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基本救命術:CPR+AED
Q:遇見路邊有人倒地,過去時發現疑似失去生命跡象,如果實施基本救命術(CPR+AED)後,依然沒有救活對方,會不會有法律追訴(挨告)的問題?
A: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1、14-2條與刑法第23、24條之規定。非救護人員或救護人員非執勤期間,遇他人生命有急...
- 關於基本救命術:CPR+AED
Q:遇見路邊有人倒地,過去時發現疑似失去生命跡象,如果實施基本救命術(CPR+AED)後,依然沒有救活對方,會不會有法律追訴(挨告)的問題?
A: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1、14-2條與刑法第23、24條之規定。非救護人員或救護人員非執勤期間,遇他人生命有急迫危險(包含失去生命跡象),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得免於民事、刑事追訴。
但如施予急救措施之方法不符合常規方式(扎針、亂槌亂打),仍可能遭受民事、刑事之追訴。
P.s. 擁有基本救命術的技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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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ㄧ、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4-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 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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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身體健康精神好
#規律運動不可少
#運動防護員你是耐ㄟ這呢能熬
🗣總是在場上實現奇蹟的運動員背後都有一個優秀的運動防護員;而每一次的為國爭光總是竭盡全力付出,可曾有人想過他們的工作待遇真的好嗎?
三月二十五日虹安出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國民體育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和體育相關議題質詢體育署長。
對於運動防護員的工作日常相當廣泛,包括:傷害預防評估、減少運動員受傷風險,以及監控運動員避免過度訓練和各心靈精神資源給予。他們是復健師、營養師、心理醫師及多種身份於一身的專業人員,更不用說因為陪伴運動員比賽、訓練下所造成的高工時問題。
⭕️而成為一位運動防護員有多困難?
➡️虹安提到要當一位運動防護員,除了要持有《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所頒發的「#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還要修習過運動傷害防護學會所認證的課程,並經過250小時以上運動防護實習時數獲得證明,才具備考試資格,而考試包含學科與術科,檢定合格後,再由體育署授證;取得證書後需每四年完成共60小時的「繼續教育訓練」時數才行。
⭕️若成為一個高度專業的運動防護員,那他的待遇呢?
➡️根據體育署「109 學年度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約用運動防護人員經費暨申請說明會實施計畫」,學士第一年工作酬金僅32,466元、第九年才到45,753元;碩士則第一年37,132元,第九年至51,057元。以大學畢業起薪32,466元計算,年薪約39萬台幣;這些需要高度專業養成、包山包海的工作內容,這樣的待遇真的夠嗎?
因此虹安質詢體育署長時,他也非常清楚運動防護員待遇不足的問題,表示會研議如何改善這問題,畢竟有好的運動防護員才有優秀的運動員、有優秀的運動員我們的體育發展才會好。
👉🏻另一方面虹安做為長期的職棒球迷也觀察到一個現象,就是 #職棒的經營其實很困難,幾乎都是企業贊助沒有盈餘的模式去運作,但成熟穩定的職業賽事環境需要有穩定的獲益去支持‼️
最近 #職棒五隊新紀元,虹安就觀察到台灣職業賽事的 #轉播權利金偏低,看看鄰近的🇰🇷韓國職棒,KBO現在每年可賺進轉播權利金760億韓元,球團年均分得76億韓元(約合新台幣2億1105萬元),大約是KBO球團每年預算1/3。這一筆錢對於穩定球隊的發展是 #重要的收入來源。
我們過去曾經有簽下15億的轉播權利金,每隊可以每年分到快9000萬,結果好景不長馬上就被人片面解約,看的到吃不到。針對這個問題,虹安也詢問了體育署長,他也承諾會加強輔導改善體育製播方面。
成熟的體育賽事都是需要 #穩定有獲益的轉播系統 支持的,看看韓國職棒、日本職棒跟美國大聯盟,轉播權利金是球團一個很重要的收入來源。因此虹安呼籲體育署針對運動賽事的製播需要更多的關注,畢竟打造出一個穩定的職業運動環境是你我共同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