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敘明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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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敘明意思產品中有2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犀利檢座,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

敘明意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8

#聽Workforce勞動力量說 嗨嗨大家,每個人在準備面試的時候,一定都是卯足全勁,功課做好做滿吧!我之前甚至為了錄取某個我很想要的工作,去廟裡拜拜許願....😆😆😆那如果面試的時候,公司或面試官提出一些讓你一頭霧水,甚至覺得有點尷尬的問題,是不是覺得很討厭呢?今天我們整理了幾個常見的討厭問題,想...

敘明意思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11-02 12:40:55

#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

  • 敘明意思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4 09: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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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 敘明意思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27 18: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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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意思是
    向BMW台灣總代理汎德買BMW
    無法直接保證確保品質和安全
    應該直接向德國BMW原廠洽購?

    代理 vs 總代理 vs 獨家代理

    以BMW汽車為例,台灣除總代理汎德外,尚有不少貿易商外匯新車,均可直接向德國BMW原廠洽購,除非德國BMW原廠係授權台灣汎德「獨家」代理,否則,法律及合約面,洵無疑義,端看消費者需求與喜好。

    問題在於,上海復星,究係獲得BNT授權包含台灣在內大中華區之「代理」或是「獨家代理」?
    1、如係「獨家代理」,則台灣當然僅能向上海復星洽購。
    2、如僅係「代理」,台灣當然可逕向BNT原廠洽購疫苗,就如同上述貿易車商可直接向德國BMW原廠洽購,不一定要向BMW台灣總代理汎德洽購,以降低採購成本。

    此外,縱非「獨家代理」」(假設語氣),而可逕向原廠洽購,除成本優勢外,尚須考量售後服務便利性,再以上述BMW汽車為例,貿易商雖可直接向德國BMW原廠洽購,符合蔡英文總統所述「直接保證確保品質和安全」,但,售後服務便利性呢?須跨海尋求德國原廠協助,無法就近尋求台灣總代理汎德協助。
    再者,既能獲得原廠授權代理權,必然獲得原廠認證,品質與安全,以及售後服務,應無二致,併予敘明。

    又,台灣汎德雖非「獨家代理」,台灣消費者及貿易商均可逕向德國BMW原廠洽購,但,此時,如德國BMW原廠礙於台灣汎德之經濟實力現實面考量,仍可拒絕台灣消費者及貿易商向德國原廠之逕行洽購,基此,均與法律、契約無涉,蓋任一私人企業,均有自行獨立全權決定選擇交易對象及是否交易之自由,說人話就是,沒有法律或契約禁止德國BMW原廠賣你,但,德國BMW原廠就是礙於台灣汎德,不願賣你,你要買BMW,就只能向台灣汎德買,如何?犯哪一條?

    所以,上海復星,究係獲得BNT授權包含台灣在內大中華區之「代理」或是「獨家代理」?

    #政治與統獨意識型態放兩旁
    #憲法保障健康基本權擺第一

    親民黨
    黃朝淵
    2021/5/27

  • 敘明意思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19 17:47:54
    有 104 人按讚

    這兩天,網路商城販售的商品券,因為標錯價而被網友狂掃八萬份,如果照價出售,差價可能高達上千萬,那到底網路商城有沒有義務照標錯的價錢出貨呢?

    這個問題有許多律師都介紹過法院的判決,所以這次我想介紹行政機關的看法,依照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的分析:
    依民法第154條可知,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所以如果業者如果說標錯價,需要照民法行使撤銷權並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
    1.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2.民法第 91 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三) 主管機關見解
    1.作法:業者於標錯價時,得否行使民法撤銷權及是否需負賠償責任,除應要求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基本上這種錯誤,很難說業者有做到專業人士的注意標準),業者亦應負民法第 88 條及第 91 條事由之舉證責任,如能舉證則可主張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但如無法舉證時,業者仍應依照原標價出貨。
    2.理由:
    (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由於科技上的風險,只有業者才有吸收與解除風險管控的能力,故認為網站業者應負舉證責任。
    (2) 其次,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但書之過失規定,並未具體敘明表意人需達到何種過失程度,始得行使撤銷權,究係駭客入侵造成?還是網站經營者自己的錯誤?均非一般消費者可以查證的。
    (3) 民法第 91 條但書「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所以業者要證明A、消費者認定標價是錯誤,還是促銷? B、若認定消費者「明知」,則前提是否認定消費者有「查價」之義務? C、又可否用買的數量多少,來作為「可得而知」的判斷基準?如一次買 20 台相機即認為是批貨商而明知價格等。業者若欲主張民法第 91 條但書,亦應就上述疑義負舉證責任。
    (4) 此外,由於此種交易有一段是由電腦(自動回覆系統)來回覆,發確認信。既然科技風險是無法避免的,即便在購物網站上有宣示風險分擔等條款,惟因系統的掌控在於業者,故其風險分擔責任應較消費者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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