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命令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命令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tone0126 ()看板PttLifeLaw標題[其他] 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時間Wed...
事實經過:
上禮拜5月7日收到一張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通知,通知我要在5月2日上午到該
處所繳納罰金1800元(郵戳上還是5月4日寄出,這是其中一個很扯的點),在經過附近
派出所解釋,確認不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後,原來是我在92年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
例的罰單,雖然收到被開罰單不是第一次,但一定會繳納罰金,但九年多前的罰單,
就算我有繳,收據也早就不見了.....
問題:
1.這張罰單可以不繳嗎?
通知我5月2日執行,卻在5月4日才寄出。問了交通大隊又說當時有交的話,他們會
留下紀錄,但是這只是他們單方面的舉證。
另外根據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
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但是交通大隊卻念了一堆法條說追溯期有13年。為什麼法條有互相牴觸。
若我有繳但經過多年我怎麼可能保留收據。
2.若是要繳,可以繳原價嗎?
就算真的要罰錢,為什麼這種行政效率,日期錯置,卻要我多罰錢(原價1200卻要罰
1805)
感謝各位解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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