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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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78的網紅Sunny 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7的網紅洪玉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0521台南市議會第一屆第三次定期大會市政總質詢(2/6) 蔡淑惠質詢--「質疑市府量身定做標單」 已在去年9月發包的二仁溪橋下沙洲電子廢棄物挖掘篩分清理作業工程,迄今仍無動靜,原應在4月24日決標,但市府秘書處卻與廠商不約而同在23日決標前夕提出異議,市議員蔡淑惠21日在市政總質詢質疑該...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23 13:50:21

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18 20: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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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車輛滑落之安全設備、操作挖土機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2年以下
    (損壞軌道或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1~7年
    (肇事後未為救護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義祥工業社移工華○好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受李義祥指示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張○○財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聯○大地公司派駐工地之監造主任李○福: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3年以下
    (實際施工進度僅約為88%,卻偽填施工進度為95.21%至98.36%)

    ▍施工協力廠商林○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 東○營造負責人黃X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借牌予李義祥、林○清投標工程)

    ▍ 東○營造公司:

    📍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同法第87條5項規定之罰金
    (負責人黃X和因執行職務犯同法第87條5項)

    ▍ 東○營造實質負責人黃X利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5年以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5年以下
    📍刑法第220條、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3年以下
    (將李義祥及其員工之勞健保掛於東○營造,並虛列上開人等108年之薪資所得,而逃漏稅捐12萬274元)

    從新聞稿的內容,可以看出太魯閣事件的發生不只是當天李義祥操作挖土機不慎如此而已,還有施工、監工單位均未落實設置道路安全防護設備,在今年1月間,就已經有2起混擬土預拌車駕駛行經該彎道熄火卡在邊坡的事件,卻都沒有進行改善。

    再更往前追溯,李義祥因為沒有甲等營造業執照,而向其他公司借用名義去投標,導致工程的水準未被確實篩選控管。

    其實#借牌 這件事,在台灣工程業界並非少見,未來如何確實避免這種#掛羊頭賣狗肉 的投標行為,我覺得會是本次事件之後台灣社會重要的課題。

    -
    #太魯閣 #太魯閣號 #火車 #法律 #法律系 #時事 #新聞 #408 #律師 #刑法 #檢察官 #sunny律師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12-27 18: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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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的憲法意涵
     ——釋字第733號解析/劉靜怡
    .依嗣後增訂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追繳押標金之合法性
     ——評臺灣最高行政法院105年3月決議及行政院工程會9000318號函釋/林家祺
    .BOT契約的法律性質
     ——臺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24號民事裁定評釋/謝哲勝
    .婚姻無效與不成立衍生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陳重陽
    .著作權間接侵權之適用
     ——論臺灣智財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馮震宇
    .上海一中院承認新加坡仲裁案(西門子訴黃金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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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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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顧需要性之評估
     ——從長期照顧服務法與長照實務談起/林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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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安全的最後防線--刑事制裁/張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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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理論與實務/邱錦添、李根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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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灣法學新課題(十二)/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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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6-26 1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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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行105.3決(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之授權是否明確?)
    【法律問題】
    甲廠商於民國 93 年 8 月間因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證件參與乙機關辦 理工程採購案之投標,觸犯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增訂之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之罪經刑事判決確定,乙機關乃於 103 年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之規定(經投標須知加以引用), 並援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1 月 1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下稱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對於「廠商或其人 員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 為之意旨,通知甲廠商繳回已發還之押標金(下稱原處分),是否適法?
    【決議文】(採肯定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1 月 1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下稱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就「廠商或其人員涉有犯政府 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 之授權,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係就涉犯該法第 87 條之罪為概括認定,而非就其規定之犯罪行為類型為個別認定。從而 ,解釋該條文所規定之行為類型如有增修時,增修之行為類型與既有之行 為類型之本質如無明顯之不同者,於增修之規定生效時,亦為該函經授權 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範圍,尚無違法律授權之明確性。 91 年 2 月 6 日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修正新增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行為類型,與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發布 時該條文規定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 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行為類型之本質 相類似。故廠商或其人員如於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修正後,涉犯新增之「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依首揭說明,並未逸出工程 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範圍。是本 件乙機關通知甲廠商繳回已發還之押標金,乃適法之處分。


    短評:
    這問題比較複雜,比較適合考在律師司法官的題目,涉及的議題是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問題,特別可以注意最後林文舟法官提出的意見。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在 洪玉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05-22 09:12:18

    20120521台南市議會第一屆第三次定期大會市政總質詢(2/6)
    蔡淑惠質詢--「質疑市府量身定做標單」

    已在去年9月發包的二仁溪橋下沙洲電子廢棄物挖掘篩分清理作業工程,迄今仍無動靜,原應在4月24日決標,但市府秘書處卻與廠商不約而同在23日決標前夕提出異議,市議員蔡淑惠21日在市政總質詢質疑該案市府為廠商量身定做,她要求市府審慎查核該顧問公司提出的招標明細,否則全案將移送檢調單位深入調查。

    蔡淑惠議員指出,市府去年9月即已甄選該工程的顧問標,市府也對外發文表示該工程將在100年底動工,但該工程卻一直沒動靜,此案原本應該在今年的4月24日決標,但廠商與市府秘書處卻在4月23日同時提出異議,理由是招標明細與採購法不符,讓人質疑的是,採購法早已在民國87年即已制訂,何以顧問公司卻引用舊條款,違反採購法規定,此方式也讓人對顧問公司的專業性不信任。

    蔡淑惠議員認為秘書處同一天提出異議,根本是配合演出,或許是業者原本想偷渡,不料卻被抓個正著,此案也凸顯縣市合併之後,各機關對於各工程自行發包,有的是門外漢,所以常常被顧問公司耍得團團轉,蔡淑惠議員還質疑,此案何以當初承辦人沒發覺到該案有問題呢?她還問水利局長李孟諺,何以該案臨時換人承辦呢?

    李孟諺局長表示,原承辦人為約僱人員,因工作量大才換人。但蔡淑惠議員認為該案瑕疵不大,現在卻出問題,讓人有『量身定做』之嫌,尤其在投標前夕才提出異議,也違反採購法第75條:『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提出』,亦即應再決標前7天提出才合法。

    因該案市府已重新上網,將在6月12日開標,蔡淑惠議員要求市府審慎查核投標廠商資格及顧問公司提到的異業共同投標及同業共同投標之差異及共同投標廠商的權利與義務,否則全案將移送檢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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