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損害賠償存證信函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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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損害賠償存證信函產品中有2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51的網紅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0722ETtoday 惡鄰退散!律師教「三招」抗噪音 拍賣惡鄰房屋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Yh5fMCdhlpU 惡鄰居不斷製造噪音,讓人夜間難入眠;陣陣菸味不斷從通風管飄來,該如何處理?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21)日邀請律師蘇家宏、不動產經紀人陳...

  • 損害賠償存證信函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30 15: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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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22ETtoday 惡鄰退散!律師教「三招」抗噪音 拍賣惡鄰房屋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Yh5fMCdhlpU

    惡鄰居不斷製造噪音,讓人夜間難入眠;陣陣菸味不斷從通風管飄來,該如何處理?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21)日邀請律師蘇家宏、不動產經紀人陳泰源、北市大安區大學里里長吳沛璇,分別從法律和社區管理角度,探討惡鄰該如何處置?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魔音傳腦!律師教你「三招」抗噪音,面對半夜噪音,律師蘇家宏提供三種對應策略:

    第一走《民法》途徑,請求法院讓鄰居在特定時間內,不能發出噪音。

    第二報警,只要有「兩人以上」報案,就構成妨礙「公眾」安寧,警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報警的優點是不用上法院,甚至能讓警察幫忙蒐證,且報警會留下報案記錄,日後若上法院,只要法官調閱通聯記錄和筆錄,確認鄰居屢勸不聽,到時即使鄰居在法庭說自己很可憐,法官也可以判重一點。

    第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要求住戶強制搬遷,並變賣他的房子,讓惡鄰直接從社區消失。

    善用「惡鄰條款」四步驟拍賣惡鄰房屋

    若對於惡鄰忍無可忍,希望他搬走,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明確規範「惡鄰條款」,只要住戶同心協力,就能將社區內擾亂安寧的釘子戶強制驅離!

    具體作法如何操作,蘇家宏律師將過程簡化成四步驟:

    第一,公寓大廈必須先有明確的「社區規約」,而規約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制定,讓住戶知道有哪些事情不能做,例如不能堆積、亂丟垃圾。

    第二,要求住戶改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給予住戶「三個月」的改善期,可透過寄出「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

    第三,若三個月後沒改善,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訴請法院強制出讓房屋。

    蘇家宏律師提醒,在召開住戶大會時,要特別注意法律對於區分所有權比例和出席人數的要求。以100戶的社區為例,若注意大會決議要符合法律要求,必須至少有2/3的住戶(即67戶)出席。而同意權的行使,必須是出席人數的3/4同意(即67戶的3/4)。

    在住戶大會決議結果做出後,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必須先經過「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程序,才能要求惡鄰搬遷。

    第四,若惡鄰在法院判決確定「三個月內」,沒有搬遷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可聲請法院拍賣房屋。

    像這類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情形,在法院已經累積不少案例。蘇家宏律師強調,「要讓你的房屋有價值,請自己要保護你的家。」只有好的管理,才會有高的房價。

    菸味害他看醫生 法官:居住正義 > 吸菸自由

    除了噪音問題,菸味也常影響社區居住品質。依據網路溫度計民調,十大惡鄰之首,抽菸就排在第一名!

    不動產經紀人陳泰源表示,有些人有躲在廁所抽菸的習慣,但有些大樓整棟的管線是互通的,過去曾發生有人在一樓廁所抽菸,結果透過浴室管線,連16樓住戶都聞得到菸味!

    陳泰源指出,在大直就有個高級住宅區,管委會就乾脆強制規定,抽菸必須到戶外,不可以在大樓內。住戶也很識相,因為一戶房要上億元,所以不論是抽菸或抽雪茄,住戶會走到住家外抽。因為在陽台抽菸,味道會飄散,影響到其他住戶。

    若私下勸阻無用,也可以走法律途徑。蘇家宏律師表示,在社區裡有個房客是老菸槍,一直抽菸,抽到樓上鄰居受不了,從警衛到管委會來勸阻,老菸槍都不聽。

    鄰居只好買空氣清淨機,又因身體不舒服去看醫生。最後,鄰居實在受不了決定上法院提告,要求禁止老菸槍在屋內、陽台、廁所抽菸,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這個案子到法院後,法官發現其實已經有不少人反映過這個住戶(老菸槍)的問題,且不論是管委會或警察,來勸導也無法處理。最後,法官就判這個抽菸的鄰居敗訴,禁止他菸味飄到樓上,並要他賠償空氣清淨機的錢,還有精神損害賠償。而這個住戶最後因為官司輸了,社區住不下去就搬走了。

    蘇家宏律師指出,這個判決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法官在判決書提到:每個人都有抽菸的自由,但是相對居住自由,居住自由和正義大於抽菸的自由。

    社區抗菸:里長爭取「綠地禁菸」成功案例

    除了走訴訟途徑,大安區大學里里長吳沛璇也分享社區抗菸的成功案例。

    大學里坐落於台大對面的溫州社區,里內有許多商家和咖啡廳,常有客人在社區綠地抽菸聊天,干擾社區安寧。

    所以里長就約了北市政府衛生局辦會勘,透過公權力直接規定「溫州街46巷旁的水圳和綠地」,從七月一日開始禁煙。

    「那其他綠地可以抽煙嗎?」主持人蘇位榮問。

    「那塊綠地是特別爭取來的!」吳沛璇里長表示,台北市綠地很多,其他綠地或許可以抽煙,但溫州街那塊綠地是里長特別跟北市政府爭取「禁止吸菸」的區域。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PaoSm4-xXd0

    新聞網址→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766028?redirect=1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7/200722ettoday74-3.html

  • 損害賠償存證信函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23 1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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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是第三者,也是大老婆。
    事實上,她並不認為自己是別人口中的那種「小三」或是「狐狸精」。
    那齣大受歡迎的偶像劇裡不是這麼說的嗎?
    「在感情的世界裡,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就算沒有她的存在,他和他前妻之間遲早要分手的,都貌合神離、同床異夢了,何必要勉強在一起呢?
    所以,對於他和前妻離婚後信守承諾,娶了自己,她是一點都不會感到愧疚的,人本來就應該追求自己的幸福啊!更何況她還懷孕了,誰叫他的前妻不會生,所以留不住這個男人的靈魂。

    雖然順利扶正了,但總是不能太囂張,她低調地和他去登記結婚,不舉行鋪張的婚禮。畢竟肚子漸漸大起來了,要是到了舉行婚禮的時候,新娘大著肚子,算算時間等於留了個他當初離婚前偷吃的證據,罪證確鑿,總不能讓他萬夫所指吧!

    「大老婆」的生活比想像的要無聊多了,尤其是她即將臨盆,該買的、該訂的,前幾個月都處理好了,在剩下倒數卸貨的日子裡,她每天都待在家中。她深信,兩人新組成的這個家,才是真正美滿的家庭,一個真正充滿愛的家庭。

    然而,或許是上天在嘲笑她吧!就在這最後一段待產期間,她收到了人生中的第一張刑事傳票,上面的案由寫得清清楚楚:妨礙家庭。
    「你一定納悶我是怎麼知道的吧?」
    一通電話,打到了他和她的美滿新居。他的前妻大概也以告訴人的身分收到刑事傳票了。
    「你自己想想,你和他之間的事情,除了你以外,還會有誰知道?」
    原來,一切都來自於男人的陣前倒戈!
    他的招供,換來了前妻的諒解。難怪男人這陣子常常夜不歸營,電話鈴聲一響起,就跑到房間裡去接,藉口一堆。她大概是還不習慣正宮的生活,居然一點都沒發現這些蛛絲馬跡!

    「離了婚的前妻,還可以對離婚前的通姦行為提告嗎?她現在又不是配偶!」這是她來事務所的目的,確認一下自己的「權益』,以及應該如何「自保」。
    「只要是在知情後的六個月期間內,即使是離婚後,前配偶也一樣可以提告。」我想大律師的回答應該不符合她的期待吧!
    她用不同的方式、不同的語調,反覆地再三確認,就是不願相信。她原以為自己已經安全上壘了。

    從小三因懷孕而扶正成大老婆,卻也因為再度「偷吃」的丈夫,而讓她被前任大老婆告──最該死的就是那個男人了。
    不過,從頭到尾把兩個女人耍得團團轉的那個男人,幹嘛要承認?他不是也會一起被告嗎?
    是沒錯,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乃論的罪(例如通姦),除了對於共犯一人提起告訴外,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也就是說,就算只告小三,通姦的配偶還是會一起成為被告。

    不過,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也很「貼心」地設計了一個制度,就是在妨礙家庭罪的告訴中,如果只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在妨礙家庭的案件當中,有些大老婆就會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以換得家庭的圓滿,正所謂「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者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通姦罪居然可以只有一個被告?這應該有邏輯上的錯誤吧!沒有他的存在,我要怎麼通姦?」她忿忿不平地抱怨。
    其實,我更好奇的是,為什麼那個大老婆有辦法對前夫不計前嫌地不提告,反將了「前小三」一軍呢?難道是角色互換了,地位也跟著互換,前段婚姻的缺點成了過去,過去卻變成了美好?

    「你們一定覺得我活該吧?最可惡的是,他前妻居然發存證信函到我以前的公司去,把這件事讓我的主管和同事們知道。我可以告她妨礙名譽或騷擾嗎?還是妨礙祕密罪呢?」看樣子,那位前妻還滿嗆的。
    「你講的這些狀況要成罪都還滿困難的。如果她說的是事實,構成妨礙名譽的機率不高,而妨害祕密罪也不是在規範這種事情。」大律師也很無可奈何,他也很希望能感同身受啊!

    那天,和律師談過之後,她決定自己去面對。
    反正妨礙家庭罪充其量是罰金,民事妨礙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大多判幾十萬到一百萬,她也還賠得起。

    摸摸肚裡的孩子,比起經營一段不要成為過去式的婚姻,面對這筆罰金,或許簡單得多了。

    ★文章摘自《說好的幸福呢?:律師娘的愛情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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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損害賠償存證信函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2-25 22:31:50
    有 697 人按讚

    《大老婆的逆襲》
    ~從頭到尾,最該死的就是那個男人了。

    她是第三者,也是大老婆。
    事實上,她並不認為自己是別人口中的那種「小三」或「狐狸精」。那齣大受歡迎的偶像劇裡不是這麼說的嗎?「在感情的世界裡,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就算沒有她的存在,他和前妻遲早也要分手的,都貌合神離、同床異夢了,何必要勉強在一起呢?
    所以,對於他和前妻離婚後信守承諾,娶了自己,她是一點都不會感到愧疚的,人本來就應該追求自己的幸福啊!更何況她還懷孕了,誰教他的前妻不會生,才留不住這個男人的靈魂。
    雖然順利扶正了,但總是不能太囂張,她低調地和他去登記結婚,不舉行鋪張的婚禮。畢竟肚子漸漸大起來了,要是在婚禮上,新娘挺著肚子,算算時間等於留了個他當初離婚前偷吃的證據,罪證確鑿,總不能讓他萬夫所指吧!
    「大老婆」的生活比想像的要無聊多了,尤其是她即將臨盆,該買的、該訂的,前幾個月都處理好了,在剩下倒數卸貨的日子裡,她每天都待在家中。
    她深信,兩人新組成的這個家,才是真正美滿的家庭,一個真正充滿愛的家庭。
    然而,或許是上天在嘲笑她吧!就在這最後一段待產期間,她收到了人生中的第一張刑事傳票,上面的案由寫得清清楚楚:

    ──妨害家庭

    「她是怎麼知道的?!」
    和他結婚之後,她盡量不公開活動,就是怕他前妻從別人口中得知自己異常大的肚子,而回頭算出受孕日期。
    難道,紙就是包不住火嗎?

    「你一定納悶我是怎麼知道的吧?」
    一通電話,打到了他和她的美滿新居。他的前妻大概也以告訴人的身分收到刑事傳票了。
    「你自己想想,你和他之間的事情,除了你以外,還會有誰知道?」
    原來,一切都來自於男人的陣前倒戈!
    他的招供,換來了前妻的諒解。難怪男人這陣子常常夜不歸營,電話鈴聲一響起,就跑到房間裡去接,藉口一堆。她大概是還不習慣正宮的生活,居然一點都沒發現這些蛛絲馬跡!

    ***

    「離了婚的前妻,還可以對離婚前的通姦行為提告嗎?她現在又不是配偶!」
    這是她來事務所的目的,確認一下自己的「權益」,以及應該如何「自保」。
    「只要是在知情後的六個月期間內,即使是離婚後,前配偶也一樣可以提告。」面對激動無比的她,大律師仍一本正經地回答。
    「怎麼會這樣?怎麼會這樣!」
    我想,大律師的回答應該不符合她的期待吧!她用不同的方式、不同的語調,反覆地再三確認,就是不願相信。
    她原以為自己已經安全上壘了。

    從小三因懷孕而扶正成大老婆,卻也因為再度「偷吃」的丈夫,而讓她被前任大老婆告──最該死的就是那個男人了。
    不過,從頭到尾把兩個女人耍得團團轉的那個男人,幹嘛要承認?他不是也會一起被告嗎?
    是沒錯,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通姦),即使只對共犯一人提起告訴,其效力還是會及於其他共犯。也就是說,就算只告小三,通姦的配偶還是會一起成為被告。
    不過,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也很「貼心」地設計了一個制度,就是在妨害家庭罪的告訴中,如果只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在妨害家庭的案件當中,有些大老婆就會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以換得家庭的圓滿,正所謂「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者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通姦罪居然可以只有一個被告?這應該有邏輯上的錯誤吧!沒有他的存在,我要怎麼通姦?」她忿忿不平地抱怨。
    其實,我更好奇的是,為什麼那個大老婆有辦法對前夫不計前嫌地不提告,反將了「前小三」一軍呢?難道是角色互換了,地位也跟著互換,前段婚姻的缺點成了過去,過去卻變成了美好?

    ***

    「你們一定覺得我活該吧?最可惡的是,他前妻居然發存證信函到我以前的公司去,把這件事讓我的主管和同事們知道。我可以告她妨害名譽或騷擾嗎?還是妨害秘密罪呢?」
    看樣子,那位前妻還滿嗆的。
    「你講的這些狀況要成罪都還滿困難的。如果她說的是事實,構成妨害名譽的機率不高,而妨害秘密罪也不是在規範這種事情。」大律師也很無可奈何,他也很希望能感同身受啊!
    「我就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對付她嗎?」她說得振振有詞,讓我搞不清楚到底誰是小三、誰是大老婆了,又好像也都是。
    以前曾看過地方法院的一個判決,有位人妻得知丈夫外遇,因為氣不過而跑到小三的工作場所,對小三飆罵「不要臉」、「賤人」等侮辱的話語,被小三提告公然侮辱罪。但是,最後士林地方法院的法官判大老婆無罪,理由是法官認為大老婆的行為是「情感表述」,屬於意見表達,因此判決她無罪。法官的判決,有時真的會隨著自己的正義感而轉彎。

    ***

    「或許,你還有一線生機。」
    幫小三脫罪,不知道會不會遭到大老婆的圍剿。
    「目前法院實務上的見解,如果是離婚後的通姦告訴,因為已無維護家庭圓滿的必要,所以若對前配偶撤回告訴,對相姦人也會一起撤告,或許你老公的前妻沒注意到這點,只要她一對你老公撤告,你也會跟著沒事。」
    和律師談過之後,她輕鬆了許多。
    不管如何,妨害家庭罪充其量是罰金,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大多判幾十萬到一百萬,她也還賠得起。
    摸摸肚裡的孩子,比起經營一段不願成為過去式的婚姻,面對這筆罰金,或許簡單得多了?

    摘自《說好的幸福呢?律師娘的愛情辯護》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8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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