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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撥用定義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791的網紅兩個太陽的台灣,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依法封存政治檔案 #政大都說了依法配合辦理 #請國民黨不要刻意抹黑打烏賊仗 上週五促轉會 #依法封存 國民黨握有的124箱「台灣省黨部」黨史資料,裡面含有涉及黨產的日產接收、轉帳撥用、各縣市黨產、民眾服務社補繳使用補償金等檔案,政黨與政府間人事相互調用紀錄,有的檔案甚至涉及二二八事件、叛...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

撥用定義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10-08 02:26:51

#依法封存政治檔案 #政大都說了依法配合辦理 #請國民黨不要刻意抹黑打烏賊仗 上週五促轉會 #依法封存 國民黨握有的124箱「台灣省黨部」黨史資料,裡面含有涉及黨產的日產接收、轉帳撥用、各縣市黨產、民眾服務社補繳使用補償金等檔案,政黨與政府間人事相互調用紀錄,有的檔案甚至涉及二二八事件、叛亂案件。...

  • 撥用定義 在 兩個太陽的台灣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21 2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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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封存政治檔案
    #政大都說了依法配合辦理
    #請國民黨不要刻意抹黑打烏賊仗

    上週五促轉會 #依法封存 國民黨握有的124箱「台灣省黨部」黨史資料,裡面含有涉及黨產的日產接收、轉帳撥用、各縣市黨產、民眾服務社補繳使用補償金等檔案,政黨與政府間人事相互調用紀錄,有的檔案甚至涉及二二八事件、叛亂案件。

    依照 #政治檔案條例 規定,不論是「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的檔案,只要涉及「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就屬於政治檔案。促轉會本來就可以調查、必要時可封存。

    結果國民黨江啟臣主席回應,認為促轉會去政大封存檔案是 #新警總 #威權復辟。

    在台灣建立警總、發布戒嚴令,威權統治數十年的明明就是國民黨,黨主席竟然還好意思講出這種話,根本就是不思改進、#抗拒轉型正義,還 #惡人先告狀,非常可惡!

    ------
    還原整起事件:

    這次促轉會會封存相關檔案,是因為促轉會2018年就已要求國民黨通報相關檔案,國民黨隱匿不報。

    今年7月又再要求國民黨補正,沒想到國民黨不僅持續隱匿,還把檔案搬到政大,與政大簽了「黨史資料委託管理合作協議書」。宣稱會數位化、公開民眾使用;但其實國民黨可以隨時取回資料、握有資料調閱的同意權,對民眾申請調閱有非常多限制。

    8月間,促轉會兩度函請政大與國民黨提出台灣省黨部檔案,也都沒有配合。

    因為爭議不斷,但政大其實只是受託保管檔案,因此上星期五早上促轉會就應政大要求召開協調會議,確認政大可以怎樣配合促轉會審閱這些檔案。政大代表在會議中表示同意配合封存檔案,下午促轉會才去的。

    事後政大受訪時都已說是「依法配合辦理」,促轉會也公開表示「特別感謝政大於封存現場的多方協助,使封存作業順利完成」。
    ------

    明明再清楚不過的事實,國民黨卻硬要亂換概念,把依法封存檔案,說成促轉會是「踐踏大學自治」、「威權入校」、「粗暴突襲」。這是曲解事實、刻意抹黑。

    依據促轉會曝光的協議書跟史料利用計畫,國民黨握有「限閱」、「審核同意」檔案閱覽的最終決定權,要經過國民黨同意才能研究調閱涉及威權體制的檔案史料,這才真的限制了學界從事威權體制研究的學術自由!

    政治檔案是我們理解、檢討威權體制的重要依據。

    這些國民黨的檔案內容,如果涉及國民黨不當取得黨產、二二八事件、叛亂案、黨政人事調用,就會是政治檔案條例第3條所定義的政治檔案。國民黨的黨部檔案當然也不例外!所以國民黨依法就該配合調查,如果審定確認為政治檔案,就該要移歸為國家檔案,供全民查閱使用。當所有學者、民眾都可以依法去查閱、利用,才能充分確保學界的研究自由。

    國民黨根本是想濫用大學自治當擋箭牌,隱匿重要的政治檔案。如果不是因為國民黨多次拒絕配合調查,甚至有違法隱匿、毀壞之嫌,可能阻礙法定的調查審定作業,促轉會又何必去封存檔案?

    請國民黨不要再亂打烏賊仗。

  • 撥用定義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21 17:44:12
    有 5,111 人按讚

    #依法封存政治檔案
    #政大都說了依法配合辦理
    #請國民黨不要刻意抹黑打烏賊仗

    上週五促轉會 #依法封存 國民黨握有的124箱「台灣省黨部」黨史資料,裡面含有涉及黨產的日產接收、轉帳撥用、各縣市黨產、民眾服務社補繳使用補償金等檔案,政黨與政府間人事相互調用紀錄,有的檔案甚至涉及二二八事件、叛亂案件。

    依照 #政治檔案條例 規定,不論是「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的檔案,只要涉及「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就屬於政治檔案。促轉會本來就可以調查、必要時可封存。

    結果國民黨江啟臣主席回應,認為促轉會去政大封存檔案是 #新警總 #威權復辟。

    在台灣建立警總、發布戒嚴令,威權統治數十年的明明就是國民黨,黨主席竟然還好意思講出這種話,根本就是不思改進、#抗拒轉型正義,還 #惡人先告狀,非常可惡!

    ------
    還原整起事件:

    這次促轉會會封存相關檔案,是因為促轉會2018年就已要求國民黨通報相關檔案,國民黨隱匿不報。

    今年7月又再要求國民黨補正,沒想到國民黨不僅持續隱匿,還把檔案搬到政大,與政大簽了「黨史資料委託管理合作協議書」。宣稱會數位化、公開民眾使用;但其實國民黨可以隨時取回資料、握有資料調閱的同意權,對民眾申請調閱有非常多限制。

    8月間,促轉會兩度函請政大與國民黨提出台灣省黨部檔案,也都沒有配合。

    因為爭議不斷,但政大其實只是受託保管檔案,因此上星期五早上促轉會就應政大要求召開協調會議,確認政大可以怎樣配合促轉會審閱這些檔案。政大代表在會議中表示同意配合封存檔案,下午促轉會才去的。

    事後政大受訪時都已說是「依法配合辦理」,促轉會也公開表示「特別感謝政大於封存現場的多方協助,使封存作業順利完成」。
    ------

    明明再清楚不過的事實,國民黨卻硬要亂換概念,把依法封存檔案,說成促轉會是「踐踏大學自治」、「威權入校」、「粗暴突襲」。這是曲解事實、刻意抹黑。

    依據促轉會曝光的協議書跟史料利用計畫,國民黨握有「限閱」、「審核同意」檔案閱覽的最終決定權,要經過國民黨同意才能研究調閱涉及威權體制的檔案史料,這才真的限制了學界從事威權體制研究的學術自由!

    政治檔案是我們理解、檢討威權體制的重要依據。

    這些國民黨的檔案內容,如果涉及國民黨不當取得黨產、二二八事件、叛亂案、黨政人事調用,就會是政治檔案條例第3條所定義的政治檔案。國民黨的黨部檔案當然也不例外!所以國民黨依法就該配合調查,如果審定確認為政治檔案,就該要移歸為國家檔案,供全民查閱使用。當所有學者、民眾都可以依法去查閱、利用,才能充分確保學界的研究自由。

    國民黨根本是想濫用大學自治當擋箭牌,隱匿重要的政治檔案。如果不是因為國民黨多次拒絕配合調查,甚至有違法隱匿、毀壞之嫌,可能阻礙法定的調查審定作業,促轉會又何必去封存檔案?

    請國民黨不要再亂打烏賊仗。

  • 撥用定義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7-26 15: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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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 第6次會議 & 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 第2次會議 (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 撥用定義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7-27 03:46:03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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