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miaoko hostel睡了魔幻的一覺。
今年疫情肆虐,加上各種忙碌與情感狀態有了劇烈的轉折,出不了國的我,有滿腔鬱悶無法排解,以往只需把自己放置在一個異國城市裡,心裡淤積的煩躁不僅會消失,還能在各種自我對話的時刻找到平穩心情的魔法,但可惜此時此刻的現實情況無法進行這樣的旅行療程,於是我...
我在miaoko hostel睡了魔幻的一覺。
今年疫情肆虐,加上各種忙碌與情感狀態有了劇烈的轉折,出不了國的我,有滿腔鬱悶無法排解,以往只需把自己放置在一個異國城市裡,心裡淤積的煩躁不僅會消失,還能在各種自我對話的時刻找到平穩心情的魔法,但可惜此時此刻的現實情況無法進行這樣的旅行療程,於是我把同樣的模式放在台灣執行,拿了三天年假,換一場一個人的花蓮之旅。
出發前在instagram上問了網友們推薦什麼景點,以往常常把自己喜愛的場所推薦給網友的我,這回也從他們口中獲得了「miaoko hostel」的答案。很喜歡這種互通有無的感覺,因為我知道我們一直都在同一個頻率上。於是我從網上訂了兩晚背包客旅館裡的單人間,滿心期待實際見證這風格旅館的模樣。
抵達的那天,我從台北風塵僕僕移動至花蓮,東部的艷陽曬得嚇人,我租了一部機車,去名店森山舍吃了早午餐,在等待三點Check in前的空檔還跑去電影院看了部《棕梠泉不思議》,直到時間快到,才從市區照著google map的指引,一路騎去位於七星潭旁的miaoko hostel報到。
記得小幫手打開門迎接我的時候,我終於看到那個從看照片就令我喜愛的公共空間。木頭地板、懶骨頭、書架、植物,昏黃的燈光搭配外頭曬進來的光線,在這個午後顯得過於迷人。
miaoko hostel因為就開在廟口,因此取「miaoko」為名,房型分成上下舖的背包客房,還有單人間與雙人間,各種房型都需共用衛浴,價格都不貴,每一個空間都是一個令人一眼就愛的天地。我的房間是位於閣樓上的單人間,空間小小的,天花板很低,房裡還有個高台可以讓我在上頭發懶耍廢。
一個人旅行的時候我很害怕住大房間,房間愈大我愈不安,曾在北海道網走一人入住時獲得一間大大的雙床雙人房,整晚都焦慮地睡不好覺,所以來到miaoko hostel的閣樓,我極其安心。那晚吃完晚餐,洗好早回到房間不過八點,帶來花蓮預計要閱讀的小說讀沒幾頁,想要追劇也看沒幾分鐘就眼皮垂垂,索性就睡了,把累積好一段時間的工作壓力放在一邊,睡了,把各種近期的心中經歷各種大爆炸的痕跡包紮起來,睡了,把清早起床趕車趕路的疲累全部攤開舒緩,睡了。
暗暗的光線,舒適的床,涼涼的溫度,把各種能干擾我的都先隔絕在外,我一路睡到半夜,後來迷迷糊糊醒來時,想起忘了刷牙,起身又刷了牙,然後接續著睏意,繼續一路睡下去。隔天清晨起床時,我精神飽滿,簡單在對面便利商店買了早餐就去七星潭散步吃早餐,原本卡在心上各種粘膩的煩人感,居然在miaoko睡一晚就睡掉了,找回一個人旅行手感的我,頓時覺得能來此真好。
記得住miaoko的第二天晚上,朋友私訊我「你有聽昏鴉嗎?」我問「什麼昏鴉?」朋友回我「那個主唱就是miaoko的老闆啊!」在來花蓮之前,我只有印象是要入住某個獨立樂團主唱經營的旅館,那時也沒把昏鴉這名字記在心上,這下我總算藉由朋友口中得到了答案。於是有眼不識泰山的我拿出手機,在KKBOX搜尋到昏鴉的歌,小小聲地在房裡播起來,第一首聽的,就是〈萬中選一的青年〉。
從市區騎車來miaoko hostel需要一段路程,中間的山景很美,每回路過都會有一種身處東部的實感,而旅館位置頗佳,對面就是便利商店,距離七星潭也僅需要走五分鐘,更不用說隔壁就是同一個老闆經營的龍宮咖啡,住客不僅可以大清早營業時間一到就入門挑選自己喜歡的位置與拍下無人美照,還能享有點餐優惠,miaoko hostel的住宿體驗與龍宮咖啡的曼妙需要搭配使用,以獲得來到花蓮旅行的最大療效。
離開miaoko hostel那一天依舊無比炎熱,原本以為收假也不過就是回到常日生活軌道上這麼簡單,當時的我還不知道這趟旅行會成為我重新思考生活的轉折,但我知道當我背起背包離開的時候我是滿足的,至少在那一刻,我如同過往一樣,透過旅行補足了滿滿地、無雜質的快樂。
#把花蓮放口袋
#花蓮民宿
#花蓮
#dato選店
#dato旅宿
接續互通無法使用 在 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AI落地工業環境挑戰多,中鋼歸納3大AI導入經驗:足量訓練資料、選對技術、循序漸進為成功關鍵
中鋼採取由現場出題、專家解題的方法,從2017年開始較具規模的導入AI,今年在臺灣AI年會上,更分享了實作AI過程中遇到的挑戰,更以自家代表性的AI專案,歸納出3大實戰經驗來提供他者參考
文/翁芊儒 | 2020-11-19發表
中鋼綠能與系統整合研究發展處研究員許朝詠,以自己實作過的多個AI專案,來分享從選題、執行到落地的3大AI實戰經驗。
中鋼從2014年開始擁抱智慧製造,經歷了許多試驗後,才在2017年更有規模的落地AI應用,採取由現場出題、專家解題的方法,每年從上百個提案中篩選約20個可行性較高的方案,來導入應用場景。中鋼綠能與系統整合研究發展處研究員許朝詠,也在今年的臺灣AI年會上,以自己實作過的多個AI專案,從選題、執行到落地,歸納出3大AI實戰經驗,來提供其他企業借鏡參考。
許朝詠首先引述麥肯錫2019年發布的一份報吿指出,企業要在工業場景落地AI並不容易,超過7成的企業正在進行局部試點,其中29%企業已經試點超過2年,56%進行了1~2年,更有15%才剛起步。對中鋼來說,在導入AI過程中,也同樣面臨了「試點困境」,尤其在電腦視覺要落地煉鋼場域時,中鋼也面臨了4個AI應用挑戰。
其一,是工業環境不易控制,會造成取得影像的品質差異大,比如鋼鐵製造環境動輒在900度以上的高溫中,處理過程也可能噴水冷卻,導致難以取得清楚的影像;又或是在同樣位置拍攝的影像,也可能因光源不同,導致影像呈現不同的效果。
其二,現場實際環境會限制AI應用的計算能力,比如部分場所的空間有限,無法擺下GPU伺服器、或高計算能力的設備,甚至連網路線都無法部建,「在這樣的環境下,我們的模型就必須要能兼容邊緣運算,才能實際應用。」許朝詠說。
其三,被偵測物體的尺寸不一,也會影響深度學習的模型訓練成果。許朝詠以識別鋼品身分的AI序號辨識為例,就算是相同的鋼品,影像拍攝的尺寸不同,會造成鋼品上印製序號大小的差異,進而影響序號辨識模型的表現。
最後,則是深度學習模型的調整彈性差。同樣以序號辨識模型為例,許朝詠表示,有時會遇到視覺效果相同的數字(比如像是同一個數字1),在不同序列中卻無法辨識,「為什麼有時候,1可以辨識出來,有時候卻不行?」許朝詠表示,要解決這個問題,通常需要重新訓練模型,但會消耗許多時間。因此,中鋼目標要提出適合工業應用的物件偵測技術,來更輕易且廣泛的應用到各個製程。
3大AI導入經驗之一:充足訓練資料是AI成功落地的一大關鍵
許朝詠也透過多個中鋼導入AI的案例,來分享導入經驗。比如說,前述提到的AI序號辨識應用,是指在將鋼片卷曲製作成一卷卷的鋼卷後,會在鋼卷的金屬表面或是側面,噴印上鋼鐵的生產序號,藉此來辨識每一卷鋼鐵的身份。但是,這些序號的噴印位置,可能帶來不同的辨識挑戰,比如噴印在鋼卷表面,就可能因金屬反光影響序號辨識的精準度,若是噴印在鋼卷側面,層層堆疊的鋼片又可能導致字體變形,均會影響AI判讀。
「我們提供技術,但有些問題不是技術能解決的,就要跟現場人員溝通,請他們協助解決問題。」許朝詠指出,AI落地需要與第一線人員溝通協作。
不過,就算與現場人員合作,序號的辨識率仍無法達到100%,尤其是鋼卷側面序號的辨識率,僅達到9成5,「序號要完全正確才能用,9成5其實很低。」許朝詠表示,為了克服這項挑戰,中鋼在產線上的多個位置都設有攝影機,同時將這些攝影機判讀的資訊互通,透過多點的資訊對接,來判斷出鋼卷序號。
「不要把問題放在同一個地方,比如利用多點攝影機、多資訊的串流,去補足AI模型上的不足,就能讓整個系統的準確率達到100%。」他說。
另一個例子,則是高爐原料粒徑分析的AI應用。一般來說,高爐是用來將原料溶解為鐵水,而原料在送入高爐時,若粒徑大小分佈較平均,就能提升高爐的燃燒效率,中鋼甚至推算,高爐燃燒效率每提高1%,每年可以減少上億的燃料經費,因此,中鋼用AI來辨識每顆原料的粒徑大小,即時計算出進到高爐的物料大小與分佈狀況,再根據計算結果來調整物料分佈,進而提升燃燒效率。
許朝詠表示,上述兩個案例的共通點,在於資料的取得非常容易,不管是序號或是原料的影像資料,都在產線上不斷產生,「影像取得沒問題,資料也乾淨,較有機會訓練出良好的深度學習模型,也有機會快速達到成效。」相對來說,瑕疵辨識這類AI應用的影像資料搜集,就比較困難。
「要判斷一個案子能不能做,可以先看能不能蒐集到足量的資料。」這就是許朝詠歸納的第一大AI導入經驗。
3大AI導入經驗之二:不是最新技術也能打造最切合場景需求的應用
許朝詠也接續說明了無人天車的AI應用。天車是一種重型的起重裝置,用來吊送貨品、放置到指定位置,而中鋼就是將原先需要人為操控的天車,透過AI達到無人化,「這也是我認為中鋼應用AI最成功的案例。」
要達成無人天車,主要是把人眼看到的操作資訊,透過電腦視覺轉換為控制的指令,再交由天車自動執行,也就是將操作人員看見的鋼卷位置、放置位置及操作方法,都轉換為天車指揮系統可以判讀的資訊,再透過運動控制達到自動化。
無人天車使用的技術,包括能透過座標辨識來裝卸鋼卷的機器視覺系統,以及能透過RFID讀取鋼卷身份,再準確偵測鋼卷的中心位置來吊起鋼卷的智慧型吊夾,而整體鋼卷的吊運排程與吊運路徑最佳化,則是由天車指揮系統來規劃,中鋼同時也建置用來傳輸車籍資料、整合裝卸車資料的雲端倉儲管理系統。達到天車操作全自動化之後,中鋼也設置了主動式安全防護機制,透過深度學習來偵測天車下方是否有人行走,並在行駛過程中自動辨識障礙物與閃避。
建置了無人天車帶來的一大效益,就是能在出貨的前一晚,由機器自動理貨,將要出廠的貨物就近放置到出貨的位置,「天車不會休息,人會休息,在不需出貨的時間先理貨,就能加速出貨的效率。」許朝詠說。
中鋼的無人天車也早在2018年就投入運作,至今已經完成超過數十萬顆鋼卷的吊運。不只自建自用,中鋼也將這套無人天車系統外銷到中國鋼廠,2019年就已經銷售了12套系統,今年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更是遠距協助客戶調機、將系統落地。
不過,這個貼近鋼鐵業需求的無人天車,實際上並無用到深度學習技術,「深度學習雖然是好工具,但不一定是最佳工具,也不是唯一的工具。」許朝詠表示,由於天車在裝卸鋼卷時,需要非常精準的定位,誤差超過5公分就可能吊不起鋼卷,但深度學習在位置偵測的精準度上並無優勢,加上判斷速度較慢,「傳統影像處理有些技術,應用上會比深度學習來的更好。」
換句話說,不是用最新、最強的技術就好,不同應用場景有其最合適使用的技術,這就是許朝詠歸納的第二大AI導入經驗。
3大AI導入經驗之三:從自動化、人機協作到智慧化循序漸進落地AI
最後,許朝詠也提出一項正在建置的AI應用,也就是出貨前的鋼卷智能檢核,雖然目前僅有初步成果,但這項應用實際影響了傳統檢核作業流程的轉變。
許朝詠解釋,鋼鐵在包裝、裝載完成之後,還需要檢核包裝外觀,以避免客戶收貨後發現包裝瑕疵,因而對品質產生疑慮。為了檢核來自23個倉庫的貨品,中鋼設置了4個主要的檢核站,共計17個車道、每個車道配置4名檢核人員,車輛在倉庫裝載貨品後會先前往檢核站,由人工檢查外觀是否破損,並核對貨品身份與數量,完成檢核才能出廠。
但傳統的人力檢核方式,不僅人力成本較高,大量出貨時載貨司機也常需排隊等待,更佔用了約兩個倉庫的空間來檢核。對此,中鋼試圖透過AI智能檢核的方式,將傳統的檢核中心改以一個雲端檢核中心來取代,在每個倉庫出貨前,直接將鋼卷影像上傳雲端,由檢核人員從雲端照片來判斷是否有瑕疵,若無即可放行車輛出廠,不只能加快檢核效率,檢核人員也能更輕鬆完成任務。
而這些檢核照片的篩選,則是先拍攝車輛進入檢核站的影像,經過運算後,自動擷取鋼卷正面、側面品質最佳的影像,透過自動檢放系統來提供檢核人員檢驗,經實測後,完成8張鋼卷照片的檢驗大約只要8秒。
許朝詠表示,將檢核流程雲端化只是第一步,中鋼下一步要利用檢放系統,在檢核人員雲端判讀照片狀況的同時,蒐集異常照片的資料,再利用深度學習的技術來訓練瑕疵辨識模型,進一步將檢核流程自動化且智慧化,來取代人工作業。
「邁向智慧化的過程,很多人會想要一步到位,但很困難,如果能用AI先實現局部的自動化,透過人機協作來提升作業效率,並同步搜集資料,就會對智慧製造的實現有很大的幫助。」許朝詠認為,AI落地並非一蹴可幾,需要一步步優化原先的作業流程,蒐集足夠的資料,才能實現智慧化的目標,這也是他提出的第三大AI導入經驗。
附圖:應用場景的序號本身可能有模糊、手寫字、油漆過淡等問題。
透過資訊的串接,來克服AI序號辨識可能不夠精準的問題。
透過即時原料粒徑大小分析來調整物料分佈,進而提升高爐燃燒效率。
人工檢核過程。
透過檢放系統來檢驗熱軋鋼卷的包裝外觀。
資料來源:https://www.ithome.com.tw/news/141163?fbclid=IwAR3UUiJ0rpr7aUf8d2FmGZaZp3_e4E-9esf6ZOD1iiA20Id4ZYo1-hK7iwc
接續互通無法使用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8年高普考考前最後一則分享判決~
108年3月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一、108台上562判決(刑法)
「一旦犯罪利得發還被害人,若其求償權已獲得全額滿足,行為人即不再坐享犯罪利得,業已產生特別預防之效果,且合法財產秩序亦已回復,則利得沒收之目的已臻達成,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行為人犯罪利得之必要,因此發還條款實具有『利得沒收封鎖』效果。在此原則下,於數行為人共同犯罪時,因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274條復明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是倘被害人僅為一人,而於犯罪行為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對被害人為全部給付時,因犯罪利得已全然回歸被害人,其民法上之求償權已獲得滿足,此時即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即不應再對任何犯罪行為人宣告利得沒收。相對地,在被害人為多數時,除非彼此間屬連帶債權,否則被害人民法上之求償權係個別獨立,行為人因負連帶債務而僅對其中部分被害人為給付時,縱給付金額已超過其實際犯罪全部利得,惟就尚未獲得賠償之被害人而言,因其民法上之求償權既未獲得彌補,此時即不發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仍應對行為人該部分實際利得諭知沒收。」
這則判決提出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有所謂的「利得沒收封鎖效果」,只要共同被告之一人已實際對被害人為犯罪利得之全數歸還,縱令其餘共同被告仍存有犯罪利得,法院亦不得進行犯罪利得沒收,此乃利得沒收封鎖效果,剩餘的法律關係僅於民事法上進行共同被告間之內部清償。
二、108台上650判決(刑事訴訟法)
「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刑事訴訟法第99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就外國人而言,係為避免其涉訟成為被告,因未諳審判國當地之語言,所造成之語言隔閡,而剝奪其基於國民待遇原則所取得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故賦予詢(訊)問被告之司法人員,得視被告之國籍、教育程度、慣用語言或文字、在審判國居留時間、所處環境等一切客觀條件,確認被告對審判國所使用語言之瞭解程度後,裁量決定是否為其選任通譯。而通譯係譯述言詞文字互通雙方意思之人,其功用係傳譯兩方語言或文字使彼此通曉,則所選任之通譯,當無須以被告國籍所使用之母語或文字為限,應認僅須以被告所能明瞭之語言或文字翻譯轉述雙方之意思,即已完足我國司法機關對外國人涉訟語文方面之照護義務,此不僅可免於我國司法機關陷入難尋被告母語文通譯之困境,亦與我國憲法保障其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此則判決可考性較低,有關刑事訴訟法第99條通譯選任之程序,是否須以被告國籍所使用之母語或文字為限,採否定說,認為僅需以被告所能明瞭之語言或文字翻譯轉述雙方之意思,即已完足我國司法機關對外國人涉訟語文方面之照護義務。
三、108台上672判決(刑法)
「(一)違法性認識(即學說所稱之不法意識)固不要求行為人確切認識處罰規定,僅知其行為乃法所不許即可。然於犯罪競合時,不法意識即具可分性,對於不同構成要件存在的個別不法內涵均需具備,始得非難各該部分罪責。(二)法令頒布,國民有知法且負諮詢義務,是否可避免,行為人固有類如民法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違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雖非無法避免,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所規定『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係以法律授權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規章或命令,變更可罰性範圍,固非屬法律變更。然此類行政規章或命令之公告,究非如法律具備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而除有規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12、13條)等程序,而得由媒體宣導,使國民得以預見及有相當之準備期間。是填補空白刑法之行政規章或命令,苟無一定之公聽程序或宣導期,尤以變更毒品處罰範圍公告之品項,多係化學類專有名詞,實難期待國民於公告後立即知悉。從而,有關毒品分級及品項之行政規章或命令之公告,既已影響違法性認識範圍,苟行為人於公告後之相當接近時間內違反,即須有相當之理由,始得認具違法性認識。」
這則判決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是有關於行政命令的變動是否為法律變更,此則判決維持一貫見解認為僅屬事實變更,故無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
再者,討論刑法第16條不法意識的運用,認為填補空白刑法之行政規章或命令,苟無一定之公聽程序或宣導期,尤以變更毒品處罰範圍公告之品項,多係化學類專有名詞,實難期待國民於公告後立即知悉。從而,有關毒品分級及品項之行政規章或命令之公告,既已影響違法性認識範圍,苟行為人於公告後之相當接近時間內違反,即須有相當之理由,始得認具違法性認識。
四、108台上821判決(刑法)
「刑法沒收犯罪所得,本質上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藉由沒收犯罪所得以回復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因刑事不法行為而取得被害人財產,該財產一旦回歸被害人,就已充分達到排除不法利得,並重新回復到合法財產秩序的立法目的。共同正犯中一人或數人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部賠付,而求償或沒收擇一實現,同樣可滿足「排除犯罪不法利得」之規範目的,如已優先保障被害人之求償權且已實際取得,就等同「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情形,不應再對未參與和解賠付之其他共同正犯宣告沒收或追徵。否則,一概宣告沒收,日後判決確定後,檢察官為沒收之執行時,因被害人已完全受償,不得再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發還檢察官執行追徵之上開所得,國家反而因行為人不法犯罪,坐享犯罪所得;或共同正犯中已賠償之人基於民事內部關係,向未賠償之人請求,對後者形同雙重剝奪。」
這則判決一樣是討論沒收的問題,見解與第一則判決無異。
108年3月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一、108台上1000判決(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3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因偵查犯罪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本有即時『勘察、採證』之權,其執行『勘察、採證』,無須獲得同意。與『搜索、扣押』之權,必須符合法律要件,原則上以獲得法官同意取得搜索票,才得據以執行,固有所不同。惟其有侵害個人隱私權及財產權等情,則無不同,是勘察人員所得扣押為另案證據者,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另案扣押』採『一目瞭然』法則之意旨,即執法人員在合法執行本案『勘察、採證』時,若在目視範圍以內,發現存有另案犯罪之合理依據而屬於另案應扣押之物,即得無令狀予以扣押之;反之,則應依法定程序向法官聲請令狀始得為之。又所謂另案,只需為本案以外之刑事犯罪案件即可,至於是否已經偵查機關所發覺、是否已進入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在所不問,以便機動性地保全該證據,俾利於真實之發現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此則判決肯認刑事訴訟法第230條及第231條所為司法警察「勘查」現場時,若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2條進行另案扣押。
二、108台非65判決(刑法)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者,為其要件。而繼續犯係行為之繼續,非狀態之繼續,因此繼續犯之「最初行為」、「中間行為」或「行為終了」祇要其中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者,即該當累犯規定之要件。
(二)本件被告未經許可自97年間某日起受「OOO」男子之委託,代為保管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下稱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其未經許可因寄藏而持有之行為,為行為之繼續,而其自97年間某日一經寄藏而持有該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犯罪即已成立,該犯罪行為之完(終)結雖繼續至104年2月7日警方查獲被告寄藏持有上開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時為止。惟被告最初即自97年間某日開始寄藏持有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之行為,既在前揭另案3罪所處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完畢(即93年2月1日)後5年以內再犯,縱其寄藏而持有上開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行為終結時間係在前揭另案3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後,依前開說明,被告之犯罪行為仍該當刑法累犯規定之要件。
此則判決在討論刑法第47條累犯的定義,由於累犯需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而所謂期間內再犯,若以繼續犯為例,則僅需「最初行為」、「中間行為」或「行為終了」祇要其中一部行為係在該期間內即可,不須三者皆在該期間內為限。(另外就是如果考題考出累犯,別忘記提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