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攔車犯什麼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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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攔車犯什麼罪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警方攔查非裔軍官 持槍瞄準 狂噴辣椒水 Army officer pepper-sprayed by police 上星期在美國鬧得沸沸湯湯的新聞:一名非裔陸軍少尉 Caron Nazario 在維吉尼亞州因為沒有懸掛正式車牌,遭到兩名員警攔查。Caron Nazario 聲稱當時附近沒有路燈,相...

  • 攔車犯什麼罪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0 10: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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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攔查非裔軍官 持槍瞄準 狂噴辣椒水
    Army officer pepper-sprayed by police

    上星期在美國鬧得沸沸湯湯的新聞:一名非裔陸軍少尉 Caron Nazario 在維吉尼亞州因為沒有懸掛正式車牌,遭到兩名員警攔查。Caron Nazario 聲稱當時附近沒有路燈,相當昏暗,他以極低速度行駛,將車開到附近加油站才停車。沒想到 Caron Nazario 才剛停車,兩名員警立刻持槍瞄準,朝他臉上噴辣椒水,並強制把 Caron Nazario 拉下車壓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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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正因為兩方都有錯,也有處理不當的地方,這起事件可以分為兩個不同觀點分析:

    1. 陸軍上尉 Caron Nazario:在美國買過車的人就知道,剛買車時是沒有正式車牌的,通常駕駛會在後車窗貼上臨時車牌。所以對 Caron Nazario 來說,他並沒有犯法。況且,Caron Nazario 擔心警方對黑人有偏見,他在警車亮燈攔查後,沒有立刻停車,而是把車開到附近燈光明亮的加油站。再來,身為陸軍軍官的 Caron Nazario 在軍隊有一定的身分,雖然少尉是最資淺的軍官階級,但在基地中,非軍官看到他必須敬禮。Caron Nazario 沒有想到警方居然會對為國效力的他如此粗暴。

    2. 警方:沒有路燈的路段光線昏暗,導致警方並未注意到 Caron Nazario 的臨時車牌,因此決定攔檢。不過,Caron Nazario 並未立刻停車,而是繼續往前開了一段路。請注意,這裡有個非常重要的訊息:Caron Nazario 並沒有盡快停車,而是繼續開了一段路。法律明文規定:當警察示意你停車,你卻沒有馬上將車停到路邊,這是 Evading Police(規避警方查緝)的 Felony(重罪)。也就是說,Caron Nazario 決定繼續開車的當下,不論他開車速度為何,他都已經犯法了。而以警方的觀點來看,若有人試圖逃避警方攔檢,原因不外乎兩個:1. 極有可能駕駛本人有犯罪前科/行為。2. 駕駛車上有非法違禁品。你想想,若警方腦中警鈴大作,他們當時舉槍試圖嚇阻 Caron Nazario 的行為也就不足為奇。更何況,這起事件中,有一個重點是許多媒體選擇忽略,甚至不加以報導的:Caron Nazario 車上的前座有一把已經上膛的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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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位對著 Caron Nazario 噴辣椒水的員警已經迅速被開除。當然, 這名員警的處理方式並不妥當,他身上有著許多員警都有的缺點,就是「big ego(過於自負)」。大部分警察最討厭的一件事就是:有人不聽從他們的指令。正因為自視甚高,認為自己是公權力的象徵,當有民眾不聽從指令時,他們會認為這是針對他們權威的一種挑釁,進而感到憤怒,甚至失去理智。當一個人失去理智後,就無法做出準確、公正的判斷。

    /
    你若問我這件事跟種族有沒有關係,我會肯定地說:沒有。別忘了,當時燈光昏暗,我相信警方決不是因為駕駛的膚色才攔車。這純粹就是一起警民雙方都處理不當的事件。警方在處理類似狀況時,最切忌情緒失控。

    州警大人常常碰到類似的狀況,明明早就亮警燈準備攔檢,但駕駛偏偏就是不停車。最糟的情況是對方加速逃逸,這就變成「car chase / pursuit(飛車追逐/追捕)」,飛車追逐往往會造成車禍、槍擊。而另一種情況就是搞不清楚的駕駛慢慢開車,想找一個最安全容易的地點再停車,殊不知自己已經觸法。

    因此,州警大人攔車時,若碰到有人不停車,他絕對會亦步亦趨跟在對方後面,觀察他究竟是想逃逸,還是搞不清楚狀況。若碰到他要逮捕的人堅持不下車時,他則會好言相勸。

    州警大人常說,跟民眾講理時,態度要像跟小朋友講話一樣,慢慢解釋給他們聽:「聽著,我現在不得不逮捕你喔。不管你怎麼說,我都必須要逮捕你。你可以自行下車,我們好好解釋清楚。或者,雖然我不想,但我必須要用辣椒水噴你。相信我,我並不想這麼做,因為我被噴過,真的很痛。但是,如果你選擇不下車,我沒別的辦法,只好用辣椒水噴你。你好好想清楚。」州警大人的優點就是,他從不會被任何人激怒,不管對方態度多惡劣,他依然能好言好語跟對方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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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了,沒有人能因為自己的膚色(非裔/亞裔/西裔/原住民)而決定拒絕攔檢。你更不能說:「因為我是黑人/墨西哥人/亞洲人,我覺得警方都有種族歧視,所以我不願意讓警方攔檢。」如果每個人都這麼做,那我們還需要警察做什麼?就讓罪犯滿街跑就好了。

    《州警夫人FUN英文》
    Democracy does not guarantee equality of conditions ─ it only guarantees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民主並不保證所有的情況都平等─僅保證機會平等。
    -- Irving Kristol 艾爾文.克里斯托

  • 攔車犯什麼罪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9 1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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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八年,擔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我......在每一梯課程的最後幾分鐘,......提醒所有在座的員警: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
    「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07頁(聯經:https://bit.ly/3uDtBmC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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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2021年3月31日
    判決全文:https://bit.ly/3mx2X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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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在格式上和傳統判決不同之處:
    彰化地院開始啟用第三代審判系統,判決可以插入圖片。
    #警察疑似假摔造就妨害公務現行犯情境而逮捕被告,檢方起訴被告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合議庭判決無罪。
    更特別的是,本案法官認真地勘驗了數十個不同員警的攝影機、密錄器或手機拍下的影像檔案,意外 #發現了分局長的不當指令。
    因此這則判決並有「十、附記事項」,在附記事項中,對於分局長的不當指令予以批評。

    本案背景:
    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並攔車陳情。

    被告的訴求和行為是否妥當,是一回事(在「世代正義」的立場上,我們也很難支持「反年改」團體的訴求與行止,但不支持的話,可以辯論、可以諷刺、也可以訕笑,不等於不准他們說話);
    然而,在法治國家,執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先守法,如果執法人員不守法,或採取一些奇技淫巧來對付異議者,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做法治國,非法治國的公務員的所作所為,也沒有資格叫做「執法」。

    讓我們看看,面對這樣的陳抗,政府上級是如何指示警察的呢?而警方高層面對國安局的壓力,有扛下來嗎?又想出什麼「逮捕技巧」了呢?

    #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依照證人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所長的證詞:
    被告先前在彰化縣進行陳抗,一貫模式就是在總統車隊經過時鳴放汽笛,我們曾經因為這樣 #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 #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我們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我也擔心被告對車隊投擲汽笛喇叭,才會在案發當天被告按鳴汽笛喇叭後,一再伸手要把喇叭頭給撥掉,制止被告繼續按,當天我也有接到指示要跟分區指揮官轉達,「如果被告在當場有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分局長在電話中著重在『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這幾句,所以當天我才會到處向現場員警交代『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

    這個技巧叫做什麼?
    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這叫做 #假摔。
    所以把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法院的判斷(摘自判決理由欄第九點):
    「被告剛開始遭警方團團包圍時,並無任何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之意圖或動作,直到楊勝傑伸手碰觸被告、欲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後,被告雖有「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手」的動作,但之後只是不斷以走動轉身的方式閃避楊勝傑,並持續按鳴汽笛喇叭,未刻意揮舞汽笛喇叭,或對楊勝傑有進一步攻擊舉動,又被告隨後雖有「以左手推向前方洪坤暉」的動作,但被告出手之力道既無法認定足讓洪坤暉倒地,亦未針對洪坤暉之身體重要部位,且被告身體確實無法承受劇烈碰撞,故被告上述各該行為,均應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目的都是在避免汽笛喇叭被搶走,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又楊勝傑的食指雖有受傷,但係因其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才會導致自己受傷,難認被告該當傷害罪之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至洪坤暉雖因倒地而受傷,但無法排除其係配合上級指示,為了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而在被告稍有推擠即直接順勢倒地的可能,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洪坤暉受傷結果亦難認與被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無從以傷害罪相繩。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

    法官的感慨(摘自判決「十、附記事項」):
    「若依照員林分局在勤前教育中「只要圈圍、不要搶奪」的指示,或許本次陳抗事件會在沒有任何員警受傷、總統車隊也未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平安落幕。惟楊勝傑因 #擔憂所屬單位再遭國安局檢討,致其出手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最後才導致本案發生。然而,每位陳抗者採取的陳抗方式、手段都不盡相同,倘通案要求員警必須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不僅 #剝奪員警在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彈性空間,亦可能 #徒增員警執法時之無謂風險。況且,本案員警執法所依據、主管機關為國安局之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安全維護區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告等人之訴求,即使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支持,但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故「無論是否可能造成危險,一律禁止陳抗者在車隊行經路線上按鳴喇叭」,是否符合前開法條所揭示「人民表現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是否已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均值深思。」

    法官「能理解為了治安衝鋒陷陣的員警們,於執法時可能面臨的龐大風險,當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卻遭嫌犯惡意出手攻擊時,本於公務員之尊嚴不容輕易踐踏、員警執法之人身安全尤應保護,法院於量刑時當絕不寬貸。但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本案中,若非所屬單位曾遭國安局檢討,員警楊勝傑未必會主動出手碰觸被告、一再試圖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因而手指受傷;也正因分局長事前指示遭遇陳抗民眾推擠時,員警要直接順勢跌倒,並將陳抗人士以現行犯逮捕,導致員警洪坤暉雖有跌倒受傷,本院仍無法排除其係為了要逮捕被告而順勢倒地的可能。因此,這些 #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 #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法官也「勘驗各檔案中關於案發過程之影片段落外,亦就所有檔案一個個從頭到尾仔細播放觀看,因而發現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林聖智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楊勝傑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林聖智等情節。然我國既為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此即本院一再強調的「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基本觀念。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 #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

    我們未必贊同反年改團體的主張,我們也可能正在承受「世代不正義」的惡果;
    但是我們更不贊同政客高層濫用警察權,下達不合法、不合理的指令!

  • 攔車犯什麼罪 在 櫃子小姐愛旅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4-16 20:30:09
    有 31 人按讚


    你們相信帶著10萬塊台幣出門可以環遊世界7年嗎?
    最近媒體報導超夯的郵差超級背包客 林文翔的分享會ㄧPO文,真的秒殺,一下子就爆滿了!

    他為了要實現自己一輩子的夢想能一直不斷的旅行,用了許許多多的方法:搭便車,搭帳篷,couch surfing,問麵包店問老闆有沒有不要的麵包可以給他,問餐廳能不能讓他幫忙什麼來換取食物(有個英國的老闆真是大好人,讓他隨便點隨便吃,只請他幫忙擦了15分鐘的刀具),也在Pizza 店幫忙做Pizza,他曾在巴西亞馬遜河問船東能不能讓他打工換船票跟食物,船東讓他幫忙在船上削了好多馬鈴薯,一路換到目的地。曾經有他想進去但要門票的景點,他便去問問是否可以換什麼勞務進去參觀。他也會問路邊民宅主人有沒有辦法讓他幫忙什麼換食物或住宿,最後他幫忙架了圍牆,換取好吃的BBQ, 在紐西蘭,他連便機都搭上了!

    他提到旅行其實有很多景點是免費的,譬如法國的教堂。他放了一張秘魯衝沙聖地Huacachina的照片,我問他有沒有去衝,他說有啊,就跟觀光客借一下。人家都很樂意借他。他也分享了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土耳其點頭跟搖頭的方式,讓他一開始霧煞煞,這些都是很有趣的文化衝擊!

    一般人最沒辦法接受的是翻超市的垃圾桶,英文叫dumpster diving,可以直接翻成大垃圾桶潛水,也就是去超市垃圾桶找丟棄的食物。他曾帶著第一次當背包客的法國旅伴去dumpster diving,那天大豐收,連保養品都被他們挖到了!我問他這樣是不是合法的行為?他回答,這是一種到超市垃圾桶去偷他們垃圾的概念,當然不算合法,但是被抓到人家也只是請他離開,不會送警察局。他們碰到過一個人很好的加拿大超市員工,看到他們在dumpster diving,問他們What are you doing here? 他們回答 We are trying to find some food. 然後員工問,Why you are doing this? 他的旅伴很有趣的回了Because we are hungry! 這個員工笑笑的就離開了,沒有為難他們。

    他一路上遇到許多貴人,在美國他碰到一個人把他的朋友家人找來,開了兩桌,帶他一起出去外面吃大餐,還讓他住他們家好幾天,最後還包了包紅包給他當旅費!在伊朗跟土耳其也常常被邀請到人家家裡用餐住宿。

    神未曾應許天色常藍,他曾在塔斯馬尼亞搭便車時,曾碰到一群年輕人,在他將帳篷等行李放進後座車廂後,未等他上車,即關門開走,他追了一陣子,這群年輕人才把他的行李丟出來。在美國搭便車時,也碰過粗魯的美國人還沒聽他把話講完,就回他You fuck off!曾經在巴西的小村莊要搭便車,等了兩天半才離開那個小村莊。在法國大風雪中攔車時,他會想,他幹嘛不在台灣找個正常的工作,吃吃鹹酥雞就好!

    他分享到莫名其妙被英國警方關到牢裡,看到犯人的人權list上面可以要求食物,要求沖澡及免費律師,吃飯跟洗澡都是他當時迫切需要的,享用完這些,他便請了律師,最後幫他無罪釋放!似乎冥冥之中上帝都來幫他。

    旅行了這麼久,他說台灣真是個友善又安全的國家!平均5分鐘就上得了車,在路邊的ATM領錢數錢也不會被搶。

    演講時他強調了兩次,吃垃圾餐,搭便車 ,以勞務換住宿換食物跟門票,只是他要達到他環遊世界的夢想的手段 ,並不是他鼓勵大家這樣做。請大家用適合自己的方式來環遊世界。他的旅行並不是天天在過年這麼爽。他說他覺得旅行最精采的就是天天都有期盼,因為他從來不知道明天會遇到什麼事,遇到什麼人。

    人的一生,最簡單的事就是放棄,要一直堅持是最困難的 。他,真的有異於一般人的堅毅跟堅持。

    *報上的報導跟網路上的回應,有些負面的部分,我不知道是否屬實,不予評論。

    新聞報導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20170402/108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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