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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橫即時影像 在 張智揚???? ???? ????? 靈揚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1:59:01
難得帶著爸媽和老婆納綸一起出遊 現代家庭每個家人的休假日都不同步 很難把時間兜在一塊 三天連假 帶家人一路往埔霧公路上去 彩蝶瀑布正值枯水期 直到過了中層 才有淺淺的溪水可以玩玩踩踏 要出遊的前幾天 都一直注意著中橫交通資訊 和合歡山的即時影像監視器⛰️ 幾天的山上的天氣狀況都不好 到清境看🐑的時候...
新中橫即時影像 在 安柏不在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4年初,我和朋友們一起完成了一場街頭行動藝術
探討街頭藝人執照的必要性
(我就是影片中蹲在地上畫畫的藝術系學生)
十幾組人馬在信義區各自散開,玩起我們對表演天馬行空的想像
當然沒多久,就被其他看不順眼的街頭藝人舉報
警察來了
街頭表演是藝術,但沒有執照就會變成「佔用道路」
陳考齋:「《集遊法》中明定,藝文、體育、學術活動,在外集結不需申請!
街頭藝人法規只是,行政規範,不得抵觸真正的法律。他根本目的在於觀光產業的集中管理,如同早期的歌星證,都是在控管藝文的自由發展。也有商業性的控管作用。」
那時候我剛從澳洲回來,拿過墨爾本的街頭藝人執照
回來申請台北街頭藝人考試
就被提醒台北市的執照是所有縣市中最難考的,率取率比律師還要低
一位畫人像速寫的朋友去考了,在考場被評審用尖酸刻薄的語氣批評
:「妳只是很會跟客人聊天而已,畫的人像都長的一樣。」
她回來哭著跟我說,自信心完全被打擊到了。
朋友跟我都才大學畢業沒多久,畫風是年輕小眾的清新風,很受年輕人歡迎,跟評審要的淡水街頭人像速寫不同,就被批評的體無完膚。
而我去申請時,文化局回應說HENNA的顏料有疑慮,必須繳交證明出示顏料對人體無害(這是印度流傳千年的植物性染料)
因為沒有先例也沒人申請過,我花了一個禮拜的時間,到處找資料,把顏料當成化妝品規格,準備送SGS一項項驗證,(驗每一個項目大約八千塊),錢砸下去之前,我再次打給文化局確認
我說:「如果使用化妝品保養品的規格下去送驗沒問題,繳交證明,按照你們的規定就可以申請考試了吧!?」
沒想到當初說只需要證明的文化局口氣變得非常差,冷淡的說
:「就算你去驗了有這些證明我們也不會讓你考、就是不允許HENNA出現在台北市。」
除了考證難、率取率低,拿到證照後還要搶場地
黃金位置就那幾個,大家搶破頭
後來我在世界各地街頭賣藝的旅程中,橫跨20多個國家,看了很多各國對街頭藝人的表演管理和規範
http://life.ettoday.net/article/519463-.htm
賣藝環遊世界!台灣女孩在歐洲翻垃圾桶 找被浪費菜吃
每個國家都有各自的規定,但街頭藝術被寬容許多,比如在澳洲,除了政府規範的區域需要執照,其他地方愛怎麼表演就怎麼表演,考試也不難
藝術是很主觀的,街頭的表演當然參差不齊,有驚為天人想拜的、也有亂七八糟拿"祕密花園"著色本撕下來填色就放在地上賣的(還沒填滿!)
儘管良莠不齊,這些表演都是當下在街頭和陌生人互動,即時、獨一無二且無可取代,為城市帶來活力,如果走去西門町、淡水,少了沿途的街頭藝人,那屬於台灣城市文化一定是空了一大塊
走過英國倫敦街頭,這個曾經的日不落帝國,對藝術的包容隨處可見,動不動就有人在地鐵車廂內玩行動藝術、噴漆塗鴉、路標號誌創作,成就了一個國家默默培養起來的文化深度
而這些,也只是成為台灣喊了好幾年說要的培養文創產業、文化軟實力人才的口號罷了
這是〈此人無照計劃〉一年半後的後製影像作品。(請用HD看)
因為這是一個突襲的集體行動創作,當初並沒有收集到很完備的紀錄檔案,所以並沒辦法像做紀錄影片一樣的呈現。於是用了比較戲劇化、荒謬式的概念,想呈現出這個"街頭藝人法規"的諸多漏洞。
這是一個在邏輯上連執法人員都搞不清楚的規章,它沒有什麼強制力,是拿來嚇唬大眾的。無庸置宜。
我希望這個影片也能提出一些問題讓公眾討論,究竟我們想要一個什麼樣的街頭?
可以配合觀看,近日的樂團新聞:
《先知瑪莉考街頭藝人被打槍:無法吸引人群目光!?》
http://blow.streetvoice.com/12385-%E5%85%88%E7%9F%A5%E7%91…/
內文中描述:"如果沒有街頭藝人執照,擅自在公眾場合(路邊、地下道、車站前等)演奏樂器是違法的行為。"
這是絕對錯誤的!
街頭藝人執照規範不是法律!何來違法?
一般法律也不能超越憲法!憲法應該保障人人有在街頭表演的權力!
要扯說,如果很危險什麼怎麼辦?
可是危險有公共安全相關的法律,那也不是只有"街頭藝人"才需要注意的。
如同影片中所反問的,難道有證照就可以違法?
也許一時我們也沒辦法超越現狀,讓街頭更自由更美好。
但希望大家可以知道,在街頭表演沒有錯!也不是違法!
就如同警察無故盤查搜身,是他們違法並不是人民。
我們應當知道,並且守護。
PS.感謝2014們一起在街頭行動的夥伴,這個是公眾的作品,不屬於任何個人,亦或屬於任何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