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1】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頁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的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2 15:57:13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02 22: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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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1】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頁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的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到底是在問什麼。

    所以,西門慶將花幾天帶著大家來「讀題目」,「一天一爭點、理解多一點」,用幾天的時間來跟大家說一下大法官到底對於哪幾個問題進行回應,以及到底說了什麼。

    #爭點1:用「法律」(黨產條例)來處理「黨產」,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KEY1:什麼是「憲法保留」?

    要理解這個爭點,要先要知道什麼是憲法保留。看到憲法保留,我就會想到法律保留(你應該也是吧)。而在涉及法律保留內涵闡述的鼎鼎大名的釋字第443號解釋之中,大法官說「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所以究竟什麼是憲法保留呢?

    我們要理解「憲法保留」,通常會回到「法律保留」的定義。法律保留的意思是:特定事項必須要由法律規定。如果從這個意思推到「憲法保留」,那憲法保留的意思應該就是特定事項要由憲法加以規定,而不能由立法者或行政機關規定(吧。

    但這樣的理解是有問題的,因為立法者制訂的法律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一大堆,大法官在審理這種法律的時候,也從來沒有說因為這件事情只能由憲法規定,所以直接違反憲法保留而違憲。因此,我們能知道:我國大法官指的「憲法保留」並不是前面這個意思。

    如果我們用「憲法保留」四個字去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裡面找,會發現這四個字是已故的大法官吳庚在釋字第271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所提出來的。吳庚大法官對於「憲法保留」四個字的理解是:對於憲法保留的事項,法律若加以制訂,不得抵觸憲法的規定。

    簡言之就是:法律不能抵觸憲法明文的規定。所以,大法官所謂的憲法保留其實就是「#憲法優位」!

    #KEY 2:為什麼聲請人會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

    聲請人之所以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是因為:他發現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要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欸(奇怪的知識增加了)!也就是說只要涉及政黨毀滅的事項,都是憲法範圍的事項,想要管制政黨,如果沒有修憲,只用立法,那就是違反憲法保留原則。

    #KEY 3:聲請人的問題在哪?

    單純聲請人的論證就有幾個非常大的錯誤:第一個錯誤是錯誤的理解了憲法保留的意思。憲法保留在我國大法官的意思是「憲法優位」原則,立法者不能抵觸憲法的規定。但黨產條例不涉及政黨毀滅,所以特別立法也沒有抵觸憲法的規定。這也是大法官主要的論證。(如果解釋那麼寬的話,憲法保障生存權,今天憲法沒說可以死刑,死刑不是直接就違憲了ㄇ)

    再來第二個錯誤是憲法增修條文說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憲法法庭審理的意思,其實是考量到「政黨違憲解散」這種案件類型具有典型的「司法個案爭訟」的性質,所以在程序上,要求要透過「憲法法庭」的方法來審理。聲請人的這個論證就距離憲法增修條文原本的意思差太遠啦~~

    第三個錯誤就是這樣的論證相當於任何管制政黨的法律都是違憲的,因為政黨只能用憲法管啊。所以這個論證如果能夠成立,現行的政黨法完全就是一個違憲的法律阿(雖然好像真的有人覺得政黨法違憲...)

    好啦,今天就說到這裡~~

    本爭點涉及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段落:19、20
    下回預告:黨產條例抵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3-04 18: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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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憲法訴訟法

    作者:蔡嘉政律師/賈棕凱

    2019年1月4日,總統公布憲法訴訟法。本法係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而來,修正理由明揭現行法之議決門檻過高、以會議方式審理案件等規定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影響大法官解釋之做成,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憲法審查標的過於限縮,使人民之基本權保障不足等,從而有修正並進行制度改革之必要。

    新法就案件類型部分,新增裁判憲法審查,將人民用盡救濟程序之確定判決納入憲法審查之範圍,而非如現行法將大法官解釋之客體限於對法規範之抽象審查。

    審理程序部分,將過去會議之形式改為法庭化審理,並引進諸多新的程序,例如建立閱卷制度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以閱覽、抄錄卷宗文書;採行言詞辯論程序,明定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應行言詞辯論,且於行言詞辯論之案件,未出席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與判決;以及降低大法官做成判決之門檻,以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大法官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同意,即可作成判決。

    本法之修正,在釋憲的程序及案件類型均有重要的改變。為保新制運作之配套措施妥善建置,故法條明定自公布後3年施行,屆時將對大法官解釋之效率及品質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值得持續觀察。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在 陳超明-阿明哥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10-21 15: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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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審查會網媒報導說明】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案件。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憲法條文及司法院的網站都載明清楚「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這次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在被問到類似問題時,都沒有提到超出黨派這一段。
    因此超明向詹院長提問是希望其完整回答,雖然詹院長很快回答出大法官的四項審理職權,卻沒先說出超越黨派的先決條件,因此超明才說出「你以為我不懂」,並非是「我聽不懂」。

    另外三民主義說成民有民治民享,超明要承認這個錯誤。
    對於網媒的報導引起一些批評,超明一直秉持有錯就改,要說清楚的就再說清楚的態度。也希望大家能實際去聽完質詢,了解超明所想提問的本意,畢竟大法官未來的釋憲結果攸關民眾權益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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