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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損失損害民法產品中有8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19的網紅Workforce勞動力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嗨嗨大家,前幾天有讀者跟我們分享她的職場經歷,他表示自己在離職前已經做了交接,但沒想到隔了一段時日,公司竟主張當時交接有誤,導致公司有損失需要他賠償。這樣的故事你一定不陌生,因為實在太常見了😔(連米編自己就遇過類似情況),今天想來簡單分享,離職前交接到底要注意哪些事情! ❶提前約定交接期間 除非勞...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民法上,車禍發生可以請求醫藥費?請求賠償範圍有哪些?如果肇事者是未成年人,爸爸媽媽要連帶負責嗎?如果都沒有和解,幾年內要提出請求?#陳美雅#民法#車禍#賠償#生活法律#侵權行為#時效消滅 車禍案件怎麼主張? 👉#陳美雅#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本#日文#法律#高雄市議員 💕記得訂閱喔!按讚!影...
「損失損害民法」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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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損失損害民法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損失損害民法 在 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損失損害民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損失損害民法 在 徐瑄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損失損害民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損失損害民法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損失損害民法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損失損害民法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1:53:49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前幾天有讀者跟我們分享她的職場經歷,他表示自己在離職前已經做了交接,但沒想到隔了一段時日,公司竟主張當時交接有誤,導致公司有損失需要他賠償。這樣的故事你一定不陌生,因為實在太常見了😔(連米編自己就遇過類似情況),今天想來簡單分享,離職前交接到底要注意哪些事情! ❶提前約定...
損失損害民法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2 06:13:01
【@marketfocus.hk 】【股民哀歌】恒指再日暴跌500點 恒大傳被內地銀行凍結資產 同系股票急挫6至16% . 港股近日跌多升少持續「放血」,承接美股上周五跌勢,港股今早開市便暴瀉525點,低見27,479點,最大跌幅達1.88%,籃籌、傳統經濟股或中概科網股幾乎無一倖免難逃一跌。中概科...
損失損害民法 在 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7:17:18
這個問題呢,基本上已經回答到爛了,所以藉這次機會統一回一下好了。 我們先來看法條。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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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損害民法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6-11 16:16:19民法上,車禍發生可以請求醫藥費?請求賠償範圍有哪些?如果肇事者是未成年人,爸爸媽媽要連帶負責嗎?如果都沒有和解,幾年內要提出請求?#陳美雅#民法#車禍#賠償#生活法律#侵權行為#時效消滅
車禍案件怎麼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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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損害民法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7-08-01 19:57:29「救人造成損失要賠嗎?」
聽到救人反而被告,你的感受是什麼?
如果見義勇為仍要賠償,對社會可能會有什麼影響?
若善行確實造成他人金錢、甚至生命上的損失,法律可以如何考量呢?
本集關鍵字:損害賠償責任、緊急避難、無因管理、訴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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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尾曲:唐宋古文Freestyle
作曲:Joacim Karud - Holiday Blues
作詞:DJ Hauer
演唱:王安石、DJ Hauer、司馬光
Holiday Blues by Joakim Karud https://soundcloud.com/joakimkarud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ShareAlike 3.0 Unported— CC BY-SA 3.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
Music provided by Audio Library https://youtu.be/rGyGjxxi-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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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安石,《泊船瓜洲》,宋
歐陽修,《六一居士傳》,宋
歐陽修,《蝶戀花》,宋
歐陽修,《秋聲賦》,宋
損失損害民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前幾天有讀者跟我們分享她的職場經歷,他表示自己在離職前已經做了交接,但沒想到隔了一段時日,公司竟主張當時交接有誤,導致公司有損失需要他賠償。這樣的故事你一定不陌生,因為實在太常見了😔(連米編自己就遇過類似情況),今天想來簡單分享,離職前交接到底要注意哪些事情!
❶提前約定交接期間
除非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先行約定,否則一般來說職務交接的期間還是會因為員工的資歷、職位、工作內容、負責專案進度或管理範圍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議勞資雙方在進行交接工作以前,最好先確定期限,讓雙方都能掌握交接時程。
❷常態性工作資料化
勞方最好還是在離職前將自身的工作職掌與常態性的工作項目一一列出,並製作交接清單與時程表,在主管的見證下與同事或新人完成交接。(如果有職務說明書就太好了,直接對照著交接即可)
❸專案進度說明
若你的工作剛好牽涉到不同期間的專案,建議將進行中的各項專案分別列出,並以書面方式呈現出不同專案的細節、問題與進度,最好還可以用甘特圖或專案狀態表之類的圖表顯示出目前專案執行狀況,除了能讓接手的同事更順利(或減少離職後被打擾的機率),也能讓老東家留下好的印象。
❹列出檔案與財物清單
舉凡在職期間曾經運用到的工作紀錄、報告、客戶資料、文宣檔案、E-mail往來紀錄或電子檔案等都是屬於公司的資產,勞方最好也針對前述的這些資料製作詳細的列表或目錄,進而整理好相關的文件或標記清楚檔案的存取方式。至於其他固定資產或實物等(例如文具用品、零用金、公務電話或其他設備等),也應列出清單甚至以拍照方式記錄交接情形,避免在離職後才發現遺漏。
❺交接過程書面紀錄(超重要💡💡💡)
實務上其實還是有許多勞資雙方都僅以口頭方式交接,往往會因為誤會或溝通管道不良而產生嫌隙,如果能將上述資料統整成一份業務交接表單,並透過書面、電子郵件或甚交接會議的方式留下證明與紀錄,未來發生爭執時或許就能有很好的依據還原事實了。
雖然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勞方離職時仍應確實將交接工作辦理妥當,否則因為沒有辦妥業務交接而導致雇主有受到損害時,資方是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或第227條第2項提起損害賠償的告訴的。(但雇主仍須舉證才行)
以上就是我們的小整理,更多內容可以去看看先前的文章👉🏻沒做好交接工作,就不能離職嗎?希望大家如果離職都可以交接順利,好好的邁向下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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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損害民法 在 徐瑄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接到民眾陳情,在大雅兒6公園工程徵收時,造成部分土地成為民法上的「袋地」嚴重損害通行權,必須依法處理。
💦臺灣數個月前面臨旱災,但無水可用的狀況是民眾的噩夢,不只民生不便,也影響到產業。中部科學園區在缺水限水的狀況下,一天損失超過八千萬,臺中現在已經有水湳水資源中心、未來依然有其他水資源中心建設中,規劃再生水廠可補足臺中各重要科技園區的用水量,更加善用水資源。
💥臺中市包租代管爭議不斷,屋主拿不到錢、房客拿不回押金,卻無法用公權力處理,一個政策有縣市版、有公會版,一國兩制造成社會住宅的漏洞。政府政策失當出了事,主管機關與公會卻互踢皮球,造成多方皆輸,呼籲市府要擔起責任,解決民眾求助無門的問題。
👉感謝媒體朋友一同關切
【中時】市議員籲記取中部缺水旱象困境 水利局應建置再生水廠防範未然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819004949-260405
【自由】乾旱過了再生水沒人要 中市建議中央修法媒合廠商使用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43668
【新華】徐瑄灃議員:記取今年七月以前缺水限水經驗 及早規劃建置再生水廠
https://ccss3172.blogspot.com/2021/08/blog-post_550.html
#質詢實況
#為您發聲改變發生
#臺中市議員徐瑄灃
損失損害民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受任人本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倘 #違背委任關係而未善盡照料本人財產之義務,或 #濫用受託事務之處分權限,#均係本條所定「#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又本罪為結果犯,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未遂之標準。如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客觀上尚未因受任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致生損害,而僅生損害之危險者,尚不得論以該罪之既遂犯。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範圍,包含本人現存財產之減少(即 #積極的損害),及新財產取得之妨害(即 #消極的損害)。本人是否受有損害,應從 #經濟上之觀點 就其財產狀況予以評價,積極損害固無庸論,惟消極損害,則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一切情事,原本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而未取得之損害(民法第216條第2項參照)。#但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而欠缺客觀之確定性者,#則無消極損害可言。所生損害固不以能明確計算或有確定之數額為必要,但 #仍須事實上確已生有損害。#公司之商業信譽、#經濟評等或營業信用等無形財產之損害,#縱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屬對於公司之損害;但是否確實對於理性投資者、消費者或往來客戶因而產生對公司不信任、負面之影響,造成未來業務量之減損,而有可預期利益之損害,仍應由檢察官負客觀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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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關於背信罪「背信行為」的本質,究竟是「違背忠實」還是「濫用權限」?學說認為,濫用權限是違背忠實的特殊型態,刑法第342條係規定「違背其任務」,解釋上均可包含此二者。
而背信罪財產損害之認定,學說認為,只要行為人違背任務後,導致本人的整體財產少於原先其擁有之整體財產,即屬之。不過,所謂的損害(損失),亦包含「倘若履行任務可能帶給本人財產利益」的部分,也就是「應增加而未增加」之財產利益,亦屬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刑事判決曾指出:「背信罪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需從整體財產法益觀察,一般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均包括在內。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關於消極損害的認定,似乎僅空泛陳稱「期待利益」,但學說認為,應是極有可能發生或在法律上獲得一定擔保的預期利益才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則是直接援引民法第216條第2項所失利益的概念,作為消極損害範圍的限制,供同學參考。
最後,「商譽損害」能否作為背信罪保護的對象?惲純良老師曾為文詳細分析,可另參考惲純良,商譽損失作為背信罪之財產損害?,收錄於:經濟刑法問題學思筆記(一),2020年5月初版,頁395-418。
* 以上內容主要整理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上),2020年7月二版,頁203-204、21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