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政府採購法第49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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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政府採購法第49條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54的網紅吳佩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政局長知情嗎? 高雄市三民區公所花公帑大買額外防疫保險?! 國內壽險業針對這波肺炎疫情推出了新保單,最大賣點是「提高住院日額理賠」,據報載,短短一個多月,即賣出了一萬多張。有保經代高層表示,這種保單主要是鎖定民眾『買個心安』的心態,還不如多準備口罩與酒精!基於種種原因,買防疫保單反而像是一...

  • 政府採購法第49條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14 23: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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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長知情嗎?
    高雄市三民區公所花公帑大買額外防疫保險?!
      
    國內壽險業針對這波肺炎疫情推出了新保單,最大賣點是「提高住院日額理賠」,據報載,短短一個多月,即賣出了一萬多張。有保經代高層表示,這種保單主要是鎖定民眾『買個心安』的心態,還不如多準備口罩與酒精!基於種種原因,買防疫保單反而像是一種賭博的行為。
      
    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可能開全台灣公務機關之先,竟花了十多萬公帑,幫「防疫工作人員」投保「額外防疫保險」,趁疫情之危,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的方式直接找來壽險廠商承攬。
      
    比起醫護和機場第一線防疫工作者,區公所染疫的風險比他們高嗎?若真不慎因公染病,也有健保支付,拿人民的錢為自己投保,觀感不佳。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了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發布了新聞稿,內容提到,「對於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可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辦理』」,簡單來說,防疫期間,授權給公部門,若遇到緊急事件,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無需公告招標,以爭取時效。
      
    看一下決標內容,預估需求數量49(人),保費共12萬6280元,平均每人保費約2577元,若所有防疫人員都要買這類保險,算算這筆開銷,恐怕要花不少錢啊。
      
    再參照保險業專家提出的建議,試問,這筆預算,真的有花在刀口上嗎?
      
    ———————————————
    防疫保單該買嗎?專家:注意這變數,多準備口罩與酒精更實際!
    https://www.storm.mg/article/2514654
      
    摘要
    不過,現階段購買這樣的保單,真的是「俗又大碗」嗎?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系主任彭金隆指出,如今正值新冠肺炎疫情肆虐,這些防疫保單自然容易引起話題,但比較偏向錦上添花的「關懷保單」,現今肺炎已被列入法定傳染病,民眾因病住院治療的話,基本上都由政府負擔其醫藥費,防疫保單的住院日額看似理賠很多,但不容易派上用場。
      
    「這種保單主要是鎖定民眾『買個心安』的心態,讓現在很難成交的業務員有個話題,能拉近與客戶之間的距離,但買這種保單的話,還不如多準備口罩與酒精!」一位不願具名的保經代高層表示,現行的醫療險中,1998年後投保的都有針對法定傳染病理賠,即使是在這之前投保的舊款醫療險,為了因應這次疫情,金管會也已經指示業者從優辦理,現在幾乎都將新冠肺炎納入保障了。
      
    再者,這些防疫保單還有個問題:多數都是一年期,沒有續保機制。也就是說,一年的期限一過,這些保單提供的保障就重新「歸零」。而且,現在沒有人能預料,一年過後,新冠肺炎是否還會被列為法定傳染病,或是成為一般的流感?若為後者,那這些保單原先提供的保障,可能會產生變數。基於這種種原因,買防疫保單反而像是一種賭博的行為。

  • 政府採購法第49條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09 17: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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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市政】工務處 結案感謝狀(1176)

    根據市民反應,武漢疫情影響經濟層面擴大,建議公共建設投資標案,應奬勵設籍嘉義市繳稅的公司,除了振興經濟外,還可增加市府財稅收入。

    感謝工務處郭處長、單科長,立即回應,受限於中央法規,無法明文在投標價格上面,增加其他縣市廠商參與投標的成本。

    但如果是以公開評選的方式的話,在地的公司來參與投標,因為服務距離近,本來就會獲得委員的青睞而獲得較高的分數。

    最後,還是要以「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整體表現來綜合考量,選出最優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37條,明訂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工程會亦已多次函釋不得以地域來限制廠商之投標資格或不合理之待遇。

    因此,目前市府辦理採購,係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平合理的原則,在招標條件中,對於本市廠商與外縣市廠商之投標,並無差別待遇。

    相關的採購法法條如下: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第三十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第三十七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但會盡量把奬勵在嘉義市設籍繳稅的公司。

    除了感謝市民朋友的建議,也謝謝工務處全體同仁的努力,將人民的小事,當作政府的大事,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一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 政府採購法第49條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3-30 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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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社福政府採購的問題。之前我質詢社會福利業務補助案,有關研習、研討會、演講的核銷方式,場地租借的科目能否改為視訊設備的採購或租用。

    Q1:請問衛福部有無和主計單位討論?
    補助的問題只要沒有花用,頂多就是退回。但我今天要提醒的是社會福利服務的政府採購案。
    社福採購合約中,通常有履約延遲或服務未達標的”懲罰性違約金”。例如:廠商需要在合約期間辦理幾場活動,每次需要有多少人參加?或者委辦機構在半年內須服務幾位個案,然後一年要增加幾位?
    有些違約金按服務未達成比例或違約日數,從應付價金扣減。這次武漢肺炎,導致活動停擺,個案也不想外出接受服務,確實屬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Q2:請問衛福部有無因應措施,包括成立”採購工作及審議小組”提供疑義及爭議處理的諮詢,並訂出指導原則,讓部裡各司、署和各地方政府可以因應,透過修約、延長履約期限,來免除違約金的問題?

    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三月六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提醒各機關因應武漢肺炎未能依契約履行者的處理方式。

    我認為,衛福部應盡速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審議小組,將各種標案分門別類,訂出修約方向原則。避免受委辦者的違約金問題。第一季的業務已經到了查驗的時期,衛福部一定要盡快處理。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3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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