有罪確定。

    該案為我們《扭曲的正義》(P.161以下討論該案背後績效制度的結構性弊端)作者在新北地檢任內承辦案件,起訴書送出後旋即也送出辭呈離職。
    依照《扭曲的正義》書中的說明、以及判決書事實欄「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的記載,該案顯然係由檢方主動挖掘(而非如新北警之前新聞稿吹噓的「自清」),清查轄內所有分局「斬手專案」期間的拘票聲請案,過濾出六起證據明確案件並起訴之案件。
    該案承辦期間新北警進行各種「新聞操作」攻擊檢方,揚言「法律見解不同」、「力挺被告員警」。
    該案發展於作者離職後「急轉直下」,隔年初,新北地院判決被告6人全部有罪,其中4人不服上訴高院,於高院審理期間均改口認罪,經判決全部有罪但給予緩刑之寬典。一審判決有罪後,新北警馬上施展「#次元切割刀」,火速將6名被告員警送懲戒。

    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警方高層誓死捍衛績效、不見棺材不掉淚、見到棺材再切割的醜態,以及長期以來警界由上到下積非成是的結構問題——這不只是單一個案問題,而是我們集體公民要思考的:是誰促成了這種只講求數字和表面工夫的績效文化?

    關於騙票案經過,可以參考:
    - 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161-178頁(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專案績效造出來的孩子—「騙票」),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EP08(下)|「騙票」是什麼?績效至上與英雄主義如何催化違法執法 ft. 吳忻穎 https://bit.ly/3ajvLvW
    -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https://bit.ly/32a3gQA

  •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6 07: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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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預言家,我只是誠實地說出了大家不敢講、不愛聽的話。」

    「相信在這一次的大亂之後,越來越多的警職人員會開始反思我過去所反對「警察國家」的理由,以及主張「警察權自制」的概念。大家也應該能明白,「法律」和「理論」的背後,不是大家以為的「讀書人的理想」而已,不依照法律和理論行事,久而久之,必將反噬而自食惡果。
    應該也越來越多人能夠理解,為什麼我當初會冒天下之大不韙似的去清理警察為了績效違反刑事訴訟法甚至偽造文書、侵害人民自由的犯罪問題。
    「你會為了績效而犯罪,那你有朝一日你升官、得到權力後,你會為了更高的權力讓下屬犯下更可怕的罪行。」這是我當初在偵查庭所說過的話。

    時至今日,有所醒覺的人不妨去重新再看一次我在《扭曲的正義》那本書第二部談論警界文化的內容,以及那件「斬手騙票案」起訴書(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021號等起訴書:http://bit.ly/2SqK2kY )中「量刑建議」欄(該段內容雖然是對於被告的量刑建議,但不啻是我對於自己為什麼辦這件案件的自問與自答),我對於「警察守法」、「程序正義」的期待。
    或許大家慢慢能夠理解--我當初之所以揮下大刀,正是因為有所期待,揮下刀時為知所反省的人求法內的情,並批評體制問題(管他會得罪多少人),那是我對於沉痾已久的體系與在醬缸中集體迷失不覺其臭的人們,唯一能做的溫柔。

    一味講求「關係」、畫大餅、給蘿蔔,用重賞鼓勵莽夫的長官,或許一時之間會受到短視近利的盲從者的歡迎。
    但等到海水退潮了,很容易發現這些掌權者根本沒穿褲子。

    至於揮出大刀、說真話的人,也許一時之間無法得到盲從者的理解,而淪為「破壞關係的罪人」、「體系的罪人」,
    但是時間會證明一切。」

    「歷史上所有波瀾壯闊的變革,都始於每個千里之行的足下。
    端看每個人願不願意清醒,找到方向,邁出勇敢的第一步、第二步……通往至善的門。」

  •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25 21: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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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檢察官的客觀義務】
    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公訴檢察官客觀義務,不只在法條裡,在我國刑事訴訟公訴實務上,也確實應該、且被努力實踐。

    具體的實踐包含:

    1. 請求從輕量刑或求緩刑
    「......本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亦曾考量緩起訴處分之可能性,惟因本案被害人除上開被害人等外,尚有本署數名檢察官(即其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對象),本案是否宜由本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之方式解決,容有疑問。且本案對於刑事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性之影響,有賴法院透過公開審理程序與判決宣示此等行為之不法性,始能達成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效果,避免被告與其他司法警察人員日後在績效之要求下,再鋌而走險斲傷刑事司法程序之正義,亦可使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而擔負偵查主體督導義務之本署檢察官知悉本轄少數司法警察在績效制度下所衍生之不法行為態樣而作為殷鑑,日後更加審慎、嚴謹監督與審核司法警察機關之程序正當性,是以,本檢察官必須以起訴之方式,將本案交由法院公開審理。如前開被告3人於審理中之態度秉此一貫,並真誠悔悟,#本檢察官建請貴院從輕量刑,或命被告向公庫支付與法定刑相當之金額而 #為緩刑之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021號等起訴書:http://bit.ly/2SqK2kY
    (新北斬手騙票案起訴書,也是《扭曲的正義》第二部第七章所提到的騙票案:https://bit.ly/38JfGSD

    2. (聲請)調查有利被告證據
    以最近一年的新聞案例為例,在「彰化騙票案中」(彰化地院107年訴字第329號及109年訴字第559號刑事判決)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就是公訴檢察官。她不只聲請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還主動調查警方程序違法,甚至簽分公務登載不實的員警,最後騙票員警被檢方起訴、法院判刑。
    在彰化地院107 年訴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甚至在「九、附記事項」欄中記載該案之所以發現警方程序違法而為無罪判決,要歸功於「公訴檢察官鍥而不捨的追查騙票」——這位學姊的這個行動,就是公訴檢察官實現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證據」的最佳典範。
    該案詳細分析請見拙作〈為績效而瘋狂: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https://bit.ly/31dxj9B

    3. 撤回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在實踐上,我所知道並且手邊有的資料,例如澎湖地檢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撤回起訴書。
    是的,該撤回起訴書出自我之手,是澎湖那一年第一件撤回起訴,也是唯一一件,是經檢察長同意撤回起訴的。雖然在檢察體系的文化中,這種案例可能較為少見,但不是沒有。
    而撤回起訴,本質上就是公訴檢察官「最有利被告」的決定,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實務上少見,但不等於沒有法律與理論。

    4. 其他:
    包含:為被告利益上訴、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

  •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在 館長成吉思汗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1-17 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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