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文義解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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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萬的網紅Yale Che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的snapchat : @giojwychen 我的Facebook : https://www.facebook.com/yalechenyoutube 如何使用吸引力法則 02 (實例解釋):https://youtu.be/qqxm_snllbI -----看看我其他的影片 如何應付冷言...

文義解釋 在 樂擎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12 07:13:30

在人與人的感情世界裡,「晚安」大概是最玄妙的詞彙 單從字面上文義解釋來看,應該是指晚上安好,我準備先去睡囉,在於告知對方自己要去休息了 可實際上產生的效果卻是:如果是你在乎的人說了「晚安」,你會因此睡不著,哪裡還捨得睡 在乎的人突然不說「晚安」,你更睡不著,就是躺在床上,也翻來覆去想著今天怎麼...

文義解釋 在 樂擎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2 07:16:07

常有人問暗戀該怎麼辦? 在回答這問題前,首先請原諒我一個念法律到走火入魔的小研究生職業病 在探討怎麼辦前,認為應該先定義何謂暗戀 若從文義解釋來看,暗戀就是指偷偷暗地的戀上一個人 易言之,成立條件是,你刻意並成功的隱藏住自己的喜歡 是你即使和他擦身而過,也只敢用餘光去偷看對方,從沒有正眼和...

  • 文義解釋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30 17: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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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信託
    #公寓
    #不動產

    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 文義解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9 10:04:47
    有 30 人按讚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之內容與差異,並指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卻仍在民代遊說行為有所游移,惟新近最高法院似有穩固認定民代可實質影響而構成職務上行為之趨勢,與美、日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符,值得肯定。
     
    ✏關鍵詞: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立法委員林○世案,就「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
      
    ✏試讀
    🟧「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臺灣司法實務對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從具體職務權限擴張及於一般職務權限,並不以實際上所具體擔負之事務為限;並從「法定職權說」進入「實質影響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龍潭購地案)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似乎認為需同時符合兩要件:一、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二、實質上為該收賄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才該當「職務上之行為」。其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4150號、648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3799號判決均同此旨,「實質影響說」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臺灣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但其判斷標準仍然紛歧。對於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受其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最近103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立法委員高○鵬案)即認為:「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亦即,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認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判斷該當「職務上之行為」:一、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二、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必要輔助性權力,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立法委員洪○榮與其子洪○元案)同此見解。
     
    🟧「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界限為何?臺灣學者之見解紛歧,其中主要者有「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二說。主張「法定職權說」者認為:「職務」一詞,無法透過文義、論理解釋乃至歷史解釋,以求其具體的概念形象,必須從法規範目的作目的解釋。而依罪刑主義之要求,目的解釋不能逾越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範圍,且對於犯罪成罪條件,應採取嚴格的目的限縮解釋。所謂「職務關聯性」、「職務實質影響力」均屬於擴張解釋的產物,故僅限於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才屬於其職務行為。
     
    臺灣學界大多贊成「實質影響說」,例如吳耀宗教授認為:公務員職權範圍,法令很難全部包含在內,仍須與國家機關組織之相關法令連結,否則必然產生重大法律漏洞。賄賂罪法益包括「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公正性」、「公務員之廉潔性」,只要二者之一受到侵害,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影響國家公務行為之公正性為必要。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均禁止超出法條之可能文義範圍,亦即禁止類推適用,並非禁止合理的擴張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應指公務員本其職位而實際上所從事的各種相關事務之行為,是否法定並非關鍵所在,如此解釋不僅較符合一般國民常識,公務員也瞭解其收賄與職務關聯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
     
    🗒全文請見: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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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義解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9 12: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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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上全家第一次去日本玩照片~
    我當時沒有帶隱眼跟化妝品因為帶小孩很不喜歡她摸到臉上的妝,所以就很樸素的去日本了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13:「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並未明文見於《舊金山和約》。
    1952年二戰終戰和約《舊金山和約》生效至今已73年,二戰時期的「盟軍成員」、「同盟國」還是一個有效的國際法上的法人嗎?
    如果1952年同盟國已解散,也就不存在授權ROC軍隊佔領台澎的主體,加上《舊金山和約》明確規定盟軍撤軍期限,ROC軍隊還能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嗎?

    A213:

    #進階 #台澎小堅果社群內問答 #聖峰的回答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裡面沒有提到處置方式的地方,其最終處置留待日後決定,是在舊金山和會,全體簽約成員的共識。
    在美國參與代表,也是舊金山和約草擬人 John Foster Dullus 說明和約內容的演講中,便已明白指出這個安排。

    https://worldjpn.grips.ac.jp/documents/texts/JPUS/19510905.S1E.html

    Some Allied Powers suggested that article 2 should not merely delimit Japanese sovereignty according to Potsdam, but specify precisely the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each of the ex-Japanese territories. This, admittedly, would have been neater. But it would have raised questions as to which there are now no agreed answers. We had either to give Japan peace on the Potsdam Surrender Terms or deny peace to Japan while the Allies quarrel about what shall be done with what Japan is prepared, and required, to give up. Clearly, the wise course was to proceed now, so far as Japan is concerned, leaving the future to resolve doubts by invoking international solvents other than this treaty.

    在解釋法律文件的效力時,除了對文字進行文義解釋之外,有時候也必須要探求法律文件在制定時,制定者對法律文件內容為何如此訂定所做的說明。為何《舊金山和約》對台澎會產生「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的效果,就是因為擬稿者明白告訴你 "the wise course was to proceed now, ......, leaving the future to resolve doubts by invoking international solvents other than this treaty." 而所有舊金山和約簽約國都是接受這樣的作法才去簽約。

    再來,同盟國只是一個由國際成員組成的軍事同盟,本身不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法人。所以,這個軍事同盟所做出來的行動,在性質上,是「各個軍事同盟成員」的行動的集合。

    我們不斷強調「中華民國政權是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就是要告訴你,中華民國政權其實是代表所有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成員來實施佔領,佔領權是來自於加入軍事同盟的各成員本身,而不是軍事同盟。因此,即使軍事同盟解散,既然身為佔領權來源的成員仍舊存在,只要成員沒有撤銷佔領授權,而且讓軍事佔領結束的狀況(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還沒發生,軍事佔領就會繼續進行。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相關問與答:

    Q&A180:同盟國都解散了授權還有意義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0695500845671/?d=n

    Q&A182:同盟國是法人嗎?台澎與中華民國政權狀況可以比擬租房子嗎?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1324760782745/?d=n

    Q&A186: 因為台灣領土主權是應該由同盟國決定,那我們可以要求同盟國重新裁定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嗎?還是可以要求聯合國?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4483573800197/

    Q&A187:請問我們可以對同盟國究責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5108840404337/

    Q&A205: 台澎的現況完全就是同盟國搞出來的爛攤子,結果卻要我們自己承擔QQ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6217155960172/?d=n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部落格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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