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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收購定義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937的網紅法律救生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同公司逕行刪除市場派表決權,可行嗎?】 📌新聞報導大同於109年6月30日股東會改選董事時,剝奪多數市場派大股東表決權達52%: ✏️鄭文逸等疑似中資部分: 大同公司認為鄭文逸向任國龍借錢,並用其所屬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名義買進大同股票,進而認債權人任國龍係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實質受益...
同時也有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完全唔明! 剛曝光 - 第2621成交(註冊),成交4000萬,感覺1分位?(如非收購)。佐敦官涌街20號地舖,樓齡64年,建築約900呎。成交4000萬。門闊約11呎,內闊約14呎,深約60呎。感覺市值只是約2300萬。條街超級靜! 原業主於2017年2月以5330萬買入。 簽約日期大約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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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定義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6-21 14:42:02
【@marketfocus.hk 】【蘋果App Store】屢被狠批「食水太深」 無阻吸金5萬億疫市漲24% . 近年備受批評「食水太深」的蘋果公司(AAPL),最新引述一份由其資助進行的研究報告指出,蘋果應用程式商店(App Store)去年促成6430億美元,折合超過50150億港元的交易收...
收購定義 在 腦洞大開|商業時事X 議題分析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2 18:58:03
【05/03-05/09 腦洞一週商業大事】#腦洞商業時事 #5月⠀ ❶ 蓋茲夫婦宣布離婚⠀ ⠀ ▍人家家務事乾我什麼事?⠀ ⠀ 5/3日,比爾蓋茲透(Bill Gates)過網站宣布和妻子梅琳達(Melinda French)離婚,消息一出,對於正好最近在閱讀蓋茲《如何避免氣候災難》的腦編來說,...
收購定義 在 George Lin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08:40:50
成熟的定義 今天你做的每一件事 是為了將來而努力 完成你的家業夢想 成熟的人 他不容易被別人左右 成熟的人 他擁有隨機應變的能力 成熟的人 不容易被情緒控制 高EQ控制情緒 好的情商 會讓你成為有價值的人 好的伴侶 會讓你事業有成如魚得水 #小林日常 #旅遊日記 #專營總代理進口車 #買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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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定義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6-22 23:16:57完全唔明! 剛曝光 - 第2621成交(註冊),成交4000萬,感覺1分位?(如非收購)。佐敦官涌街20號地舖,樓齡64年,建築約900呎。成交4000萬。門闊約11呎,內闊約14呎,深約60呎。感覺市值只是約2300萬。條街超級靜!
原業主於2017年2月以5330萬買入。
簽約日期大約是2021年5月20日。
成交比較:
官涌街12號地舖連入則閣,2017年8月,成交2780萬,Gym
官涌街10號地舖,2017年8月,成交2770萬, Cafe
官涌街8號地舖,2019年1月,成交3500萬, Cafe 用品
官涌街44B地舖(向寶靈街),2021年5月,成交1768萬,菜檔
Note: 評分基準,5分市值,10分超平,一分騙案(超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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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定義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6-17 12:11:17今日新聞: 第2602-4成交(註冊): 成交3000/2700/2700萬。長沙灣青山道441號地下舖位,面積約1,200方呎,以約3,000萬元賣出,呎價約2.5萬元。據了解,該舖由食肆租用,月租約4.5萬元,租金回報率僅約1.8厘。另外兩個舖位為同街437與439號地下,成交價同約2,700萬元,租金回報分別約兩厘與1.5厘。
發展商收購才有這口價,市值約二千萬一間。
新聞報導: 工商舖市況 長沙灣連沽3舖呎價兩萬
二線民生區域繼續錄得街舖成交。長沙灣青山道連錄3宗舖位買賣個案,成交價合共約8,400萬元,平均成交呎價逾兩萬元。
青山道441號地下舖位,面積約1,200方呎,以約3,000萬元賣出,呎價約2.5萬元。據了解,該舖由食肆租用,月租約4.5萬元,租金回報率僅約1.8厘。另外兩個舖位為同街437與439號地下,成交價同約2,700萬元,租金回報分別約兩厘與1.5厘。
簽約日期大約是2021年6月頭。
Note: 評分基準,5分市值,10分超平,一分騙案(超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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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滙商舖基金2016年成立以來,已成功買入54間街舖,賣出33間。長遠目標向買入1000間賺錢的街舖邁進?。李根興 (盛滙商舖基金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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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興 Edwin (盛滙商舖基金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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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定義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5-11 08:53:19最新成交: 第2497成交(上市公司公告),成交3650萬, 唔俾十分唔俾面?。北角英皇道460至470號及書局街12至18號樂嘉中心地下2b舖,舖面向書局街,建築面積約900呎,租金九萬元至2022年7月31日,全不包,生約兩年 至2024年7月31日,租金為九萬九千元,現回報2.96%。原叫價4000萬,成交3650萬。 門闊約14呎, 深約50呎。 原業主是富邦銀行,1997年4月用1720萬買入。
美聯工商舖公布:
收購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買方(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賣方及代理已訂立協議,據此,買方同意收購及賣方同意出售銷售股份及銷售貸款,代價為港幣36,500,000元。於完成收購後,目標公司將成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有關收購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5%但低於25%,故收購構成本公司須予披露的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申報及公告規定。將予收購的資產根據協議,買方同意收購及賣方同意出售銷售股份及銷售貸款。目標公司的主要資產為位於香港英皇道460-470號及書局街12-18號樂嘉中心地下2B店舖的物業的全部權益,其建築面積約900平方呎。該物業現時根據一份租賃協議出租予獨立第三方,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月租為港幣90,000元(不包括管理費、空調費、政府地租及差餉),該租客可選擇進一步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月租為港幣99,000元(不包括管理費、空調費、政府地租及差餉)。預期物業將於完成收購後繼續出租以賺取租金收入。
收購代價
收購代價為港幣36,500,000元,將動用本集團內部資源以現金分期結算如下:(i)於簽署協議時支付港幣1,825,000元;(ii)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或之前支付港幣1,825,000元;及(iii)於完成收購時(將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或之前)支付餘額港幣32,850,000元。
代價乃由買方與賣方公平磋商後協定,並計及(其中包括)(i)現時市況;(ii)目標公司資產淨值;(iii)物業的估計市值;及(iv)目標公司業務活動的前景。
簽約日期大約是2021年5月10日。
Note: 評分基準,5分市值,10分超平,一分騙案(超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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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滙商舖基金,每季對外集資港幣約六千萬(上限)。只限持有港幣800萬以上流動資產(非物業)人士參與,投資300萬起。 了解詳情,可致電 (852) 283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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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定義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同公司逕行刪除市場派表決權,可行嗎?】
📌新聞報導大同於109年6月30日股東會改選董事時,剝奪多數市場派大股東表決權達52%:
✏️鄭文逸等疑似中資部分:
大同公司認為鄭文逸向任國龍借錢,並用其所屬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名義買進大同股票,進而認債權人任國龍係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實質受益人,故屬違法中資,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另8個外資帳戶係任國龍出清大同公司股票時「突增持股、相對成交、保管機構、股東會投票取向一致」等共同點,認為任國龍再次透過上述外資帳戶再次違法投資大同股票,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
✏️王光祥等未盡企業併購法之申報義務部分:
大同公司以王光祥及旗下三雅、競殿及羅得三家投資公司持股超過10%,加上可疑有與鄭文逸等人共同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之行為,未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申報併購,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
📌大同恣意剝奪多數市場派股東表決權是否合理?
✏️是否中資部分:
1.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93條之1規定,陸資在台投資須由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可停止股東行使權利。而所謂「陸資」,依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4條規定,包含直接或間接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累積達10%之股份;提供台灣公司一年期以上之貸款;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以及陸資透過持有第三地區公司30%股份或實質控制權進而投資台灣公司。
2. 本案,有關鄭文逸以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名義買進大同股票,若任國龍實質上為欣同公司或新大同公司之實質受益人,例如鄭文逸或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將大同公司股票設質與任國龍,則應為違法中資無誤;然若鄭文逸單純為了取得董事席次而向任國龍借錢買進大同股票,是否亦為違法中資,即有可疑。在我國現行法以及主管機關並未針對此種態樣做認定,且若據以認定為違法中資,在大陸自然人、法人或團體未實質受益而僅屬債權人之情形下,以此為由剝奪股東表決權,對於股東而言實屬不公,亦屬不法。
✏️大股東申報義務部分:
1.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10%以上股份之大股東具有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且若以併購為目的持有10%以上股份卻未申報,依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15項超過10%部分無表決權。
2. 而所謂「併購」包含公司之合併、收購與分割,然有關「收購」之一詞,企業併購法第4條僅以公司依法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做定義,但就收購比例卻未明確規範,恐產生第三人購買他公司1股是否即為收購之疑慮。然綜觀企業併購法之體系,依照該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取得他公司10%以上之股分須申報,10%恐是收購一家公司之最低可能性,故是否將收購定義加上最低比例較不會混淆大眾對於收購之定義。
3. 而本案爭執點在於王光祥及旗下三雅、競殿、羅得三家投資公司與台商鄭文逸,若係以10%以上做為收購標準,雖上述股東持股已達10%,然王光祥是否有以其所屬之公司(例如三圓建設)、或其所控制之三雅、競殿及羅得三家投資公司與鄭文逸共同以併購為目的收購大同公司,若單純僅以上述市場派股東「想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或者「取得一席董事席次」就認定有「以併購為目的」而為收購,判斷恐過於草率,應綜合取得因素做判斷,非可一概而論。例如,上述大股東是否在近幾年即有有併購前之初步協商等相關證據,又若非以併購為目的持有10%股分卻未申報,至多僅違反證券交易法而有行政罰鍰,並無法剝奪上述股東之表決權。
✏️是否陸資、是否違反企併法未申報,悉應依主管機關決斷此外,大股東是否有確實申報、是否以併購為目的、是否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屬違法陸資進而喪失表決權,均應由主管機關作認定。至少,公司可於股東會召開前函詢主管機關金管會、經濟部促其為認定,而非球員兼裁判,逕行認定排除他人表決權,徒增疑義。本案大同公司業已提出認確認三投資公司表決權不存在訴訟,足其有此疑慮,方提起確認之訴,何以其捨棄假處分不為,僅提起訴訟?
✏️再者,在三雅、競殿及羅得、鄭文逸及其所屬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8個外國投資帳戶等股東,在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確定判決之前,除非大同公司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經法院裁判准許前,禁止三雅等三家投資公司、疑似違法中資之股東行使股東權,否則恣意剝奪股東之表決權,係屬違法。
📌當日股東會並無合併相關議案,大同公司不得援引企併法之規定排除市場派之表決權
企併法之規定,係適用在企併法第4條僅以公司依法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之情形,並非概指全部表決之情形。亦即若股東會、董事會議案有合併相關議題時,參與表決之股東若先前有未依企併法第第27條第14、15項申報時,為免對公司造成突襲,則其超過10%之表決權無效,惟以本案大同公司股東會,並無合併相關議題,僅係選舉董事議案,與合併無關,大同公司派如何能主張依企併法第27條第14、15項之規定,排除市場派之表決權?此舉無異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論理錯亂。
📌企併法第27條第14、15項超過10%部分無表決權之規定立法有疑慮
上開條項係經濟部草案所無,依報載係於黨團協商時某立法委員突然增入,幾無立法理由,則該條立法之目的、範圍、限制、效果等均有疑義,或有抵觸相關法令或逾越目的、手段正當性與比例原則之問題,將來容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之空間。
📌股東「事後」保障自身權益之救濟程序:
✏️大同公司違法未將一半以上股東違法未賦予表決權之情事,係屬程序瑕疵,故股東可依照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可於大同公司股東會決議日109年6月30日起之30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然訴訟程序冗長往往緩不濟急,股東亦可依照民法第538條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董事行使職權。且避免無人行使董事職權導致股東權益受侵害,利害關係人(例如股東)、檢察官亦得依照公司法第208條之1得向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代為行使大同公司董事職權。
✏️股東亦可依照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少數股東或第173條之1過半數股東召集股東會後,改選全體董事。然大同現在經營階層同時掌管公司股務,是否配合提供股東名單使股東順利召集股東會係一大問題。
📌政府機關應如何介入處理?
✏️經濟部若認大同股東會議事錄所載選任董事程序不合法,得否准大同公司新任董事變更登記,且可依公司法第195條得要求大同公司限期改選董事。
✏️投保中心可依照投保法第10條之1訴請裁判解任董事,且違法董事經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判決確定者,除不能擔任原公司董事外,訴訟確定後3年內也無法擔任所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董事之效力。此外,投保中心亦可對違法董監事、律師提起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之刑事告訴以懲不法,保障股東權益。
✏️且若依新任董事依上述情形遭解任或並未合法上任,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依照公司法第208條之1向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以執行董事職務。
📌新聞連結
https://ctee.com.tw/news/industry/293241.html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大同 #表決權 #林郭文艷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臨時股東會 #投保中心 #裁判解任 #企業併購法 #公司法大同於109年6月30日股東會 #改選董事 #剝奪多數市場派股權
收購定義 在 胡孟青專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即日專欄 : 借來的殼夢
收緊借殼上市活動說了很久,港交所(388)去年6月諮詢市場後,終於決定作出一系列改動,由10月起生效。對於原本的諮詢建議,不少市場人士及持份者均認為過分收緊,港交所方面亦作出讓步,包括刪除要求財困上市公司在反向收購後需符合上市規則要求等等。
新規下,最大改動無疑在於將股份易主後,注入新資產的限制期限,由現時的兩年,延長多1年、至3年,而相關公司於期內的連串交易,也會被判斷是否觸及反收購定義因素。無可否認,對於新殼主而言,入主後要等3年才可以注入新業務,彈性較低,養殼成本亦會進一步提升,但觀乎整份諮詢總結,港交所在有關方面讓步似乎更大。
原本,交易所希望一併針對淨現金殼股、以證券業務及相關交易作為符合維持足夠業務定義的上市要求,並將足夠業務及上市公司資產範圍,不包括證券業務在內。到最後,由於業界以至大型上市公司都提出異議,於是決定豁免。
可以說,新規則雖然收緊,但在多處改動下,已經是寬鬆得多,尤其是證券業務變相可被視為公司的足夠業務定義,以後對於上市公司有意易手,安排借殼就容易得多。簡單而言,有殼主、有潛在的殼股對象,入主後可以靠證券業務及現金資產管理業務,作為符合維持上市地位資格,待3年後才正式注資。可以預期,更多證券及資產管理公司會供應市場,作為養殼主要工具。
實話實說,在一個公開市場,借殼活動其實不應該被打死,事實上透過這類反向收購,更多公司有套現機會,其他潛在公司亦更方便在股票市場集資。市場對殼股印象欠佳,重點在於好一段時間炒風太過離譜,甚至上市前已物色了潛在殼主情況出現。
肯定是,條例收緊,殼股活動不會減少,再者正常借殼活動根本不應該完全被消失,尤其近期成交有限,新股死寂,股市應該在可控及合規範圍內發揮本身功能。不少市場人士均認為,證監會及港交所近幾年規管過嚴,究其原因,是之前市場活動受非議,令原本滯後的監管規則在公眾壓力下,要短時間內緊跟市場發展,甚至試圖超前市場發展,這是一個新均衡點發展過分的必然階段。
原文: https://bit.ly/2Gz0R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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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專欄 : 借來的殼夢
收緊借殼上市活動說了很久,港交所(388)去年6月諮詢市場後,終於決定作出一系列改動,由10月起生效。對於原本的諮詢建議,不少市場人士及持份者均認為過分收緊,港交所方面亦作出讓步,包括刪除要求財困上市公司在反向收購後需符合上市規則要求等等。
新規下,最大改動無疑在於將股份易主後,注入新資產的限制期限,由現時的兩年,延長多1年、至3年,而相關公司於期內的連串交易,也會被判斷是否觸及反收購定義因素。無可否認,對於新殼主而言,入主後要等3年才可以注入新業務,彈性較低,養殼成本亦會進一步提升,但觀乎整份諮詢總結,港交所在有關方面讓步似乎更大。
原本,交易所希望一併針對淨現金殼股、以證券業務及相關交易作為符合維持足夠業務定義的上市要求,並將足夠業務及上市公司資產範圍,不包括證券業務在內。到最後,由於業界以至大型上市公司都提出異議,於是決定豁免。
可以說,新規則雖然收緊,但在多處改動下,已經是寬鬆得多,尤其是證券業務變相可被視為公司的足夠業務定義,以後對於上市公司有意易手,安排借殼就容易得多。簡單而言,有殼主、有潛在的殼股對象,入主後可以靠證券業務及現金資產管理業務,作為符合維持上市地位資格,待3年後才正式注資。可以預期,更多證券及資產管理公司會供應市場,作為養殼主要工具。
實話實說,在一個公開市場,借殼活動其實不應該被打死,事實上透過這類反向收購,更多公司有套現機會,其他潛在公司亦更方便在股票市場集資。市場對殼股印象欠佳,重點在於好一段時間炒風太過離譜,甚至上市前已物色了潛在殼主情況出現。
肯定是,條例收緊,殼股活動不會減少,再者正常借殼活動根本不應該完全被消失,尤其近期成交有限,新股死寂,股市應該在可控及合規範圍內發揮本身功能。不少市場人士均認為,證監會及港交所近幾年規管過嚴,究其原因,是之前市場活動受非議,令原本滯後的監管規則在公眾壓力下,要短時間內緊跟市場發展,甚至試圖超前市場發展,這是一個新均衡點發展過分的必然階段。
原文: https://bit.ly/2Gz0R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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