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撤銷信託登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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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撤銷信託登記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瀚克寶寶副食品廚房,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什麼是信託餐券 #消費有保障 #新光銀行履約保證 關於 #信託餐券 市場上其實已經行之有年 但在寶寶副食品界,瀚克寶寶可是 #同業首創 唷❤️ 到底信託餐券有什麼特別的呢? 一起來看看吧👀 - 「禮券發行人與金融機構締結信託契約開立信託專戶, 約定將發行禮券所收取的金額,存入該信託專戶內,專款專...

  • 撤銷信託登記 在 瀚克寶寶副食品廚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0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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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信託餐券 #消費有保障
    #新光銀行履約保證

    關於 #信託餐券 市場上其實已經行之有年
    但在寶寶副食品界,瀚克寶寶可是 #同業首創 唷❤️
    到底信託餐券有什麼特別的呢?
    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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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禮券發行人與金融機構締結信託契約開立信託專戶, 約定將發行禮券所收取的金額,存入該信託專戶內,專款專用履行義務使用,在禮券發行人發生公司解散、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歇業等事由,致 無法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義務時,將其受益權歸屬禮券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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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餐券有銀行保證
    就算商家有營運問題,也不影響餐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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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的餐券也能和銀行換回等值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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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信託登記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18 21:47:02
    有 3,586 人按讚

    現在孩子生得少,有的父母早早就規劃了孩子的將來,很多子女不用賺錢養房,自然父母就買好了房子登記在他們名下。

    最近,剛好在上財務規劃師的課程,課程中也談到了一位父親在生前就贈與孩子不動產,但孩子成家之後,卻不願意孝順老父的案例,最後老父提告要撤銷贈與,法院卻以當時的贈與契約沒有附註條件為由,判定老父敗訴。

    讓我想到有一次,事務所來了個老媽媽,哭哭啼啼地說,老伴走得早,她好不容易在退休前把棲身之所房貸給繳清了,唯一的兒子結婚時,卻跟她說老婆希望要有不動產,才有安全感,希望媽媽可以先把房贈與過戶到他名下,老媽媽雖然當時有些疑慮,考量到房子身後遲早也是兒子的,也拗不過兒子的再三開口,就把唯一的資產贈與給兒子,自己身上只留少數的現金。

    當然,會來找律師,大家一定知道發生什麼事了,婚後不久,兒子就以家計負擔重為由,不再給予老媽媽生活費,老媽媽身上的現金漸漸用罄了,只好外出重新找工作,以她的年紀跟資歷,也勉強只找到洗碗打零工的工作,冬天洗碗洗到手都凍傷了。跟兒子打商量,兒子總是推三阻四,說自己也不好過。

    再怎麼不好過,也不至於養不起老媽媽吧!難道房子不能拿去貸款嗎?

    律師告訴她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撤銷贈與,之後再進行訴訟把房子要回來,並請她注意從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要撤銷,也就是她開始要求兒子扶養,兒子拒絕時起。

    當時是一位朋友介紹老媽媽過來的,結果後來輾轉得知,兒子居然提議雙方去調解,確認每月的扶養費事宜後,還是不付扶養費。之後則拖著拖著,一年過去了,老媽媽即使提起撤銷贈與的訴訟,恐怕也可能因為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而被駁回。當然母子之間還是有扶養費的強制執行可做,就看老媽媽狠不狠的下心了。

    「恐怕當時的調解是有意挖洞給自己老媽跳吧!先把知有撤銷原因這件事實給確定下來,拖過一年,就不用擔心房子被要回去了。」律師都是把人性往最壞的想。

    老媽媽是沒再回來問律師,不知道是終究捨不得告自己的孩子,還是怕律師罵她傻。

    虎毒或許不食子,虎子呢?

    因此,在這裡奉勸大家,養老的規劃先做好,次順位再考慮傳承,特別是養老金怎麼在自己生前可以被妥善運用,透過保險及信託,或是意定監護,都是降低風險,也不需考驗人性的方式,大家千萬不要大意呀~~

  • 撤銷信託登記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9-15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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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 I
    【作 者】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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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擺脫傳統教科書按民法典編排順序的敘述方式,而依其對契約成立與生效的理論認識,重新建構法律行為體系,希望能提供民法學習上與法律行為研究上嶄新視野。

    ✔內容分為「法律行為總論」、「契約之成立」、「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能力及意思之欠缺」、「代理」、「契約不生效力」等六章,除探討傳統法學教育課程民法總則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外,尚囊括債編通則契約之成立與代理權授與、各種之債與契約成立有關之規定,及物權編物權行為等部分。

    ✔除因成年監護及物權法修正而改寫的部分及實務見解的增刪外,也試圖處理若干前版無暇觸及的交易類型及紛爭。在代理一章,作者更明確指出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本質的不同及法律原則之差異,商行為特殊性之認識對法律行為體系建構之完整性,不可欠缺。
     
    【章節簡介】
    🔺第一章:法律行為總論
    I、法律行為之概念
    一、法律行為之本質
    二、抽象法律概念
    三、私法自治原則與法律行為之功能性概念

    II、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一、債權行為與債之關係
    二、物權行為之概念
    三、物權行為之要件

    III、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
    二、意思表示的構成
    三、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發出與生效
     
    🔺第二章:契約之成立
    I、要約
    一、要約之認定
    二、要約之拘束力
    三、要約消滅

    II、承諾與合意
    一、契約成立概說
    二、承諾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實現
    四、特殊情形
    五、合意與不合意

    III、具有拘束力與不具有拘束力 之約定
    一、契約拘束力
    二、不具拘束力之約定
    三、無償契約在契約法中特殊之地位
     
    🔺第三章: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
    I、總說
    一、契約原則
    二、契約自由原則
    三、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

    II、締約強制
    一、締約自由與締約強制
    二、直接締約強制
    三、間接締約強制

    III、契約方式規定
    一、總說
    二、不動產契約之法定方式
    三、方式欠缺之效果

    IV、契約內容自由之限制
    一、牴觸強制禁止規定
    二、違背公序良俗
    三、定型化契約
     
    🔺第四章:能力與意思之欠缺
    I、行為能力之欠缺
    一、行為能力制度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三、意思能力不足高齡者之保護

    II、虛偽表示
    一、單獨虛偽表示(心中保留)
    二、通謀虛偽表示
    三、信託行為與借名登記契約

    III、意思表示錯誤
    一、總說
    二、意思表示解釋與錯誤規定之適用
    三、錯誤撤銷之要件
    四、撤銷權之行使與撤銷之效果

    IV、意思表示欠缺主觀要素
    一、欠缺行為意思
    二、欠缺效果意思
    三、欠缺表示意思
    四、意思表示非基於表意人意思而發出

    V、詐欺與脅迫
    一、詐欺
    二、脅迫
     
    🔺第五章:代理
    I、總說
    一、歸責規範
    二、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
    三、我國代理規定之特色

    II、有效代理之要件與效果
    一、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三、代理權
    四、效果

    III、無權代理
    一、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二、表見代理
    三、狹義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第六章:契約不生效力
    I、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一、不生效力之概念與種類
    二、法律行為無效與被撤銷
    三、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四、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II、條件及期限
    一、條件總說
    二、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
    三、法律行為附解除條件
    四、期限

    III、法律行為規定對物權行為之適用
    一、具體適用情形
    二、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關係

    IV、契約有效成立之要件
    一、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要件
    二、契約成立與生效的三個層次
    三、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觀點區別契約之要件
     
    事項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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