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新制度主義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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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新制度主義定義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829的網紅逆嘶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回應前線武裝行動預告 要為香港民族殺出血路,軍事力量必不可少,但學識分工合作,更為重要。我絕對理解今篇預告目的係「希望可以加多少少勇武同革命既論述」,但必須嚴正指出,比起上次宣言,今次嘅見解仍未具備堅實理論基礎,而且亦顯示唔出撰寫人有消化到我上次提出嘅意見。民族大業要長遠發展,大家理應各司其職,繼...

  • 新制度主義定義 在 逆嘶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17 19: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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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前線武裝行動預告

    要為香港民族殺出血路,軍事力量必不可少,但學識分工合作,更為重要。我絕對理解今篇預告目的係「希望可以加多少少勇武同革命既論述」,但必須嚴正指出,比起上次宣言,今次嘅見解仍未具備堅實理論基礎,而且亦顯示唔出撰寫人有消化到我上次提出嘅意見。民族大業要長遠發展,大家理應各司其職,繼而裡應內合,希望以下文章,有助大家了解日後抗爭何去何從。

    首先,預告定義革命為由下而上,其實就已經係限制咗革命嘅想像。革命其實唔係只限於推翻政權,而就算係推翻政權,亦可以係有步驟有計劃有分工。我從來樂見大家討論何謂清晰嘅革命之路,但我相信嘅模式,係上下左右合縱連橫,而非只有一個方向。一般體制內改革,武裝並非必要,故此過去咁多年,香港人都只係遊行示威,希望付出少少就可以改變局面,反映大家所求嘅仍然只係所謂一國兩制,從未認清香港未來之凶險。直至今年反送中抗爭爆發,中共反應空前激動,而本地中共黨員極力推動香港中國化,中國管治手段之殘暴擺喺大家眼前,大家至終於意識到武裝革命或者真係迫在眉睫。的而且確,面對香港警察以及中國武警,香港民眾手無寸鐵係相當無力,簡直係任人魚肉,所以鼓起勇氣自衛反擊係一定要,但缺乏資源、訓練以及軍備,大家戰力再高都只係血肉之軀,係唔會敵得過對家有組織嘅逮捕屠殺。正因為目前雙方戰力懸殊,赤裸暴力已經唔受民眾監管約束,大家更要思考每個個體如何有效為革命奉獻,而有效奉獻所指,唔一定要係全民皆兵。

    故此,預告提及嘅「去推翻制度黎遷就現實,決冇以改變現實黎遷就制度」,我亦要稍作說明。制度同現實本來嘅關係唔應該係遷就,因為制度屬於現實嘅一部分,而製造制度亦即係製造緊現實。只有重塑想像,至會有新嘅現實,然後制度嘅價值,就係維持已經成形嘅想像同現實,其中因果關係一定要理清,否則就會令人無法理解行動原因。香港人之民族想像已經成為事實,而中國統治意欲壓低呢股力量,嚴防思潮散播,就係因為中共心知中華民族想像實為子虛烏有。有朝一日,香港人會以迫真想像戰勝想像空洞嘅中國人,瓦解中國大一統現實,進而以新制度改寫歷史,重塑東亞地區國際形勢,而思想戰爭,至係一切戰爭嘅核心。軍人理應係為理念之戰而戰,理論不當,思考不周,最後就會全盤皆輸。

    呢四個月,香港人對理念嘅認知一直成長,對武力運用日益接受,發展到而家,應該覺醒嘅都已經覺醒咗,往後要睇嘅就係民族嘅造化。覺醒咗嘅民族,會為同胞枉死而悲憤嘅民族,只要各自精進,分工合作,就有可能引爆中國解體導火線,以及促成大東亞秩序重整,歷史留名。要為民族出一分力,絕對毋須以學歷為準則,真正重要嘅係志向清晰之餘,具有一己之長,知道自己要為邊個崗位而開始裝備增值。我地未來要行嘅路將會好長,一勞永逸乃係天荒夜譚,所以每個人每分每秒都好寶貴,已經唔再有光陰可以虛耗或者原地踏步。香港獨立戰爭遲早爆發,民兵一定要有,但可唔可以供養民兵,保留民族精銳(舊文曾經提及,三者分別為政治家、文學家以及學者專家),等到中國解體之後浮上水面,以臨時政府名義正式建國,就睇而家大家點樣開源節流,保持思想同步。

    所謂開源,就係爭取資金。香港人要有民族經濟,至有可能支援民兵。民族經濟無法成勢,直接結果就係海外流亡者必然長貧難顧,目前流亡在外嘅同胞之所以生活艱難,就係因為共同體仍然未支撐得起有能力嘅政治家去打正旗號籌備海外發展。只有政治家佈好棋局,同金主建立關係,義勇同胞至唔會無以為繼。換言之,缺乏金主支持,就算對家打得猖狂,殺得性起,大家都唔可以喺流亡資金十劃未有一撇之前就輕舉妄動,因為本末倒置嘅結果,就係任由自己處於不對等武力之中,飽受委屈,甚至斷送寶貴生命。

    而大家成日都話,上得前線,願意為香港而死,我深有同感,但正因為已經具備為香港而死嘅意志,大家喺思想同行為上更要調整為努力去為香港而生,而呢樣正正就係節流之法,亦係我嘅信念。死亡,留低嘅極其量係情緒,驅動共同體成員莫忘初衷,但情緒唔會持久,總有一日會耗盡,然後大家就會因為悲傷而困於絕望螺旋,向下沉降。只有生存,至可以善用大好青春,不斷參與民族運動,不斷挑戰獨裁政權,不斷輸出革命理念,最後改變世界。除非大家都怕自己心中團火只係虛火,唔夠燒到中國解體嗰一日,否則,留得青山在,唔怕冇柴燒,乃係相當切合現時形勢嘅諺語。

    具體而言,大家要做嘅係建立本地地下組織,同海外組織結合。前者為暗,後者為明,只要後者浮上檯面,比較難以見光嘅前者就可以透過後者聯繫其他本地地下組織、海外僑胞以及所謂外國勢力。我相信香港民族絕對渴望武裝分子出現,而軍政人才亦係多多益善,但大家必須知道點樣至係合理分工,唔好成日都諗住同歸於盡,攬炒了事,因為攬炒只係起點,勝利至係終點。如果而家小隊成員真係只求攬炒,中共最多都係死幾千個本身就已經毫無價值嘅賤民走狗,但對香港民族而言,就係痛失良兵良將,無法以最強人馬應付香港獨立戰爭。預告中提及,「大家都知革命一定死得人多,但又好弔詭咁講唔可以有人死,所以個結論又回到等英美出兵,要死等美國人死啦咁」,其實呢種矛盾一啲都唔弔詭,而正確概念亦非常簡單易明:戰爭係會死人,但大家可以留住有用之身喺戰爭爆發至死,唔好自己送死。等到雙方有較為對等嘅戰鬥力,再同對方決一死戰,至係最有智慧嘅做法。

    正如預告所言,「戰爭之道,在於將敵人拉入佢不能發揮所長之地」,而事實上,中共真正無法發揮所長之地,就係有文化有秩序有共同體之地。要戰勝中共,促成中國解體,大家唔可以單單著眼於戰場上嘅地形,因為大環境同時機係更加重要,而只要大家伺機而動,香港獨立戰爭至會更有勝算,甚至點打都贏。為免流於紙上談兵,淪為所謂冷氣軍師,以下提供三點解釋何謂時機成熟,大家不妨密切留意:第一係中國經濟衰退,美國貿易制裁必然係一大推手,而觀察中共權貴急於斂財自保之心急如焚,就會預計到中共政權合法性幾時徹底失效;第二係中國維穩失控,新疆西藏固然係指標,西方媒體都有跟貼,而觀察其他省分地方力量之獨立呼聲,就會預計到中共幾時接近無力回天;第三係日本民族復興,東亞地區主導國地位理應歸於日本,而觀察2020東京奧運之風評,以及自衛隊升格為自衛軍之討論,就會預計到東亞變天幾時發生,屆時中共必死無疑。只要風向睇得清楚,時機捉得準確,香港民族係絕對有機會打贏香港獨立戰爭,迎接榮光歸於香港之日。

    中國之真正威脅,並非美國,因此我絕對認同撰寫人之見,人權法案諸如此類難有實效。正因為英美唔會出兵,我地只可以靠民兵,同埋僱傭兵,但唔可以忘記嘅係,兩者都係要民族經濟去支撐,至會有得長做長有。以美國為首嘅西方國家,唔會插手香港問題,主要原因係一黎香港目前仍然係中國轄下特區,二黎美國只係求財,唔係真係要征服世界。美國嘅利益基本盤,在於美洲歐洲,中東事務已經略見鞭長莫及,遠東地區紛爭,佢最期望係推返畀東亞國家自己去拆,前提係由美國主導嘅現行世界秩序得以維持。地球咁大,就算美國有力獨大,都會陷入邊際效益遞減之境,所以中國交由美日共管,或日本主理,係比美國主理更為合理。專制中國係資本家嘅樂園,新自由主義席捲全球之後,中共就乘機以世界工廠迎合美國利益,然後美國政商人物就決定無視人權問題,足證美國雖然極為重視人權,但中國人嘅人權以及東亞區內嘅嘅危機四伏,絕非美國優先考慮,香港人求助於美國,援助自然係杯水車薪,到喉唔到肺。未來東亞局勢變動關鍵角色係將要復興嘅日本,會取代外強中乾嘅中國嘅都必然係日本,故此大家對美國有太多期望係相當不智,始終最介意專制中國橫行嘅係日本,而非美國。簡而言之,直至政治家帶住金主出現,為大家解決後顧之憂,等大家可以放心賣命之前,大家應該設法去賺錢維生,自立自強,唔好指望美國,只有多管齊下,精進修行,至係萬全之策。

    所謂多管齊下,就係任何可以煽動國際以及鞏固民族嘅事都可以做,同埋要與時俱進,消除黃藍標籤。預告中「淺黃淺藍本來就相近,藍絲重穩定,黃絲重普世」 一說,其實正正反映出撰寫人對現狀未有深入思考,亦未認清黃藍之核心分野。事實上,黃藍光譜雖闊,其實早已經不合時宜,事關呢個光譜,係限制緊香港人對民族未來真正命題嘅思考。經歷反送中一役,見識過中共馬列主義本質,大家理應擺脫黃藍二元,撇開建制抑或非建制,本土抑或非本土,因為獨立與否,至係香港人唯一要討論嘅問題。如果個體思想開始進化,共同體目標就會變得清晰,之後大家就自然會捐款建軍,邁向民族獨立之路。此之所以,我從來唔傾向以顏色去定義自己,而如果要自我介紹,我會話我要推廣嘅係民族精進,反華入歐,而獨立只係過程。呢點扯得遠咗,暫時未需要講,將來再議。

    講返現實,抗爭終極目標,其實就係追求穩定,所以藍絲重穩定一說,實在太易駁斥。不分黃藍,社會上大多數人所追求嘅,其實都係同家人朋友一齊,喺自己住得開心嘅地方安居樂業,而有個理想考試制度去投入社會流動係不可或缺,所以「你唔可能叫一班年青人,多次經歷生死槍火既前線,返去同你打份萬零蚊工/考DSE」一說,有待商榷。大家必須理解,香港民族之所以要脫離中共控制,係因為穩定至係人類社會進步嘅前提,而要反對中國,就係因為中國就係成個東亞嘅不穩定因素,香港唔反抗,遲早就會同佢一齊步向滅亡,永不超生。正因為中國,香港產業結構至會遲遲都無法調整,正因為中國,香港教育制度至會不倫不類,正因為中國,香港社福資源至會幫唔到最有需要嘅香港人——只有重建香港,香港人至可以重獲自由,各自歸於平淡,開開心心咁生活落去,如果大家唔期望自己未來同埋下一代都有更好嘅生活,又何必挺身而出,抗爭到底?

    我地呢一代香港人,只要避免重蹈覆轍,就有改寫歷史嘅可能,此之所以,預告中「今日19年唔武裝,他日10後就會大量被殺。今日00後望我地既目光,同我地14年望民主回歸既上一代既目光,你會否覺得有D類似?」一說,我必須講,真係完全唔類似。每一代人,有冇喺自己所身處嘅時代做到最好至係關鍵,而最理想嘅係每一代人都有分工,然後將經驗代代相傳。民主回歸派係因為受到中國愛國主義洗腦,同埋當時中共係做咗好多統戰工作去準備接收香港,佢地落後形勢,係有佢地嘅原因。而家香港人已經唔再迷信民主回歸論,亦唔再受中國影響同控制,但我地係咪有從上一代人分工失敗之中吸收教訓,學識擴闊思維?如果上一代人,識得部分去同中共交涉,部分去爭取建國,而唔係一邊大舉移民作鳥獸散,一邊親共求財迷失人性,今日香港就唔會成為中國嘅一部分。所以,我相信只有每一代人都有精進自身嘅專才,至會一直刺激建國想像,而家香港民族既然已經覺醒,點解大家重係如同上一代人一樣,以為抗爭只有一種方法,自我設限?正如撰寫人所言,係咪領袖人才,打一兩場就知,有啲抗爭方式,都係做一兩次就會知成效如何,強迫全體放棄自身所長,投身軍旅,又係咪最為合理?

    「坊間既作戰文章,一係根本書生造反,毫冇實行方略,如何克服目前困難,變成理論文。一係就太過激動,一黎就攻打狗局,跳晒組織及積累實力階段。大家今日所有戰略結論就係等,但武裝力量既建立,真係宜早不宜遲。」我唔知撰寫人會點樣定性我嘅言論,可能係書生造反,可能係跳過組織,但我可以好肯定咁講,我絕對認同組建民兵係宜早不宜遲,只係想強調返,資金組織係永遠勝於赤手空拳。理論文係一種形式,真正重要嘅係前線各位係咪具備抽取對方理論核心再加以分析嘅能力,因為文章長篇大論就貶抑他人為冷氣軍師,呢種態度係唔會促成得到任何合作。共同體每個成員都可以喺抗爭之中搵到位置,抗爭至會有成,所以,最緊要就係唔好意圖封殺人地嘅位置,只要佢唔係淋冷水,唔係離間群眾。有啲人唔可以行到最前,可以去做物資,做哨兵,自動波補位,都係因為想幫到成件事,所以就算有啲人寫完一大篇文章都係言不及義,大家都毋須否定寫作努力,禁絕意見交流——阻止他人想像,只會分化群眾,對民族團結係百害無益。

    我理解前線認為坊間對前線頗有微詞,而一直以失去民心去批評前線嘅現象亦確實存在,睇完呢篇文章,我見到嘅正係共同體內各方嘅互不信任。正因為雙方溝通未見成效,我更希望我嘅解說,可以幫到撰寫人去說明行動動機,為行動正名,同時推廣民族建國藍圖,令各方都了解香港人其實已經有真正目標,差嘅只係連成一線。預告中提及,「恐怖同暴力,係戰爭中極其有用。只要做好精準度上控制,燒唔到佢既平民其實唔會理,我地係國際社會上,都唔會係恐怖分子,民心唔會失去。」成個講法,不論係用語定概念,都有斟酌空間。香港人係受壓迫一方,由頭到尾都唔係玩緊恐怖或者濫用暴力,因為前線從來都係對準警察,有目的還擊,唔會傷及平民,合乎正義。國際社會之所以同情香港,正係因為各方見到香港人之文明克制,同中國人之不擇手段有根本上嘅分別——真正嘅恐怖,係搵香港人鬥返香港人,用浮屍恐嚇香港人,真正嘅暴力,係新屋嶺濫權濫殺,無差別攻擊平民記者。中共集恐怖同暴力於一身,為求勝出戰爭,可以出動人海戰術,視人命如草芥,為求控制言論,可以軟禁人民親屬,虐待良心公民,隨時隨地威脅犧牲任何人,香港人何必自貶身價,同中共相提並論?正義同武力,至係我地就算陷入苦戰,都要堅持嘅信念,因為我地至係代表住愛、勇氣同希望嘅一方。

    而就住「領路人絕對唔係大台般自己唔做但叫人做既撚樣,而係身先士卒去合理化個風向。領路人唔係高位既將軍軍師,而係士官角色。」我有幾點質疑:傳統士官角色係咪負責提出理論?領路人權力定位如何?佢決策影響可以有幾大?佢應該係獨自存在定係有團體支撐?如果係獨自存在,大眾點樣知道佢對風向判斷合理?邊個去決定領路人係領路人?思考一輪過後,我反而唔係好理解何謂領路人呢個概念。領袖唔係設計出黎,亦唔係某人話自己係就係,而係當佢做到領袖角色,就自然會係領袖。領袖係分工一部分,同大眾係絕對唔應該有高低之分,佢嘅責任之所以重大,係因為佢會整合群眾觀點,觀察時局走向,為日新月異之形勢提供到源源不絕嘅政治見解同參考答案。換言之,只要佢跟唔上時局發展,自然就無法代言,而群眾亦自然會推出新嘅領袖代言——講到尾,呢個概念實在講唔上新,而係歷久常新,事關人類社會分工從來都有領袖一角係有原因。領袖群體關係密切,但任何一方過分依賴對方,都會妨礙精進,所以最重要嘅就係溝通溝通再溝通,拒絕溝通嘅,就會淪為你口中嘅撚樣。然而,領袖既然負責整理代言,提出方向,自然亦唔可能落場打仗,所以希望大家明白,只要領袖有盡力做好本分,願意承擔風險,大家就要尊重,而同樣道理,每個崗位只要做好本分,都應該受到尊重,前線後援用筆用兵,理應無分貴賤,一視同仁。

    同胞相繼命喪黃泉,我身為香港民族一分子,無比痛心,但我更加相信,復仇從來唔係要急,而係要一舉成事。中共血債血償,香港人一定會記得,但更重要嘅係大家都要相信彼此會記得,保持團結一致。團結力量之後,就要開始思考如果香港獨立戰爭要打十年,咁呢十年之內,大家可以點樣分工合作同埋按照計劃創造價值,完成目標。說服世人嘅工作,請放心交畀可以勝任嘅同胞,而我亦會努力解答所有問題,盡力推動民族精銳設法謀利自足,以及說服有興趣投資香港民族嘅金主落注,為民兵舖路,為未來打算,等大家有路可進,亦有路可退。

    最後容我再次申明攬炒真義:損害中共權貴利益,而非枉送香港人命。反送中抗爭必須繼續落去,但堅持之法係模式多元,而唔係只靠武力。我從來佩服抗爭主力嘅英勇,游擊戰術亦係未來方略,但時勢一日未進入準戰爭狀態,未去到無政府局面,而香港民族又未具備組建民兵所需資金,大家請務必慳住條命黎玩,唔好諗住攬炒算數。誠如預告提及,「武裝革命係一條血路,但執起刀槍而死既人,會比自殺同被政權逼死既人少」,正因為咁,我希望呢條血路行得穩陣,行得聰明,而唔好流太多本來可以避免流嘅血。大家仍然會擔心終生監禁,會擔心落入對方手中之後就會死無全屍,其實正反映大家尚未有信心完全擺脫制度制肘,故此更加要繼續做一啲低成本嘅抗爭模式去維持民氣。大舉破壞親中企業係出師有名,平時當場自衛反擊以及以各種魔法互相掩護亦係合乎正義,但處於前線,一定要衡量風險,因為如非必要,香港民族係一個都不能少。必要犧牲在所難免,但最重要係心態健康,唔好成日諗住死咗就一了百了,事關只有極力求生嘅人,至會有堅守到最後嘅志氣。大家都係後生仔,如果你信任我,請將為正義及武力正名嘅論述責任交畀我,未來嘅路真係有排行,大家都要精進自身,繼續努力。

    P.S. 補充少少,我已經多次點出沈旭暉身為學者之失德,希望撰寫人唔好再參考佢嘅意見。沈旭暉係一個志在製造資訊不平等以自抬身價嘅劣質學者,長年輸出學術理論去區隔自身同讀者,而唔係協助大眾批判思考同理智判斷,要睇要學,我會建議直接睇啲優秀而又有心接觸大眾嘅學者,例如台灣嘅明居正教授,有理有據,深入淺出,可謂不可多得。品格永遠先於一切,空有學歷而缺乏良好品格,睇都無謂。何況,本身列寧主義不合時宜一說,其實佢唔講,大家都應該知道係永遠不合時宜,因為列寧主義就係恐怖主義,草菅人命,製造仇恨,任何社會任何國家都唔應該用,大家一定要銘記於心。廿一世紀初,俄國無產者受到煽動利用,支持列寧剝削自己去建立所謂烏托邦,歷史已經證明此路不通,而香港人要消滅中共,提倡人權,以守護人類文明,則係永遠合乎正道。

    P.P.S. 我喺連登開咗個你問我答post,有排未推爆,大家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發問:https://lihkg.com/thread/1376068/page/1

    gnimmm.com/2019/10/17/response_to_the_second_manifesto/

  • 新制度主義定義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20 16: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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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你想像中不一樣的妨害家庭罪】
     
    劉姓醫師娘懷疑老公外遇,日前前往執業診所查勤,撞見他與女患者衣衫不整共處診間休息室,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女病患出庭時則解釋,因痔瘡求診才會褪去內褲,屏東地院法官認為,2人下半身未穿內褲,縱有逾越禮份之男女關係,卻未攝得交歡行為,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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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覺得下面的問題有那麼一點點的熟悉?
     
    「我有拍到他們全裸共處一室,而且衝進屋內之前,還有錄到呻吟聲音,可以告通姦嗎?」
     
    「律師,我有雙方用line的鹹濕對話內容,告通姦會成嗎?」(所謂鹹濕,係滴,就是你想的那樣)
     
    「我有他們拿到他們體液混合的衛生紙團,我一定要他們受到教訓!」
     
    以上客戶的絕望與憤怒,訴說的當下,我都實實在在的感受到了。
     
    But…
    這樣真的可以告通姦罪嗎?
     
     
    🙀〖#刑法上通姦的定義〗
     
    目前司法實務上的通姦,還是嚴格限縮在男性性器插入女性性器的「#男女性器結合說」。因此,不是男對女、沒有男女性器接合,都不是刑法上的通姦行為。
     
    而依據上面定義,不難想像524通過的同婚專法,可能就沒有 #刑法第239條 適用的空間。再者,舉凡手中握有的是雙方口交、肛交,或是協助打手槍的畫面,雖然明顯違反了配偶間的忠貞義務,但基於罪刑法定主義,這些行為也不是刑法第239條要處罰的通姦行為。
     
     
    🙀〖#取證時的注意事項〗
     
    「那混合男女體液的衛生紙團呢?」這個很明確吧?
     
    可是,律師要說的是….
     
    雖然目前實務多數見解認為如果現場有扣到混合男女體液的衛生紙團,認定雙方有通姦行為的機率較高。但是,如果是取證的過程中涉及以 #強制手段壓制他人,進而取得的證據,不論是照片、衛生紙團、抑或是對方在現場使用過的被褥、毛巾等物品,法院通常還是認定這樣的手段侵害了他人的 #身體權、#自由權,手段顯非輕微,亦非告訴人取證所必要,經過利益權衡後,認定這些證據不得使用(就是常常看到的 #的沒有證據能力)。
     
     
    🙀〖#關於配偶的宥恕〗
     
    首先,先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的規定:「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中翻中的意思就是,若配偶一方的行為構成刑事通姦罪,那麼他方配偶縱然對自己的另一半表示原諒之意,並不當然等同於也原諒了第三者。而這也是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的 #告訴不可分原則 的例外。
     
    但要請大家注意的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可以表示宥恕的人是「#配偶」。如果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並不合於但書例外之規定,仍應適用撤回告訴不可分之原則規定。因此,撤回告訴之人,如果是已無夫妻關係之「前配偶」,就得回歸適用告訴不可分原則,此時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3號、#第293號判決意旨 參照)。
     
    換句話說,如果元配撤回告訴時,已經和另一半辦妥離婚登記,此時,若再對已經無緣的前夫(妻)撤回刑法第239條的告訴,恐怕會讓 第三者也順便受到撤回告訴效力所及,而平安下莊。
     
    因此,在確認撤回有關刑法第239條的刑事告訴時,記得請先確認當時的身分關係為何,以免因雙方認知不同,再生爭議。
     
     
    😼文後呢喃 
    回到新聞本身,既然醫師娘並沒有抓姦在床,那麼刑事部分被告二人獲判無罪,就不難理解了。
    只是,婚姻的維持,靠的其實是雙方的信任。而非刑事有無通姦、相姦罪的規定。若是雙方的互信產生了裂痕又無法即時彌補,任憑再周全的法律規定,也挽救不了千瘡百孔的婚姻。

  • 新制度主義定義 在 方志恒 Brian Fo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7-23 10: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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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式雙首長制@香港革新論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香港革新論文章】
    港式雙首長制── 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 房吉祥(《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在一個與港視劇集《選戰》平行的時空……
    建制派代表、振民黨主席宋漫山,在各種種票疑雲下,以千多票的極少數差距,壓倒代表民自黨的葉晴,勝出2022年行政長官選舉。但宋漫山當選後,先後爆出連串醜聞,再加上要應付由「王主任」交託的各種政治任務,宋漫山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上台僅僅兩年已經民望崩盤。2024年立法會首次全面普選,建制派大敗,由葉晴領導的民自黨橫掃多區,成為立法會最大黨派,行政立法全面對抗一觸即發。有見及此,宋漫山與葉晴達成權力分配協議,由宋漫山向北京政府提名葉晴出任政務司司長,並將日常行政權力移交政務司司長及其籌組的執政內閣,實行「港式雙首長制」,為香港政治揭開的新一頁。

    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香港市民要求民主普選的呼聲一直有增無減,接連出現多次全港性的政治運動。然而,香港政制發展的步伐,卻一直無法回應巿民訴求,令社會一直陷於政制發展的爭拗當中。

    面對政制困局,有人說原因在於泛民主派叫價太高,有人說是北京要高壓收權、不肯兌現承諾,也有人說是港陸之間欠缺互信,令協調讓步變得不可能1。這些論點也許有其理據,但都沒有切中政改的核心問題—「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主權移交後,按《基本法》的憲制安排,香港的管治權力集中在行政機關,即行政長官一人身上。行政長官兼任「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角色,集各種政治權力於一身,形成「單一首長」的政治制度。

    《基本法》一方面將行政權力集中於行政長官,另一方面亦規定行政長官需要同時向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Dual accountability)2。然而,主權移交以來的政治實踐顯示,香港市民與北京領導人之間,在價值觀、政治認知及制度安排上,實有難以調和的差異,行政長官夾在「一國」及「兩制」之間,北京領導人的期望及700萬香港人的訴求,成為了歷任行政長官無法跨越的政治鴻溝3。這種「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正是造成主權移交以來的三任行政長官,都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而無法取信於香港社會的原因。

    事實上,「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亦是令香港政制發展陷入矛盾的根源4。

    在北京領導人眼中,香港擁有廣泛的自治權力—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獨立財政、獨立貨幣、獨立關稅,以至對外事務權力等。行政長官行使這些權力時,如果偏離北京的治國方針,便有可能會衝擊共產黨政權。北京更害怕一旦開放香港政權,「反中亂港」勢力會奪取香港管治權,令香港演變成反共基地。故此行政長官一職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出任。當然,北京理論上握有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大可以拒絕任命並非「愛國愛港」的當選者,但奉行維穩至上的北京領導人,自然不會考慮這種可能引發憲制危機的做法—這正是北京將政改視作「政權保衛戰」,並堅持8.31人大決定中,由提名委員篩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原因。

    然而,這種對行政長官普選的維穩安排,與香港的民主訴求有根本衝突。香港市民普遍希望以「普及而平等的方式」選舉行政長官,從而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真正落實港人的自治權利。這種民主訴求,不是要確保民主派有候選人「出閘」,而是要保障除了選民外,不會有其他力量可以操控選舉結果5。

    這就是香港與北京在政制發展上的核心矛盾。當港陸雙方都把目光完全集中在行政長官一個職位上,而雙方對行政長官的期望卻是背道而馳,又怎可能得出一個合乎兩者要求的政制安排?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香港,依目前憲制地位,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假如此一憲制地位在未來不會改變,香港要實踐「民主自治」的可行方法,是將行政長官一職高度集中的行政權力,分拆為「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獨立角色,實行「雙首長制」(Dual leadership system)6,以突破現時「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帶來的政制矛盾。

    【雙首長制的海外案例】

    「雙首長制」常與「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或「混合制」(Mixed system)等詞混用,指的是兼有「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與「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特點,由兩個行政首長分權共治的憲政制度。

    按研究「半總統制」的權威、法國政治學者Duverger的定義,「半總統制」是指國家有一個由獨立普選所產生、並有相當行政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的總統,同時又有一個以總理為首、需要依賴國會支持才能執政的內閣政府,二者共同執政、分享行政權力7。「雙首長制」則是另一法國學者Blondel由「半總統制」所引伸的概念。Blondel認為,除「半總統制」外,由君主掌握實權,而另設首相執政的「二元君主制」(Dual monarchies),如不丹、約旦等國,以及共產國家中黨領袖(主席或總書記)及政府領袖(總理)由不同人士出任的「共產主義體制」(Communist system),均由兩個行政首長共同執政,或按不同原則分擔政務,可與「半總統制」歸納為同一類別。

    坊間一般以為分割國家行政權力,會容易帶來政治不穩定,但Duverger及Blondel的研究均指出,「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因其「二元共治」的特色,在特定政治形勢下,例如社會因為階層、種族、宗教或者政治意見陷於內部分裂,可避免「單一首長」無法代表不同勢力的問題,反而有助促進政治穩定。

    以法國為例,第四共和時期(1946年至1958年)採用議會制,但因為國會多黨林立,組閣時難以折衝協調,內閣時常更替,12年期間就出現24個內閣,更多次出現無政府狀態。故1958年的新憲法強化總統權力,由總統向其選民負責,總理則向國會負責,共享行政權力。在第五共和憲政運作中,總統有廣泛權力,包括:1)按國會選舉結果任免總理,並按總理建議任免內閣部長;2)主理國防與外交、任命高級軍官、批准國際條約;3)主持國務會議、與各項政策之制定與討論;4)任免主要官員;5)批核或覆議法案;6)任命憲法委員會委員(類似最高憲法或行政法院);提請釋法;7)召開臨時國會;8)將重大議案提交公民複決等。而總理則在政府日常運作上起主導角色,與總統共享行政權力,包括副署所有總統簽署之法令、提議任免閣員、支配行政機構及軍隊、提議公民複決及釋法、召開臨時國會等。新制度強化了法國行政機關的運作,令內閣倒台的情況大大減少。

    法國「半總統制」最大的特色,在於其「換軌」(Alternation)體制。當國會與總統職位由同一個政黨掌握時,權力便集中在總統之手,政府以「類總統制」運作;但當國會與總統由不同的政黨控制時,日常施政則由總理主導,政府運作便轉換為「類議會制」的「共治」(Cohabitation)局面。基於「換軌」特色,有不少學者認為法國是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轉換的體制,多於一個獨立的體制8。但實際上,當總統與國會由同一個政黨控制時,總統本人的執政權力實際上來自其執政黨領袖的地位,而非總統職位,總理及內閣依然要向國會負責,運作與「總統制」仍有甚多差別;而當總統與國會由不同政黨控制時,總統仍具一定的行政權力,非「議會制」的虛位元首可比9。此外,法國憲法第23條亦規定,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內閣閣員,議員必須於接受內閣任命一個月內辭職,但其席位則由選舉時所提出的代理人出任,不需進行補選。這種機制促使行政與立法加強溝通、分享權力及協商執政,但同時又保持兩者的獨立性,值得長期面對行政立法衝突的香港借鑑。

    除法國外,芬蘭在2000年採納新憲法之前,也是「雙首長制」的典範。按1917年獨立後的憲制,芬蘭有一位獨立普選產生的總統10,以及由總統任命的總理及內閣。總理及內閣負責政府的日常運作,而總統則在外交、國防、立法及人事任命享有實權。在程序上,芬蘭締結條約、宣戰等需國會同意,但面對前蘇聯的軍事威脅,在實際運作中,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有極大決策權。芬蘭在冷戰期間,得以置身於大國衝突之外,實有賴數任總統善於外交,一方面與蘇聯維持良好關係,另一方面與西方國家保持經貿聯繫。而「雙首長制」正是芬蘭總統可彈性處理外交問題,不用受困於內政或內部親西方勢力限制的主因。

    芬蘭總統亦和國會共享立法權,可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亦可提出新法案,或提案修改、解釋或廢止現有法律,並在有需要時解散國會。此外,在制度上,總統需要根據國會選舉結果任命總理及部長,但如沒有政黨佔優勢,總統可以主導內閣的組成,或任命由公務員組成的看守內閣,穩定政治11。在其他公職上,芬蘭總統有相當大的任命權,如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上訴法院的法官,高級公務員,以及公立大學的校長等。

    隨著蘇聯解體、冷戰結束及芬蘭95年加入歐洲聯盟,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角色不再吃重,再加上歐盟政策多由總理領導,芬蘭在2000年通過新憲法,削弱總統角色,轉變為「議會制」國家12。芬蘭的經驗顯示,「雙首長制」容許「國家元首」及「政府首長」分工合作,分別處理對外及對內事務,有助應付特殊的政治形勢。

    除了國家層面的制度外,「雙首長制」亦廣泛應用於世界各地的自治地區。英國現有海外領土(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如直布羅陀(Gibraltar)、百慕達(Bermuda)和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等,大多由一位英國委任的總督負責外交、國防及治安事務,而日常管治則由直選或議會委任的總理、行政長官或首席部長負責13。

    二戰之後,世界上採用「雙首長制」的國家不多,主要有法國、芬蘭、奧地利、葡萄牙及愛爾蘭等歐洲國家。但隨著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有台灣學者統計,直至2010年,全球已有五十多個國家採用「雙首長制」(見表一),印證「雙首長制」適用於經歷政治轉型的地區,對穩定政治發展有幫助。「雙首長制」的這些特性,正正可以解決香港由「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引起的政制矛盾。

    表一:世界上採用「半總統制」的民主及非民主國家(2010年)14
    西歐 東歐 前蘇聯地區 亞洲 非洲 美洲
    民主國家 奧地利(Austria)
    芬蘭(Finland)
    法國(France)
    冰島(Iceland)
    愛爾蘭(Irland)
    葡萄牙(Portugal) 保加利亞(Bulgaria)
    克羅地亞(Croatia)
    馬其頓(Macedonia)
    黑山(Montenegro)
    波蘭(Poland)
    羅馬尼亞(Romania)
    塞爾維亞(Serbia)
    斯洛伐克(Slovakia)
    斯洛文尼亞(Slovenia) 亞美尼亞(Armenia)
    格魯吉亞(Georgia)
    立陶宛(Lithuania)
    烏克蘭
    (Ukraine) 東帝汶
    (East Timor)
    蒙古(Mongolia)
    新加坡(Singapore)
    斯里蘭卡
    (Sri Lanka)
    台灣(Taiwan) 布基納法索
    (Burkina Faso)
    佛德角
    (Cape Verde)
    中非共和國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畿內亞比紹
    (Guinea-Bissau)
    肯亞(Kenya)
    馬里(Mali)
    莫三比克(Mozambique)
    納米比亞
    (Namibia)
    聖多美普林西比
    (São Tomé and Principe)
    塞內加爾(Senegal)
    湯加(Togo)
    坦桑尼亞(Tanzania) 海地(Haiti)
    秘魯(Peru)
    非民主國家 亞塞拜疆(Azerbaijan)
    白俄羅斯(Belarus)
    俄羅斯(Russia)
    哈薩克(Kazakhstan) 也門(Yemen) 安哥拉(Angola)
    阿爾及利亞(Algeria)
    喀麥隆(Cameroon)
    乍德(Chad)
    剛果民主共和國(Dem. Rep. of Congo)
    埃及(Egypt)
    加蓬(Gabon)
    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
    尼日(Niger)
    盧旺達(Rwanda)
    突尼斯(Tunisia)

    【雙首長制的本地經驗】

    事實上,對香港而言,「雙首長制」亦非新鮮事物,港英時代的香港政府,也常以類似的「二元共治」模式運作。按《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港督擁有香港行政立法的最終權力,但在實際運作上,政策草擬、制定及執行與一般行政事務,都會交由整個公務員體系之首的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或後來的布政司(Chief Secretary)負責。其中,由布政司主持、各政策科首長參與的「布政司委員會」(Chief Secretary's Committee),則是港英政府日常運作的中樞。「布政司委員會」每星期召開會議,討論重要政府政策,以及事先審議所有提交上行政局的文件,實際上就是港英政府的日常內閣15。當然,由於憲制上權力實屬於港督,布政司的角色及權力,要視乎在任者的能力,以及港督是否強勢施政。

    即使在主權移交前夕,這種不成文的「類雙首長制」仍在運作。彭定康在任港督時,主力處理政制改革及對外事務,而香港政府的日常運作,就幾乎全權交由時任布政司的陳方安生負責。有學者形容當時的香港政制情況,彭定康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國家元首」,陳方安生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的總理或首席部長,而各司局長則彷彿是她的內閣成員16。

    由於《基本法》延續了殖民地的管治制度,故這種不成文的「雙首長制」傳統,本來也是特區憲制的一部份。不過董建華上任後,為擺脫公務員系統對其施政的羈絆,毅然推行「高官問責制」,引進政治任命官員,將所有的行政權力收歸行政長官,破壞了港英時代的行政傳統。

    【「港式雙首長制」的具體方案】

    「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要有效運作,按美國學者Sartori的分析,「國家元首」(總統)與「政府首長」(總理)的分權需達三個標準:第一,總統應獨立於議會之外,但不應有權單獨或直接管治,其執政理念須經由內閣及總理傳達;第二,總理及內閣可由總統委任,但運作需獨立於總統,並對議會負責,總理去留端視乎議會支持;第三,總統及總理之間的權力結構、互動可有一定彈性,但二者均需有自主運作的潛能(Autonomy potential)17。

    在此原則下,香港可依據主權移交前的憲政傳統,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

    • 制度性分權:作為「特區首長」,行政長官可專門負責憲制、地區安全、港陸關係及對外事務等「高級政治」(High politics)事務,並管理監督部門(如審計署、廉政公署及申訴專員公署)。同時通過憲制安排,將行政長官作為「政府首長」的法定權力,向政務司司長作制度性分權,以滿足「雙首長制」的分權標準,由政務司司長主持政府「日常事務」(Day-to-day operation),透過立法會向香港市民負責,以實踐最大程度的「民主自治」。

    • 政府組成: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可繼續行使向北京政府提名及建議免任政務司司長的權力,亦應有權按政務司司長的推薦,提名其他的主要官員;但同時亦要建立憲政慣例,行政長官提名的政務司司長,必須透過「信任投票」(Vote of confidence)得到立法會內大多數議員支持,以確保作為「政府首長」政務司司長,能夠全面代表香港的主流民意(這裡的前提是立法會所有議席,都必須全面由普選產生)。政務司司長的人選,可以是立法會議員、政黨黨魁或其他得到議會多數議員支持的人士;如被任命者為立法會議員,則可仿傚法國內閣選任安排,實行由同名單遞補機制,減少補選次數,節省議席出缺帶來的成本。(詳見表二)

    • 實際操作:現有由政務司司長及各司局長組成的「政策委員會」,應該擔當日常內閣的角色,主導一般政策制定及政府日常決策,行政會議則演變成協調機構,確認由「政策委員會」作出的政策決定。如立法會改選、對政府重要法案或政務司司長本人要投不信任票,政務司司長及其內閣就得去職,由行政長官提名其他獲立法會大多數支持的人選出任。

    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而要確保「港式雙首長制」有效運作,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必須做到制度性分權,最直接的方法,莫如修改基本法相關條文。但修改基本法的門檻極高,多年來亦隱為港陸政治禁忌,故以修改基本法來推行「港式雙首長制」,相信爭議會極大。更彈性而且可行的方法,是通過修訂本地法例及發佈行政命令,將行政長官現時兼任「政府首長」的主要法定權力,明確轉授予政務司司長,並修改政府人事編制,達到分權共治的效果。(詳見表二)由於修改本地法例及人事編制需向立法會提案,並諮詢市民意見,如獲全面普選產生的立法會通過,亦可視作市民對「港式雙首長制」的認可,足以為憲制共治建立穩固基礎,令行政長官不能任意收回授權或越位行事。

    要實現我城的「民主自治」,香港人需要尋求新的想像。「港式雙首長制」,將是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表二:在本地立法層面上確立「港式雙首長制」的四點建議
    1.修改《釋義及通則條例》
    修改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62條及第63條,有關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轉授權力的部份。加入自動授權的條款,除另有明文保留外,其他法例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將自動轉授予政務司司長,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授予的權力,亦會被轉授予「政務司司長會同政策委員會」(Chief Secretary in Policy Committee)。同時修改其他條款中有衝突的部份,加入保留條文,對「港式雙首長制」下需要由行政長官執行的權力(比如規管審計及廉政事務)予以保留,不作自動轉授。
    2.發布行政命令向政務司司長授權
    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四),行政長官可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習慣上,行政長官會通過行政命令,將行政權力授權相關官員執行。故要推行「港式雙首長制」,行政長官亦應發布行政命令,將主要行政權力(包括發布行政命令、訂立附屬法例、發出文告及裁決上訴等)明確授權予政務司司長。
    3.修改政府人事編制
    由於行政長官不再兼任「政府首長」,職責由政務司司長吸納,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務司司長辦公室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人事編制將有需要增減。政府需要就重新調配或增刪常額或編外的首長級職位,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及轄下的人事編制提案。
    4.修改立法會遞補機制
    為方便政務司司長推薦議員組閣,可修改《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有關立法會辭職遞補的機制。指明如地區直選議員因被委任為政府主要官員,而須按基本法第79條辭職,席位將由選舉時同一候選人名單順位遞補,如名單已盡,無人合資格或願意替補,才需要進行補選,不會由最大餘額得票名單補上。

    1 阮紀宏:〈中央與香港關係惡化源於缺乏溝通〉,《亞洲週刊》,2014年8月24日 第28卷 33期。
    2 基本法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3 Kit Poon, The political future of Hong Kong: democracy within communist China (London ; New York : Routledge, 2008), chapter 3.
    4 張炳良:《管治香港的難題:回歸十年反思》(香港: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2007年),頁34。
    5 馬嶽:《香港政治發展歷程與核心課題》(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2010年),頁113-116。
    6 Jean Blondel, Dual Leadership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62.
    7 Maurice Duverger,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1980, 8 (2), p. 165.
    8 Arend Lijphart.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Raymond Aron, Alternation in Government in the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1982, 17: 1, p. 3-21.
    9 蘇子喬:〈哪一種半總統制?─概念界定爭議的釐清〉,《東吳政治學報》,2011,第二十九卷第四期,頁15。
    10 1917年獨立後,芬蘭總統的產生方式是先由全民選出300人組成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再由選舉團從各政黨提名的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994年起,總統改由直選產生。
    11 郭秋慶:〈芬蘭半總統制到議會民主的變遷〉,《台灣國際研究季刊》,2009,第5 卷第4 期,頁1-23。
    12 同上。
    13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Security, Success and Sustainability (June 2012 ) , <https://www.gov.uk/…/attachment_d…/file/14929/ot-wp-0612.pdf> 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of Bermuda, <http://www.gov.bm/>,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Falkland Islands Constitution Order 2008, Falklands Island Government, <http://www.falklands.gov.fk/self-governan…/the-constitution/>, retrieved 1 May 2015; Political development, Gibraltar Government Website <https://www.gibraltar.gov.gi/new/political-development>, retrieved 1 May 2015.
    14 蘇子喬,同上,頁32。
    15 Miners, Norma. 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T.L. Tsim and Bernard H.K. Luk (ed.) The Other Hong Kong Report 1989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1-28.
    16 Ahmed Huque, Grace O. M. Lee, and Anthony Cheung, The Civil Service in Hong Kong: 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52.
    17 Giovanni Sartori,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An Inquiry into Structures, Incentives and Outcome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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