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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政府函文英文產品中有4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96: 有人主張中華民國1949年底滅國了,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A96: 主張1949中華民國滅國?是指流亡滅國然後又建國,建了不知道什麼的東西? 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喔!國際法規定國與國之間戰爭的結束是要簽訂「和平條約」,...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前情提要【原能會繼續包庇核工幫】 ➡️去年5月,我揭發原能會耗費數千萬元,委託清華大學的三份核安研究報告,內容大量抄襲。當時我要求原能會追究到底,並對於侵害政府取得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提起告訴。 ➡️過程中,原能會不斷包庇拖延。在3/14質詢時,原能會給的藉口是「經濟部智財局認定研究報告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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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函文英文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4-23 11:46:41⛔前情提要【原能會繼續包庇核工幫】
➡️去年5月,我揭發原能會耗費數千萬元,委託清華大學的三份核安研究報告,內容大量抄襲。當時我要求原能會追究到底,並對於侵害政府取得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提起告訴。
➡️過程中,原能會不斷包庇拖延。在3/14質詢時,原能會給的藉口是「經濟部智財局認定研究報告是公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
⛔今天質詢重點
➡️我事後檢視相關函文,經濟部智財局根本沒說「研究報告是公文」。謊言被戳破的原能會,今天改口跳針。
➡️由於侵害著作權是告訴乃論罪,我數度提醒原能會告訴期只有6個月,但原能會不斷拖延。我詢問:「告訴期被拖過了,誰該負責」。今天,原能會說「告訴期間」還沒過,我詢問「那何時要提告訴?」原能會主委不敢答覆。
我不會因此放棄,浪擲納稅人數千萬拿去亂搞,必須有人負責。原能會醜陋的包庇,責任一定要追究到底。
附註:
2019-4-22 請問蔡英文總統:您也震怒嗎?
https://reurl.cc/Z27j3
2019-3-1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寧願踐踏原則、也要包庇犯罪的原能會
https://reurl.cc/9WovY
2018-10-1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核安研究報告互相抄襲 原能會繼續擺爛
https://reurl.cc/Dxnjj
2018-5-10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原能會浪費數千萬還包庇
https://reurl.cc/ppnrQ
2018-5-4 行政院長能源政策專案報告
https://goo.gl/ZgZy7q
政府函文英文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96: 有人主張中華民國1949年底滅國了,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A96:
主張1949中華民國滅國?是指流亡滅國然後又建國,建了不知道什麼的東西?
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喔!國際法規定國與國之間戰爭的結束是要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投降後停戰了,進入戰勝盟軍的盟佔時期,最終在《舊金山和約》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決議處理戰後責任歸屬。台澎領土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就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若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國家可與日本簽訂子約,其條件不能優於母約(舊金山和約)。
那這裡就有個問題了,如果1949年的中華民國是另一個國家,不是中國,這代表這個國家從來沒有對日宣戰,也沒跟日本打過仗,那是要簽什麼鬼和約?
沒有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那是要簽什麼《中日和約》?日本跟什麼國簽條約?
不要跟我說日本跟台灣國簽約喔,去把原文中日和約仔細看,基本英文能力不用太好,也看得懂。
如果跟日本簽《中日和約》的那個東西不是中國,而且還是1949之後才出現的國家,那1941年以前中國跟日本簽的條約關它屁事?幹嘛在《中日和約》第4條扯到這些?
最後,中華民國是中國流亡政權,1912年建立政權不是建國👉🏻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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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補充一下《中日和約》⚠️文長可略
中日和約(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Peace_between_Japan_and_the_Republic_of_China)
先從《舊金山和約》開始談起,第 26 條:”......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意即: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因此,沒簽署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中華民國政權),與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此約於 1952年8月5日生效。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沒把「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換句話說,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中華民國政權)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
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以下舉例大家比較有疑慮的部分:
《中日和約》第4條:”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有人主張因為第4條之前簽約的馬關條約就失效,正確應該來說是停止這個條約的狀態。但領土主權不會透過,你停止了這個狀態以後就會達到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國際法不存在割讓條約終止後,自動回復給原本領土主權國的狀態,因為割讓條約是已經完成的事情,條約只剩下法律的形式而已。更何況大清帝國對台澎領土主權的掌控實際上只有西半部而已。
領土主權移轉必須簽訂另一個條約;馬關條約失效回歸到原本的狀態,這是不對的,舉個例子:「A國 跟 B 國打仗,A 國輸,A 國把甲地割讓給 B國;B 國跟 C 國打仗,B 國輸,B 國把甲地再割讓給 C國;後來A 國又跟 B 國打仗,這次A國反敗為勝打贏了。雙方將之前割讓甲地給 B 國的條約廢除。如果廢除割讓領土主權的條約會讓領土主權回歸原位,那甲地領土主權會回歸 A 國嗎?但明明領土在 C 國手上,是要如何回到 A國呢?難道 A 國、B 國或聯合AB國要再去跟 C 國打一場,而且還要打贏才能把甲地搶回來?這樣戰爭永遠打不完了。
所以,依照法律的安定性原則,廢除條約讓領土主權回歸是不可能的。」
《中日和約》第10條:”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意即:「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即「應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對日本而言台澎人本來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日本在《中日和約》第10條寫台澎人被視為(shall be deemed to)中華民國國籍,特別寫出來是因為原本領土主權擁有的國家,土地上人民也會是國民,但因為中華民國沒有台澎主權,因此特地寫出來。
另外,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在 1952 年作成的〈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 https://www.facebook.com/794597360633322/posts/1405108306248888/?d=n中,也明白承認中日和約無法解決臺澎主權未定問題:「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由此可知,即使是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也知道台澎主權歸屬問題根本無法依《中日和約》來處理。
戰敗國日本針對「日華和約第四條之約定是否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之問題,於1964年2月29日在「第046回国会予算委員会第17号」,由「日本條約局局長-中川融」表示:「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雖然有岡田先生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日華間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約,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內閣總理-池田勇人」也表示: 「我們說得很清楚。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華和平條約。即使是依據日華和平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即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具有對台主權』的想法簽條約,這點條約局局長也多次提到。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運用日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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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提《中日和約》在1972年9月29日日本轉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時,這張和約就法律上已實質停止了唷!因為簽訂《中日和約》時有寫上適用對象範圍就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所以對日本來說台灣人也不用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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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法普:🔗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osts/3749287158497646
在進行法律效力的解釋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基本解釋原則叫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也就是說,假設今天有好幾個項目可以寫在法律文件裡,但只有其中部分被提及,此時表示對建立這份法律文件的當事者來說,他們決定排除掉那些沒寫進去的項目。
如果仔細觀察《開羅宣言》、說要實施《開羅宣言》的《波茨坦宣言》,以及《舊金山和約》的內容的話,會發現在《開羅宣言》裡提到的讓朝鮮獨立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但在《開羅宣言》裡提到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卻「沒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那麼,在運用前述的「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釋基本原則之後,就可以知道,《舊金山和約》全體當事國雖然有在讓朝鮮獨立上達成共識,但對讓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並沒有達成共識。要不然為何不像「朝鮮獨立」那樣明白寫出來?
由此可知,《舊金山和約》絕非單純為《波茨坦宣言》的內容背書,如同橡皮圖章的存在。事實上,從美國在 1950年12月27日出具的外交函文可知,美國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等戰時宣言應該要受到考量更完全的和平條約的拘束,而不是顛倒過來,讓只有少數國家參與的戰時意向聲明凌駕於各參戰國皆能參與、表示意見的和平條約。
US Aide-mémoire 1950.12.27: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1943 stated the purpose to restore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at Declaration, like other wartime declarations such as those of Yalta and Potsdam, was in the opin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ubject to any final peace settlement where all relevant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United States cannot accept the view, apparently put forward by the Soviet government, that the views of other Allies not represented at Cairo must be wholly ignored."
意即:「1943 年的開羅宣言提到將「滿洲地區、福爾摩莎及澎湖還給中華民國」。依據美國政府的看法,該份宣言,就和雅爾達及波茲坦等戰時宣言一樣,必須受到將所有相關因素皆納入考量後作成的任何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
(🔗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
也可見1954年12月1日關於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對台澎主權歸屬的處理方式,以及台澎與金馬法律地位的差異,美國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嚴】格按法律來說,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的主權從未確定過。這是因為對日和約僅涉及讓日本放棄對這些島嶼的權利與(主權)權源。但對日和約並未決定其未來的(主權)權源,這在中華民國與日本訂定的和約中也沒有決定。因此,這些島嶼(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的法律地位和始終是中國領土的離岸島嶼(金門與馬祖)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Remarks at News Conference on the Purpose of Treaty with R.O.C. (Dec. 1, 1954), in DEP'T ST. BULL., Dec. 1954, at 896.
“[T]echnica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s never been settled. That is because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erely involves a renunciation by Japan of its right and title to these islands. But the future title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nor is it determined by the peace treaty which was concluded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Therefore,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se islan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 offshore islands [Quemoy and Matsu] which have always been Chinese territory.” 意即:「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都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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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台澎人做著夢中夢中夢: https://reurl.cc/8yqAdj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reurl.cc/ZQynqW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政府函文英文 在 阿尚趴趴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又是辛苦的一天,
工作效率整個跳樓大拍賣了。
應該很多女生跟我有相同的困擾,
固定有那麼幾天人很不舒服,
而我的狀況剛好很明顯,
可能平常滿臉活蹦亂跳,
時間到了就一副要死不活。
今天有個小孟妹妹到我辦公室來,
跟我說她看我每次這樣不舒服,她都很難過,
然後...然後...她眼睛就濕了...她就要哭了.....
我只好趕快安慰她,真是抱歉啊 😅
最近對孟政府也是很無語。
我每天要跟公司回報這裡疫情人數,
有好幾次,
我發現excel表格明明公式正確、當天人數正確,
但累計總數卻有問題,
原因是政府公布的數據還會回過頭修改(例如某天累計確診人數比前一天少1395人,或是今天政府默默把27個治癒人數又加在昨天的數據裡)。
身為一個數學很差的人,
要去從舊資料抓出問題,
是多麼困難的事你們知道嗎?
這實在太浪費我的時間了!
然後今天更火大。
我們很久以前就知道1/27是吉大港市政府選舉,
按照往例投票日會放假,
可是遲遲沒有接到政府通知。
我只好提早請各部門,
重要事情盡量避開這一天,
因為不確定會不會放假。
前幾天,我家小孟一直打電話去政府辦公室,
想確定這天到底要不要上班,
政府辦公室回覆還沒決定。
直到今天,1/25早上,
收到加工出口區公文,
除了設定為投開票所的場地,
該場地員工放假之外,
所有人正常上班,
這天沒有選舉假。
上班沒關係,
因為我們只是想提早安排工作而已。
殊不知,中午看到吉大港市的公文,
1/27 00:00~1/28 00:00,
禁止所有交通工具營運。
(CNG、三輪車、摩托車、汽車、公車、大貨車、小貨車、計程車、大TomTom、小Tomtom、各類船舶)
看到就傻了,
如果沒有交通工具,
那麼員工能怎麼來上班呢?
我家小孟又趕快打給政府辦公室,
問他們知不知道沒有交通工具這件事情,
然後有沒有進一步指示?
政府機關說沒有。
詢問附近其他公司,
其他公司會用1/27選舉日跟1/29週五例休互換。
這也是個方法,
但是敝公司對合法合規要求特別高,
這樣不符合我們工時控管的原則,
我只好趕著打電話諮詢總公司,
下午讓孟幹們開會討論,
統計如果1/27上班又沒有交通工具,
有多少人會受影響。
若要換假,要取得公司、政府、客戶、多數員工認同。
今天就在整個無力跟忙東忙西的狀態下度過,
員工下班後我繼續在抓政府疫情數據的問題,
想著要交出正確的表格,
同時,下班後半小時,
小朋友們才接到政府加工區更新的函文,
1/27改為選舉假。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想當年我在當老師的時候,
完全不會說粗話,
現在每天不是K就是F,TMD跟WTF,
真是大大拓展了我的英文字彙量啊!
BTW,改成選舉假這件事情,明天也還得再求證。
因為也會有人仿造政府函文呢!
政府函文英文 在 張峻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民黨宣示「反萊豬、拚公投、護食安」活動,各縣市同步啟動「瘦肉精零檢出」
記者何國豐/報導
中國國民黨花蓮縣議會黨團廿八日與各縣市議會黨團同步召開「反萊豬、拚公投、護食安」記者會(見圖),共同宣示捍衛國人食安、守護下一代健康的決心。面對民進黨政府不溝通即片面宣布萊豬進口政策、挾國會多數暴力及黨紀壓力強行通過萊豬進口議案的鴨霸作為,國民黨絕對不會停下反萊豬、護食安的腳步,花蓮縣議會黨團和縣府配合提出開放進口萊豬後的把關措施:進口萊豬或萊牛、花蓮「瘦肉精零檢出」,並全力配合中央黨部推動「護食安」公投二階段連署,共同舉辦全面性的誓師與系列活動,務必讓公投成案,讓反萊豬的民意能具體展現,讓民進黨聽到人民的怒吼!
花蓮縣長徐榛蔚、黨團書記長謝國榮、議長張峻助理張宸瑋、縣議員、養豬協會、飯店餐飲業等人出席「反萊豬、拚公投、護食安」記者會,質疑蔡總統說不清楚開放萊豬進口對我們國家有什麼好處?僅冠上「走向世界的關鍵決定」、「克服困難貿易問題」等藉口,就要讓國人吃下有害健康的萊豬。國民黨認為,任何的國家利益都不比上人民健康,國人的食安更不應該是利益交換的籌碼。
主委張峻強調,立法院上週透過多數暴力輾壓近七成反對萊豬進口的民意,強行通過九項行政命令,就是奉行黨意,棄守下一代的健康,但若未來想透過不作為等行徑為地方政府設下重重關卡,就是蓄意將進口萊豬爛攤甩給地方政府,此舉不僅是拒絕面對民意,更是蓄意對人民健康造成傷害。
蔡政府未經溝通、強行進口萊豬,又不准各縣市政府規劃守護人民、學童健康的因應措施,國民黨批評,蔡政府為萊豬護航不遺餘力,一紙行政函文就要求各縣市政府修正「瘦肉精零檢出」的自治法規,蔡政府漠視地方自治權,傷害了中央、地方均權的民主價值,也破壞了守護國人健康的重要關卡。各縣市議會黨團宣示,「中央政府放水,地方政府嚴守」,議會黨團一定會要求縣市政府在地方自治條例的規範原則下,提出守護人民食安的可做為之處,補強萊豬進口後的把關機制,建構保障國人以及下一代健康的最後一道防線。
面對執意逼人民吞下萊豬的蔡英文政府,民意一定會出現強力反撲,國民黨將與守護食安的國人站在一起,為民意搭建表達拒絕萊豬的最堅實橋樑。花蓮縣議會黨團將與國民黨中央黨部同步,全力推動「護食安」公投二階連署作業,全台遍地開花,並將擇期公布二階連署啟動時間與地點,希望民眾踴躍參與,務必讓公投成案,讓人民能於明年八月廿八日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表達守護食安與下一代健康的堅定立場,「人民自己做主,才是真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