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教師不續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教師不續聘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教師不續聘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教師不續聘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吳思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大學教師限期升等制度 是高教生機?還是高教危機?》 #大學法 明示大學教授的責任是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但限期升等制度連結續聘資格,讓多數大學老師只 #重研究而輕教學,只埋首論文產出而忽略第一線教學的投入。 制度的偏差,讓台灣高教只淪為「論文製造機」,盲目追求國際排名,卻喪失犧牲實質...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

教師不續聘 在 偽學術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2:33:31

【一起來寫】#豆知識 :日本國歌〈#君が代〉簡史與現況 // 鄭雋立 🌿 . 〈君之代〉(君が代)是全球公認最短、歌詞最古老的國歌。日本在海內外重要競賽、會議都會請來歌手領唱,近日東京奧運由享譽國際的靈魂歌姬MISIA演唱日本國歌,過去幾年GACKT、秋川雅史、平原綾香…這些實力唱將的參與,在網路上...

教師不續聘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0-08 02:27:37

#聖約翰科大違法欠薪超過兩個月 #強迫教師簽約減薪不簽就欠薪沒課 #嚴重傷害學生受教權與教師權益 #教育部應依法嚴懲 下午我出席聲援聖約翰科技大學教師的記者會,抗議聖約翰科大違法欠薪、薪資腰斬,呼籲教育部盡速依法嚴懲! ➡聖約翰科大做了什麼? 今年8月初,聖約翰科大在年度續聘時,片面要求全校多...

教師不續聘 在 許淑華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9-21 12:45:05

😅終於讓家長可以放心惹❤️ 近日請大家與我一起關注的小四女學童與男狼師的事件,終於在昨天得到了一點成果。 前陣子揭露的男狼師與國小四年級女學童交往事件,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不只是其違反倫理的不正當交往情形,期間狼師對女童的不當行為如親吻、至租屋處獨處以及觸摸大腿等行為都讓人無法接受。 在我揭露...

  • 教師不續聘 在 吳思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2-02 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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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學教師限期升等制度 是高教生機?還是高教危機?》

    #大學法 明示大學教授的責任是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但限期升等制度連結續聘資格,讓多數大學老師只 #重研究而輕教學,只埋首論文產出而忽略第一線教學的投入。
    制度的偏差,讓台灣高教只淪為「論文製造機」,盲目追求國際排名,卻喪失犧牲實質的教學品質與學習競爭力,惡性循環已久。

    一套僵化的升等機制能夠因應講究創新、跨領域的新時代走向?
    同一套遊戲規則能適用於不同領域/學門的升等需求嗎?
    以研究為導向的一般大學與講究實作、產學合作的技職體系,應該皆以論文數量作為升等的指標嗎?
    上面的疑問,答案當然都是否定的。也因此 #多元升等 制度才於焉產生,但上路後依舊綁手綁腳,不夠大破大立。

    總的來說,大學教師限期升等制度沒解決萬年教授問題,更成為新進年輕教授的緊箍咒;
    當「限期升等」與「教師續聘」綁在一起,不只剝奪教師的工作權,也嚴重戕害學生的受教權。

    今天召開公聽會,思瑤的主張:

    1.翻轉核心概念:大學教師的升等應由獎勵出發,而非懲罰手段。

    2.翻轉核心概念:「限期升等」與「教師不續聘」應脫鉤。概司法院已有解釋、最高行政法院亦有判例:未能限期升等之老師並非就是不適任教師,不能直接剝奪其工作權。

    3.除弊:各校應提供公平、公正、公開的「正常化」升等制度,排除不合理的升等要求(如招生績效納入升等參考要件),抑制不當之人為因素(如教師被迫經營人際關係,構成校園權利不對等,侵害學術自由)。

    4.興利:教育部亦應協助各校建立有利於大學教師的升等支持系統,如增加研究資源/設備/經費之協助、減少責任學分等。

    5.興利:教育部應強化現有的「多元升等」方案,鼓勵各校積極採用,讓不同領域/學門的教師能享有更彈性、進步的升等機制。

    6.其他配套:當「升等」與「續聘」脫鉤後,大學應以強化教師評鑑、優化輔導、或採教師法授權之其他正當懲處方式,來解決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違約情節重大之不適任問題。

    思瑤後續將針對多元升等召開公聽會,歡迎關心高教改革的朋友一起來關心。

    #翻轉高教
    #多元升等

  • 教師不續聘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8-12 17:32:15
    有 393 人按讚

    《最高行106.6.2決》:大學不續聘教師,教師再申訴決定獲有利決定,大學得否續行行政訴訟?採否定說

    https://goo.gl/TzLnn6
    【法律問題】
    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經申訴評議決定駁回後,教師復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不予維持大學不予續聘決定及原申訴評議決定,大學得否就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決議】
    教師法第 29 條、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得提出申訴、再申訴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之程序,係為糾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違法或不當損害教師權益行為所設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再申訴,其程序標的為不予續聘之措施,大學則為作成該措施之主體,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大學自不得 就再申訴之結果復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方符該特別行政救濟制度之設立 本旨。參酌教師法第 33 條僅規定「教師」得對再申訴決定按其性質循序 提起行政訴訟,此與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後段特別規定「學校」亦得對 申訴決定提起再申訴之情形顯不相同;又綜觀教師法第 33 條規定之立法 歷程,立法者係基於立法裁量而有意不將學校納入得對再申訴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之範圍,並非立法上有所疏漏。從而,大學自不得針對不予維持其 不予續聘決定之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研討意見】
    甲說:否定說
    教育乃國家百年大計,影響深遠,具高度之公共性及強烈之公益性 ,依憲法第 162 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悉 應受國家監督。故而,教師法第 2 條、第 29 條第 1 項分別規 定:「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申訴及 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 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足認攸關教師權益之事項,因非屬於學 術自由與學校自治之範疇,教師法已賦予主管教育之行政機關行使 其法定監督權。再者,教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對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同法第 33 條規定: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 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 濟。」準此,得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教師個人之措施不服,提出申訴者,厥為教師;而得對申訴決定不服,提起再申訴者 ,則為教師、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惟得對再申訴決定不服, 依法請求救濟者,僅為教師,不包括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此 乃立法者有意排除。故公私立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教師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等事項之爭議,除依教師法第 31 條第 2 項後 段規定,得就申訴決定提起再申訴之救濟途徑外,對於終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所為之評議決定即有遵從之義務。易言之,中央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既為終級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其就上開教師權 益事項所為之決定,乃本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行使法定監督權,核其性質,與一般上級行政機關所為之訴願決定無異,大學自應服從其監督,無許可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
    乙說:肯定說
    (一)我國憲法第 11 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 之自由。」經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認為相當於其他民主憲 政國家之學術自由的保障。學術自由在其主觀法與客觀法功能建 構下,型塑了各種的基本權利保護法益,也產生了不同的基本權 利主體。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已確認學術自由的保障內涵 ,同時包括研究自由、講學自由與學習自由,使個人在從事研究 、講學或學習時,不受國家的干預,其基本權利之主體乃為個人 ;然除此外,國家也必須尊重大學成員的學術活動,形成一個獨 立的學術自治空間,經由大學自治作為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其基本權利之主體則為大學。教育部對大學自治事項,基於憲法 第 162 條規定所制定之法律固得對之監督,但亦僅限於適法監 督,不及於適當監督(司法院釋字第 450 號及第 563 號解釋 參照)。如果大學以自治權受國家不當監督而受侵害為由,例如 本件大學對教師聘任與否之人事管理處分為再申訴決定所否決, 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無不許大學提起行政訴訟求 為救濟之理。
    (二)我國現行教師法適用範圍,及於中小學教師及大學教師,是教師 法就上開二類教師工作權之保障,形式也無不同。是不論中小學 或大學,對教師不予續聘之決定,依教師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 ,均同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同法第 31 條、第 33 條 亦均賦予教師得申訴、再申訴,及提起行政訴訟之權限,此可謂 為基於教師工作權保障所推導出之當然規定。惟 12 年國民義務 教育體制下,中小學行政任務即係執行國家任務,以實現憲法第 11 條所示之國家教育基本權利,與大學行政以促進學術自由為 目的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再申訴決定機關就中小學教師不 續聘決定之監督,當可及於適當監督,以掌握國家任務之確實達 成,而中小學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不予核准其不續聘決定,或 再申訴決定機關不予維持不續聘決定,也無可能以任何權利受損 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此或可理解為教師法第 33 條未規定 學校得對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之立法原因。然大學就其自治 事項擁有自治權,大學對教師為不續聘決定,本質上即有作為防 禦權保護法益的教師工作權與作為制度性保障法益的大學自治衝 突的問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再申訴決定機關就其衝突所作成 之監督決定:如不利於教師,教師可以其工作權受損而提起行政 訴訟以救濟;如不利於大學,因大學在人事任用上的決策權對學 術自由的保障,可謂之大學自治核心,大學當亦可以其自治權受 損為由而提起行政訴訟。至於教師法第 33 條雖未明文將學校列 入得對再申訴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主體,但也未明文排 除之,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應肯認大學得對不利於自治 權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丙說:折衷說,即公立大學部分採否定見解;私立大學部分採肯定見解。
    (一)公立大學部分:
    1.公立大學係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公 立大學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一,經 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組織(教師法第 29 條第 2 項參照)及法 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立大學依 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應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 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 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 質(本院 98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
    2.公立大學非公法人,不屬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所稱之人民 ,亦非同條第 2 項所稱之「自治團體」或「公法人」。設題 之再申訴決定不予維持公立大學不予續聘決定及原申訴評議決 定,公立大學係居於機關地位,而非居於與人民同一地位受再 申訴決定。公立大學自無從依訴願法第 1 條對再申訴決定提 起訴願,遑論進而(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提起行 政訴訟(撤銷訴訟)。
    3.訴願法上之「利害關係人」並不包括為訴願相對機關之原處分 機關;行政訴訟法上所稱之「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亦不 及於訴願相對機關,原處分機關不得就對其不利之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因此,作成不予續聘處分之公立大學,於再申訴 程序中既係居於機關地位,亦無所謂比照原處分機關就對其不 利之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3 項,提起行政訴 訟(撤銷訴訟)之餘地。
    4.憲法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規定,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 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大學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之 大學自治權,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司法 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可見並非所有與大學有關事項均屬 大學自治權範圍。例如教授升等事項,並非直接涉及研究與教 學之學術事項,法律將之規定為國家事務,主要由教育部辦理 審定,且審定合格後由教育部而非大學發給教師證書,即不能 認為是大學自治權範圍。教師之不予續聘,亦非直接涉及研究 與教學之學術事項,教師法明文嚴格列舉學校對教師不予續聘 之事由,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作成不予續聘決定,又是居於機 關地位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足見公立大學不續聘教師係行政機 關行使職權而非行使自治權。公立大學對設題之再申訴決定, 尚不得主張其自治權受侵害而得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二)私立大學部分:
    私立大學基於聘任契約與教師間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私法契約關 係。設題之再申訴決定不予維持私立大學不予續聘決定及原申訴 評議決定,使得私立大學不予續聘決定不成立,無從消滅私立大 學與教師間之私法契約關係(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失其對 象),限制私立大學(財團法人)之契約自由,私立大學得對該 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表決結果:採甲說(否定說)之結論。

  • 教師不續聘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7-13 15: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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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苗栗的龍德家商於106學年度結束之際,以「招生不足」為由大量解僱1/2以上的教師。今(13)台灣私教工會與台灣教師聯盟舉行聯合記者會,以龍德案指出教育主管機關因長期怠於監督,導致私校教職員連基本的勞基法工作待遇保障都沒有。

    私立龍德家商先於今年6月19日召集教師,宣布未達招生基數的教師不續聘,並要求在6月30日前必須自行辦理離職。立委張廖萬堅表示,高中職教師是受到少子化浪潮的第一波衝擊,今年高中免試入學學生缺額多達75000人,許多高中職教師必須親自招生,若招生名額不足則要被迫自動離職。張廖萬堅認為龍德家商此舉是「假自願離職,真裁員」,指出教育部現行對私校的監理、輔導機制還有很大的漏洞。

    立委何純欣則表示,每年高中職入學人數都有數據能推估入學名額,教育部不可能視而不見,希望教育部拿出魄力,處分並徹查龍德案。

    台灣私教工會副理事長陳秋瑩提到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和獎金,公校有一定的標準發放加給與獎金,私校卻是完全自行規定,導致私校教師沒有年終獎金,比勞工還不如,呼籲政府應對公私立教師有合理的同工同酬與相關保障。(圖與文/鄧紹妤 曾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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