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 2020 年年底的大法官解釋,內容稍稍偏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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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寄存送達」?
一般法院開庭的通知,或是判決的結果,都需要寄給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而最常見的方式,就要用郵寄的方式,最好的狀況就是當事人直接收到。
但我們也知道,很多人白天要上班,不可能都在收信,再者...
這是一個 2020 年年底的大法官解釋,內容稍稍偏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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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寄存送達」?
一般法院開庭的通知,或是判決的結果,都需要寄給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而最常見的方式,就要用郵寄的方式,最好的狀況就是當事人直接收到。
但我們也知道,很多人白天要上班,不可能都在收信,再者,許多人的家裡若沒有管理員,那就會收不到,這時法律就提供一個制度,就叫做「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就是如果送進到家時,沒有人在家收不到,就會把法院的文書放在當地的派出所,並且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外一份可能放在信箱或是其他適當的位置,人民如果看到通知,就可以拿這個送達通知書去領取。
但如果人民一直不拿怎麼辦?假使是一個一審判決,上訴期間要怎麼樣來計算?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從寄存之日10日後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白話一點來說,就是都沒有去拿,10後開始計算上訴的時間(例如民事上訴第二審是20天),但如果你有提前領取文書,那當然就會提前來記算。
所以若我們盤點一下我們法律關於「寄存送達」的規定,《民事訴訟法》 是規定寄存送達之日起, 10 日後生效;而《刑事訴訟法》 則是準用《民訴》的規定;《行政訴訟法》 則也是 10 日後生效;而《訴願法》 則也是準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然而《行政程序法》 ,卻沒有這樣的規定,而這也是本案到爭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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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什麼故事?
本號解釋的聲請人一共有五位法官以及一位人民,故事基本上大同小異,我們就這樣來假設。
行政機關下一個行政處分,如果人民不服,按照《訴願法》 的規定要在30天內提起訴願。而若送達給人民,人民沒有收到,就會進到「寄存送達」的狀況,而爭議就在這邊開始。
假使今天是在 1/14 寄存送達,按照規定,訴願提起的末期會在 2/13 。簡單來說法律的規定是要讓人民知悉行政處分的狀況後, 30 天可以決定以及準備提起訴願。
但因為《行政程序法》並沒有向其他的法律規定有 10 日後效力才開始的狀況,所以一開始就開始計算,導致非常多人因為訴願時間過了,而被不受理。
例如 1/14 寄存送達,但我過了 5 天才去拿,但按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就會少了 5 天的期間,不像民訴、刑訴、行政訴訟、訴願都是從妳知悉的當下開始計算。
在 10 多年前,就有一號釋字 667 號解釋,當時的《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未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 10 日後始生效。
所以有人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在該號解釋認為是合憲的,給了一個警告性解釋,但事後立法院也修法,算是成功接力。
因此聲請人在本號釋憲聲請書中,就提及其他的規定都有「 10 日」,就只有《行政程序法》沒有,這樣已經違反體系正義、平等權、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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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合憲!」
簡單來說,本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合憲的理由在於,行政文書的種類實在太多,各種效果也都不太一樣,有負擔的也有受益的,很難畫一個明確的標準。
行政文書不一定像上述的規定在於「訴訟救濟」,因此行政機關為了要提高行政效能,只要沒有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基本上大法官都尊重「立法」的制度。
然而有一些不同意見指出,應該要去區分行政處分的性質,如果是是自己去申請的行政文書,沒有 10 日的規範,是可以接受的,因為你對於這樣的文書是具有期待可能性。
但如果是行政機關主動依職權發動的,你對於這樣的文書沒有預見可能性,再加上會發生寄存送達的狀況,通常都是外宿的人,這種狀況應該要另外規範。
你覺得大法官講的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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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釋字797
#陸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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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寫在 降級解封日前夕 暨 宣布參選立委兩周年紀念日
上月底某日,早上收到尊敬的師長過世的訊息,當晚友人告知,我有一封過期的訴訟文書掛號信在警局待領,通知單上寫著是從雲林法院寄來的通知書。當下一愣,心想該不會又是 #韓國瑜夫妻 告我的那起案件吧!
隔日取信拆封,賓果!果然就是韓氏夫妻,去年底他們提告我妨礙名譽的案子,經雲林地檢偵查後,發出不起訴處分書,#李佳芬 不死心,遞件再議,我同時收到不起訴和再議駁回通知書,時值李的父喪期間,我沒有針對他們夫妻做出指責或回應。李佳芬卻繼續提出交付審判申請,經過四個多月審理,雲林地院三位法官做出駁回的判決。
韓國瑜參選高雄市長選舉時,#打著庶民口號,吸引大批支持者,並收到許多的政治獻金,在監察院公布支出明細後,各界開始檢視其各項花費。我發現裡面有非常多筆費用花在北部的高檔飯店和餐廳,甚至在開票的前幾天,韓國瑜忙著在車隊遊行,仍有在北部飯店用餐上萬元的消費紀錄。
韓國瑜夫妻對於自己行為不知檢討、反省,在大選期間陸續提告了許多人,包括電視台名主播 #張雅琴、#安幼琪,名嘴 #鄭佩芬 及多位地方媒體記者,或為了降低對其競選總統的阻力與化解罷免壓力,韓國瑜後來選擇撤告多家媒體,我查了 #法源法律網,遭韓夫妻一路告到交付審判程序的,目前只有三筆,分別是三立政論節目支持人 #廖筱君 和現任立委 #蘇治芬,另一個,就是我,身為高雄的小市民,不知該覺得榮幸還是感到悲哀?!
我想許多高雄藍營人士應該暗自慶幸,幸好去年6月6日,高雄人超前佈署罷免送走了韓國瑜,否則其團隊面對這波疫情,不知道又會搞出甚麼大事!
回憶起2019年7月26日,我宣布參選立委,近午新聞稿發出後,立即收到幾家媒體朋友致電邀訪,我連忙找來兩位朋友幫忙,趕赴高雄文學館受訪。還記得其中一位好友當天上午原在外地出差,她急忙拖著行李箱飛車趕回高雄,先藏身館內,打理一切,並為我加油打氣。
由於是初次受訪,我還不習慣面對鏡頭,幾位到場的記者朋友都非常友善,先在館外和我閒聊,再正式進入訪問,其中一個問題是關於選戰策略和主軸,當時我回答,韓國瑜甫當選市長就落跑去選總統,辜負對選民的承諾,所以我會強力監督他,也因此,韓粉數次出征我的粉專,並刻意留下負評,我當時不以為意,後來想下廣告宣傳貼文時,才發現過多的負評會產生不小影響,不僅內容審查更嚴,觸及率也會被降載。對於以空戰為主的我,整個綁手綁腳。
那幾個月,我揪出韓國瑜團隊花費近千萬元搬遷與修繕辦公室,包括在 #世運主場館 花了 #幾百萬元裝修費,成立 #青年局(註:該局現搬回鳳山行政中心);市府說要辦烤鴨大賽,活動消失無影;奢侈花用政治獻金等種種弊端;藉由揭發韓國瑜的表象,讓市民了解韓是一個不適任的市長。
去年初,我這個高雄市民得北上雲林地檢署,出席高雄市長夫人李佳芬的提告庭訊,在選戰時想用司法手段製造寒蟬效應,選後竟一路告到交付審判,追殺到底的態勢,讓人不寒而慄,滿嘴愛與包容,實際上卻容不得市民監督與質疑之異議。這種姿態日後想要復出贏得台灣民心,不如早點洗洗睡吧!
本月中旬,在師長的告別式前夕,我又收到另一封訴訟文書,這次是高雄地檢署寄來 #邱于軒夫婿張簡正偉提告妨礙名譽案的不起訴處分書。而今天,726全台降級解封前夕,剛剛收到張簡正偉不服判決,申請再議的通知書。
高雄地檢的不起訴處分明白揭示了張簡正偉坦承未於投標時揭露關係人身分,邱于軒夫妻確實 #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邱于軒迄今不僅未向高雄市民致歉,還不斷濫用司法資源提告。韓國瑜夫妻和邱于軒,同樣都不是高雄在地出身,選擇在高雄參選公職,高雄人也讓你們當選了,只希望你們好好為這個城市做事,而你們一面領市民的薪水,卻不斷興訟狀告市民,呷果子還砍樹頭,最後必遭市民唾棄、反噬。
2019.7.26,我在參選聲明寫著
#愛因斯坦 說,世界之所以成為一個危險的地方,不是因為那些行惡事的人,而是那些看見惡事卻無動於衷的人。
2021.7.26
“If you don’t like something, change it. If you can’t change it, change your attitude. Don’t complain.” Maya Angelou, Poet
來吧!我會奉陪奮戰到底!並且持續監督與揭弊!
絕對不要惹火真正的高雄人
參選兩周年紀念日,最想說的是,真的很感謝各位朋友兩年來諸多鼓勵與支持。而台灣能夠在兩個月降級解封,是在既有的公衛基礎之上,大家團結自律與努力的共同成果,請給防疫、醫護人員與自己,一個大大的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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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駁回李佳芬聲請交付審判
摘要
而駁回再議處分書亦指明:聲請人配偶韓國瑜申報其競選107年高雄市長之政治獻金運用帳目,確有支用於萬豪酒店、蓮潭會館等相關膳宿費用紀錄,其中入住台北萬豪酒店之紀錄消費金額高達4萬3,159元,因有關政治獻金之使用資訊係屬公開之資料,一般民眾上網即可查詢得到相關訊息,且當時大眾媒體亦有報導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政治獻金運用之相關新聞。而聲請人配偶韓國瑜之前曾擔任台北縣、雲林縣議員及立法委員,並於107年11月24日所舉行之我國地方首長選舉,當選高雄市長,嗣於高雄市長任期中投入109年總統選舉(109年1月11日投票),而在競選期間(即案發時),其配偶即聲請人亦因為雲林地方政治世家之身分背景,一併受到社會關注。是聲請人在其配偶韓國瑜競選總統期間,亦為矚目之公眾人物。又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同時也是三軍統帥,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故其個人與家庭成員之舉止在社會上均動見觀瞻,而認討論其個人或家庭成員之品德操守或歷來素行,亦與公共利益有重大相關,而非僅是私德範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因涉及對當時總統候選人與其家庭成員素行之檢視,與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擔任我國總統之適格性攸關,為我國選民相當關心之議題,牽動選民投票意向,本應接受外界監督、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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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是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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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還可以🙂
還記得前兩天發了個網拍血淚經驗嗎
還沒成功退貨還沒收到退款心中還滿是髒話的me真的是不想興訟,因為就真的覺得很無聊要為買網拍的錢興訟,就不是多大的金額🥲(但也不想給不肖賣家
像我這種窮窮但愛爭一口氣的小女子都覺得這樣興訟很無聊,當真的有這麼無聊的人興訟時?法官:😑
沒錯,就來說說民事訴訟中有種訴訟叫作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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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 ❚
➀民事訴訟中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例貴金屬)或有價證券(例股票),請求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就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➁如果案件金額價值超過10萬元但在50萬元以下,但當事人都書面同意的話,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但法院如果覺得不適合,還是可以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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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有什麼好處勒🤔
➜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裁判費只要1000元
(不用擔心為了🤏🏻錢花更多錢
➜書狀表格化,簡單可以自己填寫不用找律師
(咦我可以在這邊講這樣嗎我老闆律師餒
(沒關係佛心幸福企業來著
(先灌迷湯才不會被罵😆
➜原則上只要出席一次,不用因為訴訟把法院當你家噪咖
➜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審酌情況作公平判決
雙方同意 或是 調查證據花費的時間費用跟請求顯不相當
(那就審快點判快點
➜勝訴後即獲得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贏了就可以帶人去封車封房子
➜原判決違法才能上訴,二級二審制
✗不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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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呀,像那天分享的網拍判決,請求金額是1萬多不超過2萬元,就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案件當事人去年6月底買網拍,7月中收貨退貨7月底提起訴訟,但一審判決8月5日就出爐囉!是不是很意外?即使對方上訴,也馬上就在今年2月結束一切,不能再上訴!
民事訴訟是在1年內結束嗎!!!?
沒錯,這就是小額訴訟的好處唷~
往後遇到類似的金錢糾紛,雖然小編不鼓勵興訟(壓抑自己想鬧事的衝動),但也不是說一定要忍一口氣吞下這些損失啦,提供給大家另一種意見方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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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小額訴訟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
第436-8條~第43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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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記得要去領取
👨⚖️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797號解釋今天下午公布,審查的對象是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關於如果行政文書無法照一般送達等方式進行時,行政機關可以將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警察或郵務機構,並作成 2 份「送達通知書」來送達。而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797號,上開行政程序法第74條,於依法送達完畢時,生送達效力,不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也有相類似的寄存送達規定,並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所謂寄存送達,就是當郵差將民事訴訟的法院文書(例如開庭通知書或強制執行拍賣等通知)送到應受送達地未能送達時(例如,剛好沒有人在家),郵差可把法院文書放置於當地派出所或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一份放置於樓下的信箱或適當位置。當民眾返家,看到送達通知書後,即可持送達通知書至派出所或警察機關領取,進而知道法院通知我們什麼事情🤔。
📍但如果民眾一直不去派出所或警察機關領取文書,仍然可以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從寄存之日起10日後,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例如送達的文書是判決書,則上訴期間的20日即開始起算✅。
📍所以,對於法院或行政機關送達的文書,或有看到任何前往派出所或警察機關領取的通知,不要置之不理,更別以為,沒收到通知文書或是沒去領取文書就不生法律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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