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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代儲違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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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代儲違法 在 Daodu Tech 科技島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好文回顧 #街口 #託付寶
9 月 29 日金管會做出決議,解除胡亦嘉街口投信董事職務。當時胡亦嘉表達強烈回應。
但近日新聞報導,街口金融科技宣佈將請辭所有街口投信董事席位。爭議已久的街口託付寶看來將暫告一個段落。
島讀過去便有解釋託付寶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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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口支付董事長胡亦嘉屢敗屢戰,推出儲值投資服務「託付寶」再次遭金管會喊停。
胡亦嘉一直想做台灣的「餘額寶」。2018 年就曾喊出「儲值享利息」的支付服務,旋被金管會制止。去年併購了現在的「街口投信」,又出現違反「產金分離」原則的爭議。後來金管會鬆綁,開放電子支付帳戶用於購買基金,讓胡亦嘉的夢想更進一步。
今年一月,街口貼出「託付寶」廣告,宣稱「固定年化收益率 1.5%」,再次踩到金管會紅線。又黯然喊停。胡亦嘉更為此開除街口投信的董事長,由自己兼任 — 然後又再次踩到「產金分離」的紅線。
上週街口捲土重來,正式推出託付寶,並不再強調「保障」年化收益,而是宣稱「預期」年化收益 1.2% - 2.5%。但金管會仍然不放行。街口只得停止基金申購。胡亦嘉又再次怒裁街口投信的董事長與執行長。間接證明胡亦嘉對街口投信有實質控制 — 沒有產金分離?
胡亦嘉怒控金管會「濫用職權逼迫假造罪名」。但金管會表示只同意可用支付帳戶購買基金,並沒有同意「託付寶」架構,因為「託付寶架構根本從未送審」。什麼是託付寶架構?
現在有三家街口公司。第一家是街口電子支付,提供街口支付 app。使用者可以把錢存在街口支付的帳戶中,拿來買珍奶或是便當。支付帳戶可以與用戶的銀行帳戶對接。
第二家公司是街口投信。街口投信設立了一個基金(「街口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用戶若把街口支付內的錢轉到託付寶中,實際上就是購買這個基金。可以把街口投信想成是街口支付的商城中的一個商家。
這裡碰到第一個大問題:託付寶宣稱託付寶「預期」年化收益率 1.2%-2.5%。但金管會認為基金不可以「保障收益」。事實上中國的支付寶也不保證收益,而是基金漲用戶就有利潤,基金跌用戶就賠錢。
那託付寶怎麼「預期」收益呢?其實是用對賭的。街口的第三家公司 — 街口金融科技(「街口金科」) — 是前述兩家的母公司。街口金科開設一個 2 億元的託管專戶,專門補貼託付寶的盈虧。若基金年化收益率低於 1.2%,那就從專戶挪錢補貼;若基金年化收益率超過 2.5%,則多的利潤「回補」到專戶之中。
託付寶的第二個大問題,是街口宣稱用戶可以將託付寶內的錢「及時撥付」回銀行帳戶。但一般基金贖回通常需要數天的處理流程,基金價格也會在這段時間波動。街口的作法是創造一層借貸關係。當用戶申請贖回時,街口金科會先算出一個當日的收益價格,然後「借錢」至用戶的銀行。等到實際基金贖回完畢,街口投信再把錢「還」給街口金科。
由以上可以看出,街口金科背負很大的風險,包括託管專戶的風險以及借錢給用戶的風險。萬一基金價值重跌,託管專戶足以「撐住」所有人的 1.2% 收益嗎?萬一用戶集體贖回,而街口金科提供的贖回價比實際贖回日的價格高出許多,街口能夠承擔虧損嗎?或者反過來,街口金科提供低於市價許多的贖回價,要如何證明不是詐欺?
我可以理解胡亦嘉一心想要設計一個如餘額寶一般,使用方便又帶利息的新型帳戶。宏觀的說,當錢都數位化了,的確沒道理一直「停」在存款帳戶中,而是應該更具流動性。今天拿來買珍奶,明天拿來買基金。
不過台灣的錢多、流動性也高,因此利率低,難以創造讓人心動的收益率。街口必須將之轉為投入基金,購買股票、債券等,才能帶來更高潛在收益,吸引更多人使用。但高報酬代表高風險,以及更嚴苛的規範,於是街口就用多種手段「繞路」,屢屢挑戰金管會的底線。
另外,胡亦嘉掐著法條文字的戰鬥風格,也衝撞金管會「整體管控」的「家長式」精神。最明顯的例子是胡亦嘉說「[證期局] 組長在會議中亦未提及任何違法之處。」證期會卻表示「從來沒有說過是合法」、「只是先找來瞭解」。所有家長都知道,「沒說不可以」跟「真的可以」之間往往有很大的距離。
現在街口執行長胡亦嘉更自比馬雲,說「不惜坐牢」,要跟金管會「幹到底」。不過馬雲的作法其實更細緻一些(香港經濟日報 ):
「. . . . 馬雲憶述,『. . . 如果把握不好就要坐牢。所以那天我打電話給我同事,我們做支付寶吧,但每個月或者三個月要寫報告給政府 . . . 如果有人因此要人獄那第一個就是我。要是我入獄了換個人繼續做,這個也入獄那再換個繼續做。』
馬雲又稱,『作為創業者你的工作是與政府溝通,幫助他們了解你,同時你也要聽聽他們擔憂的事,讓他們也聽到你的擔憂,交流是最關鍵的。』」
就算不惜坐牢,至少也先培養接棒做下去的人才 — 或許別再開除總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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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申閱讀:
街口「託付寶」再次喊停|Garmin 被勒索兩天
https://bit.ly/3iLL8Sq
短命的街口「餘額寶」|在產品中加點機器學習
https://bit.ly/3lJ6OR5
支付寶代儲違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名家縱論/陳冲:支付殖民地不應是政策目標
2017-06-18 02:37聯合報 陳冲
Apple Pay聲勢銳不可擋,3月29日上線以來,截至4月6日,合計綁卡張數高達70萬張。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記者郭幸宜/攝影
四月是Fintech月,單下旬Fintech研討會就多達七場。至於五月可說是Payment(支付)月,因為一開始即傳出剛上市的Apple Pay綁定的信用卡達七十萬,緊接著Samsung Pay宣布進軍台灣。Google不甘示弱,有消息人士指出,Android Pay六月登台。在此同時,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也以「台灣電子支付的發展」為題邀財金部會報告討論,一時間台灣天空都是「支付」聲。
有人認為台灣電子支付起步太晚,落後中國大陸。其實台灣對現代電子支付觀念發源甚早;上世紀末,財政部即有意在銀行法內引進stored value card觀念,但因相關機關微詞,故僅於二○○○年銀行法第四十二之一條修正條文中,納入銀行儲值卡觀念,至於非銀行發行多用途儲值卡(電子貨幣),則緩議。二○○四—○六年間我曾兩度撰文鼓吹,加上悠遊卡成功推廣並踏入灰色地帶,促成○九年電子票證條例立法,為目前流行的悠遊卡、一卡通及icash等多功能支付奠定法律基礎。
在此同時,大陸第三方支付業者蓬勃發展,採取「海量小額分散互聯網」模式,引起官方側目,中國人民銀行(大陸央行)乃於二○一○年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發出二百多張許可證,乃有今日支付寶、騰訊、銀聯等囊括九成市場局面。但剩下兩百多家支付業者的去從,及一旦退場對消費者的影響,也是大陸要面臨的課題。第三方支付在金融監理面而言,其實與多用途電子票證類同,只是一為card-based,一為software-based而已,所以我當年(二○一四年)多次建議不必另立第三方支付專法,只要將電子票證條例略修即可,但當時行政院鑒於改衣服未必合身,不如另製新衣,在各方期待盡速立法下,而有二○一五年電子支付機構專法問世。
簡言之,台灣是法律先行,大陸是業務先行,無所謂優劣問題,然而採取法律先行,難免先緊後鬆,此時鬆綁幅度就要考慮交易的便利及業者的生存。
五月payment月,國外手機業者壓境,國內民意咸為本土產品Taiwan Pay擔憂,看看Taiwan Pay九個月綁卡四.三萬張,Apple Pay九天七十萬張,此種憂心似非無據。
目前手機Pay,其實都使用NFC硬體憑證觀念,也因為金融業者多年來努力布建NFC的POS機台,有利於手機業者以硬體綁信用卡商機,結果只因Apple手機愛用者忠誠度,台灣金融機構反要付蘋果過路費,形成「架橋者還要付過橋費」的怪現象。而這種以硬體規格排除其他支付服務的行為,有無違法公平交易法第廿條及第三章不公平競爭情事,值得行政院重視。
誠如立委所言,Taiwan Pay在設計上有結帳較慢缺失(消費者,包括用過一次的李主委應了解),但縱然Taiwan Pay將問題補正,仍然是依附於Android系統下,只要Android在感應或回應上有利於Android Pay的設計,縱然Android系統不做排斥其他支付服務安排,Taiwan Pay依然眼前一片烏雲。
在美國川普風雲下,全球populism(民粹)及isolationism抬頭,我們固不必仿效,但看到二○一五年十二月Apple Pay及Samsung Pay進入中國,都須與中國銀聯合作,應該了解到去年一月我應邀至行政院提供諮詢意見時,為何誠懇建議要為本土支付業者留點空間的用意。
本土支付業者,有依「電子支付機構條例」成立的數家,如所料不差,應該還在燒鈔票;也有Taiwan Pay、台灣行動支付等由政府輔導業者。我們不願民粹主義說要保障本土業者,但要提供有利競爭或至少公平競爭環境。坐視本土支付業者寂然而逝,不應是政府政策。
在談論數位貨幣時,我曾說千萬不要淪為貨幣殖民地;談電子支付,我要說不要淪為支付殖民地,因為殖民地定義之一,就是宗主國著眼某地經濟利益劃為領域,然後毫不愛惜榨取當地資源,除為運送掠奪物資築路架橋外,少有任何基礎建設,但這波電子支付卻是連基礎建設(POS機及網路)都是我們建好的,不覺得奇怪嗎?(作者是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