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看板home-sale
標題[公告] 置底檢舉區案件處理
時間Thu Aug 6 17:11:32 2020
推 q135q135: #1UnwhwRQ / cofepupu / 板規第15條第5款 製造或散佈不05/29 13:21 → q135q135: 實之謠言 05/29 13:21
→ q135q135: → cofepupu: 我是angel07分身,自己先承認好了 05/29 13:22
該推文內容顯然不實,行為人亦出於主觀故意,
惟未有散佈意圖,亦未造成實害,本板認為以不罰為適當。
該規定若就文字表面解釋,僅行為人公開發表一句顯不實之言論,
與行為人意圖造成多數人恐慌而散佈謠言,均予重罰之,
顯有違比例原則,將儘速檢討修正之。
→ Fujiwarano: 或散佈不實之謠言/推 q135q135: 一樓現在不敢出來硬拗 05/29 14:49
→ Fujiwarano: 無該情事,q135q135指稱一樓為製造不實之謠言,亦為對我 05/29 14:50
→ Fujiwarano: 之刻意攻擊抹黑05/29 14:51
同上事由,無法論以「造謠」,
且行為人未指名何人與何人為分身關係,
僅公開表示懷疑尚不足以稱其為「造謠」,
若以「挑釁言論」論之,亦未達應處罰之程度。
推 cofepupu: 抗辯q135q135之檢舉部分,此為斷章取義未前後文看,前05/29 15:01
→ cofepupu: 文為/推 cofepupu:我猜待會下面又有q135要來噴我是誰分05/29 15:02
→ cofepupu: 身之類了,超好笑, 05/23 13:07→ cofepupu: 我在誰主05/29 15:02
→ cofepupu: 題下面回文都說我是誰分身?笑死 05/23 13:07後文為q1 05/29 15:02
→ cofepupu: 35q135檢舉部份任何人看都知道是前文的舉例並反串申論05/29 15:02
上開已結案,不贅述。
推 elmobug: 被檢舉人:hultese 05/30 14:12
→ elmobug: 證據: 05/30 14:12
→ elmobug: 檢舉事由: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項第三款,以挑釁,謾罵, 05/30 14:12
→ elmobug: 誹謗,嘲諷特定或不特定使用者,討論本板 事務之主題推 05/30 14:12
→ elmobug: 文時含有挑釁,謾罵,誹謗,嘲諷之文字,已然影響本板秩 05/30 14:12
→ elmobug: 序為事實 05/30 14:12
→ elmobug: 被檢舉人:hultese 05/30 14:14
→ elmobug: 證據: 05/30 14:14
→ elmobug: 檢舉事由: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項第三款,以挑釁,謾罵, 05/30 14:14
→ elmobug: 誹謗,嘲諷特定或不特定使用者,討論本板 事務之主題推 05/30 14:14
→ elmobug: 文時含有挑釁,謾罵,誹謗,嘲諷之文字,已然影響本板秩 05/30 14:14
→ elmobug: 序為事實 05/30 14:14
→ elmobug: 被檢舉人:hultese 05/30 14:16
→ elmobug: 證據: 05/30 14:16
→ elmobug: 檢舉事由: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項第三款,以挑釁,謾罵, 05/30 14:17
→ elmobug: 誹謗,嘲諷特定或不特定使用者,討論本板 事務之主題推 05/30 14:17
→ elmobug: 文時含有挑釁,謾罵,誹謗,嘲諷之文字,已然影響本板秩 05/30 14:17
→ elmobug: 序為事實 05/30 14:17
→ elmobug: 補充以上違反版規在提供證據之文章內文的6樓、8樓、12樓 05/30 14:19
→ elmobug: 、18樓回覆之推文 05/30 14:19
→ elmobug: 另外以上重複推文手機怪怪的在麻煩版主幫忙刪除十分抱歉 05/30 14:20
重複檢舉,警告一次,多餘推文全數砍除。
(依第六條第三項,連線使用之設備問題不得免除責任,故有過失。)
該案行為人顯未有挑釁情事,駁回。
推 q135q135: #1Uqn_9Gm / Fujiwarano / 板規第12條第2項及第12項 05/31 11:38 → Fujiwarano: 辦法第 11 條第三項/#1Uqn_9Gm為閒聊主題,送P幣活動要 05/31 12:45 → Fujiwarano: 指名標的,不屬於第 07 條第二項之買賣文章類別, 05/31 12:46
→ Fujiwarano: q135q135明顯濫用檢舉權 05/31 12:46
兩方皆不成立。
使用者 Fujiwarano 當日僅一篇賣屋文一篇閒聊文,未有超額情事。
本板閒聊文並未禁止發放 Ptt 幣。
使用者 q135q135 無法被証明有濫行檢舉之故意,縱有過失亦不罰。
推 q135q135: #1UrX-D80 / Fujiwarano / 板規15條5款及15條8款5目 06/02 19:20 → q135q135: Fujiwarano: q135q135:信義房屋跟律師都是很nice 這一定 06/02 19:21
→ q135q135: 有什麼誤會 06/02 19:21
推 q135q135: 我沒說過這樣的話 此顯係偽造本人之推文 製作並散播不 06/02 19:24
→ q135q135: 實之謠言 06/02 19:24
偽造推文,僅發文者可能為之。
文章作者於推文區創造與推文樣式相同、足以使一般使用者無法辨識之文字,
方屬之,苟使用者於推文區指稱、模仿或預測他人之言論,
雖不甚恰當,然不違規。
→ cofepupu: 目/噓 q135q135: cofepupu:猜錯也沒錢賺啦 秀下限而已 06/02 23:28
→ cofepupu: 06/02 00:21/我沒在該主題文章說過這 06/02 23:28
→ cofepupu: 樣的話 此顯係偽造本人之推文 製作並散播不實之謠言 06/02 23:28
→ cofepupu: 目/噓 q135q135: cofepupu:猜錯也沒錢賺啦 秀下限而已 06/02 23:30
→ cofepupu: 05/31 13:49/我沒說過這樣的話 此顯係偽 06/02 23:31
→ cofepupu: 造本人之推文 製作並散播不實之謠言 06/02 23:31
該二檢舉,同前開事由,不違規。
噓 Fujiwarano: 抗辯q135q135檢舉之部分,此為斷章取義,前文為我猜q135 06/03 00:38
→ Fujiwarano: q135看到這新聞以後要崩潰了 幫QQ 後文為猜測q135q135 06/03 00:39
→ Fujiwarano: 看到該新聞後的模擬反應:q135q135:信義房屋跟律師都是 06/03 00:40
→ Fujiwarano: 很nice 這一定有什麼誤會,且沒有任何貶抑或造謠之言論 06/03 00:40
→ Fujiwarano: 亦無使用控制碼或修文讓板眾以為該文為q135q135推文之 06/03 01:06
→ Fujiwarano: 事實,此為不實指控 濫用檢舉權 06/03 01:06
該二答辯,上開均已結案,不贅述。
推 q135q135: #1UrX-D80 / Fujiwarano / 板規15條5款及15條8款5目 06/03 01:20 → q135q135: Fujiwarano: q135q135:只好當成別人都在幻想 掩飾自己崩 06/03 01:20
→ q135q135: 潰的玻璃心 06/03 01:20
→ q135q135: 我沒說過這樣的話 此顯係偽造本人之推文 製作並散播不 06/03 01:21
→ q135q135: 實之謠言 06/03 01:21
推 q135q135: #1UrX-D80 / Fujiwarano / 板規11條1項 06/03 01:30 → q135q135: Fujiwarano: 我猜q135q135看到這新聞以後要崩潰了 幫QQ 06/03 01:31
推 q135q135: #1Uqn_9Gm / Fujiwarano / 板規14-3-2-2 06/03 10:00 → q135q135: #1Ud7Z8yo / Fujiwarano / 板規14-2-2 14-3-2-2 06/03 10:02 → q135q135: #1Uqn_9Gm / Fujiwarano / 板規11-1 06/03 10:04 → q135q135: 我是活動主辦人 q135q135就算猜對也不具備領獎資格 爽^^ 06/03 10:06
→ Fujiwarano: 之文章 依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第10 條違規行為之檢舉 06/03 10:59
→ Fujiwarano: ,超過行為終了日後十五日者,得不受理。q135q135為明 06/03 10:59
→ Fujiwarano: 顯濫用檢舉權 06/03 11:00
推 q135q135: #1UrX-D80 / Fujiwarano / 板規15-5 06/03 11:51 → q135q135: Fujiwarano: 流浪律師太多 就只好這樣了吧 也有的在本板 06/03 11:52
→ q135q135: 當網路訟棍 06/03 11:52
→ Fujiwarano: 師問題早已經是公開已知的事實 陳述事實並不屬於造謠 06/03 12:04
→ Fujiwarano: 網路訟棍名詞亦為板主以前判決認證過中性名詞不屬於 06/03 12:05
→ Fujiwarano: 15-5之規範部分 q135q135多次濫用檢舉權 請板主嚴懲之 06/03 12:07
→ q135q135: 流浪律師"在本板"當網路訟棍? 06/03 12:51
→ Fujiwarano: "也有的"? 有人主動對號入座承認嗎?無法指稱對象 06/03 12:55
→ Fujiwarano: 之對象,就客觀上而言,亦未造成看板混亂之結果,板主 06/03 12:57
→ Fujiwarano: 認為以不處分為適當。 06/03 12:57
→ Fujiwarano: 如果今天是q135q135在先前文章中自稱自己是"流浪律師" 06/03 14:11
→ Fujiwarano: 且承認自己在本板當"網路訟棍" 這樣我的推文才有可能 06/03 14:12
→ Fujiwarano: 為指稱其人 以上說明完畢 06/03 14:12
推 q135q135: 有”流浪律師“"在本板"當“網路訟棍“? 06/04 09:32
→ Fujiwarano: 辦法第09條/推 q135q135: 有”流浪律師“"在本板"當 06/04 11:29
→ Fujiwarano: “網路訟棍“?06/04 09:32/發表無關檢舉之推文,且原 06/04 11:29
→ Fujiwarano: 文為流浪律師太多 就只好這樣了吧 也有的在本板當網路 06/04 11:31
→ Fujiwarano: 訟棍 前文了吧 為結束話語詞 後面也有的開新話題 分明 06/04 11:32
→ Fujiwarano: 不同前後段落 q135q135執意斷章取義 刻意跳針發推文擾 06/04 11:32
→ Fujiwarano: 亂檢舉區秩序 請板主嚴懲之 06/04 11:33
有關「造謠」、「偽造推文」、「挑釁」、「濫用檢舉區」云云,
與上開處理之案件相似,煩請 F 君、q 君、c 君,善用站內信、水球
等私信功能或其它站外管道自行解決之。
推 q135q135: #1Uu2ocjU / Fujiwarano / 13-1 轉錄該文章至八卦板 06/11 13:27 推 q135q135: #1Uu4Vxvv / Fujiwarano / 14-3-6 06/11 14:28 推 Fujiwarano: 第 13 條 第一、二項之行為,若為檢舉、申訴、申請之 06/11 20:28
→ Fujiwarano: 之証據表示者,不在此限。 原文作者PO文問如何違約觸 06/11 20:29
→ Fujiwarano: 民事 底下亦有板友推文教唆其毀約 故轉錄文章證據保留 06/11 20:29
行為人顯基於故意,未經原文作者而同意轉錄文章
#1Uu2ocjU,
觀行為人陳述之事由,該行為顯非基於檢舉申訴申請或相類目的,
所為之要式行為,亦無其他事由得阻卻違規,故成立。
惟
#1Uu4Vxvv 一文,並未見有違規情事。
推 zeroyaking: #1UwRSgNz / Jacky789012/ 板規11條及15-5條 06/18 05:46 推 zeroyaking: #1Uv92sE1 / Jacky789012/ 板規11條及15-5條 06/18 05:54 → zeroyaking: #1Uv92sE1/ asdf456/板規15-5條 06/18 05:56 本板板規無第 15-5 條。
關於造謠之處罰標準,本篇處理之首案已敘明,此處不再贅述。
觀原文情狀,檢舉人顯與 Jacky789012 達成和解,
本處不再介入處理有關挑釁特定使用者之部分。
推 toyland: 被檢舉人:ericeuro 06/30 18:29
→ toyland: 證據:被檢舉人於 #1U-k23qz (home-sale) 發表的推文 06/30 18:29 → toyland: 檢舉事由: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項第三款,以挑釁, 06/30 18:29
→ toyland: 證據內容: 06/30 18:29
→ toyland: 18樓、22-27樓、38樓 06/30 18:29
未見行為人有挑釁情事,駁回。
推 BALABOM: #1U_XOm30 / echw / 15-8-8 推文多次公佈他人個資 07/04 08:14 推 echw: #1U_XOm30 / BALABOM / 15-8-8 推文多次公佈他人個資 07/04 16:23 推 BALABOM: M E7.5 數千人 竹南居民數數萬 你覺得這叫個資? 07/04 18:54
→ BALABOM: 指名道姓po出姓名可是犯大忌 07/04 18:56
本案先前已為緊急處理,避免傷害擴大。
兩造當事人,僅使用者 echw 發表之推文內容,
涉及得直接或間接辨識特定帳號與真實身分之資料,
行為人具故意且無正當事由,成立違規。
檢舉應記載事項不全,無效
推 gogin: #1V61Qi6y / smallpenguin / 第08條 停車位寫無 但說明說有 07/23 10:16 → gogin: 刊出廣告內容不詳實 07/23 10:16
推 smallpenguin: 車位併入公設 現已更正說明 07/24 11:32
本次暫不罰,下回再有相類情形,不接受事後更正。 --
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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