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擔保提存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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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擔保提存書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78的網紅Sunny 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參加一件房屋遷讓案件的假執行履勘,我們是代表勝訴的債權人,訴訟雖然還在進行中,但依前次勝訴判決主文,可以供擔保假執行。 履勘當天,事務官、書記官、員警、律師、鎖匠,十幾個人大陣仗地圍在建築物外面,不時有經過的路人好奇的張望、詢問,甚至有人問我們是不是在拍片。 時間一到,事務官下令開門,鎖匠幾...

擔保提存書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08:16:30

最近參加一件房屋遷讓案件的假執行履勘,我們是代表勝訴的債權人,訴訟雖然還在進行中,但依前次勝訴判決主文,可以供擔保假執行。 履勘當天,事務官、書記官、員警、律師、鎖匠,十幾個人大陣仗地圍在建築物外面,不時有經過的路人好奇的張望、詢問,甚至有人問我們是不是在拍片。 時間一到,事務官下令開門,鎖匠幾...

  • 擔保提存書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9 2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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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參加一件房屋遷讓案件的假執行履勘,我們是代表勝訴的債權人,訴訟雖然還在進行中,但依前次勝訴判決主文,可以供擔保假執行。

    履勘當天,事務官、書記官、員警、律師、鎖匠,十幾個人大陣仗地圍在建築物外面,不時有經過的路人好奇的張望、詢問,甚至有人問我們是不是在拍片。

    時間一到,事務官下令開門,鎖匠幾秒內就把門鎖解開了,一群人浩浩蕩蕩的進去房子裡,逐一巡視各個樓層,看哪些財物需要造冊拍賣、哪些鎖等執行那天要馬上換掉。

    一旁債務人跟律師眉頭深鎖,履勘過程中不斷重複說著實體事項的爭執,事務官只能告訴他們,「今天是執行,實體事項等本訴法院的認定」。

    巡視完各個樓層,事務官回到一樓宣布下次執行期日,也告知若債務人再不把屋內財物清走,下次正式執行就會斷水斷電、強制趕人,把遺留的物品都拍賣提存,那天他們將必須遷離這間房子。

    而同樣的一天,債權人度過了漫長訴訟,終於將拿回被占用的房子,所耗費的金錢、成本,律師幾年來的挑燈夜戰,終於有了回報。

    訴訟還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
    #可以正當理由圖文不符😎

    #sunny律師 #律師 #法律 #法律知識 #淡水 #淡水景點 #淡水美食 #淡水咖啡廳 #夕陽

  • 擔保提存書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2-25 15: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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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犯加重其刑,其實不違憲】

    上星期大法官釋字第775號出爐,引起輿論討論,一般人光看釋憲案的解釋主文,會有二個誤解:

    1.過去的誤解:累犯是指同一罪名。
    2.釋憲後的誤解:同一罪名累犯不能加重其刑。

    所以就會有好友朱學恆在臉書表達出典型的鄉民反應~

    其實,釋字第775號的精神在理由書三、「科刑資料之調查與辯論」

    對累犯者加重本刑涉及科刑。目前刑事訴訟法,僅規定科刑資料之調查時期應於罪責資料調查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參照),及賦予當事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參照),對於科刑資料應如何進行調查及就科刑部分獨立進行辯論均付闕如。為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法院審判時應先由當事人就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事實(刑法第47條第1項及第59條至第62條參照)及其他科刑資料(刑法第57條及第58條參照),指出證明方法,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最後由法院依法詳加斟酌取捨,並具體說明據以量定刑罰之理由,俾作出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科刑判決。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法,以符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併此指明。

    所以,釋字第775號的精神在落實「定罪」與「量刑」二階段審理程序,累犯的加重刑期,應該給當事人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酒駕累犯加重其刑仍是憲法所允許的。

    釋字第775號也說明一個困境,台灣前科犯太多,以單純酒駕無肇事者移送法辦案件太多,造成前科累犯太多,不到七年就有37萬6千多人。在台灣前科犯太多,已經造成法官在量刑的困擾。

    對於酒駕防制,我提出了刑法酒駕專章,希望以酒駕專章來簡訟重罰

    因為司法院在總質詢無法列席,我再次把和行政院蘇院長討論的個建議,告知司法院秘書長,希望司法院支持下列修法主張:

    1、增訂刑法專章:
    建立交通事故處罰基礎。

    2、惡意駕駛行為一併重罰:
    對於對於飆車、闖紅燈、蛇行、逼車等惡意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致死,應和酒駕致死,一併提高重罰。對於累犯及肇事逃逸處以10以上有期徒刑。

    3、受害家屬免擔保負擔:
    對肇事者提出假扣押,受害家屬不需相對提存擔保款,保障賠償、避免肇事人脫產。我認為死亡一人1500萬、受傷一人500萬元以上,是合理的假扣押額度。

    4、簡訟重罰、快速處分:
    檢察官1389人,一年偵結42萬件,無肇事之酒駕移送法辦,約5萬多件,若減少單純酒駕無肇事移送法辦案件,改採行政罰,可減少檢察官1/8的訟源。而行政罰修正累犯加倍處罰不以9萬元為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另外,2月15日總質詢,提出的高等法案及分院106年判決結果,經司法院秘書長指正有誤,經檢視,統計數字如下:

    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被告396人
    六月以下 120人
    逾六月以上一年以下 152人
    逾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29人
    逾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8人
    逾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18人
    逾五年年以上七年以下 3人
    逾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1人
    逾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0人
    逾十五年以上 0人

    雖然五年以上判刑有4人,但整體還是輕判,顯見所有法官對酒駕都採輕判態度,和一般民眾的期待不同。

  • 擔保提存書 在 鄭運鵬臉書服務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2-03 11: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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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情緒修法,提供酒駕相關立法資訊讓大家參考】

    文長資訊多,先提醒!

    因為昨天的酒駕肇事的新聞,我有看到很多朋友在我這邊和其他首長及民意代表臉書留言,大致上都是要求「嚴刑峻法」,這個方向我不反對,但修法怎麼處理到在各種狀況下,[行政裁罰可執行、法官願意判決],這就是這麼多年來,為什麼修法進展不易的原因。

    個人身為立法委員,我不願意像部分民代,看報問政,在眾人皆約可殺的時候,喊給大家爽,後續卻無法執行。

    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峻法不必然帶來嚴刑,沒有裁量的嚴刑,可能造成冤枉,這不應該是現代法治國家需要的法律。

    以下,是我目前用手機查詢,過去三年在我公佈議事問政[鄭運鵬專頁]中,有影片的質詢內容(很多在協商條文是的發言,我沒有逐筆放上去),提供給各位參考,讓大家比較了解台灣目前酒駕肇事的現況。

    大致上,
    1,在酒駕強制移送法辦之後,案件大幅降低一半以上。

    2,酒駕無肇事,但移送法辦的案件,已經占了檢察官總案件數1/7到1/8,造成相當大的負擔。

    3,酒駕的傷亡,駕駛人傷亡的數字高於被酒駕肇事受害者的人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遏止酒駕─酒駕專章、簡訟重罰】(2016年12月29日,會期最後一次質詢)

    很多人沒發現到,台灣是「治安優等生、交通劣等生」,我國一年刑事案件死亡共841人,竟然有高達520人(61.8%)是因為因車禍被撞死(駕駛人死亡還不算數),非常恐怖,賀陳旦部長還認為低估台灣的交通狀況。

    其實,交通事故死亡,酒駕只是一環,超速肇事也非常惡劣。但是,中華民國刑法是民國24年的產物,當時可能全中國還沒有幾台汽車,所以架構上根本沒有交通事故的概念。發展到現在,民意趨於嚴格,但是法律還是簡陋,大家一股腦要求移送法辦,因此造成了一年高達5萬多件的酒駕移送,台灣的檢察官卻只有1389人,不但效率差,法官也會輕判。

    今天除了交通部,也邀請了法務部及警政署,因此,我把辦公室詹主任研究十多年的「刑法交通事故專章」的概念,提出來和行政機關討論,提出「酒駕專章、簡訟重罰」的四個建議,把所有所有交通事故肇事懲罰的基礎打好:

    1、增訂刑法專章:建立交通事故處罰基礎。
    2、依違法輕重給予不同處罰:單純酒駕、酒駕肇事、肇事逃逸等等,就有十多種態樣,如果加上超速、蛇行等其他事故原因,專章處理才能把各種不同的處罰層次區分開來。
    3、檢察官應對肇事人定額財產保全:專章中,應讓檢察官可代為提出保全程序,對肇事者提出假扣押,受害家屬不需相對提存擔保款,保障賠償、避免肇事人脫產。我認為死亡一人1500萬、受傷一人500萬元以上,是合理的假扣押額度。
    4、簡訟重罰、快速處分:訂定專章,目的在於減少檢察官的案量,無肇事者,可以即刻重罰,有肇事者分級重罰,累犯者加倍處分。

    另外,我也要求警政署,未來除了酒駕臨檢,也可以將義交、義警、民防、巡守隊,酒促工作者,在飲酒場所協助宣導「酒後不開車」,預防重於治療,相信是更周全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酒駕裁罰多管齊下】
    (2017年4月26日)

    85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強制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必須戴安全帽,85年當年車禍死亡人數為7077人。這修法政策,讓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大幅減少,104年人數為2922,一年減少死亡4千多人,可說是大功德一件。

    目前交通事故死亡已經成多樣化,必須糾正交通行為,以進入第二波救人任務。目前大家注目的焦點,就是如何遏止酒後駕車,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議程共有15案,其中有11案有關酒駕。根據警政署得取締酒駕概況,死駕死亡人數有減少趨勢,從100年439人,到104年減少為142人,但是取締案件每年都維持在12萬件左右。

    在處理酒駕已有成效下,但移送數量太大,應該分類處理,裁罰模組化,多管齊下,希望能在簡訟重罰下,有效減少酒後駕車。

    模組1,刑法訂定交通事故專章。

    模組2,逃避酒測最高罰鍰處以45萬。

    模組3,酒駕累犯「罰鍰累計」,五年內累計,第一次9萬元,第2次18萬、第3次27萬以此類推,不設上限。

    模組4,酒駕累犯「保費累計」,要求交通部針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加計保費改革,應向金管會爭取,酒駕違規之保費加計,不以前一年為限,至少採計公法請求權年限5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汽車酒駕罰九萬,列車酒駕罰多少?】
    (2017年12月25日)

    交通委員會這個會期最後一次質詢,是審查台灣鐵路管理局單位預算,賀陳旦部長親自備詢,我一開場就問部長:「汽車酒駕罰九萬,列車酒駕罰多少?」並且本題開放open book,可以立即查詢。
    果然所有幕僚官員交頭接耳,馬上有人向部長打PASS,紛紛搖手:「沒有、沒有」!

    汽車酒駕罰九萬,並即將累計懲罰,但是影響更多旅客的列車駕駛酒駕,竟然毫無罰則!
    (雖然我也能認同列車駕駛酒駕不常發生)

    今年十一月新竹路段曾有火車駕駛員發生事故,後來發現駕駛員酒駕,內部調查原因是轉轍器操作有問題才發生事故,記大過處分後移送法辦,酒測數值比照公共危險罪,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罰鍰。

    火車駕駛員酒駕或許百年難得一見,但必須讓社會感覺標準一致,大眾運輸駕駛應有相同、甚至更重裁罰。

    再進一步看,目前除非吐氣超過0.25,才適用公共危險罪,但沒有任何罰鍰,只有內部懲處,相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酒駕的重罰,完全背離民眾的情感。

    交通部日前開記者會要求所屬的公務員,若犯酒駕,處罰將重於其他公務員,這應該予以肯定。但是火車、高鐵、捷運比職業駕駛員更專業,要受訓、認證、考試,列車駕駛員社會地位很高,並且負責大眾運輸與旅客安全,軌道運輸不但有專用路權,還有鐵路專法規範,所以犯了酒駕,處分竟比一般駕駛人還輕,實在說不過去。

    因此,我對賀陳部長建議,增訂鐵路法之列車駕駛駕罰則:

    1,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法精神,增訂行政罰鍰、累計,甚至連坐處罰。
    2,酒測方式,應從「上班前」,調整為「每次出車前」。
    3,台鐵、高鐵、捷運、林務局、台糖,船舶及航空器等大眾運輸駕駛員通通比照。

    希望再一百年也罰不到,但是宣示意義很重要!

    https://www.facebook.com/nicepongpong/videos/1642083029418809/

    https://www.facebook.com/nicepongpong/videos/168887631473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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