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損害賠償協議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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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損害賠償協議書產品中有2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

  • 損害賠償協議書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6 07: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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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 損害賠償協議書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4 17: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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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才錄影:聰明買房,情侶買房,要登記誰的名字?

    登記誰的名字很重要,如果無法登記自己的名字,空口白話沒保障,合資買房契約書為了要讓大家能『活在法律之上』。就是要讓彼此很幸福,

    回到事務所,享受:鍋貼+高麗菜+理財生活通=美好的午餐。

    也提供情侶買房必寫的:『合資購屋協議書』,讓大家參考其中可以約定的項目。

    (以下合資購屋協議書內容僅供參考用,並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仍須按照個別的需求或狀況做修正,如有不明,仍須諮詢專業律師。)

    合資購屋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XXX (下稱男方)
    YYY (下稱女方)
    茲因男、女方共同出資購屋事宜,雙方達成下列協議如下:
    一、合資購屋標的: (下簡稱:本房屋)。
    二、出資比例:男方50%、女方50%。
    三、本房屋為雙方共有,各人持分依照出資比例為男方50%、女方50%。
    四、雙方約定以男方之名義單獨簽訂買賣契約、申辦貸款及辦理所有權及抵押權之登記;但與本房屋有關之權利義務,女方均按持分比例與男方共同享有及負擔;且女方日後如要求男方移轉登記50%之持分予女方,男方不得拒絕。
    五、本房屋供雙方共同居住使用,未經雙方同意,任一方不得變更使用目的。男方如未經女方同意,自行出售本房屋或為其他處分,應對女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本房屋之所有權狀,由女方保管。
    七、與本房屋有關之房屋貸款、稅金、修繕或其他管理費用,均由雙方平均分擔。
    八、本房屋出售時,扣除買賣所需費用後,餘款由雙方平分。
    九、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項,雙方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秉持善意及誠信原則和平解決之。
    十、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由男、女方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

    #情侶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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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損害賠償協議書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3 17: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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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台鐵太魯閣出軌事件滿百日了。
     
    三個月前發生在花蓮的太魯閣號事故,總共造成49名不幸罹難者身亡及近200名傷者,其中包括兩名司機員及三名非我國籍的外國人。
      
    生還者中,甚至還有同車小弟弟目睹姊姊身亡的過程,所受傷痛需要長遠的心理治療,才可能讓生還者逐漸回到正常的生活。
     
    在百日到來前,交通部發了一篇新聞稿,告訴國人兩件事情:與受難家屬的協商仍密切進行;另外,六月開始責成臺鐵局長每日召開營運安全技術會報,檢討前一日發生之事故。
     
    先來看看與受難家屬的協商。
     
    過去三個月,部分家屬曾在台鐵關懷群組內要求台鐵再召開第二次懇談會,他們的訴求並非調整賠償金額,而是希望台鐵對太魯閣事件做出具體成因的檢討、提出安全改善方案,並能定期公布檢討改善。
    然而,台鐵卻以第一次懇談會會議紀錄裡未記載家屬要求召開第二次,且已經有部分家屬簽訂和解,所以台鐵不可能改變協議書內容等原因,拒絕家屬的請求,令這些家屬相當錯愕和憤怒。
     
    至今,罹難者家屬及傷者仍苦苦等不到第二次的懇談會,然而倘若未來訴諸訴訟,政府讓被害傷者在復健期間再次走過漫長訴訟程序,這將讓無辜受害人們情何以堪?交通部及台鐵局的做法可說是一手發公關稿,另一手卻在敷衍傷者及台灣社會。
    檢調追究司法責任部分,花蓮地檢署日前起訴了七名包商。然而,其中並未包括台鐵的相關人員。
     
    對於罹難家屬、傷者及每日搭乘台鐵的乘客而言,真是令人匪夷所思。沒有任何人必須為公共設施管理失當負司法責任,只有乘客必需用生命去承擔管理失當的損害。
     
    再來,是行政調查與問題改善。
     
    2018年十月發生的普悠瑪號出軌事故,行政院在事故後的二、三個月內接連提出了兩份調查結果及問題改善建議報告。然而,報告內容當時被批評未明確釐清主風泵的故障原因、列車出現故障為何仍繼續行駛的責任。
     
    太魯閣事件發生至今,行政院仍未提出調查報告,由第三方進行的分析檢視也尚未出爐。
     
    回顧台灣重大交通事件,過去北捷曾走過木柵線火燒車、大水淹蓋台北車站捷運站,而高鐵營運初期也被強烈質疑地層下陷,而被社會輿論串連拒搭。
     
    1994年到2002年短短的八年之間,國營航班中華航空更蹣跚走過澎湖空難、名古屋空難、大園空難等三起造成近700人不幸罹難的慘烈事故,迫使當時的航發會引入外部顧問德國漢莎航空,重新審視管理機制,改善營運安全,才有今天大家看到漸回正軌的中華航空公司。
     
    2018年普悠瑪事件後,行政院縱然已完成台鐵總體檢報告,但2021年仍再次發生太魯閣號重大事故。
     
    這三個月雖然正值疫情發燒,在行車安全改善與賠償協商均必須持續進行下,希望蘇院長要完成對於國人的鐵路安全承諾,停止無意義的公關說帖,將心思放在儘速完成與傷者及罹難家屬的協商上,還給台灣社會一條安全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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