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收養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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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收養要件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賴芳玉(生活與法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張姓男子花錢與魏姓「代理孕母」發生性關係並生下一女,他主張魏女擅自出養孩子給梁姓夫妻,提告請求撤銷收養、爭取小孩監護權。一審判決收養無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改判張姓男子敗訴,女童不用與相處五年的養父母分離。 本案逆轉的關鍵在於,一審認為出養小孩沒獲得生父同意,收養無效;但二審法官認為,子女出...

  • 收養要件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4-11-12 08: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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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新聞學法律>
    "張姓男子花錢與魏姓「代理孕母」發生性關係並生下一女,他主張魏女擅自出養孩子給梁姓夫妻,提告請求撤銷收養、爭取小孩監護權。一審判決收養無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改判張姓男子敗訴,女童不用與相處五年的養父母分離。
    本案逆轉的關鍵在於,一審認為出養小孩沒獲得生父同意,收養無效;但二審法官認為,子女出養時應得其父母同意的規定,是指「法律上」的父母,而不是「血緣上」的父母,張姓男子沒認領女童,不是女童法律上的父親,孩子出養合法。"

    <法律筆記>
    1.子女出養應得父母同意
    2.所謂父母同意,係指法律上父母,而非血緣上父母
    3.縱使離婚後監護權由一方擔任,仍應經父母雙方同意
    4.但: (2個例外規定)
    民法1076之1: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案例分析>(以下適合有興趣研讀家事法律者讀者參考:)

    1.父親是否同意收養?母親單方出養是否合於要件?

    報載案例,法院並未審酌是否符合民法第1076之1的例外規定(經閱讀該案判決書內容),而係直接審酌"是否經父母同意"之收養要件,原審(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1親字30 號判決)認為生父已經在收養前認領,高院則似乎認為尚未經認領,故由母親單方出養為合法

    2.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1親字30號判決:(關於胎兒認領之法律見解)

    (1)本件生父為加拿大籍。
    (2)按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適用99年5 月26日修正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條第1 項。
    (3)前開規定係採取認領者與被認領者雙方本國法分別適用說,只要任一方之本國法禁止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則此一認領即無法成立
    (4)魁北克省民法第525 條規定:「子女於男女婚姻或同居期間所生,或於婚姻或同居關係結束之300 天內所生,則女方之異性配偶或同居人將被視為該子女父親。倘該子女係在法院判決夫妻分居300天之後出生,則有關父親身分之推定將被駁回,除非男女雙方於子女出生前自願恢復同居。子女雖係於男女婚姻或同居關係結束後300 天以內出生,惟若女方嗣另與他人結婚結婚或同居,則有關父親身分之推定亦將被駁回。」;同法第526條規定:「倘父母親之身分無法依前(第525條)決定,則亦得由當事人自願承認方式為之。」;第517 條規定:「父母親之身分得由當事人以宣告方式獲得承認。」
    (5)我國民法,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謂撫育不限於教養,苟客觀上有撫育之事實者即可,亦不問生父曾否與 生母同居,只須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之子女之意思,而予撫育之事實,即得視為認領;又關於胎兒認領,為保護胎兒利益,且參酌民法第7 條規定,應予承認,但其效力於出生時
    ,始發生。
    (6)原告於被告懷孕期間給付000元、提供金錢承租房屋供被告己○○居住,含租金、押金及水電費用等情...足見原告對於被告丁○○自始即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與撫育之事實,即得視為認領,亦即被告丁○○出生時,即已經原告認領,視為婚生子女。

    3 二審法院顯然未如第一審法院認定胎兒認領之事實,理由為何,尚待查閱高院判決書方得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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