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斗六建商倒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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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斗六建商倒閉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5-09 1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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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之後?】(下)
    --淺談建物倒塌與相關法律救濟的主張--
    恆英法律事務所所長 朱敏賢律師

    *國家賠償法

     倘因建商倒閉、相關業者脫產等情形,使人民頓失依靠,求償無門時,是否還有其他獲取賠償之途徑?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亦明揭:「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等語,顯見倘建物倒塌係因公務人員故意或過失,甚至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害之情形,受災民眾自得於向相關義務機關請求損還賠償。

     昔日因921大地震受損的斗六市中山國寶及觀邸大樓成功向雲林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之民事判決,即可作為本次事件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即明揭:「依當時之建築法第56條、第58條規定,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築物施工時應勘驗建築物者,其法律規範之目的,既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對於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即負有勘驗之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至明。苟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不依上揭規定,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依首開說明,被害人即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故倘本次建物倒塌係因臺南市政府對於建物之審查怠忽職守、未對必要部分進行勘驗或勘驗不實,或僅形式勘驗,而不能發現維冠金龍大樓有重大瑕疵,而致屋毀人傷,主管機關即應負起國家賠償之責。

     綜上,受災民眾絕非無求償之希望,縱使在求償過程中會面對困境,仍應勇敢主張自己之權利。以上僅就受災民眾最直接、相關的法律進行簡述,如仍有其他問題,可洽詢本所,本所將會提供最完善之協助。附言之,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現亦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受理受災民眾之法律扶助及聲請假扣押建商財產,受災民眾如有需要,可儘速就近與該會聯絡,以獲得必要的諮詢或法律協助。

    (全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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