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新人考核英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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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新人考核英文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公司新人沒破關,試用期間被解雇?!】 最近收到一篇文章連結,原來是阿滴英文的實習生某天要上班前,被叫到公司附近咖啡廳談話,並以上班的這一個月是實習試用期,試用結果是不及格為由,將他當場解僱,令他無法接受,難道試用期間雇主可以隨意解僱嗎?員工能不能主張勞基法的權利呢? 🎸試用期是什麼? ...

  • 新人考核英文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8-19 20: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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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人沒破關,試用期間被解雇?!】
    最近收到一篇文章連結,原來是阿滴英文的實習生某天要上班前,被叫到公司附近咖啡廳談話,並以上班的這一個月是實習試用期,試用結果是不及格為由,將他當場解僱,令他無法接受,難道試用期間雇主可以隨意解僱嗎?員工能不能主張勞基法的權利呢?
     
    🎸試用期是什麼?
     
    「試用期」是許多公司用來考核新進員工的制度,公司希望在這段時間先確認員工是不是能勝任工作,員工也可先了解職務的屬性。以前在勞基法施行細則裡,還有試用期不得超過40日的規定,但20年前修法時把試用期刪掉了,所以現在的勞基法對試用期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部認為試用期長短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大部分公司的試用期會訂為3個月。
     
    🎸試用期間需要考評嗎?
     
    對於試用期的員工,雇主仍應依綜合職業能力、業務適格性等基準具體評價工作表現,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台北地院96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同時,雇主如果有相關考評規範,也應遵守規範揭示程序,並確實具體評核員工表現,不能只於試用期滿時,憑藉對員工平時工作表現的籠統記憶,而作成試用不及格的評分,例如,員工都是依法請假並有紀錄,但雇主卻憑感覺認為員工「太常請假」而給予低分,這種評分顯失公允。(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號)
     
    🎸試用期間,雇主可以任意解僱員工嗎?
     
    根據過去行政院勞委會的函釋,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以依照工作特性來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但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論是試用期內或期滿時要解僱勞工,都應該依照勞準法的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來終止契約。
    (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
     
    也就是說,主管機關認為雇主解僱員工仍然要遵守法定事由(例如虧損或不能勝任),此外還要符合終止預告(員工已工作滿3個月以上要提早一定日數告知試用員工不留用,未滿3個月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以及給予資遣費等程序才算合法解約。
     
    另外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是雇主臨時或突然說試用不合格就算數。
     
    🎸但試用期解僱需不需要遵守勞基法,法院還沒有一致見解
     
    有些法院在判決時,會依循勞委會的解釋,甚至有判決認為,勞基法雖然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雇主終止契約應該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在使用其他較和緩的方法,如記過、扣薪或調職,勞工還是無法勝任工作時,才可以解僱。(台灣高等法院 106 年勞上字第 86 號判決)
     
    然而也有判決認為,一般企業在雇用新進員工時只能做書面審查,不容易得知員工真實的能力,如果依工作性質,確實有試用的必要,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員工和雇主約定試用期是合法有效的,但試用期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階段,只要雇主沒有濫用權利,不論雇主或員工原則上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不用遵守勞基法終止契約與資遣費的規定。(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00號)
     
    雖然「終止契約」的部分訴訟上還沒有統一意見,但「試用期間」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沒有不同,地方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更認為,在試用期間,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等規定還是要遵守勞基法,勞雇雙方約定契約的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基法的標準,所以「試用期間沒有保勞保」、「試用期工作不滿七天離職者不發薪資」、「試用期間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等等說法,都是違法的。
     
    每年畢業季會有不少新鮮人步入職場,關於「試用期」的相關權益,很多人誤以為沒有通過試用期以前,不算正式員工,所以權利也跟著打折,對老闆苛扣薪水、不准請假、無預警解僱等不合理的行為忍氣吞聲或自認倒霉,但即使是沒有工作經驗的菜鳥,權利依然會受到法律保障,不該讓雇主任意侵害!

  • 新人考核英文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02-01 23: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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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國會上任,新政府已經蓄勢待發。立院龍頭之爭落幕,為回應外界對舊勢力之質疑,蔡英文婉轉展現了意志,要有新氣象。立法權與行政權,選舉就換人,新人就有新思考。司法高層人士勢必更動,以回應新改革和新政治。蔡英文選前承諾要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乍聽之下並無不妥,延續著對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想像,當時一連三天,確實「開了不少會、談了不少事」。
    然而,被嚴重詬病的,正是這種「會而不議、議而不決、決而不執行」的「大拜拜」會議。三天後,宛如一場壯麗的煙火,過去即逝。
    一晃也十六年了,當時的司法問題,現在似乎都還在。把當初會議的問題清單拿出來,好像也還蠻符合現在的情況。這實在非常諷刺,表示十六年來司法沒有太長足的進步。累積下來,人民對司法的怨念越來越深,行政與立法權,都已經兩次的政黨輪替,司法權仍不動如山。法官檢察官工作負擔與壓力,似乎越來越沉重,卻仍無法稍減人民對司法的不滿,司法實在已經到了不改不可的關鍵時刻。
    不只是開會
    蔡英文承諾要召開「全國司改會議」,然而,稍有思索的人,幾乎是一致的主張,絕對不要再來一次1999年那般的「三天大拜拜」。如果只是這樣,司法改革不過又是一場騙局,只是給人民的緩和劑,無效果只想安慰人心。
    採用會議的形式當然可以,但是一定要持續一段時間,委員會也好、持續性的會議也罷,不如說更像是一個平台。想方設法,要能夠廣納人民的意見,透過網路、在各地舉辦工作坊、甚至在法院或地檢署擺攤發問卷,就是要蒐集人民的意見。
    正因為人民才是司法的使用者,不了解顧客的想法、不知道市場的趨向,當然也就做不出好的產品。要做到這一點,這個平台,當然不能再僅是由審、檢、辯、學四方的法律人,「自己關起門來玩」,不能再重蹈1999年的覆轍。
    再者,法律圈內對於問題在哪裡,早就已經是老生常談,再加上蒐集人民的期待之後,平台的討論,要更聚焦於解決問題的方式。有創意、有效果、有可行性的解決方式,並且真的能夠摒棄機關本位主義,用一種「把司法當成是保障台灣長治久安」的心情,來彼此協調並進行改革。
    這才是有高度、有胸襟、有遠見,並且有可能成功的改革方式,也是之所以希望由總統主持召開,以居中協調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甚至立法院的初衷緣由,也才能回應最後執行層面的問題。僅僅開會與決議並無用處,需要執行與追蹤考核,甚至於總統要提名新的法務部長、司法院長、考試院長,都應該以有意願、有能力執行司法改革政策為依歸。
    讓司法改革變成全民運動
    其實,光憑由上而下的改革,常常會功敗垂成。理由很簡單,就司法圈而言,心胸開闊、願意接受變革者,當然不會是多數。內部的改革力量有限,通常需要外部的力量,才有可能撼動體系。洪仲丘案也要結合人民,才能改變軍事體系,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再者,僅期待蔡英文或司法高層的改革意志,也是十分有限。或許,我們可以不用懷疑他們改革的誠意,然而人的精力與專注力有限,會不會以司法改革為首務,關鍵的因素,在於身為一般人民的我們,究竟願意投注多少的關注心力?人民越是關注,才會成為政治人物的關注焦點。
    當然,想要健全整體的司法體制,提力人民整體的法治素養才是正本清源。法治觀念,並不是傳統的守法觀念而已,理解憲政原則,重視正當法律程序,追尋對保障基本權利的信仰,都支撐著社會的秩序,也才能成為健全司法環境的沃土。
    自從一月的大選之後,社會頗有蓄勢待發的氛圍,就讓我們好好想想,把自己想像是蔡英文當總統一般的規格,讓司法改革變成一場全民運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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