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產品中有1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高虹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關於陳時中部長今日下午記者會上,公開回應虹安上午記者會之質疑,評論如下: 陳時中部長在媒體上的所引用的法條條號為「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這個法條與虹安今早記者會中所推估之引用法源相同(註:依照本法執行之政府採購,條件為當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口頭質詢─ ▶6/5在富里、玉里間發生出軌,部長說一個星期內提出檢討報告,但是至今我們還沒有看到完整資訊,反而是臺鐵的網站上提了獎勵名單。本席認為獎勵一定要和檢討並行,沒有完整的檢討完全歸咎於天候狀況,讓人沒有辦法接受。 ▶部長甫上任時說要重新檢視臺鐵提出新的一千多億元以上購車計畫,預計新購1,30...

  • 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19: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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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陳時中部長今日下午記者會上,公開回應虹安上午記者會之質疑,評論如下:

    陳時中部長在媒體上的所引用的法條條號為「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這個法條與虹安今早記者會中所推估之引用法源相同(註:依照本法執行之政府採購,條件為當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然而,存在這樣的採購模式,跟行政機關可以任意選擇這個採購模式,中間還是有相當大的落差。

    照陳部長記者會上的說法是「國人有疫苗施打需求,導致必須建置疫苗預約平台」情事乃5月15日後才存在,意即若無諾富特與3加11決策放寬等防疫破口造成疫情爆發,衛福部根本沒打算要建置疫苗施打平台,才會有後面所稱的「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遇緊急危難,所以必須核准進行特別採購」之緊急情事。

    但,蘇院長早在2月26日就已於立院報告「完成2000萬劑的國際疫苗採購,Q2、Q3將陸續到貨、供國人施打」,當時行政院就已可預見大量疫苗將到貨,並啟動規劃供民眾預約施打之平台,而不應是空白數月、疫情爆發後,才「緊急」想到要建置平台,最後再用特別採購條款迴避正常採購程序。

    去年衛福部委託關貿執行eMask口罩預購系統,同樣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而當時疫情確實來的又快又急,全世界包括台灣都還在摸索防疫的各種辦法,想到就馬上去做,這樣的積極任事我們當然支持。但對於早已斥鉅資採購且必然需要推動的疫苗施打業務,且全球都已經如火如荼的打算以最快的速度取得疫苗、落實大量且普遍之接種,朝群體免疫、社區重啟、國際解封的方向推進,衛福部在今年六月底之前卻採取如此消極的態度面對疫苗預約接種機制規劃,對得起蘇院長誇口多時的「超前部署」口號嗎?

    ✏️ 政府採購法建立之目的,在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援引特別條款跳過正常採購程序,應為不得已之手段,須格外審慎斟酌其必要性。

    再者,即便今天陳部長用上這麼緊急、這麼特別的採購模式,也絕對並非可以完全脫離國家法制,仍須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2項所制訂之《特別採購招標處理辦法》執行辦理。而該辦法第5條規定,陳部長所稱的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的適用條件為「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所以陳部長今天的說法應該是指衛福部有做「確認」並且「核准」了特別採購之辦理,於是才有了我們已上線使用之疫苗預約施打平台。而虹安先前多次要求衛福部回應並提供的法源依據,不就是這麼一個文件嗎?為什麼衛福部到現在還遲遲不願回應提供?

    要知道,依照《特別採購招標處理辦法》,機關固然可以排除許多採購法的程序規定與文件公告,但是仍然需要有一個「核准辦理特別採購」的程序和文件,才能啟動特別採購的流程。而依照處理辦法的第6條,辦理這樣子的採購,應該要滿足三個原則: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二、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三、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虹安想要請教衛福部的就是,是否衛福部與關貿公司確實尚未「簽訂契約」以及「確定契約總價」?而即便是採購程序尚未完備,但衛福部與關貿公司的「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何在?已經確定了的「單價及工作範圍」又何在?不論採購程序與文件是否後補,這些都應該是平台開始執行並上線前就應該「已經」存在的文件。

    請問衛福部,這些文件現在身在何方?是否存在?若是已經存在,為什麼這些現成的文件,虹安國會辦公室從6月24日發函索取至今,衛福部不但不願提供,甚至連這些文件與程序是否存在,都「忙」到無法回覆說明呢?

    陳部長今天說明了法源,算是解答了這個已讀不回超過一個月的懸案第一個問題,後續尚有許多衛福部於法、於理、於情都有必要向國人講清楚說明白的資訊,到現在還講不清楚「花多少錢、做多少事」,導致平台建置倉促,程序與功能諸多欠備,還請使用人民納稅錢的政府,切莫迴避民意監督,盡速明確揭露。

  • 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1 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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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31 17: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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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地方齊心抗疫 打開疫苗採購黑箱 加速進口疫苗」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及第19條條文修正案」,朝野黨團同意提高預算上限至8400億元,適用時間延長1年至明年6月30日止。國民黨團今(31)下午召開記者會,面對疫情持續嚴峻,警戒持續維持三級狀態,百工百業哀鴻遍野,民眾基本生活亟待政府有效率紓困,在2100億元預算中,再追加2100億元中,國民黨團為民眾爭取了8項重要訴求,也提出三項重大附帶決議:離島全面普篩,將在一周內設置完成;也同意補助地方政府預算比例提升至10%;在下會期開始,立即成立疫苗調閱小組。

    此外,國民黨團針對疫苗採購黑箱重重,由書記長鄭麗文擔任召集人即刻成立「疫苗採購真相調查員會」,將結合黨籍立委、專家學者與律師,抽絲剝繭找出蔡政府疫苗採購黑箱,更呼籲國人踴躍提供疫苗採購相關資訊,國人有權知道政府到底如採購疫苗?又如何讓BNT疫苗破局?護航國產疫苗不為外人所知的黑箱。

    總召費鴻泰表示,經過一周之後,疫情持續嚴峻,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每日公布的確診人數都在3位數,死於病毒人數已經破百,國人每天都在問蔡政府:「疫苗在哪裡?」,民進黨政府必須即刻取的疫苗,而不是告訴國人,疫苗就是昨日簽約、8月才能施打的國產疫苗,國人還能夠再等3個月?蔡政府難道沒有看到每日驚悚的死亡數字嗎?蔡英文總統、陳時中部長難道都沒有感覺嗎?還在尸位素餐?費鴻泰呼籲蔡政府、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不再再檔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佛光山所屬國際佛光會等民間企業和慈善團體所捐贈、可以立馬救命的疫苗,請拿出人性光輝的一面,不要心繫股票,不要只考慮與財團間的利益,不要再擋民間疫苗捐贈。

    費鴻泰表示,本日是第3會期最後一天,休會期間國民黨團不會休息,持續監督政府疫苗採購,國民黨團即日起成立「疫苗採購真相調查委員會」由書記長鄭麗文擔任召集人,除了黨籍委員外,目前有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前立委陳宜民等人加入真相調查委員會,近期將會有更多專家學者與律師加入,也期盼社會各界提供疫苗採購相關資訊、事證,將政府與外國簽訂疫苗合約、價格、數量跟交貨時間,逐一抽絲剝繭。除此之外,費鴻泰指出,蔡政府動輒不願公布對外採購資訊甩鍋給中國大陸阻擋,但28日與國內高端、聯亞2家疫苗公司簽約,總不會再有中國大陸阻擋吧?採購經費預算都是來自人民的稅金,有義務必須公開所有採購合約、價格、數量、交貨時程,更重要的是2期解盲時間?3期計畫為何?

    書記長鄭麗文表示,國民黨團所爭取到的8項紓困條例延展後的實際訴求,包括了:1、免費施打群體免疫;2、醫護警消優先施打;3、廣設普篩及時滅毒;4、普發照顧津貼安心防疫;5、打開黑箱採購加速疫苗採購;6、爭取疫苗代工突破採購困境;7、普發志工醫護防疫獎勵津貼;8、擴大紓困範圍貸款還款延展。鄭麗文指出,另外在附帶決議中,國民黨團有鑑於過去的4200億元紓困預算中,往往在縣市政府所能獲得的預算杯水車薪,尤其在國民黨超過半數的執政縣市長,希望未來在紓困預算的分配使用中,能給各縣市政府預算支援,因此在這次紓困條例朝野協商中,國民黨團要求執政黨必須撥出紓困預算10%,讓地方政府有足夠的資源,強化防疫工作。

    鄭麗文表示,通過的附帶決議,其中一項為將全面在前往離外島之機場、港口設置快篩站,入境離島者全面篩檢,將病毒阻絕於外。另外,衛福部在疫苗採購過程中疑點重重、黑箱重重,要求衛福部必須揭露相關採購資訊,在下個會期在衛環委員會仍會成立「疫苗採購調閱小組」,調閱國內外採購疫苗相關合約,接受國會監督。此外,陳時中在28日赴立法院朝野協商備詢時表示,機師檢疫期限放寬至「3+11」天的會議,當天是由副指揮官陳宗彥主持,但遭媒體踢爆後,陳時中才改口表示,陳宗彥並未出席當天會議,公然對國會說謊,國民黨團要求在今日下班前衛福部提出書面說明。

    鄭麗文表示,爭議多時的BNT疫苗採購失敗,是造成現在疫情嚴峻最重要的轉折,現在又宣稱BNT沒有藥證、沒有緊急授權EUA),又遭到打臉衛福部早在官網、公文中公告緊急授權(EUA),為何又撤下官網、部長改口否認?難道是為了要炒作高端股票?護航國產疫苗?一個沒有完成三期試驗的國產疫苗,不單單是有沒有安全性,更重要的是有沒有防疫效力?WHO所有認證過的國際疫苗都完成三期試驗,請民進黨不要再說謊、帶風向、扭曲事實,護航沒有完成三期的國產疫苗。鄭麗文重申,只要完成三期的國產疫苗,國民團全力支持,豈可讓未完成三期試驗的疫苗讓國人當白老鼠?國民黨團將成立「疫苗採購真相委員會」,為全民找出真相!

    首席副書記長陳玉珍表示,現在國人殷切期盼的就是疫苗何時可以免費施打?全面實施普篩的建議,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在國民黨團、地方政府不斷地呼籲下,終於願意放寬讓各縣市政府廣設快篩站,但是,若要戰勝新冠病毒,仍是需要「終極武器」--疫苗。陳玉珍指出,事實上,從疫情爆發以來,從總統府、行政院到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採購政策搖擺不定,採購過程、數量、抵台時間處處黑箱,近期,更是蓄意刁難包括郭台銘、佛光山所屬國際佛光會等企業、慈善團體捐贈疫苗的程序,這是否就是蔡政府買不到的,大家也都別想買到?蔡政府做不到的,你們也別想做到的心態呢?國民黨團再次呼籲蔡英文總統,請以蒼生為念,不要人民都要溺水了,還要等妳決定要不要買救生圈好嗎?為以全民免費施打疫苗,才能讓生活恢復正常。

    副書記長李德維表示,國民黨團所堅持通過的附帶決議4200億元中,有10%必須分配給地方政府統籌使用,李德維指出,過去一年的紓困預算中,真正分配到地方政府的比率寥寥無幾,現在疫情持續嚴峻,地方政府需要足夠的經費因應防疫所需,國民黨團也聽到地方的聲音,因此堅持在紓困4.0預算中,必須分配給地方10%使用。除此之外,李德維也呼籲蔡政府,許多家長對於家中有小學生每人補助1萬元的資格限制,建議提高到高中以下全面發放。另外,明天6月1日即將實施夏日電價,在疫情嚴峻的當下,民眾支出相當吃緊,希望行政院、經濟部和台電,暫緩夏日電價實施時間,讓人民減輕負擔。李德維指出,過去,國內遇到無論是天災人禍,蔡政府受理民眾現金捐款總是樂觀其成,反倒是這次民間團體願意捐贈新冠疫苗,反而變得困難,呼籲蔡政府不要只會擁抱現金、百般刁難拒絕疫苗的兩套標準,讓國人早日打到疫苗才是正辦。

    藍委洪孟楷表示,度過嚴峻疫情的及時雨就是疫苗,截至今日為止,台灣因新冠病毒而死亡人數高達124位,至今仍看不到蔡英文總統口中所說的充足的疫苗可以給全民免費施打。洪孟楷指出,2009年當時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在2009年H1N1的流行,讓當時在野的蔡英文大聲呼籲馬政府,有沒有掌握狀況、防疫指揮體系是否充足;另外更要求政府應該放寬採購法的限制,加速購買國際藥品及疫苗,尤其不該等待國產疫苗,以防國產疫苗臨床實驗發生狀況。洪孟楷指出,當時的蔡主席要求排除採購法及障礙,向國際市場買疫苗,以防國光疫苗臨床實驗發生狀況!對比現在所作所為,蔡總統打臉2009的蔡主席;現在的蔡總統,遲遲擋住國外新冠疫苗抵台,是否正也是護航國產疫苗?請蔡總統、民進黨說清楚、講明白。洪孟楷正告綠營側翼、1450不要在這個疫情嚴峻時刻,又在帶風向指稱,6都中新北市、台中市政府將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撥給的疫苗施打速度過低,洪孟楷指出,正因為疫苗數目有限,施打必須造冊,倘若疫苗充裕,民眾施打只需健保卡即可,還需要花時間造冊嗎?六都施打速度不一,肇因於疫苗分配不足、數量不夠,綠營側翼、1450難道還沒清醒嗎?

  • 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6-08-16 17:48:58

    口頭質詢─
    ▶6/5在富里、玉里間發生出軌,部長說一個星期內提出檢討報告,但是至今我們還沒有看到完整資訊,反而是臺鐵的網站上提了獎勵名單。本席認為獎勵一定要和檢討並行,沒有完整的檢討完全歸咎於天候狀況,讓人沒有辦法接受。
    ▶部長甫上任時說要重新檢視臺鐵提出新的一千多億元以上購車計畫,預計新購1,300輛以上的新車,目前有無新的進展?東部一直迫切期待的加長的12節車廂的預定的時程?
    部長:支線的規格特別且急需,需做規格上、生產上確定的小量採購,因支線大部分沒有電氣化,但是到了主線又要進入電氣的使用範圍,所以它是燒油的,但是規格、性能就跟主線上大量採購的不太一樣,所以這部分的採購要多花一點時間來討論。大前天已經截止收件,其他的會按照歷次交委會決定規格、數量及廠商資格等方面進行嚴謹性的審查。
    鹿潔身副局長:60輛支線使用的環保柴聯車,有兩家投標,會針對這兩家的投標文件進行資格和技術方面的審查,按照政府採購法採用異質採購的審標方式進行,並沒有訂特定的期限;另600輛的城際列車目前正在進行規範的最後審核工作,我們也希望找一些外部的專家來幫忙提供一些意見。經過審慎地審視後,按照政府採購法的程序進行公告。
    ▶過去國內使用的車種很多,司機的訓練也不太一樣,當初進普悠瑪和太魯閣號列車時,需針對這兩個列車特殊性能再做特定司機的訓練,導致駕駛司機的流動率無法提升,有時在人力不足或連假期間需要加班或增加運能時,還有招考人數的限制。而最近參與臺鐵相關國家考試的人數減少,如果車種過多,也會衍生後續軟體及配套的問題。所以,應在這次整體採購需求的設計中,納入駕駛車輛以及他們彼此之間互換不同線上使用的狀況、互通的需求,讓我們的資產有更多元的使用方式。
    副局長:司機員採用證照制,按照不同的車型採用不同的證照。最近幾年一直朝車種簡化,車型單一化。另外運能的部分,路的部分有些長期的規劃,車的部分也希望按照能夠編掛的最大編組數,朝12輛一個列車的編組方向進行。
    ▶採購新列車的過程中,應善用舊有的車種和人力,同時考量臺鐵營運負債的狀況,思考舊車的翻新的可能性?甚至像古董車的翻新,一樣有其市場價值,翻新恢復它數十年、百年前的高檔列車的型態,可以帶來觀光價值。畢竟我們現有的人力熟悉的就是這些舊型態的車,這些車子本身的renovation和能否延長使用年限、相關經濟價值是否有做精算?未來採購計畫是否要全數用於新車的採購?或者一部分拿來作為舊車的翻新和延長使用年限?整體來講,經濟價值是否會更好?
    副局長:舊車改造大概有兩個方向,第一,目前客運上還在使用的兩個主力車輛,例如PP推拉式自強號和500型區間車,在未來六年行車改善計畫裡面已經有編預算做動力改造,因為動力改造之後有一些資本的投入,所以會計上會要求我們延長使用年限。按照成本來看,新車一定比較貴,舊車雖然做了動力改造可以延長使用年限,惟服務的品質還是會遜於新車,而且還是有年限的問題,當然,安全上都沒有問題。另外,目前淘汰下來的莒光號客車,如果車況、安全還是許可,臺鐵也準備撥出一部分車輛來打造主題式的客車車廂來發展鐵路觀光旅遊。改造的部分在已經核定的六年行車改善計畫裡面已有編列預算。未來改造計畫和採購計畫採同步進行,下個年度預算裡面會分開編列。
    ▶舊的蒸氣火車有特殊觀光價值,目前我們還是有一些蒸汽火車偶爾臺鐵會拿出來用,非常受民眾歡迎,甚至有遠自英國的旅行社也在詢問這些蒸汽火車什麼時候會上路、是不是可以租用讓國外鐵道迷來使用。整體如果有一些特殊的觀光旅遊,例如與鐵道迷專屬的旅遊行程結合,是否有計算過相關的價值?是不是可以把這些舊的蒸氣火車局部性的使用?我們怎麼從它的票價和營運常態化來提升整體周邊的效益,以及住宿和其他旅遊行程,是不是能夠有配套規劃? 請提供有關舊的蒸氣火車的復駛、相關的成本、現在的票務售票狀況、使用的計畫等書面資訊。
    部長:新車採購在規格和期程上面都要擴充能量和效益。關於舊車再利用部分,等於在創造臺鐵的特色,同時開發品牌,善用舊的司機、舊的車輛型態來喚起一些特定地點和地方觀光結合。最近松山臺北機廠跟文化部合作,過去隨著技術已經不再適用、維護的空間,透過妥善利用,除了在文化上面是資產之外,更彰顯臺鐵在服務上多元化的經營。
    ▶華航有一些增班的規劃,這些規劃都是在兩岸、歐洲、東北亞、紐澳等航線的增班直飛,但是現在新政府的新南向政策會特別針對印度及東南亞強化雙邊關係,這樣一個整體國家政策並沒有呈現在華航對未來航線的增加及開發上,這個落差到底要怎麼改善?也請交通部民航局及華航提供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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