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支付命令無財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支付命令無財產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支付命令無財產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支付命令無財產產品中有5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日常法律小教室】我住在沒有管理室的老公寓,買東西或朋友寄東西時,通常都用超商取貨,比較方便。 . 每一次取貨的內容不一定,有的時候要付錢有時候不用,所以我都習慣報完手機後三碼之後,等店員跟我說要不要付錢,再拿出錢包。 . 前幾天我在我常去的超商取貨,那間門市我去一年多了,只見工讀生刷了包裹條碼,讓...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3萬的網紅Mira's Garde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何謂緊急法? (1)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 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 (a) 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

支付命令無財產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5:23:53

#政治歸政治 #法律歸法律 —————————— 18 歲登大人,我有哪些權利呢? ——————————  18 歲就可以登大人,代表你已經足夠成熟,可以獨立和社會進行「無閹割版」的互動,但於此同時,也表示你已經做好準備為其他人負擔完全的責任。  到底民法之中,成年和未成年之間的距離,...

支付命令無財產 在 HK Foodies?and Always More❣窮遊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8-22 05:42:06

3/8-9/8 新聞概要 . 3/8 -29歲男大埔頌雅苑高處墮下不治 -45歲女葵興邨墮樓亡 -王宗堯孫曉嵐去年7.1進入立法會被控暴動案押後轉區院審理 -港大學生會收2500人聯署促校委會撤回解僱戴耀廷 -教職員連遭解僱或不續約,楊潤雄:應尊重院校自主 -謝偉俊:裁定提名無效現屆議員未來一年不應...

支付命令無財產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10:51:27

#法律白話文PLM 第10號IG圖文-特別篇 Q:聽說支付命令修法了,所以收到支付命令可以不用理他嗎 A:因為支付命令近年遭到濫用,因此104年7月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明定後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效力。換句話說,如果收到支付命令不管他,財產可能還是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凍結、拍賣)。 支...

  • 支付命令無財產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6 11:50:29
    有 6,896 人按讚

    【日常法律小教室】我住在沒有管理室的老公寓,買東西或朋友寄東西時,通常都用超商取貨,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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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次取貨的內容不一定,有的時候要付錢有時候不用,所以我都習慣報完手機後三碼之後,等店員跟我說要不要付錢,再拿出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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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我在我常去的超商取貨,那間門市我去一年多了,只見工讀生刷了包裹條碼,讓我直接領走,我也沒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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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了大概一週,我收到一封簡訊,說那個包裹是要付錢的,要我補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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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以為是詐騙,就私訊寄包裹給我的朋友,問他有沒有收到相關訊息。朋友說後台顯示這份包裹已被領取,沒有問題,於是我就不理會簡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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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想到昨天,我接到警察的電話。說該超商店長向他們報案,調監視器說我是領貨故意不給錢,讓我覺得疑惑又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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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前往門市,告知店長我的確有收到簡訊,但我覺得是詐騙才沒有理會。我在這間超商也算一年以上的常客了,也不是沒有聯絡方式,為什麼不私下聯絡我就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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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長竟然說他以為我最近會有包裹,等我來的時候可以順便補款,沒想到我最近都沒有包裹,就直接報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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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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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該付錢的東西本來就要付,沒付錢是我的疏失,這沒什麼好爭論的。付完錢後,我問了幾個懂法律的朋友,才了解「對方有寄簡訊通知,就表示已經盡了告知義務」。
    .
    所以就算我單純只是以為詐騙而不予理會,在法律上也會被視為默認。
    .
    這讓我想到之前一度常見的「支付命令詐騙」:曾有詐騙集團假藉債權人名義,寄發支付命令給民眾,說他們欠錢不還。
    .
    許多民眾認為自己又沒欠人錢,肯定是詐騙就不予理會,就沒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提出異議。詐騙集團就可以持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民眾財產,真的跟民眾討錢。(以上是簡易介紹,想知道詳情的,可以自行估狗)
    .
    只能說多事之秋,提醒大家收到類似的簡訊或信件時,無論真假,都能先盡快回覆處理,以免被捲入風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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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去吃些垃圾食物舒壓

  • 支付命令無財產 在 桃園市議員李光達-市長初選民調參選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2 23: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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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重心長很有感
    民代職責的界定,相信很多有常識的都知道,監督公部門為民服務……
    然而為民服務的範疇為何?其中不免夾雜為自利,站在人性也算正常。然而有些請託內容,實在無法辦到,誤把民代當萬能。
    譬如:私人債權債務關係,民代不是討債公司、我也不是黑道。
    基於服務面,加上我相關專業,我的雞婆性,團隊親愛鄉親的精神,我及服務團隊可以提供法律程序供参,要不然實在跟我們沒什麼關係。
    偏偏就是有錯誤認知者,自己進行前段法律程序,取得支付命令,並未取得裁定證明(債務人也可以就支付命令異議),當然就沒有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僅憑其說詞,要我們跟債務人連絡,我們憑什麼呢?
    假設真被欠了那120萬,聽起來是很多年了,法律賦予救濟程序盡量做,沒做或因不確定債務人財產狀況為省執行提存、執行費而不做,怪誰呢?
    於是,自行以威脅或潑漆等劇烈常聽聞手段而被反證毀損、傷害、恐嚇而吃上刑事官司,試問這跟民代有何關係呢?
    這幾年來我遇過不少這類案子,可以感同身受被欠、被倒的不平,這位鄉親從我在世認真盡責親民的林漢城主任訴請協助過,到近日還跟我提他個人此事,接近逼迫我與債務人連絡,講述了一些債務人家庭成員關係,激動之外還參雜不少宗教狂熱不必要的贅述,我擇重點給予指引,也告訴他我能理解,也無需怪司法制度,民事上民事訴訟法並無太大問題。
    我說個人16年多前為了幫人,是被惡性倒閉,短短2個月是他的10倍1200萬,債務人夫妻以詐術受害親友有數十人,2年內有人因而自殺、有人因而氣死病故,總金額高達2.7億元,旋即躲赴中國,迄今未歸,查無再入境紀錄,不諱言我也算大頭之一啦。接下的詐欺告訴,我都親自為之,繼而取得相關法律裁判,被告債務人被我的刑事告訴通緝,我也陳情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組、海基會、海協會……,這些都是我在2008年離開銀行界後的空閒親自進行的,甚至還跟中國公安通過電話,電話彼端傳來的是:這個人抓到了,給你們送回去。我做的除了為己之外,也想為其他受害人出氣,實在太惡劣的夫妻一家子。隨著時間過去沒下文,最後我才知道,我漏了進行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的引渡聲請。
    以我的親身經歷講述給那位自稱有債權的民眾聽,該進行程序為何?最終無可供強制執行,換張獎狀~債權憑證,日後將來或許還有機會。
    可是,該講的電話都耐心的講了近40分鐘,當事人就是執迷站在自己想法,又夾帶宗教偏激,我講不客氣電是無知。
    日前,我因受傷無法請當事人再來安慰或再詳加說明,而請秘書與當事人連絡。
    電話中一樣激動越講不理性,秘書開擴音後,全辦公室的人都聽到了……
    因為沒幫他,所以你們主任會離世、你們議員會受傷,接下來你們辦公室還會死多少人不知道?他感應到什麼神這樣指引……
    聽到我秘書轉述後,我無言了,我真的無言,#也痛心。
    為民服務一路來,包括我持之以恆認真盡責,我的團隊很多鄉親都看在眼裡。我永遠懷念的林漢城主任,警界退休前一年基於私交,為免退休後過於賦閒就向我預約來協助為民服務。來我辦公室後其承續在警界拼命三郎的精神,以使命必達心態認真負責,也協助連任過程,我的助理團隊的協助,我無不感動看在眼裡。
    終究為了公眾服務,責任感重而疏忽己身健康而不幸離世。
    在我從政為民服務路上,我心中、我腦海已經深深留下遺憾痛苦的陰霾。
    每當夜闌人靜,我想起這段痛,不可承受之重,要向誰訴說?為了什麼?任何實質利益嗎?如果一般社會觀感認為有,真的大錯特錯了。
    最後我要說
    #為什麼要詛咒?
    如果心智還正常的話
    我要問:
    你還是人嗎?

  • 支付命令無財產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3 1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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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女兒快十個月大還圓圓的~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17:也就是說,在同盟國眼中《中華民國憲法》及其以下的法律都是盟佔管理措施的一環,儘管ROC自稱以行使主權國家政府對領土的姿態進行?

    A217:

    #進階 #台澎小堅果社群內問答 #聖峰的回答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延伸閱讀❤️

    👉🏻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部落格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 支付命令無財產 在 Mira's Garde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0-05 21:59:37

    何謂緊急法?

    (1)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 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

      (a) 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 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 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 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 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 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 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h) 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i) 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j) 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k) 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l) 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m) 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n) 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3) 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4) 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而任何成文法則中任何條文如與任何規例或任何上述命令或規則有抵觸,則不論該條文是否在其實施過程中已根據第(2)款予以修訂、暫停或修改,只要上述規例、命令或規則仍屬有效,上述有抵觸之處並無效力。

    ——————————————————————


    何謂禁止蒙面規例?
      政府將訂立《禁止蒙面規例》(《規例》),以禁止《公安條例》(第245章)所規範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以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月四日)下午主持記者會時宣布有關立法措施。

      《規例》今日在憲報刊登,並將於明日(十月五日)生效。

      《規例》會讓有合理辯解使用蒙面物品而違反禁令的人提出免責辯護。這些合理辯解包括但不只限於: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或該人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在進行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有關的活動時使用蒙面物品以保障自身安全。

      此外,如警務人員在任何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並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該人身分,該名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並要求該人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以核實其身分。沒有遵從有關要求的人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禁令是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因應危害公共安全所訂立的《規例》。

      政府發言人表示,自六月九日,香港有超過400宗由《逃犯條例》(第503章)修訂建議引發的公眾活動,當中有相當多的公眾活動以暴力事件告終。發言人補充指激進及蒙面的示威者嚴重破壞公眾安寧,對社會造成廣泛和即時危險。

      發言人說:「在九月二十九日及十月一日,蒙面示威者使用的暴力極端激進,大肆對人和財產投擲汽油彈、嚴重襲擊警務人員、警車及警署,並大規模蓄意破壞港鐵車站和政府合署等。香港的整體公共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香港有迫切需要恢復社會的正常運作。」

      「禁止蒙面的行為,有迫切立法需要,以協助警方的刑事調查及搜證,以及阻嚇暴力和違法行為。鑑於蒙面示威者在近期公眾活動中的違法和暴力行為日益升級,有必要及相稱地訂立《規例》以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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