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擔保金可以領回嗎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擔保金可以領回嗎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powerslide (powerslide)看板LAW標題Re: [問題] 假扣押擔保金領回問...
※ 引述《chwang2006 (傻小個)》之銘言:
: 想請問A有假扣押B財產,
: 之前因請求賠償金額為900萬,因此申請了假扣押裁定(裁全),繳了300萬擔保金
: 但後來發現B財產只有約300萬價值,因此申請了300萬範圍假扣押裁定,繳了100萬擔保金後
: 執行假扣押 問題是目前訟訴情況為A第二審勝訴但最高法院發回重審,
: 那原先繳的300萬擔保金可以申請領回嗎?B可以對A求償嗎?
1.不行
因為假扣押和假執行不同,不因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而失其效力,
必須以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
更者,始得聲請撤銷,僅發回更審並非假扣押裁定消滅之原因
2.不行
依民訴第531條第一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
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
供擔保所受之損害。]而僅發回更審並非假扣押消滅之原因,故債務人此時尚無請
求損害賠償之餘地,必須等到債權人本案敗訴確定,方得就該擔保金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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