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教育部司長職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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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教育部司長職等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哲夫公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年必考! 最高行104.8.2(一)「主管調非主管職」,不是處分,不能救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最高行104.8.2(二)「丙等考績」,是處分,可以救濟 http://www.lawbank.c...

  • 教育部司長職等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10-03 01: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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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必考!

    最高行104.8.2(一)「主管調非主管職」,不是處分,不能救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最高行104.8.2(二)「丙等考績」,是處分,可以救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後記:

    1..行政法考題遇到重要的決議,絕大多數當年就會考,而且不會只考一次,甚至出現過一個決議公布後,一年內考國考出現五次的情況。(對,就是「遲到的行政處分」那題)。
    2.這兩個決議重不重要?說不重要的人,一定沒讀過「特別權力關係」的介紹。
    3.拜託,如果是有在準備考試,有在上課的考生,都會知道,這是萬年考古題了,如果今年考出來,不是什麼獨家猜中考題的問題,而是在比考生有沒有寫到最新實務見解的問題。

    以下提供跟「主管職調非主管職」「丙等考績」有關的考古題參考,未來出題的樣子,萬變不離其中,趕緊抓下來練習吧:

    ◎丙原任A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經法務部調任為B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試問:法務部所為之調任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25分)
    【101檢事官第三題***】

    ◎行政機關對於特定公務人員某甲於年終考績評定為丙等之行為,甲如有不服,救濟之程序為何?(25分)【102薦升廉政第四題**】

    ◎公務員某甲原任教育部A司司長職務,內閣改組後,新任教育部長拔除某甲司長職位,改調非主管,惟官等職等不變。某甲不服,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程序請求救濟未果後,可否繼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類此主管調為同一機關內部非主管職務,當事人最後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的問題,目前學說與實務,均呈兩極化不同觀點。請詳述爭點所在,並說明你的看法。
    【102輔大法研第四題****】

    ◎某甲為男性,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本為某鄉公所之業務主任。因辦事態度不佳,遭當地民眾寫信到鄉長信箱檢舉,經政風室調查無誤後,鄉長決定予以降調,改任鄉公所辦事員。試問:
    (一)甲若不服,該如何提起救濟?(15分)
    (二)若甲改任鄉公所辦事員後深自反省,痛改前非,希望能儘快恢復原職,但因該鄉公所慣行依性別分開造冊評比的制度,加上該鄉公所女性公務人員較少,致使評比獲得較高分的他無法晉升,反而低分的女性同事晉升了,試問,甲可否以及如何提起救濟?(10分) 【102高考二級第三題****】

    ◎考試院日前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99年4月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將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修正為優、甲、乙、丙及丁五個等次。其中就丙等而言,草案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下列規定:四、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二次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同條第3項復規定,因第6條之2第11款(即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而受降級改敘、減俸、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得就其考績丙等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今假設立法院針對「非」因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之事由而受考列丙等之公務人員,就「各次之丙等決定」應尋求如何之權利救濟途徑,亦希望能有明文之規範,以昭明確。請嘗試就此部分擬具相關條文,並從法制規定、大法官解釋、行政爭訟實務及學說見解等面向,提出對應之立法理由,以供立法院卓參。
    【100政大法研第一題****】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考試院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修法草案規定,關於年終考績,公務人員第1次考績考列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2次考績考列丙等降1級改敘,第3次考績考列丙等則辦理責遣或強制退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早期被界定為「特別權力關係」,其與人民與國家之問的「一般權力關係」,差異何在?歷經司法院大法官的相關解釋之後,我國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是否仍為「特別權力關係」?
    (二)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區分復審以及申訴、再申訴之救濟程序,其理論基礎何在?
    (三)假使所述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修法通過,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被考列丙等,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該公務人員究應循復審,抑或依循申訴、再申訴之管道尋求救濟?其第1次、第2次、第3次被考列丙等,救濟途徑是否有別?【99北大法研第三題****】

    ◎甲為薦任九職等科長,主管法制業務,因與機關首長處理個案意見不一致,甲得為如何之處理?設甲未經首長同意擅自對新聞媒體發表其個人看法,機關首長可否將甲調任薦任八職等專員?此項調任行為有何可能之救濟?試說明之。【91年原住民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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