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教師解聘程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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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解聘程序 在 許淑華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9-07 18:38:32

未成年少女由於心智尚未成熟,容易遭受有心人士誘騙。像是107年爆發的房思琪事件,最近高雄14歲女童失聯遭監禁的案件,未成年少女的安全絕對是我們現在社會的一大課題。前些日子我接獲民眾陳情,有位國小狼師在四年前就開始追求自己只有10歲的女兒,還多次帶女兒到外縣市遊玩,甚至在深夜出遊,讓家長各種擔心害怕又...

  • 教師解聘程序 在 蕭曉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8-20 11: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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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載前大法官許宗力即將擔任司法院院長,聽到這個消息,我比誰都興奮。如果這件人事命令是真的,代表台灣的司法有救了,而且小英總統真的有聽到人民的聲音。為何我會如此高興呢!這必須回顧三個月前的5/6那天,在台大萬才館舉辦的一場名為「教師解聘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
     
    會舉辦這場研討會是因為台北市廉委會要在5/25舉辦有始以來第一次的聽證會,鄭文龍律師希望我方的律師和人本能夠有法學專家或法官能為我的案件做出更完備的解釋。簡單的說,就是行政機關可不可以撤銷原處分?
     
    為了這件世紀大案,我們跟喬蘭,邱顯智,劉繼蔚律師,還有林佳和教授絞盡腦汁,決定辦理一場研討會,請來正反意見的法學專家與會,共同討論。在決定人選時,邱顯智律師跟我說,蕭老師,我幫妳找了許宗力大法官幫妳背書 ,我傻傻的問他,誰是許宗力啊?
     
    他一臉不可置信的看著我說,你不知道他嗎?他是我們法律界的泰斗啊!我拜託他出席研討會時,他只答應兩次,一次是關廠工人案,另一件就是妳的案子啊?
     
    邱顯智律師提到許宗力大法官時一臉崇拜樣 ,跟我說有許大法官出面解釋我的案件 ,可以安心的啦!他還說跟許宗力大法官其實不熟,但是當他寫信請他參加研討會議時,許大法官一聽到我的案子,馬上爽快的答應了。
     
    果不其然,因為許宗力大法官的論點讓許多的法界人士折服,也讓廉委會在在兩個月後無異議的做出撤銷原處分的決議。

    這也是為什麼我聽到司法院長人選是許宗力先生時會如此雀躍的原因了。
     
    這一路走來,雖然我遇到很多的困難,但是義務跳出來幫助我的貴人也很多,讓我相信在小英總統的領導下,台灣會越來越好。雖然改革的過程很艱辛,但是為人所詬病的司法界,至少讓人看見一線生機了。

  • 教師解聘程序 在 蕭曉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7-06 2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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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今天的新聞稿,徹底打臉教育局

    切勿延續、擴大國家暴力
    柯市府應立下決斷 撤銷蕭案違法解聘
    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昨天(7/5)對中山國中解聘蕭曉玲老師一案作出撤銷解聘之建議,柯市長當場表示蕭曉玲老師一案為「國家暴力,就算看這個人不順眼,也不能隨便殺人」,廉委會委員鄭文龍等人忠於權責、勇於任事,本會甚感敬佩。若非廉委會半年來的資料整理、調查聽證、審議決定,被掩蓋9年的正義不會露出曙光。然而,柯市長對於廉委會之決議竟然只是指示教育局「研議」;而教育局副局長曾燦金會後接受採訪時表示:若要直接撤銷蕭曉玲解聘處分,仍有法律適用上的困境,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應非違法處分,無法直接撤銷。
    教育局迄今還是不認「違法處分」,以「法律適用上的困境」來回應廉委會調查決議,繼續擺爛,冥頑不靈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陳耀祥受邀擔任聽證會之專家證人,分別提出其法律之專業見解「撤銷訴訟確定判決之意義在禁止行政機關再作成對相對人較確定判決更不利之新處分,而不在阻止『行政機關對於確定判決之負擔處分,發現違法時,試圖作成較相對人更為有利之處分』,否則將違依法行政暨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法誡命。而判斷的依據就是這個處分是負擔或授益處分?重為之處分對人民更有利或更不利?針對違法之解聘處分,即便存有具實質確定力的法院確定判決,本於制度目的,仍無法阻止行政機關對人民作出有利之嗣後作為,甚至,至少從憲法法治國原則的觀點,更應該催促行政機關主動為對人民有利之新處分或撤銷原不利處分」;「人民基本權保障之觀點而言,無論是司法權或監察權,行政機關之行為若經監督機關認為有違法失職之處,自應認定為『有瑕疵』之行政處分,方符憲政主義中節制國家公權力,尤其是行政權之本質。」
    另前大法官許宗力教授於本會與財團法人律扶助基金會、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等合作舉辦「教師解聘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中,針對蕭曉玲老師之案子提出法律評論:「行政法院雖已判決確定解聘蕭老師之處分並不違法,但法院是根據判斷餘地理論,以最寬鬆標準審查而認定不違法,但不表示原處分機關事後不得以更為嚴格標準自我審查,只要原處分機關根據較嚴格標準審查,確認係違法處分後,自得根據前揭117條撤銷原處分,以回復依法行政狀態。何況監察院調查後也確認解聘處分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更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中山國中對於蕭曉玲老師之違法解聘案並非如教育局所說,沒有違法,且經確認判決所以無法再行撤銷等問題,教育局的回應,就是擺爛,不願意終止違法與迫害的繼續。
    柯市長把球丟回教育局,不是終結暴力,是延續與擴大暴力
    柯市長坦言本案為國家暴力,卻又將本案再丟給被糾正違法之教育局「研議」,等於是叫殺人的人來追究自己罪責,是天真?還是偽善?
    更何況教育局已回應「沒有違法無法直接撤銷」,把球丟給教育局就是回到原點,難道廉委會只是遮掩國家暴力的煙霧彈?難道,柯市長要成為國家暴力的共犯?
    要終止國家暴力,柯市長應立下決斷,撤銷蕭案違法解聘,勿成為延續或擴大國家暴力之共犯

    新聞連絡人:馮喬蘭(人本執行長) 0928314293 ; 施宜昕(執行秘書) 0937267871

  • 教師解聘程序 在 蕭曉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5-07 19: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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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很感謝許宗力大法官為我仗義直言,也很感謝參與這場座談會的所有公法學者專家和律師們,我對臺北市教育局最大的不滿在於,當初郝龍斌時期用政治手段解聘我,接著結合司法讓我所有的訴訟一路輸到底,把我所有的路都封死了,我也因此付了龐大的訴訟費用。

    他們以為從此可以高枕無憂了,哪料到監察院實質調查後發現行政法院非常怠惰,對我的案子根本不實質審查,就用判斷餘地四個字做政治操作。有多少被違法解聘的老師,打行政訴訟都輸在這四個字(判斷餘地),導致李震山大法官在釋字702號解釋中,寫下不同意見書,痛批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判斷餘地。

    現在大法官許宗力已經對我的案子提出解決之道了,教育局無法再用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來硬拗,我就要看看柯市長是否有這個魄力撤銷我的原處分,還我工作權,落實轉型正義。也在此呼籲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們,不要尸位素餐,好好的實質審查教師解聘案好嗎?不會再拿判斷餘地這四個字來定生死了,那是人家一輩子的工作權ㄟ

    許宗力前大法官最後,提出他對於判斷餘地的看法,他說判斷餘地應該被限縮,以環保訴訟的環境影響評估為例,這個委員會是專業多元的委員組成,法院之前都以這個判斷是專業的而完全順從。但是,因為環境的利益是長遠的、公益性是重大的,另外因為政治程序失靈,這些委員常常順應、偏袒開發機關的趨勢,所以從環境利益來看,法院應該要審查。對照教師解聘程序的判斷,它也是影響一個人的職業、生命權,非常嚴重,單就這點,行政法院沒有道理不審查,尤其中小學教師解聘程序,也有政治程序失靈的問題,他們與大學不同,大學有大學自治, 但在中小學,常常有政治力的介入,所以中小學的解聘不應侷限派斷餘地,應該有相當理由提升審查密度。提到政治力的介入,他更提到蕭曉玲老師的案子,如果解聘是受到教育局嚴重的影響,這部分監察院都已經調查,應該是很明確。
    會後來賓踴躍發問,邱顯智律師更到場為蕭曉玲老提出蕭案前最關鍵的問題,本案已經行政判決確定,台北市政府廉委會重開聽證會調查後,教育局能否撤銷解聘處分?

    許宗力教授明確指出:解聘處分是一個負擔處分,只要行政機關認為是違法的行政處分,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回到依法行政,教育局就要撤銷。

  • 教師解聘程序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11-30 09:57:10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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