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搜索票手機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搜索票手機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nashmvp ( )標題Re: [問題] 手機落到警察手上的話。時間Tue Apr 4 13...
搜索票手機 在 腦洞大開|商業時事X 議題分析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2 18: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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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oid的情形,說實話敝人真的不清楚。
但iOS當初爆發FBI與Apple之爭,敝人深感興趣;
iOS向來以「保守」、「安全」著稱,
故與版規2之討論範圍,並非太大偏離,
且不知道哪天版友會遇到原PO所提的問題,
(實務上一直發生著)
正巧這個問題與敝人的論文研究方向有關,
故在此提供一點拙見,希望引起大家對此議題的關注,
還請大家不要棄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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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GLONG (糕鹽值)》之銘言:
: 小弟有好奇問題
: 假如手機掉到警察手裡(蘋果的)
: 警察懷疑手機有犯罪紀錄
: 假如本人堅持不打開
: 警察有權力打開嗎?
: 警察有能力打開嗎?
: 請求大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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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版友閱讀方便,這邊放上結論:
1. 警察要視為了什麼目的開手機,如果是單純的看失主是誰之類的,
這種行為不需要特別的要件。
如果是懷疑有犯罪紀錄,而且目的也是為了取得犯罪線索等,
就會適用刑事訴訟法,警察沒有權利隨便打開。
2. 手機持有人不願意打開,就只能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透過搜索的法定程序來看手機的內容。
3. 有了搜索票之後,警察(檢察)機關還打不開,就只能放棄了。
iOS 9以前可以暴力破解,或是透過還原備份等方式。
iOS 9以後就只能參考 https://goo.gl/VwRdtr 這篇的解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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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問題,就本文的理解,涉及三個層次的討論:
1. 這個「打開」的處分,應該如何定性?
2. 如果定性成刑事訴訟法(刑訴法)上的強制處分,應為何種處分?
若這個處分不能定性時,需要具備什麼要件?
3. 假如處分符合一切要件且適法,惟不能執行時,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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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層次的問題,警察的動作本文會解讀為刑訴法「強制處分」,
而非行政警察作用或是任意處分。
理由是原PO提到,警察主觀上對於手機裡之「電磁紀錄」(法條用語),
已認有犯罪嫌疑,且客觀上所採取的手段以及目的,是為了證據的保全,
故此已有刑事訴訟法之適用,
而非僅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適用對象。(最近鬧哄哄的盤查也可以從這邊思考)
進一步,這個處分侵害到手機持有者之重大基本權利(隱私與財產),
並且已實質壓制持有者的自由意思,
故構成強制處分。
[QUOTE]
我知道猜錯鎖住是解不開。
[QUOTE]
以上諸位版友討論,涉及的是第二層次的問題,
也就是這個強制處分應該定性成什麼,且需要符合什麼要件。
根據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的精神,簡言之,
強制處分既然作為國家刑罰權實現的一環,
應該「以法律明文訂定之」並且應該「符合比例原則」,
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要先說的是,MTMTKJ大所提到的想法,其實是很好的立足點。
惟事實上,手機內有無犯罪證據,與手機持有者本人是否為嫌疑人等,並無關連。
(舉個例子:Nash今天帶著女兒去渡假,碰巧用最新的iPhone 7
錄到了A殺害B的過程,此時Nash並不是被告也非嫌疑人,故為
法條所稱的「第三人」)
故發動的要件上就產生了疑義。
另一方面,MunezSu大所說的即為強制處分是否採取「法官保留原則」,
此係要件上是否需要搭配第三公正機關之程序擔保之問題,留待下述。
且MTMTKJ大提到:警察並不會平白無故打開手機查看內容,
惟根據常理,一般撿到手機,第一步當然是先找看看有無失主之資訊,
附帶言之,此查找失主的行為,僅是單純的行政警察作用而已。
(因為客觀及主觀上並無為了犯罪證據而為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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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就是第二層次的討論,
結論上本文對警察的作為,定性為「電磁紀錄的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參照)
(美國法上,依據憲法增修第四條,為搜索;日本法上則有認為是勘驗處分者)
故在要件上,必須符合刑訴法中搜索之規定,
警察得報請檢察官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法院應該在搜索票上對範圍及客體,
為明確之記載與指示,偵查機關並依此記載執行,方符合搜索的要件。
(同法第128條參照)
但這邊有個問題就是同法第145條搜索票必須事前提示給在場人,
對於不知來源的手機,無法踐行這樣的程序,
為立法之疏失,應可參酌日本法在2011年之修法精神,修訂之。
附帶討論的是,對於電磁紀錄之搜索扣押,本文認為應該獨立於傳統的搜索,
以專法的形式規範,方能符合現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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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就是第三層次的問題了,
如果偵查機關(警察檢方調查局等等)就算有了搜索票,沒辦法打開怎麼辦?
此處涉及「強制處分執行力」的問題,
若真的打不開了,偵查機關也只能放棄。
(傳統上還有個第144條:「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分」可以用。但是手機就沒辦法了」
最初敝人認為應該要參酌證人的規定,課予業者罰鍰,
這個問題與敝人指導教授討論許久,
最後我還是被說服了XD
(因為真的就沒法度阿,國家無能還能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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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稍微與原文之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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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TMTKJ: 說真的你不打開儷仕大人已經有底了、如果態度再不配合他 04/04 02:31
→ MTMTKJ: 們決定要弄到底、現實的發展畫面不會比電視拍出來的好看耶 04/04 02:31
→ MTMTKJ: ... 04/04 02:31
想請問MTMTKJ大的依據是什麼,很好奇。
如果Nash只是碰巧錄到了A殺B,就要被看光整隻手機的資訊,
這樣不會太超過了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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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rtmis200x: 可以強制 前提是你的犯罪證據足夠 不然也可以玩拘提 04/04 02:54
→ artmis200x: 之類讓你崩潰乖乖開手機 04/04 02:54
→ artmis200x: Iphone目前沒辦法打開喔(遇到6的 04/04 02:55
想請問artmis200x大,拘提是要拘提誰?
前面的例子中,Nash他不是嫌疑人也不是被告,
頂多有個證人身份,那也是他不到庭才有辦法命拘提,
這已經進到檢訊或審判程序了,很難想像會這樣玩。
而且拘提亦為「強制處分」,有其法定要件,
雖然得由檢察官發動,但也不是可以到可以濫用的程度。
再者,iPhone能否打開,應該取決於iOS的版本,而非手機型號。
若<iOS 9的,還是有辦法可以繞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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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ctmax: 還是乖乖跟警察自首比較快啦 04/04 09:08
沒錯,這也是我們的理想,但現實中就是會碰到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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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推 liniwater: 美國那支後來被解開好像是因為手機是32位元 而且系統是 04/04 09:59
→ liniwater: 舊版本 04/04 09:59
版本不舊!就是因為他是iOS 9才這麼難破解。
最後FBI是找民間業者解開的(法院的令狀發好玩的),
細節就有待知情的版友補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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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one752: 你以為警專讀兩年是到矽谷上課喔 你怎麼會覺得警察解得開 04/04 10:41
→ gone752: 指紋鎖 04/04 10:41
推 ATand: 除非本人,或是取得完整指紋用高仿生技術重現指紋,後者有 04/04 11:41
→ ATand: 實驗團隊做過了,但你要取得非常完整的指紋非常困難 04/04 11:41
在還沒有iOS 9之前,刑事警察局和調查局真的有能力透過備份還原等手段,
破解你的手機!(google可以找的到講習的ppt)
在這邊要討論的是僅有密碼的情形,
有指紋的話其實當初美國那一件就會辦的比較輕鬆了。
(就是找不到人才要透過手機去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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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 xisx: 這麼怕可以遠端清除資料喔 04/04 10:48
前提也要連上網路才能清除喔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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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推 lovero32000: 有軟體可以繞過 04/04 12:28
除了yoyodiy我想不到有誰可以繞過(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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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65.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Phone/M.1491284213.A.265.html
※ 編輯: nashmvp (180.217.65.172), 04/04/2017 13:42:23
謝謝homelife大的意見,敝人會把結論統整在文章的一開始方便大家閱讀的。
這邊僅就我手邊的資料提供資訊:
關於最終解法,可參考:https://goo.gl/VwRdtr
加密方式,可參考:https://goo.gl/8QJoOt
"Currently, iOS devices can be set to auto-erase after ten failed
passcode attempts."
iOS 9 十次嘗試後自毀,iOS 8 則可以用暴力硬解的方式(甚至有專門的機器)。
參考:https://goo.gl/pONv70
謝謝yen大提供回饋!以下是本文意見,還請參考就好:
1. 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35條)主要是在保障公務員公正順利執行職務,
所保護的是「合法執行的公務」。
2. 在「拒絕交出手機」的案例中,警察若不出具搜索票,並且拒絕說明
他的行為為何是「合法的」,他的所作所為就不具適法性及保護性,
也就是說他的公務不是合法執行的,人民並無容忍的義務。
3. 因此,若該警察要以妨害公務罪名逮捕你,基本上你可以反抗他的逮
捕,屬於刑法上之「正當防衛」,若沒有逾越必要的程度,是不會被
評價成違法的。
(舉例:該警察拒絕出示搜索票及證件,又要你將手機交出來,你將
他推開跑走,甚至是輕微傷害,在「一般」情形並不會有罪責。)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488號判例:「若所施之強暴脅迫,係出於防衛
公務員不法執行之職務,而其行為並未過當者,亦即無犯罪之可
言。」同旨。)
稍微離題了,不過既然有人問到,現實中可能發生,
又關係到大家的權益,就順便提供各位版友思考~
推 rockmanx52: 正所謂釣魚釣到專業 04/04 14:50
推 a70835999: 專業給推 04/04 17:48
釣到剛好有興趣的研究生而已,不敢當。
XD
推 show1992: 這個真的神了 厲害 04/04 20:31
野人獻曝,不敢當。
※ 編輯: nashmvp (180.217.65.172), 04/04/2017 21: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