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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 Sontag《疾病的隱喻》
「內心深處所恐懼的各種東西(腐敗、腐化、污染、反常、虛弱)全部與疾病劃上了等號。疾病本身變成了隱喻。」
從肺結核到癌症、愛滋病,桑塔格在古典文學與當代社會對疾病的凝視中找尋隱喻的所在。寫於1978年,但正如社會的一種修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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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 Sontag《疾病的隱喻》
「內心深處所恐懼的各種東西(腐敗、腐化、污染、反常、虛弱)全部與疾病劃上了等號。疾病本身變成了隱喻。」
從肺結核到癌症、愛滋病,桑塔格在古典文學與當代社會對疾病的凝視中找尋隱喻的所在。寫於1978年,但正如社會的一種修辭手法,在2020年讀來依然適用。
我曾參與一位專精兩岸關係的美籍學者之博士論文研究。在今年年初疫情爆發時,他有幸在台灣不需回美國,我問他對於 COVID-19 被稱呼為武漢肺炎或是 Chinese Virus 的看法。他認為 Chinese Virus 確實是歧視說法,病源地命名的邏輯(如德國麻疹、日本腦炎)在這案例中並不適用;因為英文中的 Virus 語義本身即帶貶義,暗示著散播的瘟疫。這樣的隱喻被特定政治光譜所用當然帶著歧視。我更進一步思索,便想到過去我不斷陳述以「文化上的他者」將他人拒斥、邊緣、異化的過程,同樣可用此案例中。爾後我停止使用任何一種背後帶有歧視色彩的字眼來稱呼此流行病症,基於我自己的價值觀堅守,也就是所謂對於異化「他者」所做出的反抗。
「在對疾病的想像與對異邦的想像之間存在著某種聯繫。它或許就隱藏在有關邪惡的概念中,及不合時宜地把邪惡與非我族類、異族等同起來。污染者都是邪惡的...被判定為邪惡的人總是被視為或至少可能被視為污染源。」
過去的肺結核被視為帶有藝術與高貴氣質的象徵,延伸至文學與藝術脈絡當中,這樣的隱喻可以說是純粹浪漫及無知的註解;而然將之與其他病症相較,例如痲瘋病患抑或傷害顏面的瘡瘤比較起來,後者卻不公平地被視為「不潔」、「受詛咒」。這或多或少說明了觀看美學的霸權如何影響社會意識,同時也指出在宗教、價值觀影響下,「疾病」並非無緣無故、而是受報應或是罪過,甚或祖上輪迴的視角。希臘神話、基督教、拉丁美洲以及亞洲等都有類似的隱喻。直至十九世紀,發展成「意志顯示自身為有機體」的論調,意味著身體是戰場,而意志是征服戰場的將軍。
有趣的是我們至今對待病症都依然使用行軍式與宗教式的字眼,「攻克」、「征服」、「戰勝」、「懲罰」、「報應」等,這樣的懲戒性甚而過之。
如此斷定人格可以誘發疾病的看法,在二十一世紀依然沒有過時,即便無科學證據,所謂的正向產業以邪教之姿席捲人心與榨乾荷包,讓預防醫療成為資本主義新寵,在 Barbara Ehrenreich 的《失控的正向思考》與《老到可以死》中都有多番著墨。
身心二元論在柏拉圖提出後至今歷久不衰,我們異化自己的身體如同異化自己的性格;過去我不斷強調,健康成為人格健全與美德這樣的單向度思維,不僅讓人無法理解現實,也無法理解其背後帶有的社會性意義。
「疾病常常被用作隱喻,來使社會腐敗或不公正的指控顯得活靈活現。傳統的疾病隱喻主要是一種表達憤怒的方式;與現代隱喻相比,他們相對來說缺乏內容。」
但我認為近年的極右翼大起與民族主義對他者的非人性化,再度重現所謂表達憤怒的方式,且在監控資本主義的演算法下失去溝通空間;每個人都看不清眼前的世界、社會失去基礎共識,只讓對立者更加深彼此以疾病互相貼標籤的醜化與污名,以試圖合理化自己狹隘的正義。
文末的愛滋疾病如此、精神疾病在現代也背負如此罪名。我們呼籲「重建健康的社會」背後帶著反特定政治/弱勢/政權/民族等的色彩,同時也是對一種新的政治秩序、強勢秩序的祈求,充滿了宗教式的佈道、非理性的妄然。
台灣對精神病患的污名標籤與對死刑的崇拜即是極為明顯的例子,我們渴望解決的是人,而非問題;我們拒絕承認社會安全網出了破洞,反而將疾病視為秩序的敵人。在此前提之下,人類自然地崇拜武力槍械、或是某種強硬法條,這樣強烈的「正義之火」蔓延溝通的可能性,也將人類互相隔離。
「該隱喻提供了一種看待疾病的方式,及把那些特別可怕的疾病看作是外來的『他者』,像現代戰爭中的敵人一樣;把疾病妖魔化到把錯誤歸咎於患者是一無可避免的轉變,無論病人是否被想成受害者。犧牲品意味者無知。而無知,以支配一切人際關係詞彙的那種無情邏輯來看,意味著犯罪。」
不論透過販賣恐懼與謬論並由此牟取暴利的正向激勵產業,抑或對疾病的社會污名化,疾病的隱喻實然在社會中蔓延滋長。
在日常語彙的來回攻防,我們必須記住觀看的視域,確認自我論述的疆野,反抗可能支配我們的非理性。疾病畢竟不是受難的史詩、也非感傷文學的養分,亦不是身心二元論的受益者,更絕非激勵產業的搖錢樹。疾病本身的存在如同卡繆荒謬哲學中對於生死意義的命題,相關性不等於必然性。
如此單純的意象,讓意志還給意志、身體還給身體;
而戰爭、暴力與歧視,都還給其製造者的無情。
題外話,將瘟疫作為象徵而非隱喻並做出美學嘗試,以呼籲道德或哲學辯證的,對我來說以卡繆最為詩意。可惜在日常中將疾病隱喻投射在他者身上的人,讀《鼠疫》時卻只從字面上理解敘事,這點至今我依然無法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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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與「民主」皆成了皇帝的新衣
民進黨應自問為何存在?
#大屋頂下 黃年
幾個月來,民進黨的社會形象急遽崩毀。民進黨現在不應只看此次九合一選舉的勝負如何,而應自問:民進黨的黨魂是什麼?民進黨的存在對台灣的意義何在?
有人說:民進黨是一個「革命民主政黨」。準此,民進黨的出現與存在,對台灣有二大價值與意義:一、推進民主。二、追求台獨。
不算「黨外」時代,民進黨建黨已卅二年。追求台獨,但迄今只見民進黨嚴重摧毀了中華民國的國家與憲法認同,卻未能另外正名制憲、建構替代的國家與憲法,台獨已無可能。推進民主,但大家眼看著民進黨愈來愈走向民主與法治的對立面,在解嚴卅年後的今天,儼然已成為戕害民主與法治的最可怕的反動勢力。
革命不成,荼毒民主。因此要問:民進黨現今的黨魂是什麼?民進黨的存在對台灣的意義何在?
所有的台灣人都親眼看到了,現在這樣的民進黨,已經愈來愈不同於當年從黨外走過來的民進黨。僅以管中閔及吳音寧兩案言,大家不敢相信推進民主的民進黨竟敢胡作非為至此程度,也不願相信明明搞不成台獨的民進黨竟會被台獨綁架至此地步。
關心國事者皆為民進黨的變質而感到憂慮,而張天欽的東廠事件則完全證實了民進黨對民主法治的背叛已經深至靈魂底部。
民進黨的靈魂生病了。要不然不會一方面大玩這種假革命和偽民主,另一方面還靦顏稱此為「台灣價值」。民進黨這個重病的靈魂,正躺在它自己編造的「轉型史觀」的病床上。
民進黨是以政治反對者出身,它的史觀至今仍是政治反對者的單邊史觀。它對中華民國的史觀只有「外來政權」四字,對國民黨政權的史觀也只見「二二八」及「白色恐怖」兩件「罪行」。
這種史觀出自復仇意識,也出自要滅絕對方的動機。所以,它只想操作「不當黨產」與「附隨組織」,但完全不問台灣的生存亦曾依靠當年的「黨國體制」。例如,當年是「中國國民黨總裁蔣中正」,而非「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當時下野),將巨額黃金運來台灣,穩住了台灣;也是「中國國民黨總裁蔣中正」將胡適、傅斯年、尹仲容、孫運璿及李國鼎等人才接到台灣。同理,民進黨也只想操作「二二八」及「白色恐怖」,而一筆抹煞了這個黨國體制曾經完成土地改革、八二三砲戰、九年國教、十大建設、台灣成為亞洲四小龍之首,及最後蔣經國並親自宣布解嚴及開放兩岸交流等等。
黨國體制當然可受評擊,且亦應照顧二二八及白色恐怖的受難者;但也不能只看到二二八及白色恐怖,而完全不將前述自解救佃農至解嚴等等正面政績及其廣泛受益者列入一個更平衡且完整的史觀。
且聽,鄭麗君不必經由任何憲法及法律程序,就曾公開地要將蔣介石等同於希特勒來處置,這恐怕讓張天欽也看不到她的尾燈。
本文完全贊同追求轉型正義,但轉型正義不能建立在扭曲破碎的史觀上,更不能違憲以行政裁判取代司法審判,因為這會淪為政治復仇者予取予奪的鬥爭工具。
例如:若要「除垢」侯友宜,則是否也應「除垢」在黨國體制下一路攀升至總統的李登輝,甚至是否要掃盡曾經執行「外來政權/黨國體制」政策的所有軍公教人員。
何況,蔡英文說過:「在戒嚴時代,大家不是都選擇順從嗎?(本文按,包括李登輝)」或許至少必須具備這樣的哀矜與同理心,才能平衡地來談所謂「除垢」的議題。
如果蔣中正當年像李宗仁一樣出亡美國,那麼,後來必將陷於文化大革命的台灣,富家女蔡英文必是黑五類,三級貧戶陳水扁則是紅五類。更要有這樣的歷史意識,才能公允地談「轉型正義」。
談到白色恐怖,除冤假錯案外,當年大多數皆屬「匪諜案」。李扁政府公布,當年白色恐怖遭槍決者有一○六一名;北京則公布,因匪諜案遭台北槍決者有一一○○名,並公布了八四六名死者的姓名。台灣及北京兩份名單,大體一致。現在,蔡政府一方面要啃這些「匪諜」的血饅頭、大張旗鼓地為他們伸冤洗白;但另一方面卻又緊縮人民與對岸互動,例如以沒收退休給付來懲處相關退伍軍人,又欲立法限縮領取居住證者的公民權等等。
對當年的「匪諜」懷柔,並無不可。但是,因此即更無理由去懲罰今天那些根本不是「匪諜」的台灣公民。蔡英文說過:「只要我做總統一天,沒有人要為他的(政治)認同道歉」。何況,像拿居住證,若是為了生活便利,而無涉認同的忠逆,他們當然不必「道歉」,遑論要加以懲罰。
再如,蔡英文稱譽過鄭南榕的「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但是,如今卻欲以「國安法」來處罰「假新聞」。本文也主張節制假新聞,卻認為,以民進黨專精製造「假新聞」、「假事件」的一貫伎倆,及其「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主張,已然喪失了管制言論自由的正當性。
否則,連民進黨主張「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都是「假新聞」。
民進黨製造假新聞、假事件的紀錄罄竹難書。假新聞,其犖犖大者,蔡英文聲稱要「維持(兩岸)現狀」,她卻在眾目睽睽下毀了「現狀」。假事件,一九九八年高雄市長選舉謝長廷陣營的錄音帶,二○○六年高雄市長選舉陳菊陣營的走路工,皆已證實為假。二○○四年,陳水扁的兩顆子彈,則迄今仍是真假莫辨。不是不必追究假新聞,但像這樣前科累累的政治騙子,有什麼資格去追究別人的假新聞?
再看,民進黨曾主張核四公投。如今核四完了,公投呢?民進黨又主張台獨公投,而現在連東奧正名公投都不敢領銜推動,甚至還要大家感謝它的「自制」。但是,全國人民已經被這兩個「假公投」玩弄糟蹋了幾十年。
不勝枚舉。蔡英文承諾當選總統要為慰安婦向日本政府求償,下文如何?陳菊向來主張特赦陳水扁,如今卻說案子未結不能特赦。民進黨過去反對用「中華台北」,如今賴清德卻贊同洛桑協議。民進黨為瘦肉精美牛在立院打地鋪,如今卻百般求脫困。曾反對進口日本核食,如今看謝長廷怎麼說。先起鬨廢死刑,為選票槍斃人。先主張非核,又重啟核二。過去標榜挺同,如今立法食言。以前捍衛環保,如今用肺發電。深澳兒戲,觀塘蠻幹。斥馬英九乘飛機在小林村上空勘災,自己則坐雲豹戰車向災民揮手。因薛香川在父親節陪岳父吃飯,「氣得要砸電視」;卻惦惦看陳建仁一家金門遊……。罄竹難書,這不但是出爾反爾,尤見其政治操作的膚淺與短視,甚至作繭自縛、玩火自焚。
這樣一個民進黨,台獨破滅,民主法治慘遭荼毒。這個「革命民主政黨」,如今「革命」與「民主」兩樣,皆成了皇帝的新衣,都是假新聞。
吳佩蓉問:這是我想要的民主嗎?我們更要問:這就是民進黨要的台獨嗎?
民進黨應自問:黨魂重病至此地步,民進黨的存在對台灣的意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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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重貼《從成本看毒品問題》2013/04/29
近日轟動的屍體塞鐵桶灌水泥的殺人案,背後彰顯的是毒品交易的龐大利益。
如聯合報報導:
…毒梟販毒也吸毒,常做出瘋狂的行為,一發生買賣糾紛,便動員押人討債。刑事局與彰化警方,數年前在彰化市查獲以洪國豪為首的販毒集團,逮捕洪國豪及手下張志堅、吳義烽三人,起出海洛因毒品,各式手槍7把及各式子彈90發。警方查出,洪國豪因一宗毒品買賣被黑吃黑,帶領手下持槍尋仇,並強押毒販及仲介的男子返彰化,逼迫吐出100多萬元貨款後才放人。
警方說,販毒讓人一夜致富,但殺身之禍也常伴隨而來,歹路真的不可行。
販毒普遍認為具備高獲利(不過Freaknomics一書認為低階第一線的販毒者不見得都享有高獲利),我好奇的是:販毒的高獲利從何而來?
經濟學說,高租值代表某種程度的壟斷(亦即面對的是覓價市場)。先前我提過二種天經地義且難以改變的壟斷來源分別是:天生資質與商譽/技術/智財權/經濟規模累積。
顯然,多數的毒品交易並非第一種(因事實上煉毒沒那麼難,學有專精的化工系畢業生願意嘗試都做得到);有信譽的毒梟或許多多少少享有第二種壟斷利益,但也不可能大到那麼誇張。
唯一能合理解釋販毒暴利的,就是過去我批評多次的「公權力壟斷」!
販毒何來公權力壟斷?事實上是有的。舉例來說,台灣的毒品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第一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此高刑度的法律禁止,其實創造出一種壟斷條件:膽敢鋌而走險的人反而享有繼續販賣的特權(直到被抓之前),換言之,這個嚴刑峻罰把潛在欲進入毒品販售市場的供應者都給排除了。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台灣的法律其實是減少供應者:減少供應,若需求不變,則毒品價格必然攀高。
另一方面,台灣法律一個很奇怪的設計:
毒品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律牽涉到的是需求者(享受毒品之人)。需求者所負擔的行為成本,遠小於供應者。代價低則欲行為者多,需求相較於供應被打壓得相對較少;反過來看,表示在這套法律設計之下,需求很可能會遠高於供應。毒品價格焉能不高?
刑法學者會說販售毒品者惡性較為重大,理應處刑較重。這種直觀且毫無邏輯內涵的法學思維,充斥在台灣的刑法教科書裡。然而如此膚淺的思維所誕生之法條,恰恰是鼓勵更多已經犯罪之人,繼續鋌而走險來享受公權力劃出來的壟斷租值。英語曰– unexpected consequence是也。
另一方面,如此法律設計也只是讓司法單位逮到持有毒品之人時,還要去證明他「意圖販售」。更極端者,欠缺績效的司法人員也可能有誘因去栽贓純粹持有毒品之人意圖販售。這讓我想起在法院看過刑事局數個幹員分別作證被告持有毒品,並主張所有毒品都是在同一個藏匿處查獲。但法官分別詰問之下,各個幹員宣稱找到毒品的位置天差地遠,從餐廳、客廳、臥室到頂樓金爐裡,應有盡有。客官你說,怎解?
補充一點,經濟學家中也有不少主張吸食、販賣毒品除罪化的,例如諾貝爾獎得主Milton Friedman就主張人民應有享受毒品之自由:
I’m in favor of legalizing drugs. According to my values, if people want to kill themselves, they have every right to do so. Most of the harm that comes from drugs is because they are illegal.
這套論點也是很有說服力,雖然我不盡認同,但美國於20世紀初期所頒佈的禁酒令(The Prohibition)後來衍生出諸多問題,甚至養育出美國黑手黨(The Mafia),其所享受的驚人利益和犯下的諸多罪行,不正也是來自於禁酒之法律?
另外Friedman提出不少值得深思的論點:
1. 自願交易的買家賣家,只是因為所買賣物品被人為規範成「違法」,就要付出額外刑事代價,這是不是對人權的侵害?竊盜、搶奪、強暴等,都是有一個受害者;但毒品交易、性交易,受害者何在?
2. 因為自願性交易下,買賣雙方都不會像一般刑事犯罪受害者一樣主動通報司法單位,造成司法單位必須以更激進、極端的方式來偵防,其結果是不是也會造成更多人的人權受害?同時,毒梟因為財產權不受保護,隨時受執法單位威脅,毒梟唯一保障自己之道就是擁兵與武裝,這麼看來,治安問題是來自於毒梟的惡性重大?還是來自於法律的咄咄逼人?
3. 司法人員的激進偵查與法律創造的毒梟壟斷利益,為了生存後者不得不嘗試賄絡前者;前者長期享受賄絡,豈不是會更支持毒品有罪化?同時也會產生貪汙制度化的現象。(這部份請參見我的文章:貪汙的一般性理論(上)、(中))如此一來不是反而創造更多問題?同時,稅金與賄款養這些司法人員,徒增社會交易費用,益處何在?
至於我不認同Friedman最大的一點,在於就我所知,不少毒品都會造成吸食者有攻擊傾向,這是一種很高的外部性成本。目前我想不出比政府更有效的手段來降低這個外部性成本。
http://www.yuanyu.idv.tw/?p=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