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一(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調整上訴不可分的第348條規定。
這篇先來介紹通姦違憲後,相關條文的刪除。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刑法第239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上週一(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調整上訴不可分的第348條規定。
這篇先來介紹通姦違憲後,相關條文的刪除。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刑法第239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另外,第239條本文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這裡是所謂的「告訴」跟「撤回告訴」不可分,第239條但書就通姦罪設有例外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舉例來說,郭勁、黃融是夫妻,郭勁跟華蒸公主發生性關係,對黃融而言,郭勁是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而華蒸公主則是相姦人。
通姦跟相姦罪是告訴乃論,當老婆黃融對郭勁、華蒸公主提出告訴後,如果黃融後來對配偶郭勁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會留下華蒸公主。雖然郭勁也犯了錯,但最後只剩下黃融對華蒸公主提告。
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在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同時也把上面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宣告違憲失效,理由在於違反平等權保障,而且實體法的通姦罪已經被宣告違憲,訴訟法的規定也失所依附,一同失效。
雖然大法官已經宣告第239條但書違憲失效,但刑事訴訟法中的條文還在,加上第234條第2項在通姦罪違憲後,也沒有效用。今天立法院刪除這兩個已經沒有用處的條文。
有同學問到,不是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了嗎,為什麼還要修法。還是要的,雖然條文不修也沒關係,但條文既然沒用了,還是要處理一下的。
下一篇,再來談關於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上訴不可分的調整,這個部分的影響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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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用簽名,撤回上訴用印章,
是否產生撤回上訴效力,還有疑問,
這時候,
原審判決就跟薛丁格的貓一樣,
處於「判決確定」跟「還沒確定」之間。
這就是法律與物理交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