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7萬的網紅健行筆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聞】爬眠月線卻沒申請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嘉義林管處取締6人 你一定要知道,眠月線部分路段位於政府所規範的 #自然保留區 ,儘管山林政策開放,不過基於生態保育以及承載量管制的理由,進入之前仍應該向林務局網站提出申請! 嘉義林區管理處查獲6位民眾未申請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依法開立查報單...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 在 健行筆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06 17: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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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爬眠月線卻沒申請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嘉義林管處取締6人

    你一定要知道,眠月線部分路段位於政府所規範的 #自然保留區 ,儘管山林政策開放,不過基於生態保育以及承載量管制的理由,進入之前仍應該向林務局網站提出申請!

    嘉義林區管理處查獲6位民眾未申請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依法開立查報單,且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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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嘉義林區管理處)
    #健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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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7-29 00:23:48
    有 2 人按讚

    1O6年7月28日下午5點與張家古厝其中一位士地所有權人Alex Wang;
    我倆對話內容
    民主的社會要尊重多元的聲音不應主政單位的一意孤行要表達不同意見的時候就來 施壓摸頭 這樣的舉動是不太好的 不畏懼打壓 表達自己的 立場 勇往直前!衝!衝!衝 ! 勇敢的文人與弱勢者 同意尊重多元的聲音,但當一位無所有權的人欲將自己的財產據為己有時,誰又是弱勢者?每每看到當你們說又有誰打壓你們又有誰威脅你們,你們有沒有想過,其實是你們在威脅土地所有權人在打壓土地所有權人,蔣議員您是位認真為民的好議員,但您是否能了解你所幫助案件其內情究竟為何?希望您能深入了解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而非僅憑單一聲音做判斷。 但也不要強拆竹塹 政府單位應協調 文化價值的東西拆了就回不去了 表達專業不應被施壓 的確 文化價值的東西拆了就回不去了,但是否真有文化價值究竟是由誰做判斷,你們?我?抑或文資審議單位?假設文資審議單位將所謂"竹塹"認定為文化景觀等,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同樣的資源可以像你們一樣去質疑文資審議單位的專業?拆竹塹對於你們來說或許是迫害?但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來說當文資審議單位已做出決議,卻仍有人不放過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重新提報,那對於我們來說亦是迫害。 文化價值包含先祖的共同生活記憶周邊事務,拆了任何部份留下古厝就沒有豊硯的故事內容可導覽 其實這雙方都可協調 任何一方都可從拉扯中達到平衡或雙贏不應用施壓方式 還在爭議中就強勢拆竹塹鑑界對任何一方都是傷 協調?就我所知對方完全不肯退讓堅決將土地作為所謂"文化資產",協調是雙方都有空間才叫協調,你們有想過負擔我們地主的損失嗎?亦或是只要文資單位將其指定為文化資產就是你們的勝利?我們只能摸摸鼻子看著他人居住在我們的土地上,卻不能做些什麼。 也許這可釐清 看用什麽方式讓其應有權者在合情合理範圍内得到補償 您說需要有完整的記憶提供導覽,但我從來沒有看到有人提出未來完整利用計畫來尋求我們土地所有權人的支持,更別說是因為如今有人要進入辦理重劃,才有提報文化資產的動作,這不禁讓我想,是否是害怕自己無法繼續占用我們的土地。我們已經無償提供他使用這麼多年,如果提報文資是為了恆春觀光發展,保有台灣的特色,那我沒有意見。但如果是為了一己之私,想強行占用我們的財產,恕我無法接受。 這可雙方溝通釐清是否想佔ㄧ私己有 我想是否為了一己之私這件事不用釐清了,對方難道會承認嗎?很簡單,假設真的文資審議單位認為此處屬於文化資產並做出此決議,那對方是否同意搬離該地,並且將不屬於原本古厝之增建拆除,讓古厝及該區域成為一個真真正正可供大家遊覽及具有紀念價值之空間。 畢竟該增建部分土地原本就不屬於他所有,且我想增建部分應該不會有所謂的"古厝的完整記憶"吧 違建部分會拆除恢復原貌 謝謝,我希望這點蔣議員能夠幫忙監督,以免萬一指定為文化景觀後,對方以是文化景觀區域為理由,拒絕拆除。 不會我會監督 若大家都有共識將劃入古蹟公共導覽區,會給他期程拆除違建部份恢復原貌 蔣議員您所說的,我不能確定現在住在提報範圍內的人是否同意的,因為區內違建似乎不只有對方,希望您也是有經過與他們溝通才提出的。當然,這些事情在文資審議時希望也能有白紙黑字作為依據。謝謝 之前有跟他協商過 但需大家坐下來重訂合約內容白紙黑字例條分明記載清楚 之前有跟他協商過 但需大家坐下來重訂合約內容白紙黑字例條分明記載清楚 文資審議過後這些違建是必須拆除恢復原貌的 八月三號記者會召開 之後 大家可以坐下來談一談是否將這個 地域劃入公共古蹟導覽區 感謝您願意跟我溝通8月3日見喔 感謝蔣議員 與其中一位土地所有權人Alex Wang 對話
    針對Alex wang在屏東縣蔣月惠議員臉書上留言,我不認識Alex wang,進行以下回復及聲明:   Q1:...當一位無所有權的人欲將自己的財產據為己有時......其實是你們在威脅土地所有權人在打壓土地所有權人,   A1:張洧齊接受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委託,法律上具有有效身分全權代理處理恆春古厝提報文化資產一案。   A2:我們沒有計畫將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提報文化資產之後,土地所有權人仍然是原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買賣,沒有改變。   A3:我們只是提出自己的主張爭取保存張家竹塹古厝,從來沒有威脅或打壓土地所有權人,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有不同主張,譬如不同意保存,亦可自由表達主張,不需要我們允許,我們也從來沒有在網路或任何地方攻擊別人不同意保存是錯誤的。   Q2:...文化價值究竟是由誰做判斷?...假設文資審議單位將所謂"竹塹"認定為文化景觀等,可否質疑文資審議單位的專業?...當文資審議單位已做出決議...一再要求重新提報...亦是迫害。   A1:文化價值由文資審議委員會判斷,如果不質疑行政程序或其他部分,可以根據訴願法提起訴願,如果不滿意訴願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A2:我們主張恆春張家北門古厝應該全區保存,不應該僅保存古厝本體,我們根據訴願法賦予的權利提起訴願,並且根據文資專家建議重新提報,目的不是迫害不同意的土地所有權人,目的是保存珍貴文化資產。   A3:我們很謹慎使用自己的權利,不論是訴願或是行政訴訟甚至是重新提報,對於我們身心靈的折磨不亞於Alex wang,我們也是老百姓,也需要生活,也渴望一個平靜的生活,除非必要,否則我們也不想,但是法律是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因此不管什麼主張都要回歸到行政程序。   A4:民國106年6月20日公告古厝本體為歷史建築後,不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向屏東縣政府提出撤銷歷史建築訴願,被文化部駁回,我們從頭到尾都尊重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   A5:但是,對於造成部分不同意保存之土地所有權人困擾,感覺不斷面對文化資產提報,我們很抱歉,我們的本意是保存珍貴文化資產,如果不這樣做,珍貴的文化資產將遭到破壞,我們之前有跟不同意保存之土地所有權人談過產權收購,但是對方開的價格高於市價許多且是我們無法負擔的(不是不願意,是無法負擔),我們願意再次洽談用合理的價格收購不同意保存之土地所有權人持分,請和我們聯絡。   Q3:協調?就我所知對方完全不肯退讓,堅決將土地作為所謂"文化資產",協調是雙方都有空間才叫協調,你們有想過負擔我們地主的損失嗎?亦或是只要文資單位將其指定為文化資產就是你們的勝利?我們只能摸摸鼻子看著他人居住在我們的土地上,卻不能做些什麼。   A1:我們不是不肯退讓,恆春僑勇自辦市地重劃會存在行政瑕疵,侵犯72位地主的權益,大家願意退讓,我們也願意退讓,不阻擋工程進行,只求能夠保存竹塹與古厝,但是我們的底線就是「必須為台灣保存珍貴文化資產恆春張家百年竹塹古厝」,即使只是拆除部分竹塹,都是文化資產的重大損失,請問怎麼退讓?過去我們堅持底線,現在堅持底線,未來我們還會堅持這條底線。   A2:地主的損失就是土地不能夠隨心所欲的使用,再次強調我們一直以來秉持善意來與地主協調,我們願意用合理的市價進行產權收購,但是譬如某位王姓地主持分只有1.8坪(不是Alex wang),卻開出一坪100萬令人瞠目結舌的價格,請不要忘記這是36位地主共同持有的農地,內政部的實價登錄只有3000塊的行情,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們無力負擔,如果我們無法承購,您也可以聯絡屏東縣政府,請求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32條收購,或者根據文資法第98條請求給予獎勵或補助,政府是有機制補償地主的損失的!   A3:登錄或指定是台灣人的勝利,包括您,如此榮幸可以擁有一個永續傳承的文化資產,然後,古厝擴建部分的住戶就要準備搬家了,包括:張洧齊。   A4:張洧齊有挨家挨戶從南到北拜訪所有地主協調尋求支持古厝保存,有書面資料,也曾經在高雄招開協調會,有會議記錄,我們有善意談,但是條件也必須是我們可以負擔。   Q4:您說需要有完整的記憶提供導覽,但我從來沒有看到有人提出未來完整利用計畫來尋求我們土地所有權人的支持,更別說是因為如今有人要進入辦理重劃,才有提報文化資產的動作,這不禁讓我想,是否是害怕自己無法繼續占用我們的土地。我們已經無償提供他使用這麼多年,如果提報文資是為了恆春觀光發展,保有台灣的特色,那我沒有意見。但如果是為了一己之私,想強行占用我們的財產,恕我無法接受。   A1: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有法定程序,先確認文化資產價值,再來談利用計畫,所以不會在還沒有登錄指定之前提利用計畫,但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條提到:「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根據文化部的解釋,尊重權益,不是需要地主支持或同意,而是專業認定後,政府補償地主的損失。   A2:如同你不想碰文化資產,我們也不想,這個過程的辛苦難以想像,如果不是因為重劃開發會破壞珍貴文化資產,我們也不想提報文化資產,所以我們也是被逼得。   A3:張洧齊現在之所以還住在古厝,是因為擔心土地開發商強拆,導致珍貴文化資產消失,一旦古厝確保安全無虞,張洧齊會立刻離開,這件事情我們有公開表示過,如果還有細節疑問可以直接問張洧齊。   A4:說「強行占用您的財產」太過嚴厲,請問您何時繼承?目前有的房屋是否在您繼承之前就存在?相信是的,所以您繼承一個「既定事實」,您與我都不是當事人,您怎麼知道上一代長輩不是用口頭承諾定居在古厝?否則,北門張家八房子孫為什麼只有第二房仍住在古厝?當然,您繼承之後可以根據您的權利表達主張,要拆屋還地都可以,但是我們不是強行占用您的財產,我們是接續上一代繼續居住在這裡,沒有強行占用您財產的意圖,您是土地所有權人,我們也是土地所有權人,張洧齊住在他曾祖父張貴春持分的土地上有什麼錯誤?   Q5:我想是否為了一己之私這件事不用釐清了,對方難道會承認嗎?很簡單,假設真的文資審議單位認為此處屬於文化資產並做出此決議,那對方是否同意搬離該地,並且將不屬於原本古厝之增建拆除,讓古厝及該區域成為一個真真正正可供大家遊覽及具有紀念價值之空間。   A1:再次重申,恆春張家百年竹塹與古厝一旦登錄指定文化資產,張洧齊會搬家,其所屬增建部分建物都同意依法拆除,白紙黑字在這邊說清楚了,您可以截圖存證,目前必須先確保珍貴文化資產不被土地開發商強拆,導致珍貴文化資產消失。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 在 台中文史復興組合 Taichu Renaissance Associatio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5-23 21:54:05
    有 435 人按讚

    【全民連署・搶救天外天劇場】 (請連署轉發!)
    撤回恐龍決議 重啟文資審議

    各位朋友您好,邀請您一同連署支持天外天劇場保存,

    (一)天外天劇場無論就其稀有性、建築價值、歷史價值,均難以想像無列名文化資產之資格,卻在日前台中市府的文資審議結論中慘遭否決,連歷史建築之文資身分都不可得,而即將面臨拆除之命運。

    加以審議結論中,除形貌與結構此種得以克服之保存技術問題外,「所有權人不同意」竟也堂堂成為否決天外天劇場文資價值之理由,更是令人質疑本應秉持文資專業之審議過程,是否過度考量無關文化資產價值本身之條件,而無法公正、客觀對天外天劇場之歷史文化價值予以充分評量。

    (二)就此荒誕之文資審議結論,我們除表達無法信服外,更強烈要求作為地方主管機關之台中市政府負起責任、懸崖勒馬,對此不予列為文化資產保存之結論主動予以撤回,並參考近期新事證重啟審議,還給天外天劇場公正、客觀、整體的文資身分評價。

    (三)在台中市政府幾近棄守文資審議專業性的當下,我們也懇求中央主關機關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考量事態急迫性以及天外天劇場本身重要之歷史文化價值,援引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0條規定予以代行,並以此權限逕列天外天劇場為暫定古蹟,給予台中最後的老劇場一線生機。

    #過去一百年的台中:天外天劇場文化資產價值研究:https://goo.gl/ckuweJ

    --

    以下文字轉自友台 彰化文化陣線
    ——臺中市天外天劇場,公民陳情連署(請協助分享!謝謝!)
    請各位朋友將以下文字寄到:

    文化部 鄭麗君 部長信箱 https://goo.gl/G4DmDx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局長信箱 https://goo.gl/YnbcNH

    主旨:請求文化部文資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0條等,代行指定「臺中市天外天劇場」為古蹟。

    說明: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條,人民對文化資產保存有平等參與權;第1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二、天外天劇場在文資審議程序中,臺中市政府顯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事證,以「審查報告」代替文資審議會的「討論投票」,且發出公告準拆天外天劇場。

    三、天外天劇場現在隨時有被拆除危機,符合情況急迫之要項,文化部應立即代行處理逕列暫定古蹟,完成文資價值評估及初步調查研究後,召開文資審議會,以避免文資價值滅失或減損,保存臺灣的珍貴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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