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引線,還原了法學院學生們的競爭、挑戰、矛盾與苦惱等故事,激盪出諸多關於法律與正義的思考。
*以下內容含少量劇透*
▌什麼是憲法裁判所?
劇中一名檢察官成功被法學院學生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不料在庭審中,其主張該法律有違憲之虞,當庭申請釋憲,並成功將案件送到憲法裁判所進行違憲審查,掀起一波反轉。
憲法裁判所是什麼呢?
憲法裁判所是韓國負責維護憲法的獨立司法機構,由9名裁判官所組成,其中3人為總統直接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另外3人則經大法院院長指名。
其主要權限包括:違憲法律審判、彈劾審判、政黨解散審判、權限爭議審判及憲法訴願。
▌審理程序
在審理案件時,由全體裁判官組成「裁判部」,須有7名以上裁判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決議。但對於主要權限之決定、或是變更先前的適用意見的審理時,更要6人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法律違憲審查必須先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而提請,憲法裁判所才會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各級法院必須透過大法院才能提請違憲審查,換言之,作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是決定違憲審查案能否進入憲法裁判所的關鍵。
不過若所提請的案子遭大法院拒絕,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憲法裁判所提出「憲法訴願」,經3名裁判官事前審查通過後,即可進行憲法訴願。
而憲法裁判所在決定受理後,必須於180日內做出終局決定。
▌積極發揮的憲法裁判所
韓國獨立之初其實就引入了憲法裁判制度,但在民主化之前,並未有實質成效。
直到民主化後,開始發揮積極的人權保障功能,加上憲法訴願的數量龐大,自1988年迄今,憲法裁判所已受理41313件申請,做出1849項違憲決定。
不過其中法律違憲審查僅967案,當中做出廣義違憲宣告的總計399項,其餘多為憲法訴願相關。
近五年平均每年審理2481.8案,當中24.6案為法律違憲審查。
首爾大學的吳英傑教授觀察相關判例後表示,憲法裁判所在人權保障上態度相當積極,面對政治性較高的事項則會謹慎判斷政治風向,至於涉及北韓與國家安全的態度則相對保守。
▌台灣釋憲法制的運作
現行台灣有關釋憲權行使的程序等相關規定,皆規範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中。
相對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台灣負責維護憲法的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韓國擁有憲法訴願的制度,且聲請受理具時效性。台灣並未有相關規定,也因此受理案件相對減少許多。
不過從表中數據可看出,近五年來,大法官新收和已結案件皆呈攀升趨勢,每年平均結案數達486件,平均一天審理1.33個案件,數量仍頗為可觀。
然而,儘管大法官快馬加鞭,多年來積累的案件仍難以一時消化,統計至今年4月為止,仍有684件未結案件等待審理。
▌台灣釋憲的困境
目前違憲審查由大法官組成會議作成解釋,審查標的為法律或命令,雖然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修憲條文、判例、和其他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納入審查標的。
但究其根本,當法院判決有違憲疑慮時,其僅能審查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本身有無違憲,而不能針對判決本身做違憲審查。如此,將影響釋憲法制的完善運作。
舉例而言,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之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照釋字777)。
然而,中正大學的吳信華教授認為,包含本案在內的諸多案例,應屬法官「認事用法」的問題,而非「法律違憲」。但因大法官無從審查判決本身,只好朝著法律本身違憲的方向解釋。
吳教授認為,這樣不適切的做法,將形成釋憲運作上惡性循環的互動關係。
▌明年上路的憲法訴訟法
2022年1月4日起,釋憲法制將以《憲法訴訟法》作為主要依據,有別於過往由不公開的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
改制後,違憲審查將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也就是將違憲審查裁判化和法庭化,且參與審查的大法官皆須具名公開立場,並增設法庭之友,民間團體經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可針對特定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雖然在大審法中,大法官透過釋字擴大審查標的,仍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困境。
因此,《憲法訴訟法》的另一重大變革在於將法院裁判納入釋憲標的,人民認其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有違憲之虞者,得聲請釋憲,如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得於判決主文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結語
作為民主轉型進程極為相似的兩國,台韓之間的違憲審查機制也成為有趣的對照:
威權時期,兩邊做出的違憲解釋合計僅有5次,在民主轉型之後,宣告違憲的次數和比例才開始提升,功能得到完整發揮。
雖然囿於制度不同,兩國在違憲審查上的質和量上都頗有差異,但皆扮演著穩固民主價值、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角色。
不過,由於轉型快速,兩國間也有不少待改進之處,韓國的憲法訴願是否要納入法律條文以外的標的未有定見,台灣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的效果也有待觀察。
#LawSchool
政黨違憲解散程序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正當這島上正為了玄女軍宅案以及頂新一審無罪判決的新聞而議論紛紛時,遠在近萬公里外的德國媒體,於12月7日前後紛紛報導了一則新聞,也引發了筆者的關注。
依據德國各大媒體的報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第二法庭已於該日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45條之規定,對於由聯邦參議會針對德國極右派政黨,即德國國家民主黨(Nation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 NPD)違反該國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而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政黨違憲解散程序之聲請,裁定將於2016年3月1日至3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此乃意謂聯邦憲法法院已經正式對於該案進入實質審查之本案訴訟程序。
如同筆者於先前刊載於極光電子報之「從德國基本法之規定出發,簡單聊聊民主防衛機制的概念」一文中所言,鑑於過去納粹時期的歷史過往,並考量政黨於民主政治之重要性,戰後德國於制定該國憲法,即基本法時,乃於該法第21條第2項中納入如下之規範:「政黨之目的及其支持者之行為,係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存續者,為違憲。至是否違憲,由聯邦憲法法院決定之。」另外,依該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2款以及第43條第1項之規定,就特定政黨有否牴觸前述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而屬違憲政黨,聯邦眾議會、聯邦參議會以及聯邦政府均得聲請聯邦憲法法院進行審理。
本案程序乃是由各邦代表所組成之聯邦參議會於2013年12月時,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聲請。依據德國媒體報導,聯邦參議會於聲請理由中主張極右派之德國國家民主黨係與憲法敵對之政黨,並意圖全面性地毀滅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然而,德國聯邦眾議會及聯邦政府並未參與聯邦參議會之聲請。另外,同樣依據德國媒體之報導,對於聯邦憲法法院之裁定通知,德國國家民主黨之發言人則表示其將會嚴肅看待,但並無歇斯底里之理由,並強調該等指控並無任何基礎,且該等亦未有從事任何禁止之事。而該黨主席Frank Franz亦在臉書上貼文認為,其充其量僅是選舉時之花言巧語罷了。
其實早在2001年當時聯邦政府以及聯邦眾議會與聯邦參議會均曾向聯邦憲法法院聲請宣告德國國家民主黨為違憲政黨,並請求予以解散。然而,聯邦憲法法院於2003年時即以程序上之事由而駁回其聲請。且回顧過往,自戰後當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建國以來,亦僅出現過兩次政黨違憲解散之成功先例,其一為1952年被聯邦憲法法院認定本質上近似於希特勒之國家社會主義德國工人黨,即納粹,且致力毀滅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因而遭解散之社會帝國黨(Sozialistische Reichspartei: SRP)。再者,即是致力於建構無產階級專政,而於1956年被聯邦憲法法院宣告違憲並予以解散之德國共產黨(kommunis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 KPD)。
對於聯邦憲法法院裁定對於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進行言詞辯論一事,將有如何之後續發展,頗值得繼續關注。但多數德國媒體認為,依德國基本法規定以及過往經驗,在德國欲將政黨宣告為違憲並進而予以解散,難度甚高。雖說如此,但筆者再次介紹德國有關政黨違憲解散之新聞報導,用意在於強調轉型正義與民主防衛機制之重要性。其中在政黨部分,如筆者多次撰文說明,民主政治體制中,人民對於國家未來發展之理念與想像,均有賴政黨之協助,方有實現之可能。因此,若欲健全民主政治體制,深化民主秩序,則健全之政黨政治,以及良善之政黨競爭機制,即十分重要。
對於2016年總統與國會大選,相信諸多讀者均已十分期待能有不同於以往之政治新氣象,並深切盼望能有個國民黨不過半的國會。但若僅係單純地盼望國民黨不過半,卻未再進而確切地思考如何有效裂解過去嚴重踐踏、扼殺民主,迄今仍未真正被追究其過往在威權統治時期所犯諸多罪行之責任,亦從未進行民主轉型的中國國民黨,難保其會死灰復燃而又再次蹂躪這島上極為脆弱的民主生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