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lly3321 (雨蒼)
看板Gossiping
標題[爆卦] 五十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
時間Thu May 14 22:03:09 2015
難得看到許多人在討論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在此把
支付命令的問題點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以目前案例來說,支付命令最常被濫用的有幾個方式: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
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
不加理會;詐騙集團
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
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
沒有任何 有效的救濟管道。
抛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
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
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
20日法定異議期 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目前法律上,B先
生卻
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債一世人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
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
竟然未經 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
人的規定,還
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 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
制執行,目前法律上
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
位先生
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
這位先生再
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
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D女士卻
沒有 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支付命令的問題其實在於:
支付命令
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只要向法院提出,法院
不用找欠債的人過 來了解狀況,就可以發出。而當事人收到、或有人代收20日內如果沒有
提出異議,
等同於「判決確定」。
流程圖請見:
https://popularintllaw.files.wordpress.com/2015/01/overview.png 圖片來源:法律白話文 PLM
http://plainlaw.me/2015/01/24/paymentorder/ 送達通知書: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order1.jpg 如果要更改判決,就必須依循「再審」途徑處理。但
再審的條件十分嚴 苛,除非發生非常嚴重的錯誤,否則敗訴的當事人就不能否定該判決所
確定的內容,不能再爭執那個確定判決是錯誤的。而再審能提出的時間
又很短,
只有三十天,超過就無法提出再審。也就是說,如果異議20天
內沒有提出異議,就是判決確定;確定30天內沒有提出再審,就無法推
翻這個判決,這個債務就變成法院認證確定了。
舉例來說,有人發現對方提出支付命令的本票被偽造,向法院提出再審,
結果法院卻要求「
先找到是誰偽造」,還要「
判決確定」才可以提出再
審。再審時限只有三十天,當然就來不及了。
那麼司法院對支付命令的問題怎麼說呢?司法院在1月15日曾發出新聞
稿,回應認為:
「不當濫用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命令)製造假債權,或以支付命令作
為詐騙工具,
實係少數例外情事」,法院「應確實審查」;又說,司改
會舉出的例子是「因詐騙集團利用督促程序遂行犯罪,或因民眾法律知
識不足,或因親屬間不當或非法代收訴訟文書所致,尚
不宜以此少數例 外情事,遽以變更現行制度」,還說「已經有異議時間、又可以(在30
日內)提出再審,
救濟手段完備」。最後,司法院還說,如果支付命令
沒有既判例,「債權人恐因支付命令不具確定私法上權利之效力,其權
義關係將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導致大家改用訴訟求償,
民事訴訟變 多。
可是,台灣以前就已經修法,把和支付命令類似的「本票裁定」改為
僅 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也沒有因此而造成一堆人改為使用訴訟方式提
起訴訟,執票人還是會聲請本票裁定,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會有這
種邏輯跳躍的回應出現。而且,法律如果已經有被濫用的案例,本來就
該檢討,怎麼還會回應「
案例很少,只要小心審查就好」?而且
分明許 多人提出再審,結果遭到法院退回,司法院居然還認為「救濟手段完備」 ,司法院的想法實在令人費解。
目前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已經提出修法,大致上有三項修正: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521條第1項、第2項: 修正確定之支付命令
只有執行力,而無實質確定力,也就是不會成為真
正的判決,未來有問題也
不用走再審的途徑。
二、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 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且可以先提
供相當的擔保時,
先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等確認債權確實存在的時 候,再執行支付命令。
三、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5項 這條是過度時期處理方式,在新法生效前,如果
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提出再審:
1. 支付命令提出的證物是偽造、變造
2. 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時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沒有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3. 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
4. 不公平或是違法的狀況
這是目前支付命令的狀況,給大家參考。大家可以思考,這個不合理
的法律,最大受益者是誰?恐怕是
全世界都欠他錢的銀行吧! 相關文章:
支付命令說帖(給法律人看的)
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512.html 司改會1月13日記者會:支付命令修法,法院不再當詐騙幫兇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33 司法院回應:
http://bit.ly/1HjaPF8 修法條文: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2.pdf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3.pdf 審議進度:
目前進度均為「一讀」 另外,
司改會也接受支付命令受害人申訴喔!如果您知道有受
害者,請與民間司改會聯絡!
申訴專線:02-25421958
申訴email:
[email protected] 申訴信箱:104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
承辦人:執行秘書 蕭逸民
紙本支付命令受害申訴書下載
http://bit.ly/1JKRtpQ 工商服務:
最近有律師架設了一個專門給律師討論法律的討論版,歡迎執業律師加入!
https://forum.jrf.org.tw 也歡迎大家關心司法改革的議題,司改會FB:
http://on.fb.me/1EN2DfC 本文授權:CC-BY 4.0,標明作者出處即可轉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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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hawnYue: ☆蔡英文當選→陸客不來→旅遊餐飲業 夜市攤販全倒光☆ 05/14 22:04
??
→ alucardlai: …冒險支付 05/14 22:04
推 lolic: 果然懂法律可以賺大錢.. 05/14 22:05
→ westwet: 黨工:自己不注意怪誰,不然你去搞人搞搞看呀哈哈哈 05/14 22:05
推 james732: 糟糕,看完這篇好想做壞事XDDD 05/14 22:05
推 green0953: 推 05/14 22:06
推 Ulster: 還是要提擔保嘛... 05/14 22:06
噓 sing10407: 一樓?? 05/14 22:06
噓 nixon: 善意第三人持有怎麼處理, 漏洞太多 05/14 22:06
修法主要是減少救濟上的困難喔,不太懂您的意思。
噓 Judicial5566: 支付命令就不用提證據,修法增訂偽造得再審有屁用 05/14 22:06
我記得要提出債權證明啊,只是不傳債務人,所以拿掉既判力,只有執行力。
偽造得再審,是過渡時期的辦法,如果拿掉既判力,就不用走再審這條路。
噓 jimmmy: 1樓有是ㄇ 05/14 22:06
推 kfactor: 推 05/14 22:06
推 cul287: 支付命令>>>>>>>憲法 05/14 22:07
推 solsol: 另一個話題:台灣詐騙罪普遍覺得太輕,為啥打死不修法? 05/14 22:07
推 ssmojun: 推司改會!!! 05/14 22:08
推 udm: 最重要的是銀行這個大財團,擋住後續修法的。 05/14 22:08
推 wl760713: 狗黨就是詐騙集團 立委過半都狗黨的 幹嘛修法 05/14 22:08
→ Judicial5566: 無行為能力本來就無訴訟能力本來就要法代代為異議 05/14 22:08
推 a126sam01: 高調,推這篇~~~~~ 05/14 22:08
推 narkey: 05/14 22:08
→ enel1111: 空心菜當總統會淹大水 05/14 22:08
推 STi2011: 慘 05/14 22:08
→ dieorrun: 抓到就說是車手 錢都匯到中國去 台灣真的是詐騙天堂 05/14 22:08
推 hugh509: 調高詐欺罪刑可能有點用喔 05/14 22:09
推 utf84067: 推 05/14 22:09
推 r7698: 唉…哪天我失業了會拿僅剩的存款瘋狂亂槍打鳥,中一個就發 05/14 22:09
→ r7698: 了 05/14 22:09
推 g8330330: 真是駭人聽問的無敵漏洞 05/14 22:09
→ Judicial5566: 至於支付命令多由司法事務官審,法官遭收買? 05/14 22:10
感謝你指正,我直接放上原文好了。
推 hipposman: 推 05/14 22:10
噓 a5178934: 垃圾黨網軍怎麼那麼多阿 05/14 22:10
推 AirWinters: 原來這麼好用 05/14 22:10
推 Ratalie: 05/14 22:10
→ Judicial5566: 司改會可以來點會的嗎?? 05/14 22:10
推 udm: 只要說詞有『邏輯跳躍』,就代表一定有人在幫某團體護航。 05/14 22:10
推 nomorepipe: 長知識 05/14 22:10
推 j0928875963: 推 05/14 22:10
→ dnek: 造假支付命令到底有沒有罪啊,有沒有要修這個??? 05/14 22:10
偽造文書當然有罪,可是當事人根本找不倒是誰偽造的.....
向法院提出再審時,法院說,請告訴我是誰偽造,不然不給你提....
請參考根據真實案件改編的案例小故事:
福爾摩斯、柯南、CSI,甚至李昌鈺博士也無法平反的支付命令冤案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90 → udm: 這種故意只抄德國半套,不抄後續救濟的法律,很值得大家上街 05/14 22:11
→ Judicial5566: @dnek問的是哪個?? 05/14 22:11
→ udm: 頭抗議要求修法,不然一定會被銀行這個大利益團體擋掉的。 05/14 22:12
推 turbomons: 推 05/14 22:12
推 abyepi: 長知識 05/14 22:12
推 wyvernlee: 幫高調! 05/14 22:12
推 castjane: 推 05/14 22:12
推 q65810: 高調 05/14 22:13
推 s4340392: 有懶人包嗎 05/14 22:13
推 DVW: 長知識,不過這規則明顯對詐騙有利,慘 05/14 22:13
推 jetalpha: 高調 05/14 22:13
推 taimu: 05/14 22:13
推 abian: 05/14 22:14
推 False: 推! 05/14 22:14
推 PePePeace: 長知識推 一堆法律條文零零落落的 真的要改 05/14 22:14
推 meteor780212: 車手跟詐欺都該在牢裡工作還錢後才能放出來才是! 05/14 22:15
→ a5178934: 不得不說詐騙集團真的很行... 05/14 22:15
推 jeneaqa1: 推 05/14 22:15
推 legendrl: 不須查證,才導致這麼多問題 05/14 22:15
推 psyy: 推 05/14 22:15
推 weidisue: 長知識 幫高調 05/14 22:15
推 fcuhua: 亂發支付命令 跟詐騙沒兩樣阿 被栽到還沒法可罰 偉哉 05/14 22:15
推 flushwing: 長知識 05/14 22:15
推 KennethC: 蛤啊,那沒有方法避免嘛? 05/14 22:16
推 hihi29: 法律人 不意外 台灣亂源之一 05/14 22:16
推 kuter: 推 05/14 22:16
推 ten9di9: 推,這才是真法律人 05/14 22:17
推 vimeo: 推 05/14 22:17
推 paul123654: 長知識 05/14 22:17
→ nckukath: 是否可以發起把全國法官都來一次支付命令的活動,讓他 05/14 22:17
→ nckukath: 們自己救濟看看? 05/14 22:17
推 L0v35: 推 05/14 22:18
推 Shauter: 05/14 22:18
推 richjf: 最大詐騙集團kmt怎麼可能修出重罰詐騙的法令 05/14 22:18
推 eiw123: 避免喔?遠離鬼島一勞永逸阿 05/14 22:18
推 iMANIA: 推 05/14 22:19
推 QQdragon: 鬼島司法 最大亂源 05/14 22:19
推 stu25936: 好誇張... 05/14 22:20
推 nomorepipe: 實用 05/14 22:20
推 a2224488: 05/14 22:20
推 kyosp: 05/14 22:20
推 larailing: 趁沒修法前 趕快作一票? 05/14 22:20
推 david18: push 05/14 22:20
推 scottlsw: 05/14 22:20
推 aidsai: 推.......超恐怖的支付命令 !!! 05/14 22:20
超恐怖,搞不好比進擊的巨人還恐怖....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order.jpg → winger: 不好意思…我實在不明白,本票被偽造,為什麼還得找到偽造 05/14 22:21
推 newpipy: 長知識~~ 05/14 22:22
推 resudi: 這些法條沒辦法修嗎? 05/14 22:22
推 RsuckB: 靠這賺錢就好啦,就不用領22k 05/14 22:22
→ winger: 者? 05/14 22:22
推 deviation: 這篇應該m起吧 大家都有可能遇到 05/14 22:22
推 onlytfgsu: 肥宅快學 05/14 22:22
推 shadowmoo: 值得推爆 05/14 22:23
推 bruce511239: 謝謝提供 萬一遇到也比較知道怎麼應對 05/14 22:23
推 whalebaby: 天哪!真的是長知識! 05/14 22:24
推 cms6384: 支付命令比法官還強 05/14 22:24
推 pegasusatlan: 可以不用領22K啦 05/14 22:24
推 silentence: 根本智障 這已經不是少數的案例了耶 05/14 22:24
→ silentence: 連一堆法律白癡都有耳聞此事 何等智障覺得是少數案例 05/14 22:25
推 hihi29: 因為法律人活在自己的世界啊 05/14 22:26
推 sikerkuaitai: 推...這東西真的恐怖 05/14 22:26
推 kps1247: 懂法律真的能賺錢好爽哦 05/14 22:26
推 gn00063172: 一樓出關囉,夏天在水桶裡很涼吧? 05/14 22:26
推 jds2518: 幫高調 05/14 22:26
→ akida: 有錯字喔 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時是「無形為能力」 <-行為 05/14 22:26
→ akida: 在第六頁那邊 05/14 22:27
好的,馬上修正,感謝!
推 hobbysleep: 推推長知識 05/14 22:27
推 lefthander: 高調 05/14 22:27
推 pegasusatlan: 法律人表示 你不懂法你活該 05/14 22:27
推 coffee777: 司法院一堆白癡 05/14 22:27
推 jessicameng: 推實用專業文 黨工快把褲子穿好 05/14 22:27
推 wl760713: 高調喔 狗黨就財團和銀行的狗 怎可能修法 05/14 22:27
噓 sam36388: 詐騙集團很行?? 是立法委員很天兵吧 05/14 22:27
推 MASAMIFANS: 司法院的說法 不錯 05/14 22:28
推 j1300000: 推 司改會之前就有推動修法了,但是一堆恐龍立委跟法務 05/14 22:28
推 whalebaby: 感覺被有心人這樣亂搞很恐怖耶 05/14 22:28
→ j1300000: 部、司法院官員阻擋 05/14 22:28
推 kyosp: 司法院超腦弱 05/14 22:29
推 wrisp: 推 05/14 22:30
推 whitezealman: 推 05/14 22:31
推 miles840831: 推 05/14 22:32
推 sdyy: 推 05/14 22:32
推 soulbug: 真恐怖 台灣竟然還有這東西 05/14 22:32
→ alexjui: 司法院就萬年政府官員,能不動就不會去動 05/14 22:32
→ alexjui: 而且銀行很愛用 05/14 22:33
推 FannWang: 推! 05/14 22:33
推 chen1i6c04: 高調,這東西真是太誇張了 05/14 22:33
推 Fukker: 專業 05/14 22:33
推 dnkofe: 推 05/14 22:33
推 meteor780212: 可以每天在家寄信就好了! 05/14 22:34
推 bantw: 推 05/14 22:34
推 alone733: 幫高調~~ 05/14 22:34
推 Wangdy: → nckukath: 是否可以發起把全國法官都來一次支付命令 05/14 22:34
推 white07: 高調 05/14 22:35
推 redrainze: 高調 05/14 22:35
推 luckyBF: 有沒有人懶人包寄信賺房法 05/14 22:35
推 siaotaka: 高調 05/14 22:35
推 luluffy: 05/14 22:35
推 meteor780212: → nckukath: 是否可以發起把全國法官都來一次支付 05/14 22:36
推 applejude: 推 05/14 22:36
推 sxoao: 05/14 22:36
推 Timcanpy: 看了一下立法院議程跟審查情況…… 05/14 22:36
→ yuki2474: 北七喔,訂定法律的不罵跑去罵衰小收爛攤的,白癡嗎 05/14 22:36
推 romusutoru: 推 05/14 22:37
推 greedypeople: 司法院講那屁話是北妻逆 幹你娘 05/14 22:38
推 pegasusatlan: 司法院米蟲聚集地? 05/14 22:39
推 bitcch: 高調 05/14 22:39
推 feedback: 推...這到底什麼落後國家... 05/14 22:39
推 qqq0103: nckukath: 是否可以發起把全國法官都來一次支付命令 05/14 22:39
推 fytnship: 高調 05/14 22:40
推 ting701: 推 05/14 22:40
推 collen66: 真誇張... 05/14 22:40
推 soulbug: 應該是把全國立法委員都來一次支付命令吧 05/14 22:40
推 aMBer1260: 果推 05/14 22:41
→ soulbug: 立委才是問題 05/14 22:41
推 DevilCool: 廢物法律人只會罵你不懂法沒常識啦 05/14 22:41
推 cms6384: 這篇應該轉發各版才對 真的非常重要 05/14 22:41
推 lpy1810: 高調,等會細看 05/14 22:41
→ NTHU701631: 請教一下 修法是已經完成還是要等下次會期? 05/14 22:41
→ DevilCool: 然後講不贏就說是個案,六法全書迷信的比聖經還神 05/14 22:42
推 meteor780212: 這文章應該置頂到修法為止才是! 05/14 22:42
推 haohaobobo: 為何已經證明本票不是自己簽的 卻還要去找出誰簽的 05/14 22:44
→ haohaobobo: 感覺這些個案是不是有隱瞞什麼沒說啊 05/14 22:44
→ Siu: 貴國真是偉大 05/14 22:45
推 cms6384: 希望有立委看到這篇 不要只是偏袒銀行財團害慘平民百姓 05/14 22:45
推 NotForever: 感謝提供資訊 05/14 22:46
推 rinsoukan: 這真的要高調 很扯的法條 05/14 22:46
推 haohaobobo: 到底是哪位法官說要找出誰簽的才能證明本票不是自己 05/14 22:46
其實曾有法官因為本票偽造,因此判支付命令無效。結果聲請的公司上訴
二審,「
逆轉勝」,支付命令有效。
原因是因為,沒有抓到是誰偽造文書,就判支付命令無效,法官會「
違法」!
請參考:連法官『違法』也『無法』挽救的支付命令冤案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92 推 wind0710: 我想寄支付命令給司法院 看會不會理 沒理就叫法院執行 05/14 22:47
→ haohaobobo: 簽的 05/14 22:47
推 seabox: 好文章 05/14 22:47
推 WLR: 那四句紅字,看了就非常度爛 05/14 22:47
推 vn509942: 高調推 草民一個 發生這種情形 只好殺其全家一起下地獄 05/14 22:48
推 TIGER228: 推這篇 05/14 22:48
→ WLR: 感謝好文 05/14 22:48
推 Yogin: 垃圾法律保護垃圾 05/14 22:48
推 qq204: 腦殘法律人會繼續跳針 05/14 22:48
推 QQdragon: 誰來寄支付命令給馬窘?! 05/14 22:48
推 ku8l: 幹原文還有說不懂法自己不救濟的怪誰 馬的那些人真的是垃圾 05/14 22:49
推 toya123: 腦殘法律也有人護航 05/14 22:50
推 hacoolman: 推整理 05/14 22:51
推 warau: 推推 05/14 22:51
推 noko: 真的要修改 05/14 22:51
推 jessica5230: 推,這一定要修法,就是因為民眾法律知識增加,才會 05/14 22:51
推 meteor780212: 原文還有人提出生病不看醫生的觀點,我常常生病不 05/14 22:52
推 leocat: 推 05/14 22:52
→ jessica5230: 開始鑽法律漏洞啊!法務部腦袋還好嗎= = 05/14 22:52
其實這邊應該要分一下。台灣有一個司法院,還有一個法務部。
司法院主要是法官、法院的系統,而法務部通常掌管檢察官。
這兩個單位其實有點差距喔!但腦袋是差不多死的(遠目)
→ meteor780212: 看還不是沒死,這個不像法院求證就掛了 05/14 22:52
推 Timcanpy: 去看一下修法提案人政黨比例吧 05/14 22:53
推 boggae: 推 05/14 22:54
推 fertalizer: 推 05/14 22:54
推 error123: 我靠這也太危險,根本詐騙 05/14 22:54
推 buddar: 念法的腦袋都沒邏輯、情理嗎??大概都裝法條??如果一直用支 05/14 22:55
推 awesomeSS66: 一目了然 謝謝整理 05/14 22:55
推 ezpeer15: 推 講的很清楚 比那些一直跳針只想戰的好多了 05/14 22:56
推 DRAGONHUGH: 法律人認為修法太麻煩.檢討受害者就好. 05/14 22:56
→ buddar: 付命令不就可能把人財產奪走??偽造簽名居然有效力??? 05/14 22:56
推 Timcanpy: 要選舉了,看看有沒有機會修法成功吧 05/14 22:56
推 silverair: 幹,這些法院是三小,國家詐騙集團????????? 05/14 22:56
推 wht810090: 05/14 22:57
推 meteor780212: 話說這會使人家破人亡吧,逼人自殺了 05/14 22:59
→ nakayamayyt: 這就是合法不合理 05/14 22:59
推 htaedamay: 長知識給推 05/14 22:59
推 vn509942: 感謝分享 已轉給許多朋友 只能多學保護自己 05/14 22:59
推 chyou2003: 依法詐騙,蟹蟹只教 05/14 23:00
推 eighchin: 請問billy3321大,支付命令跟本票裁定兩者的不同在於? 05/14 23:00
我來幫忙問問專業的律師喔,請稍等!
律師回應:
目前這兩個都是在拿來討債用的,不過差異在於:
本票裁定僅能使用本票聲請,但支付命令
不限定證據,甚至你
不附證據 都有很高的機會會核發下來。當然效力的部分確定的支付命目前幾乎
無人 可敵,本票裁定目前已經只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了,但支付命令這點就...
反過來說,同樣是拿來討債的,一個有既判力,一個沒有,司法院還說修法
會引發一堆人民事訴訟,真的是....
另一位律師補充:
附帶一點,本票裁定債權人,如果要拿本票裁定去強制執行財產,除了要有
裁定外,,還要同時
附上本票正本才行,而且是每次強制執行都要附上,
如果 本票正本丟了,那張本票裁定就等於廢了。
但支付命令不用,
就算證據丟了,只要有支付命令,還是可以隨時聲請強制 執行。 推 love1987817: 幹 這真的妖壽喔 05/14 23:00
→ eighchin: 感謝回覆喔!!!!!!!!!!!!!! 05/14 23:00
推 cms6384: 會被詐騙集團濫用就已經很有修法的必要了 05/14 23:01
推 tallhand: 長知識 05/14 23:02
→ BDG: 法匠認為 法盲 怠於行使權利 活該 法律規定沒問題 05/14 23:02
推 vn509942: 絕對會有垃圾詐騙人渣這樣玩人 可能要等到出事才會重視 05/14 23:02
推 blakedawes12: 高調 05/14 23:02
推 chyou2003: 下午還有人扯假簽名跟法拍是兩回事,對受害者而言就是 05/14 23:03
推 wds824: 會被詐騙集團拿來利用 這點就要修法了 05/14 23:03
→ chyou2003: 同一件事,甚至還說,就算證明簽名是假的也不能阻止法 05/14 23:03
→ vn509942: 感謝置底 05/14 23:04
推 fixxxxx: 高調 05/14 23:04
→ chyou2003: 拍也不是法院的錯,說不定還有機會拿回錢 05/14 23:04
→ chyou2003: 都已經證明法拍的原因是假的,還不能阻止法拍,這是什 05/14 23:05
→ chyou2003: 麼法律,到底是怎樣立法的? 05/14 23:05
推 hjkhjk99: 長知識了 謝謝分享 05/14 23:05
推 Timcanpy: 看修法怎樣吧,委員會過不去也沒用。目前提案人跟連署人 05/14 23:05
→ Timcanpy: 是藍營佔多數。 05/14 23:05
→ Timcanpy: 但是上次審查流會orz 05/14 23:06
推 Lordain: 推 05/14 23:07
推 Lubuw: 突然覺得懂法律真好~~ 05/14 23:07
推 tony0501: 推 05/14 23:07
→ Timcanpy: 神奇的立法院@@ 05/14 23:07
推 angelae086: 優文 05/14 23:07
→ soulbug: 若我因這被支付命令 一定把所有立委都支付命令一下 05/14 23:07
推 lyu0001: 討債公文都是簽收的 不管它真的容易出事 05/14 23:07
推 shawncarter: 支付命令好可怕... 05/14 23:09
推 bio1023: 高調 05/14 23:10
推 wsx26997785: 趕快通過吧 看了很可怕 立委到底都在幹嘛阿 05/14 23:11
推 Timcanpy: 看這陣網路的風能吹多大吧,能被討論到置底是第一步了 05/14 23:11
推 Moshiba: 高調 05/14 23:11
推 meteor780212: 希望能置頂到修法為止! 05/14 23:12
→ wsx26997785: 有案例出現就表示有漏洞了 司法院還扯啥少數案例 扯! 05/14 23:12
推 A380: 司改會加油 一堆過時不當的法條都需修正 05/14 23:13
推 aizawafff: 長知識 05/14 23:14
推 stoneofsea: 台灣真的會被這些玩法律的搞死 05/14 23:15
推 homerunball: 鬼島 05/14 23:15
推 leonian: 台灣真被一堆官商勾結的爛立委搞死 還要花大錢養他們 05/14 23:15
推 wiydluck: 走法律漏洞 被抓到最多對方申請異議 還不用擔心觸法 05/14 23:15
→ wiydluck: 看了我都有點心動了._. 05/14 23:16
推 shes60100: 推!好可怕的東西! 05/14 23:16
→ leonian: 發起寄給全國立委的法官支付命令行動 看他們會不會被整死 05/14 23:17
推 fenixray: 一樓這種推文 就是讓人鄙視KMT黨工與五毛黨的原因 05/14 23:20
推 ae86357961: 推 05/14 23:20
推 easybaby: 05/14 23:20
推 arioso0602: 推 高調 05/14 23:20
→ Lxr: 這是真的 05/14 23:21
推 by216: 推 05/14 23:21
推 wsx26997785: 支付命令這麼威喔!! 05/14 23:23
推 bj45566: 推高調。請那些立委諸公把心力放在這些對民眾重要的事! 05/14 23:26
推 ericsonzhen: 可以一人一支付命令丟給立法委員嗎 05/14 23:26
推 Syffence: 支付命令這種東西到底是哪些智障官僚政客搞出來的 05/14 23:29
推 KNVSEOC: 推 05/14 23:30
推 haohaobobo: 那個本票偽造的案子 一審 二審似乎都認為該救濟 只是 05/14 23:30
→ haohaobobo: 應適用的理由不同而已吧 05/14 23:30
推 tony900735: 長知識!! 05/14 23:30
推 kis28519: 高調 05/14 23:30
推 Timcanpy: 這新聞今天真的版面很小 05/14 23:31
推 indulge: 高達 05/14 23:31
→ haohaobobo: 一個硬擴張解釋法條文意 二審認為應以未合法送達救濟 05/14 23:31
嗯,以這個司改會的案例來說: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93 當事人一樣是被以偽造的本票聲請支付命令,刑事警察局鑑定,
確認本票上 簽名不屬於當事人。可是高雄地方法院仍然
拒絕撤銷這份以假本票聲請的支
付命令,理由是
當事人沒有找到偽造本票的犯罪者,也沒讓犯罪者判刑,依 法不得聲請再審。
請見:
高雄簡易庭102年雄再簡字3號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514-1.pdf 高雄地院102年再簡抗字1號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514-2.pdf 推 Lenlen: 甚麼爛法 05/14 23:33
推 chrisyang33: 1樓好棒棒 繼續唷~ 05/14 23:33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05/14/2015 23:37:36
推 oidkk: 高調 05/14 23:34
推 heat0204: 就說立委要好好選 一堆人還是認為選顏色最重要 05/14 23:36
推 nomatter97: 推 05/14 23:36
推 calvin301301: 請問如果確認有偽造而且法院認定錯誤導致財產損失 05/14 23:36
→ calvin301301: 提國賠有用嗎? 05/14 23:36
律師回應:
國賠法13條有限制,
不能跟法官要國賠。
另外,實體上也沒有國賠的問題。
因為法院所有的程序都是依法行政, 法有問題,跟法官無關。
(小弟OS: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 jiyucola: 只要法官被搞一次就會改了~下等人不需要 05/14 23:37
推 gg889g8: 爛法 05/14 23:38
推 jj2: 曾經聽過這場座談會,當時的林律師舉了一個聽了秒懂的例子, 05/14 23:39
→ jj2: 就是當你敲line給你喜歡的女生,問她要不要當你女朋友時,她 05/14 23:39
→ jj2: 已讀不回,過幾天她就變你女朋友了。= = 05/14 23:40
→ veniesbetty: 推 05/14 23:40
→ jj2: 所以大家真的要好好關注這個修法,真的太可怕了 05/14 23:41
推 vn509942: 請大家持續轉發給親朋好友 避免因不注意而受害 05/14 23:41
如果大家發現這真的很重要,可以選擇: 1.
轉發這篇文章,或相關新聞,讓更多人發現支付命令可怕的地方。
2. 最近許多立委參選人正在電話民調,如果看到他們,可以
請他們 關心支付命令的問題。
3. 民間司改會已經長期關心支付命令的問題,可以
追蹤司改會的粉 絲頁,以及相關議題。
司改會粉絲頁:
http://on.fb.me/1EN2DfC 另外,其實大家都說要公開透明,但事實上相較而言,行政、立法其
實都還算透明,
但司法目前是台灣很少有人關心的一部分,而且相關 規定其實很糟糕。
舉例來說,你要是在法庭上被委屈了,想要調閱法庭影音自救,這是ok,
但你如果貼到BBS上來跟鄉民求救,很抱歉,你可能要面臨
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而且要跟司法院爭取相關權益,也是困難重重。比如說,司改會之前
曾經
花了三年的時間,只為了要跟法院爭取開庭的時候前方掛上法官 名牌。單單就名牌而已,就花了三年。
如果大家關心司法,除了看司改會的消息以外,也可以自己到各地的
法院旁聽案件。
最近的案件,是5/27徐自強案的開庭,大家有空可以
一起旁聽。司改會也即將
舉辦陪審制的模擬法庭,大家可以過來參與看 看,兩相對照之下,對台灣司法的問題會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徐自強案開庭:5月27日 上午9:30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專一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2F) 註:徐自強案開庭時,司改會的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會在開庭後講評,
有問題也會盡力解答!
陪審制模擬法庭: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79 補充:
5月20日下午2:30在新北地院刑事庭第13法庭,有一件人頭帳戶案要開庭,
有興趣的朋友也歡迎來旁聽喔!
新北市地方法院: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這個案子跟支付命令不太一樣,我稍微說明一下。
有人跟被害人說,你的戶頭給我,我可以幫你美化帳面,銀行才會貸款給
你。被害人借出戶頭後,就被當成人頭帳戶利用。之後被檢察官以「
詐騙 幫凶」的名義起訴。
如果是幫凶,那要有犯意;但法院認為,被害人借出帳戶,代表被害人不
在乎會被詐騙集團利用。但大家可以從擄人勒贖的角度思考,
被抓去當人 質是被害人,為何帳戶被騙走會變成幫凶?這就是奇怪的地方了。
而對警察而言,他們資源有限,所以他們也沒有花很多精力在查緝這種詐
騙集團上。在這個案子中,
當事人甚至有詐騙集團的聲音錄音,警方還是 查不到。
也因為資源有限,警察甚至會阻止被害人報案。被害人報案時如果沒人報
案,警察會說,
這個案子沒人報案,你要不要等其他被害人報案?如果其
他被害人報案過了,警察又反過來說,「
已經有人報案了,你不能報案喔 !」,結果案子連報案都無法報。
有興趣的朋友,歡迎當天到法庭來旁聽,律師和司改會的秘書都會在場跟
大家解說喔!
推 doyouself: 那提出馬x九欠我錢 也可以嗎 05/14 23:41
→ bj45566: 樓上有人竟然以為法官可以立法... 而且現在支付命令這些 05/14 23:42
推 nana5205: push 05/14 23:42
→ bj45566: 督促程序幾乎都是司法事務官在處理的好嗎? 05/14 23:42
推 haohaobobo: 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知可行性如何 05/14 23:42
律師回應:
不行,因為有既判力在先了。
還有判決可供參考: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判決要旨 果如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已聲請發支付命令後,並據以聲請台中地院強制
執行,則除得依法對此支付命令聲請再審外,
殊無另行訴請確認該命令所 命給付金額上訴人之債權不存在之餘地。
律師解釋:最高法院直接鎖死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判決要旨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既與
確定判決同,其經發該支付命令之法律關係,
當事人自不得就之更行起訴, 其訴即屬不合法。 律師解釋: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則是說,只要被支付命令確定的法律關係,
當事人就不能另外提起他訴,否則起訴就是違法。
無法再審,又不能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錢都被查封執行完畢了,支付
命令的冤案被害人就只有死路一條。
推 Timcanpy: 能直接修法把救濟途徑最好 05/14 23:44
推 haohaobobo: 話說為何這種的為何不提釋憲 看大法官的意見啊 05/14 23:44
邱顯智律師三年前已經提過釋憲了,大法官不受理。
大法官認為,沒有窮盡救濟途徑,不符合釋憲的要件,所以被不受理。
http://on.fb.me/1IDpiup 推 AAU: 銀行流氓 05/14 23:46
推 kingrichman: 直接修法才能治本 05/14 23:46
推 haohaobobo: 看判決的法官都認為不妥 也試圖指出其他方式 這種案子 05/14 23:46
→ haohaobobo: 打憲法訴訟應該有機會贏 05/14 23:46
推 fengyu: 感謝整理 05/14 23:47
→ kingrichman: 問題是你打訴訟時,房子已法拍,面對善意第三人 05/14 23:47
推 AAU: 台灣司法的水準,還是不要太期待的好... 05/14 23:48
→ kingrichman: 你房子要如何取回? 然後你告持假借據的,他說那不是 05/14 23:48
→ kingrichman: 他簽的名,然後你要如何告? 05/14 23:48
→ kingrichman: 如果可利用刑事抗告中止法拍那還好,但這有辦法嗎? 05/14 23:50
→ AAU: 台灣強執執行走很快,要停有難度,所以即便有問題,依舊繼續 05/14 23:51
→ AAU: 強制,這也是大問題 05/14 23:52
推 cash9632: 幫高調…………太扯的法律了 05/14 23:54
推 smt3457: 推 05/14 23:54
推 evaji548: 官逼民反... 05/14 23:55
推 binr: 天啊超扯 05/14 23:56
推 kingrichman: 這爛法不修受害者還是會一直存在 05/14 23:56
推 silent328kn: 高調……傻眼…… 05/14 23:57
推 girlvivi25: 跟誰有仇就寄給他 那可以大家輪流寄給19嗎 05/14 23:57
推 kingrichman: 更扯是還要抓到是誰偽造才能讓支付命令失效 05/14 23:59
→ kingrichman: 這實在太扯了,大法官不解釋嗎? 05/14 23:59
大法官不受理,請看上面回應喔~
推 abjeffop: 詐騙罪行改重,那狗黨要騙誰 05/14 23:59
→ AAU: 72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只是最高判決,還不是判例吧 05/15 00:00
感謝,馬上修正!
推 ange09: 這樣有些人缺錢不就一直寄支付命令,重點是幾乎不會被判刑 05/15 00:00
已經有詐騙集團用啦。
以本案持票人「吳春宏」為例。2010年到2014年之間,吳春宏在全國各地
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超過100件,高雄地院佔80件以上,為最大宗。吳春
宏也因為聲請支付命令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等罪,被起訴判刑。
這個應該是用太兇被抓到的@@
推 wateryou: 推用心 05/15 00:01
推 moto000: 狗屎法一直存在 扯什麼總統大選 這種爛法快修才是首要 05/15 00:02
推 buddar: 台灣大部分人不相信私法 05/15 00:02
推 dinayogi11: 長知識 05/15 00:02
推 lioujason: 推 05/15 00:03
推 howard312: 拜託快修掉,這漏洞超可怕 05/15 00:03
推 Hotaruinori: 長知識 推 05/15 00:03
→ AAU: 最高法院判決確實是會被參考,但是也沒有到拘束力,但是地院 05/15 00:05
→ AAU: 都不會敢違背阿 05/15 00:05
推 HappyboyEric: 推 05/15 00:06
推 ianchunlin: 快改 05/15 00:07
推 kohala: 普通人該如何支持修法呢? 05/15 00:07
推 zzz71084482: 唉,台灣法律一堆莫名其妙的東西 05/15 00:07
推 BearCastle: 05/15 00:09
推 Xenosaga: 非常感謝分享新的詐騙手法 05/15 00:11
推 BoatLord: 不聽最高院的就是會被打屁股阿 05/15 00:11
推 Hotaruinori: 誰來給kmt們各一份支付命令 ,比如勝文…應該很好賺 05/15 00:13
推 bj45566: 1) 拒絕解釋的大法官真的很孬。 2) 雖說大法官解釋理論上 05/15 00:14
→ bj45566: 有拘束力,但聽說現在趨勢已經越來越式微(簡略的說法) 05/15 00:15
→ bj45566: 立法院修法才是真正能治本的解決之道! 05/15 00:16
推 haohaobobo: 大法官只是說程序不合法推掉而已 還是可以再聲請 05/15 00:17
推 ckpioneer: ......... 05/15 00:18
→ haohaobobo: 另外該偽造案的法官寧可違法判決 卻不聲請釋憲 05/15 00:18
推 wwailn: 推 好扯 05/15 00:18
→ haohaobobo: 話說桃園地院那位錢法官怎麼不出來說一下啊 05/15 00:19
→ haohaobobo: 他也提了很多釋憲案了 這種的他怎麼沒聲音 05/15 00:20
推 kevin190: 詐騙集團可以多利用這方法,車手改去法院跑流程就好了 05/15 00:20
→ kaky: 拋棄繼承了那支付命令名義是什麼?跟繼承有關? 05/15 00:22
→ kaky: 刑庭民庭傻傻不分 05/15 00:23
推 kane711119: 長知識~很恐怖的事情!謝謝您分享 05/15 00:23
推 eric2001vyvy: 討論這麼多,如果遇到得處理方法是什麼?? 真可怕 05/15 00:24
推 bj45566: 某樓,錢建榮法官有投書過喔(把很多議題一併討論,包括 05/15 00:25
推 i14d14: 處理方法就是 戶籍別設在空屋 05/15 00:25
→ bj45566: 支付命令,重點在批最高法院)不要因為他罵過你的偶像就 05/15 00:25
→ bj45566: 一直想釘人家,很無聊) 05/15 00:26
→ butten986: 都給懂的玩就飽了 05/15 00:27
推 kevin190: 一個極端的做法是寄支付命令給立委跟議員,一定有人會 05/15 00:27
→ kevin190: 中招,之後透過媒體把事情炒大,來加速修法腳步 05/15 00:28
→ bj45566: 而且他之前都待刑事庭近幾年轉行政庭,支付命令是民事庭 05/15 00:28
→ bj45566: ,你到底有沒有一點常識法官要提釋憲案的基本要件??? 05/15 00:29
推 ewqewq123123: 感覺:支付命令法是有$的銀行定的,方便討債用 05/15 00:29
推 netsceart: 幫高調!!! 05/15 00:29
推 QQDK: 文組訂出來的東西不意外 數學停在高二程度的人果然不可靠 05/15 00:29
→ bj45566: 刑事庭和行政庭的法官到底要怎麼提民事的釋憲案,求教! 05/15 00:30
推 fttgfd: 請問一下為何不把支付命令給修法廢除呢 05/15 00:31
推 mofass: 推,可是現行法律之下該如何自保? 05/15 00:32
自保的話,首先,如果是剛收到,請儘快在20天內提出異議!
如果你發現自己根本沒欠錢,卻收到支付命令,除了提出異議以外,
也可以跟司改會聯絡公開,司改會目前也已經組成小組在推動修法了。
推 bj45566: 本來大家都說銀行等金融機構是最大的修法阻力啊... QQ 05/15 00:33
推 ax0068588440: 高調 05/15 00:34
推 joe2233: 推 05/15 00:35
→ eu3: 真夠腦殘 法官不都是神嗎 怎麼不自創判決? 05/15 00:38
→ eu3: 幹沒證據都能判別人罪了 這種直接自創就好了 05/15 00:38
→ eva19452002: 如果詐騙集團趁你出國,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然後在 05/15 00:39
→ eva19452002: 你家守候,等郵差一來簽收,不就完了? 05/15 00:39
現在大廈有個東西,叫做管理員,管理員會.....會幫你簽收Q_Q
推 bj45566: 你到對岸去就可以體會法官造法啦,而且審判不公開喔啾咪 05/15 00:40
→ eva19452002: 重點在於不是本人簽收,為何支付命令會有效我就不懂 05/15 00:41
→ eu3: 台灣最高法院也是不公開喔 05/15 00:41
→ bj45566: 立法院才是主戰場啦~ 大法官會議和司法院就懶得插手,且 05/15 00:42
推 QQDK: 整套支付命令叫資工的寫成程式流程 搞不好都不會有這種bug 05/15 00:42
→ eu3: 台灣法庭公開也是形式 05/15 00:42
→ buddar: 這些爛利委也是大家選出來的,選舉眼睛要睜亮 05/15 00:42
→ eu3: 台灣最高法院 還停留在中世紀審判 05/15 00:42
→ calvin301301: 有夠詭異的施行流程 05/15 00:42
推 id: 幹,怎麼沒人用這招搞法官家屬看看 05/15 00:42
→ bj45566: 三權分立下司法院意見太多本就不是好事--干涉立法院職權 05/15 00:42
→ eu3: 還會自創實質影響力喔 而且看情況 適用喔 05/15 00:43
→ bj45566: 最高院(雖然蠻爛的)只有法律(文書)審要怎麼公開? 05/15 00:45
推 flybow: 只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 那麼法院不知道會不會倒 05/15 00:45
推 eu3: 放心這樣搞法院 那群法官會自創判決 05/15 00:45
推 peter510251: 推 05/15 00:46
→ bj45566: 但判決書仍然可依法申請取得。真正不公開的是檢察官... 05/15 00:46
→ eu3: 看一下美國最高法院 英國最高法院 走進去就知道台灣法院根本 05/15 00:46
→ eu3: 還停留在中世紀 05/15 00:47
推 chung74511: 這甚麼垃圾法律 你法院不先查清楚債權是不是假的就開? 05/15 00:47
→ bj45566: 再強調一次主戰場是立法院,不必趁機發洩有的沒的... 05/15 00:47
推 eu3: 再去智慧財產法院看看 你會覺得更屌 05/15 00:48
→ eu3: 法官根本 05/15 00:48
→ bj45566: 科科...某樓應不知道英國最高法院判決被歐盟打槍的有多少 05/15 00:49
推 chung74511: 若證實自己沒欠債 損失部份理當由法院或智障法官賠 05/15 00:50
推 eu3: 台灣司法就是爛 制度爛 法官更爛 尤其老法官 不過等他死光就 05/15 00:51
→ eu3: 沒事了 05/15 00:51
→ chung74511: 不然只要一個人渣和一個垃圾法官搭配 就可搞死任何人 05/15 00:51
→ chung74511: 有夠荒謬的法律 05/15 00:51
推 momochan: 真的很恐怖 果然法律只站在懂它的一邊 05/15 00:52
推 miel: 我可以說這是惡法嗎 05/15 00:52
推 bj45566: 而且中世紀和古中國的司法是糾問制,檢調法院一體,這是 05/15 00:53
推 eu3: 台灣法院本來就不是弄清楚真相的地方 很悲慘 05/15 00:53
→ flybow: 只能說 當你當上債權人 你會巴不得執行越快越好 05/15 00:53
推 vega790205: 台灣法律很多洞 不知道是不是k黨故意這樣定 05/15 00:53
→ eu3: 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 我都懷疑那天平稱的是錢… 05/15 00:53
→ flybow: 支付命令就有這樣的用處 以後要打訴訟 經年累月 訴訟費 05/15 00:54
→ bj45566: 高中或大一的常識吧 www 把立法院的問題拼命往法院打... 05/15 00:54
→ eu3: 應該是故意的 05/15 00:54
推 modjo: 推! 05/15 00:54
推 fairy17: 推專業 05/15 00:55
→ eu3: 哈哈好像有唸法律系的在叫喔… 05/15 00:55
推 arihanta: 05/15 00:55
→ bj45566: 是想轉移焦點還是從中古歐洲留學回來?還是銀行派來的? 05/15 00:55
→ calvin301301: 司法事務官 也在國賠第13條保障嗎? 05/15 00:56
→ calvin301301: 事實就是司法事務官審查錯誤 05/15 00:56
推 chung74511: 這不是債不債權人的問題好嗎 而是可以讓無辜的人欠債 05/15 00:56
→ chung74511: 欠錢還錢天經地義 但法院評啥沒查證就要人還 05/15 00:57
→ bj45566: 你可以查我的推文,我是電機系所的,但至少我修過法緒... 05/15 00:57
推 eu3: 還有人在護航法官? 05/15 00:57
→ eu3: 台灣老法官很多腦殘 是公開秘密 05/15 00:58
→ chung74511: kevin大的方法不錯 誰去給立委寄一張支付命令XD 05/15 00:58
推 ooolllddd: 感覺很重要 05/15 00:58
→ bj45566: 幾個人轉移焦點把立法院該做的事拼命攻擊法院...心態是? 05/15 00:58
推 CM1350619: 回bj4:司改會修法團隊先前在立院協商時,有面對過司法院 05/15 00:59
→ chung74511: 法院的問題在於他沒查證 出事了當然該賠 05/15 00:59
→ chung74511: 處理惡法是立法院的事 不審何清楚是法院的事 05/15 01:00
→ CM1350619: 但司法院的回應是:沒有民事冤案,不支持修法草案 05/15 01:00
→ bj45566: 又扯老法官 www 整件事的著力點和治本方法都是立法院好嗎 05/15 01:00
推 neverAgame: 推一個 快修好這爛法吧 05/15 01:00
→ flybow: 以後大家就上法院好好打官司就對了 05/15 01:00
推 eu3: ……哈哈 司法院你期待他?可以砍掉了 05/15 01:01
→ chung74511: 沒遷過任何借據 法院確判你要支付 難道法院沒問題? 05/15 01:01
推 industrialld: 推 05/15 01:01
→ flybow: 法院為你私權查證?? 查證的費用可是人民的納稅錢 05/15 01:01
→ flybow: 要查證 就要付錢吧 05/15 01:01
→ chung74511: 當自己能證明自己沒簽名 法院就該賠全額了 05/15 01:02
→ bj45566: 問題是人民能影響司法院嗎?立法院修法了司法院能說什麼 05/15 01:02
推 senior: 靠杯法院的先搞清楚法律規定形式審查是什麼意思再來幹幹叫 05/15 01:02
→ chung74511: 要付錢也是要法院開支付證明的人付 被查的幹嘛付 05/15 01:03
推 CM1350619: 回bj4:著力點一直都在是立法院,但司法院立場是有影響的 05/15 01:03
→ calvin301301: 問題點應該在於 行政流程 05/15 01:03
推 vega790205: 著眼點在台灣人啥時不要送這種人進去立法院 05/15 01:04
→ bj45566: 人民不能向法官提國賠,也不能向法院請願,更不能包圍, 05/15 01:04
→ chung74511: 立法院問題本來就很大 但司法院也有該改的地方 05/15 01:04
→ calvin301301: 法院審查申請支付命令的流程應該要更改 05/15 01:04
→ chung74511: 法官不查證亂判卻不能要法官賠償 好大的官威 05/15 01:04
→ calvin301301: 這應該是屬於行政的部分 比去動法條還要容易? 05/15 01:05
→ bj45566: 司法院當然是腦殘幫兇,但你我的投票權只能影響立法院... 05/15 01:06
噓 togs: 相當幽默的事件 偉哉台灣m19 05/15 01:06
推 eu3: 不能包圍…哈哈 那上次白玫瑰是怎麼回事 法院就是欠電 05/15 01:06
推 kohala: 該怎麼查自己有沒被發支付命令?如果有查詢系統,那就可以 05/15 01:07
推 CM1350619: 修法立法就是各方的角力,因此非常需要社會大眾的關注 05/15 01:07
→ bj45566: "法官不查證亂判卻不能要法官賠償"--這也是立法院定的啊 05/15 01:07
→ eu3: 台灣司法受到太少監督 難怪冤案一堆 05/15 01:07
→ kohala: 自己查詢? 05/15 01:08
推 chung74511: 居然是立法院定的 那我真的很無言 台灣的法律真的沒救 05/15 01:09
→ chung74511: 完全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有夠好笑 05/15 01:10
推 misabc: 連續詐騙判死就好 05/15 01:10
推 bj45566: 我也不滿啊,問題是國大廢除之後唯一的國會就是立法院, 05/15 01:11
→ chung74511: 要改到判死難度應該爆高 現在殺人都不判死了... 05/15 01:11
推 tonyscat: 長知識!! 05/15 01:12
→ bj45566: 我國國民唯一能用合法方法(投票)影響的只有立法院/總統 05/15 01:13
推 srewq: 高調!! 05/15 01:13
→ calvin301301: 重新看了一下 似乎不需要任何證據就可以申請 05/15 01:13
推 carsly: 這種腦殘法律,被害人不能申請國賠嗎 05/15 01:13
推 ttnilozz: 加設法律不應為訴棍幫手 05/15 01:13
→ calvin301301: 所以法院也沒什麼東西要審 只有審查格式而已 05/15 01:14
→ eu3: 不行申請國賠 因為法官會說不行 05/15 01:14
推 chung74511: 只審格式要法院幹嘛...= = 05/15 01:14
→ calvin301301: 那這樣 不就也沒偽造文書之問題? 05/15 01:14
→ eu3: 你不知道台灣法院都是形式而已嗎?…… 05/15 01:15
→ eu3: 台灣司法爛到你無法想像 甚至恐怖 05/15 01:15
→ chung74511: 有偽造的問題 但你得找到偽造的人....實在很好笑= = 05/15 01:15
→ chung74511: 沒找到偽造者就算證明是偽造的也不管你 05/15 01:16
這其實就是有問題的地方。
債權證明如果是假的,本來就有刑事偽造文書的問題。可是詐騙集團不是
笨蛋,他們會
找A去偽造證據,然後叫B去聲請支付命令。然後債務人怎麼 告B都沒用。 而且,這種狀況
推翻不了支付命令本身確定又能拿來執行的事實。
加上,以台灣當前法律,如果判決成立,那麼「
之前發生什麼就都不管啦」!
推 senior: ...... 05/15 01:17
推 hk416: 長知識 很多法官當到退休 都還不知道支付命力的問題在哪裡 05/15 01:18
其實嚴格來說,核發支付命令的不是法官。
2009/2/5司法院發佈《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將原本由法官
核發之支付命令,改由
司法事務官核發
推 bj45566: 對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不滿的我也很多不滿啊,但請問你要 05/15 01:18
推 eu3: 法官自己出來創造判例好了…反正立法院懶惰…法官不是喜歡當 05/15 01:18
→ eu3: 神嗎? 05/15 01:18
推 king22649: 幹 夠智障 不自洽的法律真他媽的腦殘= = 05/15 01:18
→ eu3: 常常能自己轉彎 … 05/15 01:19
→ bj45566: 怎麼干涉影響法院???我們唯一的方法只能施壓立法院啊 05/15 01:19
推 sting47: 等到出人命上新聞進度就會快很多了 真悲哀... 05/15 01:20
→ hk416: 這種法律一定是國民黨立的 莫名其妙立這種支付命力的東西 05/15 01:20
→ eu3: 上次白玫瑰最高法院不是就被上街抗議自創判例了 05/15 01:20
→ bj45566: 事實上所有民主法治的先進國人民都只能透過國會修法... 05/15 01:20
→ hk416: 我問日本的學生 他們都說他們國家沒有這種支付令力的法律 05/15 01:21
→ eu3: 最好不能干涉法院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 可不是法官的 05/15 01:21
→ eu3: 先進國家最高法院都能進去參觀 台灣不行…還在戒嚴 05/15 01:22
推 peine: 推,長知識。 05/15 01:22
→ eu3: 英文明白寫這是你的最高法院 05/15 01:22
推 Gladstone: 推 05/15 01:22
→ bj45566: 像日本也曾經透過國會立法改採過美國的陪審團制,法院也 05/15 01:23
→ calvin301301: 看哪天馬英九要出國外交 給他幾個支付命令 05/15 01:23
→ bj45566: 不得不從,不過應該很少鄉民知道不幾年後國會又修法終止 05/15 01:24
噓 pchunter: 法律人就是把法條當天條阿 都不去想合不合理 05/15 01:25
推 eu3: 沒錯 把法條當天條 然後看情況轉彎鬥爭工具 05/15 01:25
→ bj45566: 美式陪審團制改成聽審制... 因為玩不下去... 事實上全球 05/15 01:26
→ waynetseng: 鬼島 05/15 01:27
→ bj45566: 先進國中採陪審制的少之又少,還有像日本這種大轉彎的... 05/15 01:27
推 p23j8a4b9z: 垃圾法律仁 是我一直在鼓吹的觀念 05/15 01:28
推 king22649: 等立委收到被整過之後 就會修很快了~ 05/15 01:28
→ king22649: 台灣立委議員之類的應該滿喜歡出國考察的XD 05/15 01:28
推 CM1350619: 回bj4:所以司改會律團現在就是在推動修法呀~ 05/15 01:28
推 roger00: 高調 05/15 01:29
推 bj45566: 回CM1350619兄:所以我一直強調的是主戰場在立法院啊... 05/15 01:30
→ bj45566: 司法院和最高法院在腦包,我們也極難影響,立法院則不同 05/15 01:31
→ bj45566: 一堆人把重點轉到法院法官身上的,到底是幫忙還是擾亂? 05/15 01:32
也許應該這樣說....
主戰場的確在立法院,但修法的時候通常也不是只有立法委員說了算。
通常除了逐條審查外,還會有朝野協商的階段,在那個階段司法院、法
務部等相關單位也會派人在場一起參與協商。而通常立委對他們的意見
都很重視。
所以,戰場的確在立法院,但在這個案子裡,除了立委以外,司法院的
意見還是很重要。
推 senior: 白玫瑰那個影響產出來的北爛決議根本被法界幹到翻掉 05/15 01:33
→ senior: 舉這例子實在是... 05/15 01:35
→ aa152502: 這…… 05/15 01:38
推 sleepa: 05/15 01:38
推 bj45566: 謝謝板大的解釋...可是我們一介平民要怎麼影響司法院呢? 05/15 01:38
→ bj45566: 我只有大學曾修過法緒+私下亂念點法律書的知識,真的想 05/15 01:39
其實能做的也真的有限。
也許讓更多人注意以後,記者會願意報更多消息,也會給立法院壓力加速
審查,並且讓司法院知難而退。畢竟如果修法的時候司法院又用那些理由
搪塞,立委可以有媒體報導要他們解釋。
另外,支付命令的修法小組也已經做出了法律說帖,準備要跟司法院打法
律戰。這個可以觀察一下後續的發展。
說帖:
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512.html 推 senior: 平民而言立法院才是主戰場。 05/15 01:40
→ bj45566: 不出要如何有效介入司法院的意見啊?政黨輪替可以嗎? 05/15 01:41
至於長期而言怎麼影響司法院立場,我想應該可以先從監督大法官提名開始。
不要忘了,馬英九提名了自己的特別費案恩人當大法官啊!
http://bit.ly/1FaKUMt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88 推 rpfeynman: PTT一人一信寄給勝文是最佳解~ 05/15 01:42
推 senior: 答:叫立委找司法院跟法務部上台夾懶趴 要求提草案跟報告 05/15 01:42
→ senior: 所以我說平民而言立法院才是主戰場,不是不出司法院意見 05/15 01:43
推 LaPass: 一人一張支付命令,寄給每個立委,這樣就可以加速修法了! 05/15 01:44
推 kevinkuan0: 幫高調。長知識也謝謝爭取和推廣! 05/15 01:44
推 bj45566: 感謝板大和 senior 等認真網友的解說... 大家施壓立委啊 05/15 01:44
→ senior: 召委是憲兵界的憲法專家呂大立委 05/15 01:46
推 chung74511: 這篇可以置底嗎...真是太恐怖了 05/15 01:49
→ chung74511: 阿梅發現已經置底了= = 05/15 01:49
推 lovemilk0117: 高調 05/15 01:50
→ itachi0609: 原來有這招喔 詐騙手法真是花樣百出 05/15 01:51
推 k24932359: 高調推 05/15 01:55
推 yolin5460: 樓..上 如果立委在時間內提出 小心被告偽造文書啊 05/15 01:59
推 tyui0459: 幫高調 05/15 02:03
→ LunaDance: 鬼島司法 法匠橫行 05/15 02:08
推 fun5566: 05/15 02:11
→ puffycat: 如果支付命令放到廣告信件內寄給法官跟立委,只要他們沒 05/15 02:13
前面第一個案方式就是啊,先偽造法院公文一直寄給你,然後混一個真正的
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版「狼來了」....
推 ab32110: 幫高調 05/15 02:17
推 BestGarenTw: 黨工B嘴 05/15 02:18
推 ce270651: 推 05/15 02:20
推 aa152502: 推 05/15 02:20
推 a2768387: 推 有用的資訊 05/15 02:24
推 gekkojam: 長知識 Kmt為財團把關修法也不一天兩天惹 05/15 02:26
推 rgbff: 爛法幫高調 05/15 02:29
推 Jasy: 好奇請教 支付命令的漏洞似乎存在已久 最近才被詐騙利用? 05/15 02:37
推 winnewater: 幫高調 05/15 02:39
→ Jasy: 而且再審其實也沒啥用 之前看過數據再審翻案率不到1%或0.1% 05/15 02:39
推 Trionychidae: 推 05/15 02:40
小弟來幫你補數據
年度 終結件數 准許件數 再審廢棄件數 再審廢棄率 (廢棄/准許) 2009 482,158 469,560 2 4.3 PPM
2010 445,941 432,858 2 4.6 PPM
2011 409,642 394,489 0 0
2012 452,230 436,085 5 11.5 PPM
2013 419,749 401,865 4 10 PPM
2014* 321,383 303,607 0 0
平均 432,563 416,531 2.2
5.3 PPM *註:2014年僅統計1~10月
終結件:法院收到支付命令,處理、結案完成
准許件:支付命令准許發出
PPM:百萬分之一
看完上表以後再看一次司法院的回應:
「已經有異議時間、又可以(在30日內)提出再審,
救濟手段完備」。
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可以這樣回....
→ Jasy: 不用50天誤一生 20天就先誤你半生了 ...... 05/15 02:41
推 roy2142: 詐騙也是會進化的 05/15 02:46
推 roy2142: google了才知道去年就有這種手段的詐騙 那時候也說要修法 05/15 02:58
→ roy2142: 修到太平洋去了是不是 wtf 05/15 02:58
→ roy2142: 司法院的回應也很置身事外 05/15 02:59
推 mlnaml123: 一月份國民黨提案,然後自己黨檔下,心寒啊 05/15 03:07
→ mlnaml123: 修法除非鬧大,不然真的無望了 05/15 03:08
推 jardon: 推一個 有案例好懂 05/15 03:12
→ GaRx: 請問 如果中招的人把債權人殺了 坐幾年出來還要還嗎? 05/15 03:15
記得債權也是可以繼承的喔....
推 ctes940008: 高調,詐騙集團手段真的在進化 05/15 03:16
→ scarbywind: 你可能要賠他的家屬更多.. 05/15 03:24
推 mrlinwng: 好可怕 05/15 03:31
→ mrlinwng: 推大大 05/15 03:32
推 tokei927: 推 05/15 03:36
推 pichu921: 司法會誰開的你不知道!? 05/15 03:43
推 Mahoutsukai: 國民黨不倒 台灣不會好 05/15 04:16
推 bamm: 太誇張了,高調 05/15 04:28
推 Butcherdon: 又是狗黨kmt 05/15 04:33
噓 ya62112002: 鬼島名符其實 05/15 04:55
推 atsea: 爛法 到底是誰制定的 什麼時候才要修正 05/15 04:56
推 peggyhao: (銀行$法院)$$$一家親$$$ 才不理你市井小民呢~ 05/15 05:06
推 dl94105000: 高調,有這樣bug 05/15 05:41
推 udm: 應該是要打到終局判決才能讓大法官受理,然後相關漏洞很明顯 05/15 06:06
→ udm: 違反比例原則,只是司法院說不定在大法官審理之前的門神太多 05/15 06:07
推 Dovahkiin: 05/15 06:19
推 SiLeNcePINK: Push 05/15 06:22
推 h73o1012: 哦哦 05/15 06:27
推 krishuang: 扯到爆 05/15 06:28
推 ayianayian: 推 05/15 06:37
推 onstar: 請加 支付命令不得寄存送達。 這很重要! 05/15 06:37
律師回應:
我國民訴法的送達規定有問題,所以我們也有考慮要修送達規定。
但「送達的問題」跟「支付命令無法救濟的問題」是獨立存在的問題。
就好比一個人同時咳嗽和腳扭到,就應該要去看耳鼻喉科跟骨科才對。
如果今天支付命令的債務人在支付命令確定後,還可以另行起訴救濟,
撤銷支付命令,那支付命令就算是鬼扯送達,其實傷害力也會減輕很多。
註:目前因為支付命令算「判決確定」,所以無法另行起訴救濟。
推 qDaniel: 覺得這很嚴重 如果有公聽或是民意連署我會參予 05/15 06:39
推 racheel: 不用審核證據的真實性就可以強制執行也太隨便了吧 05/15 06:40
推 chenyeart: 推 05/15 06:51
推 jason791111: 好奇第一個案例最後怎麼處 05/15 06:52
推 stad: 推 05/15 06:56
→ shinmori: 選立委是要他們來跑紅白帖的,這種事別煩他們 05/15 06:57
推 powerfulman: 推 那些死騙子真的很可惡 05/15 07:07
→ ev331: 好誇張 05/15 07:08
推 sharkimage: 我以為已經修法好了 沒想到現在還是這個樣啊@ @ 05/15 07:10
推 ts00690106: 推 05/15 07:12
推 sulaIX: 台灣社會果然沒有公理正義 05/15 07:13
推 colchi: 有看有推 05/15 07:14
推 vintw: 這惡法早該修了,立法委員都幹什麼吃的 05/15 07:26
推 wishyouhowev: 推~以前讀書有教到支付命令,只能說用的人很爽,被 05/15 07:34
推 Leika: 原PO國士無雙!感恩~ 05/15 07:35
推 forgotidgirl: 不需廢但一定要修,證明偽造證據,支付命令就該無 05/15 07:37
→ forgotidgirl: 效。還要受害人找到偽造人真是傻眼! 05/15 07:38
推 taotzu: 該死的銀行及政客擋修法 05/15 07:38
推 ancientstar: 可以全民寄給國民黨嗎? 誠心發問 05/15 07:38
→ taotzu: 有人被殺還要自己找兇手的道理???幹 05/15 07:39
→ forgotidgirl: 請問可以借轉別版嗎?覺得這很嚴重。 05/15 07:39
本文CC-BY 4.0授權,歡迎轉貼,不過小弟目前只能幫忙回這篇的問題喔!
→ wishyouhowev: 用的人很衰 05/15 07:39
推 TrunkV: 05/15 07:40
推 s02141024: 高調推 05/15 07:45
推 s4552752: 高調 05/15 07:45
→ snowblack47: 支付命令本來效力就只有執行力 05/15 07:48
推 sharpshoot: 高調 05/15 07:48
→ snowblack47: 要救濟就是提實體民事訴訟,再假處分吧 05/15 07:50
→ snowblack47: 根本不是提再審 05/15 07:51
→ undead5566: 樓上你很久沒唸書喔 05/15 07:53
推 grace0330: 推 05/15 07:54
→ snowblack47: 提再審效益較低 05/15 07:58
→ undead5566: 父母代收那案例應該是有解,不是無解。 05/15 08:01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
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訴法第137條)。所以如果
父母收到後,沒跟子女告知,就可能因此被當作送達合法。
→ snowblack47: 我發現我說的是要改革的方式… 05/15 08:01
推 robin101: 高調 05/15 08:03
推 andy922200: 有既判例實在是難防濫用 05/15 08:06
推 citywind: 高調 05/15 08:15
推 amethystboy: 長知識了!感謝 05/15 08:19
推 vaper: 支付命令聽起來有點像推定債權成立,只能受害者舉反證推翻 05/15 08:20
→ vaper: 有點怪啊,不需要證據就可以證明你欠我錢? 05/15 08:21
→ vaper: 然後還要我自己找出證據才能證明我的清白? 05/15 08:21
推 yien1809: 這年頭肥宅也難當 05/15 08:22
推 vaper: 這要修法很難,因為第一要面對的就是銀行的惡勢力 05/15 08:24
→ vaper: 銀行如果沒這條路,光找證據證明債權的業務就變double 05/15 08:25
推 angelwithzer: 推 05/15 08:35
推 hd6520: 推 05/15 08:39
推 dropsummer: 推 高調 05/15 08:44
推 sa109464: 實用推 05/15 08:45
推 serica: 馬:台灣是法制國家,一切依法行政,謝謝 05/15 08:46
→ serica: 台灣.真鬼島無誤,食物黑,法律黑,司法院也黑 05/15 08:47
推 gekkojam: 誰立院多數 誰立法怠惰 05/15 08:57
推 Comebuy: 05/15 09:00
推 Yanrei: 為了"效率"而可以犧牲部分人民的最好例子...... 05/15 09:00
推 wuj: 高調 05/15 09:06
推 dogmodogmo: 推 05/15 09:11
推 fujkokwj: 高調 看起來很嚴重 不得不改 05/15 09:12
推 tv5566: 超級惡法 05/15 09:15
推 woods0598: 推 05/15 09:15
推 tv5566: 銀行做得和詐騙集團一樣 05/15 09:17
推 s76083kahala: 修法...? 嗯...可能要先打倒銀行團這個絆腳石 05/15 09:21
→ s76083kahala: 這個法本來就是為了銀行資產管理公司討債用的 05/15 09:22
→ s76083kahala: 其實要修法很簡單 把支付命令申請限縮給銀行 05/15 09:23
→ s76083kahala: 民間私人跟公司不能申請 要透過銀行代辦 05/15 09:24
→ s76083kahala: 銀行業務提升他們也開心 就不會阻擋修法 05/15 09:25
→ s76083kahala: 但另一方面要銀行負責審核申請支付命令的真實性 05/15 09:26
→ s76083kahala: 如果最後出事或是詐騙的話被害人可以跟銀行索賠 05/15 09:26
→ s76083kahala: 現在支付命令會被濫用就是核發的法院事務官不用負責 05/15 09:27
→ s76083kahala: 人類就是有這種劣根性 你不用負責任的就隨便做 05/15 09:27
現在問題是,銀行和討債的「資產管理公司」很愛支付命令啊。
曾有個案例,銀行告訴當事人,「支付命令就是法院認證的借據」,
不要去提異議喔!當事人就乖乖的沒提。結果他子女一工作,薪水
戶頭馬上被查封。
推 ASKA: 去找個立委或是高官讓他騙,法就會改了... 05/15 09:28
推 Kemuel: 高調 05/15 09:31
推 lunkk: 樓上錯了,立委或高官的話,法院就會主動查清楚是不是詐騙 05/15 09:31
推 smalltwo: 立委或高官它們會交給助理去找法務.想弄它們難嘔.. 05/15 09:43
推 ldid: 05/15 09:52
推 njrmp: 意圖讓人做壞事..... 05/15 09:52
推 darkdh: 推 05/15 09:53
推 crazysmall8: 好可怕阿!!!這啥爛法阿 05/15 09:54
推 sinqer: 感謝分享 05/15 09:55
推 kingzero: 有沒有這一個法律怪怪的? 05/15 10:00
推 luyahuang: 第一項 手上不是收到有很多假文件 這時候該注意什? 05/15 10:00
→ winder368: 這個網站寫給非法律人的入門文 05/15 10:05
推 biglarge: 好文 05/15 10:17
推 FantasyNova: 發支付命令又不是不用錢... 05/15 10:21
推 takeyourtime: 推!司法改革會棒棒! 05/15 10:23
推 cigi: 推 05/15 10:34
→ ta29: FantasyNova 500元賺幾千萬 比樂透還好中 05/15 10:38
推 scott2009: 推 05/15 10:46
推 LC151: 推 05/15 10:53
推 fulfilment: 推。不過支付命令與本票裁定都有程序上之利益,可以節 05/15 10:53
→ fulfilment: 當事人的程序利益。並不只有弊端,也可節省法院訟源, 05/15 10:54
推 billy4305: 推 05/15 10:54
推 lecod: 目前救濟翻案太困難,須修法 05/15 10:56
推 aaaaa0703: 推! 05/15 10:57
推 abardoo: 發起全國法官一人一封支付命令沒用啊 給立委,助理,官 05/15 11:04
→ abardoo: 員才有用吧 法官又不能提案修法 也沒有立法權 05/15 11:04
推 sissyglannie: 幫高調,拜託記者來抄新聞啊! 05/15 11:04
推 george123abc: 推實用 05/15 11:05
→ ax0068588440: 再次推 05/15 11:09
推 yichung0612: 推推推 05/15 11:11
推 xxxx5801: 幫高調 05/15 11:14
→ as1022: 太可怕啦 05/15 11:17
→ bautz: 修法第二點 被害的當事人已經很衰了還要自提足夠擔保 那如 05/15 11:20
→ bautz: 果沒錢沒資產怎辦? 05/15 11:21
律師回應:
關於這點,當時會認為修法後的債務人必須要提供擔保才能停止支付命令
的執行理由在於:我們不能因噎廢食,也是有真的合法債權人啊!
這次的支付命令修法目的在於,支付命令債務人沒有辦法救濟,要給他可
以救濟的空間。
可是,不能因此就一竿子認為支付命令債權人就是壞人啊!
至於,真的沒錢的弱勢,我的想法是:法扶真的要考慮對於支付命令的若
是弱勢債務人,給予保證書的救助機制。(此為律師個人意見)
推 f1234518456: 當然是大家一起發支付命令給法官的家人阿? 05/15 11:25
推 jimmy5670: kmt不想改的霸王漏洞 05/15 11:26
推 HermesKing: 05/15 11:27
→ jimmy5670: 標準的「我先幹你,自己去告」 05/15 11:27
推 leo921080931: 希望修法成提交支付命令需要兩方證明確實有這命令 05/15 11:28
推 HAYABUSA1207: 推 相關法條有嚴重漏洞 05/15 11:32
推 soonkill: 我覺得應該是要改成一定要本人在郵局 甚至在警局親自領 05/15 11:35
→ soonkill: 這樣才能算收到 至少比較有保障吧 05/15 11:36
→ soonkill: 這樣至少是目前實務上作的到 又不用修法的簡單保障 05/15 11:37
推 Tomoyui: 為什麼是再審?債務人異議之訴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吧? 05/15 11:39
這個問題小弟上面已經有說明了。目前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無異議,就
變成「判決確定」,司法上就已經認定債務成立,之前的事情不管,也不
得對之前的事情再提起訴訟,所以才會棘手。
律師用(有點難以理解的)法律文回應:
債務人異議之訴無法救濟的原因是因為支付命令確定後有既判力,所以造
成債務人無從以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
事由去救濟。
→ Tomoyui: 算了...我不是很懂XD 05/15 11:40
推 brianphil300: 想問原po 強制執行時不能提異議之訴嗎? 然後B的那 05/15 11:41
→ brianphil300: 個例子支付命令是寄給B還是B他爸?如果是寄給B那跟 05/15 11:42
→ brianphil300: 拋棄繼承就無關了吧? 05/15 11:42
推 Tomoyui: 支付命令可以以:XXX之繼承人為債務人.但聲請強執時.只能 05/15 11:48
→ Tomoyui: 就遺產範圍辦理強制執行.沒有扣薪這回事 05/15 11:49
就查封薪水戶頭的案例中,銀行是拿未成年子女當保證人,為了規避民法
對未成年的保護,直接對未成年的子女寄送支付命令,並請父母不要提起
異議,結果子女一工作,薪水戶頭就被查封。
就繼承的案例來說,繼承那個例子應該是b的爸爸(b父)欠a錢,b父走了,
b拋棄繼承。結果a直接對b發支付命令,理由略以b父欠我錢,他走了,兒
子b繼承,所以請b還我錢。結果法院發支付命令就會變成「b應給付a多少
多少錢」,就變b本人的債務了,可以強制執行b個人名下財產薪水唷。
→ Tomoyui: 支付命令嚴禁兩造互為送達代收.若有此情事發生.可以聲請 05/15 11:50
→ Tomoyui: 撤銷支付命令 05/15 11:51
→ Tomoyui: 很多連實務上在操作的人都不知道送達有問題可以聲請撤銷 05/15 11:52
這的確是真的,不過小弟前面也有提到,送達其實也是有漏洞存在,可以
被操作的。
送達部分還有一個問題,即太過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戶籍地到底是不是
住所(特別是寄存送達都在吵這個)、短期在國外到底算不算廢止住所之
意思…等等,不一定是可行的方式。
不過,以送達規定有問題,跟支付命令不能救濟有問題是兩回事。不能說
支付命令可以用送達違法撤銷確定證明,所以就沒有問題。不然,臺灣的
訴訟法只要送達違法的救濟方法就好,沒有必要規定上訴跟再審。這樣一
看,您的說法可能就有問題了。
推 snowflake414: 高調推~!支付命令不修法,臺灣不會好 05/15 11:53
→ Tomoyui: 總之送達不合法是可以聲請撤銷的 05/15 11:54
→ Tomoyui: 不懂亂想就會覺得可怕XDDDDDD 05/15 11:54
推 brianphil300: 應該是怕來不及撤銷QQQ 05/15 11:58
感謝Tomoyui告訴大家如何確認法院公文的方式,特別拉出來,大家可以
記起來,以後可以拿來確定公文喔!
→ Tomoyui: 致於法院公文是不是真的.公文上就有電話.打電話去問就可 05/15 11:59
→ Tomoyui: 以了.確認不用花你三分鐘時間.書記官比你還想趕快掛電話 05/15 11:59
→ Tomoyui: 怕公文電話是假的.就找法院網站播總機請總機轉 05/15 12:00
推 yoyo0521: 詐騙集團可以先用這招查封連d或kmt的不法財產再修法嗎XD 05/15 12:01
推 jhsu889: 其實就是司法院不想要做事 05/15 12:02
推 FantasyNova: 扯到司法院不想做事太遠了, 05/15 12:07
→ FantasyNova: 每年都40幾萬件支付命令 變成一年多40萬件民事訴訟 05/15 12:08
之前和支付命令類似的的本票裁定也是把既判力修掉,並沒有發生民事訴
訟暴增的問題。
推 weibibby: 鬼島還能住嗎 05/15 12:11
推 tp950016: 高調 05/15 12:12
推 Monicayan02: 法院多出來的案件數量,可確保眾多數人的財產法益, 05/15 12:13
→ Monicayan02: 不受詐騙+真楫k院的迫害! 05/15 12:13
推 ndr: 看看全民共業的台式民主選出的痢法痿員都在幹些什麼嘛.... 05/15 12:13
→ liusim: 應該順便修一下嚴懲詐騙犯…… 05/15 12:14
→ Monicayan02: 40幾萬件有多少是銀行?多少是私人?多少是真詐騙? 05/15 12:14
→ liusim: 詐騙猖獗到亂象一堆 05/15 12:14
→ Monicayan02: 支付命令申請管道應該先區分銀行與私人!針對私人中 05/15 12:15
→ Monicayan02: 的莢藏詐騙做修法堵洞吧 05/15 12:15
其實小弟認為,私人/銀行不一定是判定支付命令是否有問題的關鍵喔。
比如,你可能會借錢給一個人,他寫了借據耍賴;銀行也可能為了規避
漏洞,惡意利用支付命令來討債(請見前面案例)。
推 surnameada: 靠....居然有這種惡劣可怕的法律 05/15 12:16
推 yukinoba: 所以這法律當初根本就只是為了銀行節省訴訟費用訂的... 05/15 12:16
推 ndr: 該不會立法委員只會貪污不會立法吧? 05/15 12:19
推 meteor780212: 順便加重詐騙犯刑責,比如錢沒還完就在牢裡工作還錢 05/15 12:20
推 ef9527: 法院不再是罪犯的敵人,放下制裁的鎚子成為新一代好幫手。 05/15 12:23
→ Tomoyui: yuki大正解XDDDDD 05/15 12:23
推 liang089790: 推司改會 05/15 12:23
推 Tomoyui: 不管是訴訟程序或其他程序如果本人與法定代理人利益相反 05/15 12:27
推 goldflower: 乾脆大家一起跟司法院院長提支付命令算了 什麼爛法 05/15 12:27
→ Tomoyui: 不得為其代理. 05/15 12:28
推 brianphil300: 感謝原po回答 :) 05/15 12:29
推 TellthEtRee: 忽然想當郵差了~利用職務之便 05/15 12:30
推 Tomoyui: 我想問為什麼銀行會同意以未成年子女為保證人.然後放款? 05/15 12:31
→ Tomoyui: 是利害關係相反的情況耶.而且很明顯是保證的問題.跟程序 05/15 12:32
推 ef9527: 銀行只要能把錢借出去,是條狗也會放款吧? 05/15 12:32
→ Tomoyui: 何關?然後.我要說.支付命令確實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但 05/15 12:33
推 elle: 05/15 12:34
→ Tomoyui: 很多可以救濟的方式沒寫會造成大家恐慌.... 05/15 12:34
其實我前面已經寫過啦XD
如果沒有欠錢,剛收到支付命令:
請在20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失效,改走傳統訴訟途徑。
提出異議方式:
上網下載法院提供的民事異議狀範本交給法院。
民事異議狀範本:
http://bit.ly/1PJQmsf 如果過20天,目前來說就沒救了,可以來司改會申訴Q_Q
可以參考這篇網友提供的文章:
http://plainlaw.me/2015/01/24/paymentorder/ 更多民事書狀範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1.asp 推 srxteam0935: 先推再看 05/15 12:34
→ Tomoyui: 上網查.或ㄧ通電話.很多地方免錢可以問.制度不好要學會自 05/15 12:36
→ Tomoyui: 我保護 05/15 12:37
→ Tomoyui: 非訟事件的送達.有送達要點可以看.原PO想改制度.可以詳細 05/15 12:37
推 Monicayan02: 救濟?哈哈哈,現實案件就是有人的財產無法透過既有 05/15 12:37
→ Monicayan02: 救濟制度解救!還談救濟! 05/15 12:38
→ Tomoyui: 研究.我也希望有些很扯的漏洞要修..... 05/15 12:38
→ Monicayan02: 為何制度不好不是修法?而是自我保護?明顯制度問題 05/15 12:39
→ Monicayan02: ,扯啥救濟! 05/15 12:39
推 pedestrianA: 法官:依法判決 謝謝指教 05/15 12:41
推 zack8642: 高調 05/15 12:42
推 meteor780212: 很多人都說打電話問,但萬一前幾次都假的,突然來一 05/15 12:43
→ meteor780212: 來一張真的,很容易就忽略了 05/15 12:44
推 Tomoyui: 我有說支付命令程序確實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 05/15 12:49
→ Tomoyui: 我也想修阿....... 05/15 12:50
→ Tomoyui: 只是想提醒大家別因為人家沒寫怎麼處理就....... 05/15 12:53
→ meteor780212: 而且受害者本身若有在上班,還要請假跑法院異議? 05/15 12:55
推 gmoz: 一條法律搞成這樣子 還有什麼好護航的? 05/15 13:03
→ gmoz: 法律應該是保護人 結果變成加害者工具 真的是ㄎㄎ 05/15 13:04
推 sissyfox: 推 gmoz: 法律應該是保護人 結果變成加害者工具 05/15 13:05
噓 TJCombo: 根本改變不了什麼,那個被搞死的洪仲丘不也是死了後才引起 05/15 13:06
→ TJCombo: 大家的注意嗎? 法律不會因為我們這邊叫叫就會改的! 05/15 13:07
推 chance204: 沒遇到都事不關己 05/15 13:08
→ TJCombo: 很簡單,等那個被支付命令的受害者去自殺了大家才會真的 05/15 13:14
→ TJCombo: 重視,不信你看著最後會如何!~ 05/15 13:14
推 liusim: 沒遇到事不關己+1 遇到你就知驚 05/15 13:15
推 cstu1172002: 推 05/15 13:20
推 nienty: 。 05/15 13:33
推 xul327: 好扯 土雞城老闆真衰 這種一定要改 以免更多人受害 05/15 13:34
推 scott032: 這支付命令也太扯 05/15 13:35
推 DarkerDuck: 推 05/15 13:36
推 colenken: 法律出現嚴重BUG,立法司法機關還在睡嗎 05/15 13:40
推 minimulti: 請問上面提到的數據,准許後提出異議的案件數有多少? 05/15 13:42
→ minimulti: 沒提出異議才有機會再審吧? 05/15 13:43
推 metalhead: 要是沒收到信,這樣還會執行嗎? 05/15 13:45
推 modulation: 推 05/15 13:51
→ modulation: 搞人好方法 05/15 13:52
→ et803: 記得之前有判例 大樓管理員收件不算數 (不小心收到可以跟 05/15 13:52
→ et803: 管理員喬 意思是要先跟管理員串證串好) 05/15 13:53
推 ching620: 推 05/15 13:57
推 obaby: 這是個懂法律在玩的遊戲 05/15 13:59
推 fakeimage: 阻擋修法和立委和司法院官員名單可以公開嗎? 05/15 14:21
推 mfer: 推 05/15 14:21
→ fakeimage: 要選舉了,把名單攤開來會很有效 05/15 14:22
目前修法進度卡在司法法制委員會。
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
王金平(好像不選總統了)
洪秀柱(想要選總統,好像也想當院長)
呂學樟(因為當過憲兵,所以是憲法專家,也是本會期召委)
謝國樑(質詢率掛蛋)
http://setn.com/news.aspx?newsid=74000 王廷升(質詢率掛蛋)
http://setn.com/news.aspx?newsid=74000 紀國棟(第六會期公督盟評鑑待觀察)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71665 林滄敏(本席以後也要當縣長)
https://cic.tw/videos/220 王惠美(建議把陳水扁送去挪威)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924/106438.htm 顏寬恒(聽~~海哭的聲音)
柯建銘 尤美女(推許多進步法案的好立委)
吳宜臻(本會期召委,之前選過苗栗縣長)
蔡其昌 更多立委資訊:
https://cic.tw 推 nsaids: 可怕又可惡... 05/15 14:22
推 spooky914: 推專業文 05/15 14:41
推 zueii: 專業推 05/15 14:55
推 Ivenes: 專業推 05/15 14:59
推 ShaiMo: 我想知道 在目前的情況下 遇到支付命令有任何方法自保嗎? 05/15 15:00
→ ShaiMo: 另外如果是詐騙集團 又能怎麼反制之類的? 05/15 15:00
推 don2147: 太可怕了 專業推 05/15 15:07
推 sorcxnegi: 幹 這是殺小法律.. 05/15 15:08
推 sturmpionier: 依法支付 謝謝指教 銀行在背後擋著不用想 05/15 15:09
推 Tomoyui: 依網站或查號台的電話.打電話到法院給訴訟輔導科或該股書 05/15 15:16
→ Tomoyui: 記官確認真偽(請報案號股別).如果是真的.可以在法院網站 05/15 15:17
推 selvester: 快點去對岸多蒐集幾萬個人的偽造簽名,應該可以收掉KMT 05/15 15:17
→ Tomoyui: DOWNLOAD異議狀.簽名註明案號股別寄給法院就可以了. 05/15 15:23
→ Tomoyui: 之後如果對方有繳裁判費就會收到開庭或調解通知 05/15 15:24
→ Tomoyui: 如果是假的.請報警處理.並上PTT讓鄉民知道是詐騙 05/15 15:25
→ Tomoyui: ㄟ..簽名或蓋章...補充一下... 05/15 15:26
推 Tomoyui: 異議狀不用附理由.所以用網站制式的就可以了 05/15 15:28
推 pig12345: 推一個 05/15 15:34
推 sonygood: 這個新聞那麼熱,有可能引起仿效作為,村里長要多宣傳告 05/15 15:38
→ sonygood: 知 05/15 15:38
推 bcd: 照這樣講那之前改成限定繼承主義不就毫無意義了= =? 05/15 15:46
推 believejoy: 推 05/15 15:59
推 ShaiMo: 謝謝T大 05/15 15:59
推 bj45566: 限定繼承當然有意義救人無數...問題在事主以為限定或拋棄 05/15 16:18
→ bj45566: 繼承後就甚麼都不用擔心了...他只要提異議上法院一定會贏 05/15 16:19
→ bj45566: 問題在於太多人不知道支付命令這鬼東西,所以當事人沒理 05/15 16:20
→ bj45566: 最嚴重的問題在於樓主和律師說的事後無法救濟...就 gg 惹 05/15 16:21
推 Tomoyui: 所以我們可以小結一下.1.法院支付命令的核發證據認定是否 05/15 16:30
→ Tomoyui: 過寬.需要修正.2.送達的部分.確實沒收到的情形可以撤銷或 05/15 16:31
→ Tomoyui: 再議.3.支付命令曁判力.根據學者的說法應該修正為僅具執 05/15 16:32
→ Tomoyui: 行力.使債務人即使錯過異議期間也可提異議之訴.不用打很 05/15 16:33
→ Tomoyui: 難的再審之訴.4.如果在強制執行階段記得邊提訴邊辦理停止 05/15 16:35
這邊有一點問題喔,請看前面判決,強制執行階段已經判決確定,
只能提再審,不能再提出其他訴訟,所以執行也無法強制停止。
這才是問題所在。
→ Tomoyui: 執行。 05/15 16:35
→ Tomoyui: ㄟ.....又打錯..手殘...第2點是撤銷或再審.... 05/15 16:36
→ Tomoyui: 旣判力....不是暨判力...打錯字..... 05/15 16:37
推 Tomoyui: 再來是自我救濟防止詐騙的部分.就自己多方求證跟報警 05/15 16:44
推 noconfidant: 幫高調 05/15 16:48
推 Tomoyui: 是說我以為偽造變造的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提債務人異議 05/15 16:49
→ Tomoyui: 之訴處理.結果要用再審.... 05/15 16:50
推 Tomoyui: 提在審的時候可不可以順便辦理假扣押.先扣住那個債權人可 05/15 16:54
推 maskzero: 當司法院﹏時,人民只能祈禱… 05/15 16:54
→ Tomoyui: 從法院獲得的案款及債權人的財產? 05/15 16:56
檔案過大!部分文章無法顯示
→ rahim03: 這在一般訴訟程序可不行 05/17 11:43
推 janice0929: 推高調 05/17 11:59
推 sendoh07: 好 05/17 12:09
推 kids1991: 推 05/17 12:15
推 Zsanou: 推 05/17 12:28
推 zacks80: 樓主還是不懂我的意思,收到支付命令當時在20日內打電話 05/17 13:19
→ zacks80: 去法院問很難?法定失權期間屆滿然後説沒救濟方法那因自 05/17 13:19
→ zacks80: 己過失行為對判決未上訴確定被執行也可以再爭執? 05/17 13:20
推 zacks80: 何況事主已經因為詐騙所以就對全部法院公文都認為是假的 05/17 13:27
→ zacks80: 而不查證不是?只是他以為支付命令是假的不查證,那收到 05/17 13:27
→ zacks80: 其他真的開庭通知,民事判決他就會突然變成會認為是真的 05/17 13:27
→ zacks80: ?之前其他真的政府文件事主以為是假的未查證又會跟你們 05/17 13:27
→ zacks80: 司改會說嗎?真的只是一次疏失嗎? 05/17 13:28
「收到支付命令當時在20日內打電話去法院問很難?」
請問,
這是「每個人都一定知道的法律常識」嗎?還是你覺得「
不知道 就是活該」?
你完全迴避我前面的提問啊。
民事判決有多次通知,還有傳票,支付命 令只通知一次;民事判決法官還會查驗證據,支付命令司法事務官來什 麼判什麼。 前面也提到,
短短20天的沉默根本不能視為民事上的同意。你卻無視這
點,一直攻擊受害人的疏失。而且受害人明明就只有一次疏失,不能和
民事訴訟多次通知相比,你卻
一直假設受害人會一直遺漏來自法院的公 文,我認為你
完全在迴避這些質疑。
照你的邏輯,你只要上學遲到一次,我就可以認定你以後上學都一定會
遲到,直接開除學籍好了啊,還不准你申訴,這樣對嗎?
你只要遲繳一次停車費,我就認定你這個人完全不想付停車費,所以車
子直接歸公好了,是不是?
而且更重要的是,
支付命令可以出現和事實不符合的結果,而且還無力 救濟!你完全沒有面對後面這個結果,一直在混淆支付命令和民事判決
啊!
你是法律人,你懂法律常識很棒,但
面對不懂法律因而產生疏失的人, 你的結論卻是無同理心,無視於受害人無法救濟的狀況。然後論點只有
這一個:「
沒有法律常識就是該死!」
請問這是一個學法律的人應有的 自持嗎?還是這是一種法律人自以為是的自傲? 推 kyosp: 惡法 05/17 13:29
推 zacks80: 支付命令有問題是要保障那種因為寄存送達等造成當事人不 05/17 13:32
→ zacks80: 知道有人跟他主張有債權這種情形的,而不是自己主觀以為 05/17 13:33
→ zacks80: 假的不求證導致無救濟途徑再來吵的人 05/17 13:33
推 zacks80: 以為詐騙親收支付命令不求證導致確定很可憐,那親收判決 05/17 13:38
→ zacks80: 因為失戀或工作太忙導致未能於收到後20日上訴也很可憐為 05/17 13:38
→ zacks80: 啥司改會不一併主張廢掉上訴的不變期間?反正只有很可憐 05/17 13:38
→ zacks80: 任何人想上訴就上訴? 05/17 13:38
請你回答我,民事訴訟和支付命令的「
通知次數」是否相同?早就算給
你看不一樣,你還在一直跳針?
→ eric1025: D 05/17 13:39
網址被截斷了,幫你補完整。
https://goo.gl/RkttoD 推 zacks80: 更何況在支付命令的法定異議期間聲明救濟的方法比翻冤案 05/17 13:44
→ zacks80: 根本不能比,對打電話問的人只要跟他們說去跟法院講「沒 05/17 13:45
→ zacks80: 欠錢」支付命令就失效了,冤案什麼?法院訴輔科對這種完 05/17 13:45
→ zacks80: 全不用法律見解有標準答案的問題根本就很歡迎人民來問, 05/17 13:45
→ zacks80: 但事主問了嗎? 05/17 13:47
法律人這種「打電話去問一下很難嗎?」的常識不是每個人都有。
至於是冤案的原因,是因為
一次疏忽就會產生和事實不同的判決,而且 還無力救濟,對於我提出來的論述你還是在迴避啊!
受害人有疏忽就不是冤案了,這邏輯真是好棒棒!
修掉既判力,讓債務人可於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來救濟,是會傷害到
誰了嗎?
========
對於zacks80的各種說法,律師的回應如下:
「收到支付命令當時在20日內打電話去法院問很難?」
對於有些民眾確實是很難的,但
若是真的有欠錢的民眾,支付命令有既 判力或執行力應該都沒差,然而若對於完全沒欠錢,但卻不懂得在20天
提出異議的情況,僅賦予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
讓真的沒欠錢的民眾還 有救濟機會,這就是這次推動修法的目的之一。
「法定失權期間屆滿然後説沒救濟方法那因自己過失行為對判決未上訴
確定被執行也可以再爭執? 」
這種情形跟支付命令不同,曾下過判決表示
已經有法官對於案件已經嚴 格審查過相關證據了,
但支付命令卻是只有司法事務官依照聲請人聲請 意旨就發出的,二者寬嚴天差地別!
「何況事主已經因為詐騙所以就對全部法院公文都認為是假的而不查證
不是?只是他以為支付命令是假的不查證,那收到其他真的開庭通知,
民事判決他就會突然變成會認為是真的?」
土雞城老闆這位事主是否認為假公文而不理會,根本不重要,重點是
他 完全沒欠錢,如果詐騙集團是直接提告,
經由法院嚴格調查,會把詐騙 集團的訴訟駁回,但支付命令則不是,所以支付命令才會被詐騙集團利
用!司改會不是事主說什麼就信什麼,司改會是已經查證過事主的相關
判決才對此發聲的。
推 Lans1002: 支付命令根本被濫用 05/17 13:56
推 m8511210: 傻眼 05/17 14:31
推 birdskingla: 謝謝 05/17 15:04
推 hyde60: ㄓㄤˇㄓㄕ 05/17 15:29
推 a0010: 立法院修法才是治本之道,藍綠忙惡鬥,只能靠第三勢力惹~ 05/17 15:50
噓 senior: 噓Restman 出來幫忙爭的也是法律人阿 你這種抹法.. 05/17 16:42
推 senior: 補回來 05/17 16:45
推 shoubaiz: 有些汽車會開進去 幫高調 05/17 16:45
推 heerowei0802: 推.......超恐怖的支付命令 根本被濫用 05/17 17:03
→ montano: 王院長,幫老百姓喬一下吧 05/17 17:27
推 Gray5588: 推~長知識。 05/17 17:49
推 gn7722: 代收忘記說也算嗎?可以代收嗎,要怎樣才算真正送達 05/17 17:53
噓 x001611: 強烈懷疑銀行有內鬼 法律特別修的對他們有利 05/17 18:00
推 LaMiuka: 知識推。 太可怕了 05/17 18:17
推 black205: 為了沒阿六垃圾 立馬選英文 05/17 18:46
推 Restman: 對不起 在此為我對於"法律人"一詞言論不當道歉 我錯了 05/17 19:41
推你一個!
推 spadenet: 推 05/17 19:48
推 cargod7321: 請教一下 有辦法查詢自己是否被寄發支付命令嗎 用過 05/17 20:11
→ cargod7321: 關鍵字 得到法院的交付送達公告 雖然是公開的 一天也 05/17 20:12
→ cargod7321: 有3.40筆 只能靠自己翻閱嗎 有無更快的查詢途徑呢 05/17 20:12
如果要查詢自己是否被寄發法院公文,可能只有打電話以姓名身份證字號
查詢案子,或上網查法院的裁判了。
另外,如果公文有送到自家,門上會張貼這張紙,也要注意: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order1.jpg 推 leehui12: 不知現在司改會有無討論金額 例如50萬以上不得發支付命 05/17 21:09
司改會版本的修法已經在上面囉,請爬文喔!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05/17/2015 21:17:00
推 fransice7: 這篇一定要留著! 05/17 21:51
推 kkkk2921: 推 05/17 22:02
推 spector66: 司法院他媽不食人間煙火的廢物 幹 05/17 22:20
推 leehui12: 罵司法院實在是找錯對象、這顯然是立委為財團訂的啊 05/17 22:58
推 king20134: 推這篇 希望越來越多人可以知道 05/17 23:01
推 elfir: 惡法非法就是這意思嗎? 難怪人民不相信政府... 05/17 23:16
推 vetjeff: 置頂一下!按照zacks80的說法,如果你身體不舒服延後就 05/18 02:17
→ vetjeff: 醫,醫生也可以直接跟你說反正你沒救了,直接給你一針安 05/18 02:18
→ vetjeff: 樂死好了。惡法既然已經成為壞人的工具,本來就可以透過 05/18 02:18
→ vetjeff: 修法來補不足,而不是單方面認為只是欠債人的問題,更何 05/18 02:18
→ vetjeff: 況現在是連沒欠債的人都受害! 05/18 02:18
推 zacks80: 我詳細的説明巳另發文解釋,只能說在當事人已親自收到法 05/18 07:58
→ zacks80: 院公文但卻以為是詐騙而不予理會導致支付命令確定的情形 05/18 07:58
→ zacks80: 在一造判決一樣可能會發生導致敗訴判決確定,而縱使在訴 05/18 07:58
→ zacks80: 訟法官在訴訟程序(包括一造辯論)進行所謂的「實質調查 05/18 07:59
→ zacks80: 」,也絕對不是樓主暗示大家的「主動依職權」為債務人進 05/18 07:59
→ zacks80: 行調查 05/18 07:59
你還是在跳針啊,請問民事訴訟通知次數跟支付命令可以比嗎?
你還是一直假定一個人只要疏忽一次通知,就一定會疏忽所有法院通
知,連傳票都忽略啊!
請問你是否同意「民事訴訟整體通知次數多於支付命令」?
推
zacks80: 另外v大的例子應該是有咳嗽以為是小感冒不去看醫生,結果 05/18 08:07
→ zacks80: 到呼吸困難了才去就醫然後發現巳是肺癌末期的情形比較像 05/18 08:07
→ zacks80: 樓主所指新聞事主的情形,只是身體壞了就壞了跟誰喊冤都 05/18 08:08
→ zacks80: 沒用,但財產被査封了可以要求整個民事遊戲規則為他改變 05/18 08:08
→ zacks80: ,當然如果樓主可以推動民事訟訟非訟程序刑事化我也是沒 05/18 08:08
→ zacks80: 意見就是XD 05/18 08:09
比喻那麼多,請問為何與事實不符的判決會無法救濟?
一個好好健康的人,支付命令戳一下沒看醫生就爆炸無法復原,這是合
理的?
推 gigo0408: 推 05/18 08:11
推 idiotofwind: 馬的 這啥爛法律 05/18 08:17
推 zacks80: 是整個當事人進行及追求程序利益的民事訴訟法理都很爛, 05/18 08:23
→ zacks80: 但樓主為啥不告訴大家?單針對支付命令?腹黑一點想是不 05/18 08:24
→ zacks80: 是因為在某種情形下上面這種法理對律師當債權人代理人時 05/18 08:24
→ zacks80: 也很有利所以就略過不説? 05/18 08:24
→ rahim03: 一般訴訟 是要通知很多次 才有可能確定的情況 05/18 08:48
→ rahim03: 而且法院還會實質審查 支付命令是不審查 為什麼你會覺得 05/18 08:49
→ rahim03: 一樣? 不要一直故意忽視一般訴訟程序跟支付命令有這麼多 05/18 08:50
→ rahim03: 明顯的不同 05/18 08:50
→ rahim03: 不是整個當事人進行和追求程序利益的民事訴訟法理都很爛 05/18 08:51
→ rahim03: 是支付命令特別爛 明明已經跟你說了一般訴訟程序和支付命 05/18 08:51
→ rahim03: 令有多少程序上實質上不同 為什麼你都不正面回應? 05/18 08:52
→ rahim03: 有興趣你可以去看看台北地院100年重訴486號 05/18 08:52
→ rahim03: 本案臺灣大學一共告了11個被告 有10個 在兩三年間的訴訟 05/18 08:53
推 EMWV5: 推推 05/18 08:53
→ rahim03: 從未到庭 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 結果台大對這十個全部敗 05/18 08:53
→ rahim03: 訴 你覺得支付命令結果會跟一般訴訟程序一樣? 05/18 08:54
→ rahim03: 光是支付命令完全不審查證據 只看聲請人說的 就跟一般訴 05/18 08:55
→ rahim03: 訟完全不同了 哪來民事訴訟法理都很爛 05/18 08:56
推 zacks80: 法官實質審查的問題我另發文有解釋,推文講不清楚,另外 05/18 09:06
→ zacks80: 共同被告的法理(合一確定,主張共通),共同被告一人聲 05/18 09:06
→ zacks80: 明有利及於全部R大要不要發文解釋給鄉民聽聽,你舉的例子 05/18 09:06
→ zacks80: 被告有全部沒到?更不用説拆屋還地根本也不能聲請支付命 05/18 09:06
→ zacks80: 令 05/18 09:07
推 rahim03: 後面還有要求錢的部分也敗訴 而且本件有到場的那個被告是 05/18 09:53
→ rahim03: 敗訴的 並不是因為所謂共同被告法理 其他10人部分原告才 05/18 09:53
→ rahim03: 敗訴 事實上也不只這一件一造辯論結果原告敗訴的 05/18 09:54
推 zacks80: 請R大看得心證理由(一)3的說明 05/18 09:56
推 zacks80: 一造辯論當然不一定敗訴,書狀去法院否認言詞辯論不到算 05/18 10:00
→ zacks80: 不算一造辯論?算,法院要不要依職權調查?有書狀(有主 05/18 10:01
→ zacks80: 張了)所以法院當然要,但連書狀都沒有,要法院直接推定 05/18 10:02
→ zacks80: 原告主張是假的而逕行依職權調查?(刑事訴訟方面是這樣 05/18 10:02
→ zacks80: 倒沒錯) 05/18 10:02
→ rahim03: 我說的是從頭到尾都沒到場 也沒書狀的情況 05/18 10:03
推 rahim03: 不然你再看看士林地院101年重訴359 05/18 10:09
→ rahim03: 另外 台北地院那件 敗訴的被告 聲明和主張 和其他被告勝 05/18 10:10
→ rahim03: 訴結果無關啊 僅陳述他們不是實際所有人 是否有民訴56條 05/18 10:11
→ rahim03: 適用? 士林地院這個 被告兩個 一個僅主張本件和自己無關 05/18 10:11
→ rahim03: 另一個完全沒到庭 也沒任何書狀或陳述 法院也自動幫他審 05/18 10:12
→ rahim03: 查原告請求的金額合不合理 結果原告輸掉8成 05/18 10:12
→ rahim03: 支付命令法院會幫忙審查聲請人主張嗎嗎 05/18 10:13
推 zacks80: 那請R大提供一下判決字號,譲孤陋寡聞的在下見識一下突破 05/18 10:13
→ zacks80: 辯論主義的一造判決,但前提是要給付金錢或替代物或有價 05/18 10:14
→ zacks80: 證券的喔^^ 05/18 10:14
→ rahim03: 士林地院101年重訴359 你去看看啊 05/18 10:15
→ zacks80: 感謝R大提供,推文太慢拜讀中 05/18 10:15
→ rahim03: 還自動幫被告計算被害人生前薪水能不能負擔原告所主張扶 05/18 10:18
→ rahim03: 養費 05/18 10:18
推 zacks80: R大士林地院的判決要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侵權行為事實認 05/18 10:34
→ zacks80: 定的部分,共同被告有完全沒有答辯嗎?並沒有,所以一人 05/18 10:34
→ zacks80: 的答辯效力及於另一人,況且依雙方主張調查的結果也是認 05/18 10:34
→ zacks80: 定有損害賠償債權存在,再來是原告主張賠償金合不合理的 05/18 10:34
→ zacks80: 部分,因為侵權行為造成的支出是依據醫療方式,有無保險 05/18 10:35
→ zacks80: 均浮動不固定的,所以法官對這部分自有得有依職權斟酌的 05/18 10:35
→ zacks80: 餘地,所以會有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但如果今天改成是載明 05/18 10:35
→ zacks80: 一定金額的本票,如果確定有開本票的事實,法院也無從再 05/18 10:35
→ zacks80: 對金額作裁量 05/18 10:36
→ rahim03: 阿 你一邊講辯論主義 一邊講法院有職權斟酌餘地 不覺得 05/18 10:38
→ rahim03: 矛盾???? 討論不能都只拿對你有利的 05/18 10:39
→ rahim03: 損害範圍可不是法院隨隨便便就能職權自己決定的事項 05/18 10:39
→ rahim03: 尤其慰撫金部分 而且共同被告答辯是說跟我無關 跟敗訴的 05/18 10:40
→ rahim03: 被告可無關 請問這一件如果去聲請支付命令 05/18 10:41
→ rahim03: 法院會職權認定聲請人請求合不合理嗎????? 05/18 10:41
→ rahim03: 法院根本連調查都不會 也不會審查證據 士林地院這個不僅 05/18 10:41
→ rahim03: 主動審查原告所提出單據 自動幫被告計算撫養費合不合理 05/18 10:42
→ rahim03: 慰撫金合不合理 這都是你說的辯論主義的範圍啊 05/18 10:43
→ rahim03: 哪是什麼職權事項 不然我有看過一件支付命令 05/18 10:43
→ rahim03: 是聲請人拿租賃契約就主張出租人有妨礙營業 請求賠償兩百 05/18 10:44
→ rahim03: 多萬的 沒提任何證據 這件也是你說的啊 損害額是不固定的 05/18 10:44
→ rahim03: 法院要不要職權審查一下損害額合不合理再發支付命令? 05/18 10:45
推 zacks80: 今天如果説原告主張陳家頎有酒駕之事實(相較於原告主張 05/18 10:47
→ zacks80: 有本票債權),並提出刑事判決書(相較於原告提出本票), 05/18 10:48
→ zacks80: 陳家頎完全沒任主張(相較於事主沒全沒任何主張),法院 05/18 10:48
→ zacks80: 依然依職權重新調查原告主張陳家頎酒駕的事實是不是真的 05/18 10:49
→ zacks80: ,刑庭有無誤判(相較於推定本票是假的依職權送鑑定), 05/18 10:49
→ zacks80: 這樣才能說是突破辯論主義吧 05/18 10:49
推 zacks80: 損害賠償數額屬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事實則不是 05/18 10:51
推 zacks80: 今天事主主張沒救的是沒欠票款的事實還是有欠票款但沒那 05/18 10:54
→ zacks80: 麼多? 05/18 10:54
→ rahim03: 你再看一次我舉的支付命令例子 沒任何證據 就可以主張對 05/18 10:55
→ rahim03: 方該付我損害賠償 05/18 10:56
→ rahim03: 還有 今天說一造辯論不照原告判是突破辯論主義的是你 05/18 10:57
→ rahim03: 現在我舉出例子 法院完全不照原告主張的判 又說這是法院 05/18 10:57
→ rahim03: 職權範圍 05/18 10:58
→ rahim03: 不管是沒欠票款 還是有欠 沒那麼多 事實上都一樣啊 05/18 10:58
→ rahim03: 士林地院那個原告又不是沒舉證 法院還直接用被害人薪水 05/18 10:58
→ rahim03: 算扶養合不合理 05/18 10:59
→ rahim03: 為什麼你覺得刑事判決書相當於本票 原告其他損害額的舉證 05/18 11:00
→ rahim03: 就不相當於本票? 我上面提例子只有聲請人主張只有租賃 05/18 11:01
→ rahim03: 契約當證物咧 其他什麼證物都沒有 比士林地院這個原告舉 05/18 11:01
→ rahim03: 證還少 法院還不是照樣核發了 05/18 11:02
推 zacks80: 有證據丫,有提出租賃契約不是?有事實(可要求別人給錢 05/18 11:04
→ zacks80: 的原因存在)就可以請求一定賠償(要求給錢),縱使在訴 05/18 11:04
民事訴訟是會審核證據是否正確,支付命令許多司法事務官只審核形式
這樣也可以比?
→ zacks80: 訟中,如果債務人沒主張事實不存在,於一造判決時法院也 05/18 11:05
→ zacks80: 不能逕自將租賃契約送鑑定,只能自行決定應該要給多少錢 05/18 11:05
→ zacks80: 才合理 05/18 11:05
→ rahim03: 如果租賃契約算是證據 士林地院這件原告舉證可多了 05/18 11:07
推 sayonala: 推 05/18 11:07
→ rahim03: 租賃契約可完全沒辦法證明有損害 05/18 11:08
→ rahim03: 可要求別人給錢的事實是 妨礙營業... 不是有租賃關係... 05/18 11:09
→ rahim03: 然後如果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應該給多少錢才合理 05/18 11:14
→ rahim03: 請問你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是規定心酸的嗎 05/18 11:14
推 zoidsx: 推,希望不要有人再被不合理的法律害到 05/18 11:55
推 artifice: 希望修法能過~ 05/18 12:03
推 zacks80: 民事訴訟審核澄 05/18 12:07
推 zacks80: 民事訴訟法官認證的事實本來就不等同於真正的事實,而且 05/18 12:12
^^^^^^^^^^^^^^^^^^^^^^^^^^^^^^^^^^^^^^^^^^^^^^
照Z大邏輯,因為民事訴訟法官努力確認以後認證的事實不可能
完全等同於真正的事實,所以司法事務官形式審查、不確認本票
真偽,卻直接產生跟民事訴訟法官審查三次確定的判決有一樣的
效力,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喔。
因為人不可能說出真心話,所以說謊也沒有關係喔。
→ zacks80: 這種判決本來也沒有事後救濟的管道,另外如果沒人主張證 05/18 12:13
→ zacks80: 據正確與否,法官也不會主動審查證據是否正確,我另篇發 05/18 12:13
→ zacks80: 文都有解釋了,樓主還是不信可問你們司改會律師民事訴訟 05/18 12:13
→ zacks80: 法理是不是這樣 05/18 12:13
推 zacks80: 另外樓主主張執行過程由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這時債務人 05/18 12:18
→ zacks80: 是原告喔,相較於債務人於20日內異議變成債權人是原告的 05/18 12:18
→ zacks80: 情形涉及誰要先舉證的問題有考慮到嗎? 05/18 12:18
→ rahim03: 都說幾次了 支付命令完全不需要證據 一造辯論多少還會考 05/18 12:30
→ rahim03: 慮原告有沒有提出證據 證據內容為何 上面士林地院不就如 05/18 12:31
→ rahim03: 此去審酌... 05/18 12:41
推 zacks80: 形式審查還是要證據喔,形式審查不是不審查,新聞事主中 05/18 12:48
→ zacks80: 詐騙集團提出的僞造本票不就是證據?現在問題是倒底形式 05/18 12:48
^^^^^^^^^^^^^^^^^^^^^^^^^^^^^^^^
照Z大邏輯,偽造本票也是證據,所以司法事務官沒有查證也是
沒辦法,都看到證據了啊。
乾脆以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也不要來驗證證據好了,大家一起
信口開河。
這種邏輯都說的出來,你確定真的沒問題嗎?滑坡謬誤也太嚴重
了吧?
你這個邏輯跟「同婚合法路上就會一堆同性戀」的論述有什麼差?
→ zacks80: 審查的權限可以到多廣,不然修法後的意思是説以後司法事 05/18 12:49
→ zacks80: 務官看到一紙聲請狀説連勝文欠他一千萬本票債權,連偽造 05/18 12:49
→ zacks80: 的本票都不用提出了,就可逕自發支付命令,反正以後執行 05/18 12:49
→ zacks80: 連勝文有意見再去告就好?突然想想感覺也不錯,連形式審 05/18 12:49
→ zacks80: 查都不用,讃 05/18 12:50
上面有誰說要廢除形式審查嗎?為何可以腦補出這樣的論述?
→ rahim03: zack真的要請你去瞭解一下支付命令核發狀況 05/18 12:50
→ rahim03: 61台抗407號判例 支付命令是無庸舉證 05/18 12:51
→ rahim03: 的確是連偽造的本票都不需要提出 現行支付命令制度就是如 05/18 12:51
推 Peruheru: 知道偽造是土雞城老闆財產被執行後的事喔 05/18 12:51
→ rahim03: 此 上面判例就是說 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的事實 05/18 12:52
→ rahim03: 毋庸舉證 誠如我上面也提到的例子 說妨礙營業的 05/18 12:52
→ Peruheru: 所以從申請到既判力出現為止,證據根本沒查過真偽 05/18 12:53
→ rahim03: 根本也沒任何舉證 還不是核發了 租賃契約跟他們所主張的 05/18 12:53
→ rahim03: 事實完全無關... 這已經不是形式審查的問題 05/18 12:53
推 zacks80: 最後再回R大的問題一下,士林地院依職權(或自由心證)斟 05/18 13:02
→ zacks80: 酌的是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而不是侵權行為事實的依據,用 05/18 13:02
→ zacks80: 刑法來講就是有殺人的事實(侵權行為事實)及應該要關多 05/18 13:02
→ zacks80: 久(損害賠償額)的關係,當然最近刑事要關多久也開始有 05/18 13:03
→ zacks80: 所謂量刑辯論要求的出現限制法官的心證,自認以經盡力告 05/18 13:03
→ rahim03: 並不是你說的那樣 民事訴訟 損害之發生 跟損害範圍價額 05/18 13:03
→ zacks80: 訴大家民訴的一些基本道理了,不論中不中聽希望長點大家 05/18 13:03
→ rahim03: 全都是辯論主義的範圍 你在訴訟上不爭執扶養費 05/18 13:03
→ zacks80: 的法律知識,而不是一 就直接抹黑啥法院和詐騙集團勾結 05/18 13:03
→ rahim03: 你看有沒有法官敢照自己意思判的 05/18 13:04
→ rahim03: 如果法官可以全部職權自己酌定賠償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222 05/18 13:05
→ rahim03: 條第2項不就規定空的? 05/18 13:05
→ rahim03: 你刑事檢察官求刑 被告希望量刑 法官完全可以不甩 05/18 13:06
→ rahim03: 民事不行 狀況全然不同 所以這是要教我們的法律知識? 05/18 13:07
推 rahim03: 要說法院跟詐騙集團勾結固然太過 但是制度殺人 05/18 13:09
→ rahim03: 卻是一個問題 05/18 13:09
推 zacks80: 回R大還是要寫自由心證的理由Y,如果法官有依據寫的出來 05/18 13:15
→ zacks80: 就不怕當事人爭執錢給多少不合理不是?最後還是再講一下 05/18 13:15
→ zacks80: 為啥無庸舉證,因為不是訴訟當然不會用「舉證」這種觀念 05/18 13:15
→ zacks80: 啊,不然真僞不明非訟法院又不能調查(就算當事人對事實 05/18 13:16
→ zacks80: 有爭執)要譲誰受不利益?但還是要受形式審查的拘束丫 05/18 13:16
→ rahim03: 重點在刑事訴訟量刑的本質 和 民事 所謂給付範圍 本質上 05/18 13:17
→ rahim03: 完全不同 另外你所說的形式審查??? 租賃契約算什麼形 05/18 13:18
→ rahim03: 式審查你告訴我 人家形式審查講的是不去調查證據真偽 05/18 13:18
→ rahim03: 支付命令根本就連證據都不用 05/18 13:19
推 h7114828: 認真爬完一半的文了... 但是25頁真的看不完餒原po 05/18 13:19
推 rahim03: 然後什麼寫自由心證理由 對於賠償費用不爭執的 直接列在 05/18 13:22
→ rahim03: 不爭執事項 判決書不會交代理由的好嗎 05/18 13:22
推 zacks80: 我另外的發文樓主看了嗎?有去問你們律師?怎麼會有民事 05/18 14:57
→ zacks80: 訴訟要求法官不計代價盡量發現真實的錯覺,一造辯論沒上 05/18 14:57
→ zacks80: 訴一樣一審確定,另外刑民事目的不同我另篇發文都有説, 05/18 14:57
→ zacks80: 不看不問又要斷章取義就說邏輯有問題,那戰神等師的邏輯 05/18 14:57
→ zacks80: 也有問題,更不用說追求程序利益當事人所信賴的真實是邱 05/18 14:58
→ zacks80: 聯恭伯伯力主的 05/18 14:58
→ rahim03: 當事人所信賴的真實 你的當事人只有債權人而已嗎 05/18 15:02
→ rahim03: 到現在還在扯一造辯論上訴 從起訴到一造辯論到上訴 05/18 15:03
→ rahim03: 不論是程序、時間、實質審理狀況 完全都和支付命令不同 05/18 15:03
推 zacks80: 回R大,債權人信賴他有債權,多次通知債務人表示意見,已 05/18 15:09
→ zacks80: 經確認債務人知道這件事了但完全不 庭也不主張,民事訴 05/18 15:09
推 zacks80: 無要求法官要盡力調查為債務人利益調查證據,理由很長推 05/18 15:12
→ zacks80: 文寫不下請R大先去看我另發的文好嗎? 05/18 15:13
→ rahim03: 你的文我都回了 而且你說的跟支付命令制度矛盾啊 05/18 15:14
→ rahim03: 焦點是在支付命令 當事人不是只有債權人 要追求的也不是 05/18 15:15
→ rahim03: 債權人一個人的程序利益 05/18 15:15
推 zacks80: 我只想表達如果人民對親收的法院文書默不關心,今天縱使 05/18 15:16
→ zacks80: 詐騙集團拿偽造的本票起訴,結果也是會和支付命令一樣並 05/18 15:17
→ zacks80: 且也會有既判力,沒有什麼法官會主動盡力調查真的事實是 05/18 15:17
→ zacks80: 什麼這件事 05/18 15:17
→ zacks80: R大是我另發的文不是推文的文 05/18 15:18
推 Peruheru: 他已經有回你文章了 05/18 15:28
推 Tomoyui: 兩天沒來這麼多推文.可見大家有多麼積極想要釐清這事XD 05/18 15:28
→ Tomoyui: 謝謝原PO給的資料~ 05/18 15:29
→ Tomoyui: 我可以理解司改會對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只能再審對債務人不 05/18 15:30
→ Tomoyui: 不公平的立場 05/18 15:30
推 Peruheru: Z真的很堅持人民沒有在那20天內提異議就是活該的立場呢 05/18 15:32
→ Tomoyui: 其他人講的是另一個面相該作的.也不是想要阻止修法什麼的 05/18 15:33
→ Tomoyui: 可惜這世界債權人基本上都銀行財團等等都是債權人 05/18 15:34
推 Peruheru: 如果是對我說的,有阿,他提過不該為此修法 05/18 15:34
→ Tomoyui: 那些人一定會反對的... 05/18 15:35
→ Peruheru: 然後大法官也覺得那是少數特例所以無所謂 05/18 15:35
→ Peruheru: 會是少數大概就是多數人仍然會去求證,然後就沒有這件事 05/18 15:36
→ Tomoyui: 此外.雖然被大家認為沒什麼法學素養.但我講的是實務上 05/18 15:37
→ Peruheru: 但我還是不覺得少數沒做到的人就該受到這種"懲罰" 05/18 15:37
→ Tomoyui: 真真切切碰到的情況..... 05/18 15:38
推 zacks80: 回P大其實也不是債務人未在20日異議活該,如果因為送達 05/18 15:38
→ zacks80: 問題造成的未在20日內異議是該要修法給救濟 05/18 15:38
推 zacks80: 但法院都確認請收了以自己主觀上的錯誤來吵,那因為自己 05/18 15:41
→ zacks80: 主觀上錯誤導致對第一審判決一審就確定的要不要也結救濟 05/18 15:41
→ zacks80: 修法給救濟呢? 05/18 15:42
推 Peruheru: 所以就是除了送達錯誤以外的人,其他人是活該背債囉 05/18 15:42
→ Peruheru: 即使那根本不是他有欠的錢,你也認為他該付? 05/18 15:43
→ Peruheru: 有進法庭的很多人回過你,通知次數程度差太多了 05/18 15:44
→ Peruheru: 法庭會通知你好幾次,而且時程會拉很長不會馬上結束 05/18 15:45
→ Peruheru: 支付命令只有一次,只有二十天 05/18 15:45
→ Peruheru: 而且一審確定後也仍有機會上訴,支付命令卻只能再審 05/18 15:45
→ Peruheru: 如果你要比兩者,為什麼你不會覺得支付命令要改成像法庭 05/18 15:46
→ Peruheru: 那樣即使判決下來都還有再上訴機會? 05/18 15:47
推 zacks80: 更正一下P大,一審判决確定後就「不能」上訴... 05/18 15:47
→ Peruheru: 好啦。如果是法庭,通知你N次,判決出來時也寄給你結果 05/18 15:48
→ Peruheru: 然後還留有上訴權利,這麼多次機會都放過真的就沒救 05/18 15:49
→ Peruheru: 支付命令呢?只有通知一次,只有一次機會,然後就沒了。 05/18 15:49
→ Peruheru: 時間呢?只有不到一個月。 05/18 15:49
推 zacks80: 修改一下P大的建議如果改成支付命令要經送達「10」次才 05/18 15:51
→ zacks80: 有既判力的話呢? 05/18 15:51
→ Peruheru: 判決條件呢,法庭會檢視證據真實與合理性,不合理就退回 05/18 15:52
→ Peruheru: 支付命令呢?書面審查,看起來好像真的就執行 05/18 15:52
→ zacks80: 但事主親收10次還是不理會P大覺得要不要再給救濟? 05/18 15:52
推 Tomoyui: 主要覺得是,改是要改,但支付命令沒這麼可怕,不用妖魔 05/18 15:53
→ Tomoyui: 化..... 05/18 15:53
→ Tomoyui: 而且1.前階段送達的修正2.救濟管道的修正.這是不是可以 05/18 15:55
推 zacks80: P大不是有看過我另一篇P0,採辯論主義下沒人主張法官也 05/18 15:55
→ Tomoyui: 分開談阿XD 05/18 15:55
推 Peruheru: 別扣我帽子說我妖魔化,事實都發生了耶? 05/18 15:55
→ zacks80: 不會依職權審查證據的真實性的... 05/18 15:55
→ Peruheru: 分開談這是真的,我覺得不管事前事後都有問題 05/18 15:56
推 Tomoyui: 我不是在講Per大 QQ 05/18 15:57
推 Peruheru: 那我向你道歉,但我仍認為這件事並沒有被妖魔化,反而是 05/18 15:58
→ Tomoyui: 不是講任何人.是說這報導有點在恫嚇大家.借此達到推動 05/18 15:59
→ Peruheru: 這件是受到的關注還是太小了。 05/18 15:59
推 zacks80: 另外P大我所謂的送達問題不是送達錯誤,是依現行法送達是 05/18 15:59
→ Tomoyui: 修法的目的....目的是好的只是手段有點... 05/18 15:59
→ zacks80: 合法,但債務人根本不知道有法院公文這種情形 05/18 15:59
→ Peruheru: 以下是我的猜測: 05/18 16:00
→ Tomoyui: 不管怎樣我不希望給大家一種法律就是可怕.不懂就是會害我 05/18 16:00
→ Peruheru: 一般人收到開庭通知書和收到支付命令反應不相同,是因為 05/18 16:01
→ Tomoyui: 的印象... 05/18 16:01
推 rahim03: 如果親收10次 可以上訴 法院會實質審酌有無證據 05/18 16:01
→ Peruheru: 支付命令很直接的牽扯到金錢的關係。 05/18 16:01
→ rahim03: 可以啊 不過這還叫督促程序嗎 不就跟一般訴訟程序一樣惹 05/18 16:01
→ rahim03: 照zack這個見解 直接廢除支付命令制度就好了 05/18 16:02
→ Peruheru: 所以已經養成人民看到直接討錢的公文就當詐騙,但說開庭 05/18 16:02
→ Tomoyui: 壞的是那些存惡心鑽漏洞的人.但也是有非常多願意持正念 05/18 16:02
→ Peruheru: 的通知,多半還是會擔心一下是不是真的被告吧 05/18 16:03
→ Tomoyui: 努力幫助大家的人. 05/18 16:03
→ Tomoyui: 在這裡討論的各位都是想努力幫大家的人阿~ 05/18 16:04
→ Peruheru: 假如同樣是沒相關知識的老伯,一人收到開庭通知書,另一 05/18 16:04
→ Tomoyui: 只是立場不一樣.有人是債務人立場有人是債權人立場 05/18 16:04
→ Peruheru: 人收到支付命令, 然後都拿去問親友這是什麼 05/18 16:04
→ Peruheru: 聽到開庭通知書的描述,親友多半會建議打去法院問吧? 05/18 16:05
→ Peruheru: 另一方聽到支付命令寫著要付一千萬,朋友聽到會怎麼回呢 05/18 16:06
→ rahim03: 而且現在一般審理是法官在審 支付命令是電腦化用司法事 05/18 16:06
→ Peruheru: [阿嘿一定喜詐騙免差伊啦] 05/18 16:07
→ rahim03: 務官在發 整個程序保障天差地遠 05/18 16:07
→ Peruheru: 我周遭的長輩們聽到莫名叫人付錢的都是這樣說話 05/18 16:08
→ Peruheru: 所以我不認為收到開庭通知書和收到支付命令反應會一樣 05/18 16:09
推 allimontti: 司法都沒啥進步 05/18 16:09
→ Peruheru: 只是我的猜測,但是至少我認識的人就會這麼做 05/18 16:09
推 Tomoyui: 補充一下,我這理.目前換了司法事務官後.還沒碰過有沒有任 05/18 16:09
→ Tomoyui: 何證據就發支付命令的事情.通常都會命補正.不補會被駁 05/18 16:10
→ Tomoyui: 有的話真的該檢舉.但被假證據騙.這真的無法.因為是書面審 05/18 16:12
推 Peruheru: 只要有人便宜行事,就會有人繼續用這漏洞吧... 05/18 16:12
推 zacks80: P大說的也是啦XDDD,所以主張廢除的老師不也是認為因事前 05/18 16:12
→ zacks80: 程序保障到底有沒有充分到給支付命令有既判力嗎?和樓主 05/18 16:12
→ Peruheru: 而且書面審查也不太可能查的詳細,造假功力高一點就... 05/18 16:13
→ zacks80: 說帖中一堆說支付命令認定的真實和真正真實不同當依據有 05/18 16:13
→ Tomoyui: 前階段基本上已盡人為可保障可作的義務了 05/18 16:13
→ zacks80: 啥關係?一造辯論重頭到尾只有原告陳述及證據資料,法官 05/18 16:13
→ zacks80: 就會為被告主動調查以盡量接近真實? 05/18 16:13
→ Tomoyui: 要更嚴格只有修法 05/18 16:13
→ Tomoyui: 事務官沒有主動調查證據的權力 05/18 16:14
→ zacks80: 不過同意 大,R大可能遇到悪質事務官了 05/18 16:14
→ Tomoyui: 只能一直叫補....補補補.....補雞湯啦XDD 05/18 16:14
→ zacks80: 把形式審查當做不審査XDDD 05/18 16:15
推 Tomoyui: 那R大拍拍~ 05/18 16:16
→ rahim03: 有人可以告訴我這個支付命令審查了什麼嗎 05/18 16:17
→ Tomoyui: 所以在前階段還不夠嚴謹的時候(1.證據2.送達),給債務人 05/18 16:18
→ rahim03: 我統計過高雄地方法院一個月的支付命令 通過率好像有 05/18 16:18
→ Tomoyui: 相當的救濟管道是應該的 05/18 16:18
→ Tomoyui: ㄟ..我在北部..... 05/18 16:19
→ rahim03: 99% 駁回的還大部分都是當事人有誤的情況 利息計算有問題 05/18 16:19
→ rahim03: 部分駁回的情況 可以敢問大德 支付命令審查了什麼 05/18 16:19
→ Tomoyui: 但如果前階段夠嚴謹.那是否要考慮還給債權人一定的安定力 05/18 16:20
→ Tomoyui: ? 05/18 16:20
→ rahim03: 江醫師跟台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要頂新付10億的啊 05/18 16:20
→ rahim03: 請問台北地院審查了什麼 形式審查???????? 05/18 16:20
推 zacks80: R大的問題要看卷才知道到底形式審查了什麼丫,另外如果 05/18 16:27
推 rahim03: 另外關於支付命令既判力討論 不是今天才開始 05/18 16:27
→ zacks80: 說要廢掉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抵押物拍賣裁定倒也是沒意 05/18 16:27
→ zacks80: 見啦 05/18 16:27
→ rahim03: 看看司法院2000年民事訴訟法研討會 邱大師怎麼說囉 05/18 16:28
→ rahim03: 所謂形式審查 得要江師傅有提出10億的相對應的證物 05/18 16:29
→ rahim03: 法官不去調查該證物真實性 這是形式審查 05/18 16:29
推 rahim03: 補充 依該次會議決議 現行支付命令之度早該重新檢討效力 05/18 16:31
→ rahim03: 還有程序保障問題 05/18 16:32
推 zacks80: 看了R大的資料後原來邱伯伯在程序保障的賦與是既判力的 05/18 16:36
→ zacks80: 基礎上加了限於法官(法院的神?)給的程序保障才是保障 05/18 16:37
推 rahim03: 本票裁定 抵押物拍賣 都沒有確定力啊... 05/18 16:37
→ zacks80: 喔,那賛成修法並且應改為以後一律用電腦自動代出就好, 05/18 16:37
→ zacks80: 何必浪費無意義的司法人力...... 05/18 16:37
→ rahim03: 現行就是司法事務官以電腦格式統一大量核發 05/18 16:38
推 zacks80: 支付命令當然是用電腦格式統一作成,現在連判決也沒有在 05/18 16:43
→ zacks80: 用手寫的吧?但是在蓋出去之前還是要形式審查相對應的資 05/18 16:43
→ zacks80: 料吧?不然怎麼會有補補補的問題? 05/18 16:43
→ rahim03: 重點是在非由法官核發 現行就是非法官核發 05/18 16:46
→ rahim03: 另外 補補補 你可以去查看看法院命補到底補些什麼 05/18 16:47
推 zacks80: 所以還是那句話,神給的程序保障才是保障XD 05/18 16:47
→ rahim03: 很多支付命令也沒命補 05/18 16:47
推 Tomoyui: 或者修法限制支付命令聲請標的金額的上限?(突發奇想) 05/18 17:04
→ Tomoyui: 想了想要改還真多可以改阿~ 05/18 17:05
→ Tomoyui: 恩~了解ra大.因為要不要命補這事有點人為.....XD 05/18 17:06
推 Tomoyui: ㄟ 好 真的很多很人為......好的壞的全看個人.....XD 05/18 17:25
推 booin: 1F 操你的亂小 這很嚴重懂? 05/18 21:05
推 kevin312758: 鬼島司法……唉 05/18 21:37
推 senior: 被樓樓上一說才回去看一樓說啥 然後噗哧笑出來 05/18 22:13
推 FQUM: 我終於知道銀行催收為什麼那麼喜歡用支付命令了 05/19 02:38
推 frankgao: 專業文,備份先 05/19 08:46
推 KIMI0408: 鬼島不意外,幫推!!!! 05/19 10:17
推 clpscol: 現在我幾乎每天轉寄一次,研究這現象還頗有趣的 05/19 11:57
推 Hamazura: 高調 05/19 13:20
推 Chenrick: 高調推,這什麼爛法還不修 05/19 14:46
推 naoto11010: 長知識 05/19 17:09
推 hogolahe: 推...這篇很實用 05/19 18:28
推 luxylu: 高調 05/19 19:36
推 leomax: 每個人都發個支付命令給螞蝗,相信配套措施很快就出來了 05/19 21:52
→ Fuuuck: -------------黑龍江邊跪求支付命令範本下載------------- 05/19 22:44
這裡有一份收到的支付命令樣子,給您參考。
http://c.blog.xuite.net/c/8/d/d/11260519/blog_206650/txt/5316405/0.gif 圖片來源:
http://blog.xuite.net/airjojo/ROOM1/7206331 推 poupeelin: 推! 05/19 23:36
推 kira823523: 推 05/19 23:40
推 sazdj: 非法律人士就要被法律玩掉人生,台灣還有公平正義可言嗎? 05/19 23:47
→ sazdj: 如果法院敢如此待我,我一定殺死法官他全家,然後炸了法院 05/19 23:49
推 gealic: 感謝超好文,長知識了 05/20 06:52
推 s128128: 長知識 05/20 07:31
推 padbear: 推! 05/20 08:32
推 s0450336: 若法官這麼把我的人生玩掉,我會殺法官 05/20 10:51
推 lolicat: 很重要的知識= ="寄回信箱留底 05/20 11:01
這邊再補一下,本票裁定和支付命令差異在哪裡。
本票裁定跟支付命令有三點不同:
1. 本票裁定聲請時,一定要附上有效的本票正本才能聲請;但支付命令聲請
不需要證據正本,影本就可以了。
2. 本票裁定必須跟本票正本本身,共生共滅。用本票裁定聲請查封債務人財
產時,必須一同檢附本票正本。如果本票正本丟了,本票裁定也就無效了;
但支付命令不會有這個問題,當初聲請支付命令的證據丟了,支付命令還
是會有效存在。
3. 本票裁定只有執行力,債務人還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做後
續救濟;支付命令則是除了執行力,還有既判力,債務人只能透過幾乎不
可能成功的再審程序做救濟。
但兩者有一點相同:都是經由司法事務官進行形式審核後核發,不會針對當事
人間是否真有債權債務存在進行實體調查。
※ 編輯: billy3321 (118.99.130.13), 05/20/2015 11:16:47
推 Tomoyui: 我可以要一下第二個故事的法院.案號.股別嗎? 05/20 11:27
→ Tomoyui: 司促跟司執的都要 05/20 11:28
→ Tomoyui: 補充一下,本票證本丟了,裁定不會無效,是債權人無法聲 05/20 11:30
→ Tomoyui: 是債權人聲請強執的時候,會因為提不出本票遭到執行法院 05/20 11:30
→ Tomoyui: 駁回 05/20 11:31
→ SCLPAL: C這樣子找未成年人,完全沒得救嗎QwQ? 05/20 11:38
→ SCLPAL: D至少不該讓先生收吧? 以前就有過親戚間打官司,傳票被對方 05/20 11:40
→ SCLPAL: 代收後藏起來,結果沒出到庭@@ 05/20 11:41
推 hamanda: 我不懂為何一直有人在跳針,本來銀行在申請支付命令時, 05/23 02:54
→ hamanda: 是要透過民事簡易庭,由法官審理的,此時法官會檢查證據 05/23 02:55
→ hamanda: 後來台灣許多銀行發生放款過多(現金卡流行),於是法官 05/23 02:56
→ hamanda: 事務堆積如山,後來才改由司法執行官處理,此時就不檢查 05/23 02:57
→ hamanda: 證據,不論此債權是否為真,都會核發支付命令,借以減輕 05/23 02:59
→ hamanda: 1.法院及法官工作量2.給銀行方便,而如今,這個漏洞被詐 05/23 03:00
→ hamanda: 騙集團發現,害慘完全沒有負債的人,讓無辜百姓只是因為 05/23 03:02
→ hamanda: 也許1.沒收到支付命令2.不識字3.家人收件未告知4.家人不 05/23 03:03
→ hamanda: 識字不知如何告知5.不懂法律6.被詐騙玩太多次疏忽一次 05/23 03:05
→ hamanda: 7.支付命令送達時人在國外8.因為忙碌發現要處理時已過期 05/23 03:06
→ hamanda: 等等小小疏漏就要被判決確定且無法像民事訴訟那樣有三審 05/23 03:07
→ hamanda: 機會,也沒有像一般民事訴訟那樣有被洗刷冤屈機會,還要 05/23 03:08
→ hamanda: 自己在30天內抓到真兇,這樣罔顧人民基本權益的惡法還不 05/23 03:09
→ hamanda: 准修法,請問公平正義何在?如果債權債務為真,當事人提 05/23 03:10
→ hamanda: 出異議後,整個案子也是走民事訴訟程序,債權人權益還是 05/23 03:11
→ hamanda: 有被保障啊!並不是當事人提出異議,整件事就沒了耶! 05/23 03:12
推 hamanda: 像我朋友住處,白天通常沒人,掛號管理室會收,但管理室 05/23 03:20
→ hamanda: 有時會忘記把有掛號或包裹的單子發給住戶,此時住戶就不 05/23 03:21
→ hamanda: 不知道自己有掛號信在管理室,而她的住宅離管理室又很遠 05/23 03:24
→ hamanda: 另外她出入可不經管理室,此時要超過20天何其容易? 05/23 03:25
→ hamanda: 得知此新聞,變成兩三天就要打電話去煩管理室是否有寄到 05/23 03:26
→ hamanda: 她家的掛號信,但如果沒看到新聞,或在新聞出現之前就被 05/23 03:27
→ hamanda: 害了,此時她就要背負天外飛來一筆不知幾千萬或幾百萬的 05/23 03:28
→ hamanda: 債務,只是因為某次管理室疏忽?公平嗎? 05/23 03:29
推 hamanda: 現在支付命令的做法,本來就是要方便銀行的。另外,有時 05/23 03:34
→ hamanda: 銀行會把債權低價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但資產管理公司低價 05/23 03:35
→ hamanda: 買入後,又會高價討債,例如債務人欠銀行100萬,賣給資產 05/23 03:36
→ hamanda: 管理公司50萬,但資產管理公司會騙債務人欠的債因為利息 05/23 03:37
→ hamanda: 等等因素,現在要還兩百萬(在支付命令上要求200萬),也 05/23 03:38
→ hamanda: 很常見。 05/23 03:39
※ miyarou:轉錄至看板 PublicIssue 05/24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