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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93條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啊五倍券等同貨幣,有防偽設計,
政府當然是限制性招標,找中央印刷廠印製,
難道要公開招標讓印大富翁的廠商來投標嗎?
另外緊急情況下也可以限制性招標,
這個可以看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
至於包裝部分,
購買身心障礙人士、原住民、受刑人勞務,
也可以用限制性招標,
這個可以看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
經濟部也出來澄清了,
說印刷部分已經在9/3議價決標,
包裝部分在9/11議價決標,程序上沒問題。
#立法委員應該有很多管道可以查證吧
#看朱同學爆料就可以問政那立法委員給朱同學當好了
採購法93條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請問邱于軒議員,妳夫婿承攬高市中小學營養午餐食材標案,有無據實告知招標單位你們之間的身分關係?
地方議員,握有財政監督權,亦即對於市府各局處的預算掌有「生殺大權」,在預算會期,官員常對於民代的請託,幾乎是有求必應。
為避免政府機關濫權,行政權必須受到議會的制衡與監督,同樣地,議員的權力也該接受媒體與市民的檢驗。
目前各縣市的議員,雖要申報財產,但這些資料卻不用上網公開,民眾只能親赴監察院查閱,限制又極多,無疑成為了陽光法案中的黑暗陰影。簡單來說,某些縣市提供議員的提案額度,例如小型工程款,一不小心,就可能落入其自家開設的公司、企業或協會承攬,把公家錢放進私人口袋,屢見不鮮。
高雄市議會本屆的大砲立委邱于軒,其父親是國民黨大掌櫃、行管會主委邱大展,邱于軒是高雄媳婦,2012年參選立委失利,2018年當選大寮、林園區議員,夫婿張簡正偉的家族則在地方開設了社福機構、建設公司與食材食品行。
從政府電子採購網的資料中看出,張簡正偉的「大發食材」和「大發冷凍食品」承攬了高雄市數間國中小學營養午餐的食材雜貨類標案,從公告日期2019年3月起算,「大發食材」拿到11案共177萬6585元,「大發冷凍食品」甫獲一筆決標金額14萬2526元的案子。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亦列為該法規範內的人員。而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及其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則是所謂的「關係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明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請問邱于軒議員,妳的夫婿張簡正偉是否曾向招標單位主動具實表明妳們的關係(包括民代身分)?若無,已經涉及違法。民代掌握預算審議權,夫婿卻頻繁投標並持續承攬受監督學校的標案,市民的觀感如何,邱于軒議員自己心裡應該有數吧?!
除了我所整理的標案,由於十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採購單位按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議價及施作,因此,張簡正偉承攬的政府採購可能不只表列的標案,實際數據可能得由教育局進行清查,如果可以,請教育局能一併徹查,有無其他官員或民代涉入類似案例?
案外案:養護中心獲得公帑補助,財物採購「肥水不落外人田」?
此外,邱于軒在擔任議員前,曾是財團法人松喬老人養護中心主任,該養護中心是邱的婆婆黃碧霞所成立的「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的機構。衛福部曾在2015年補助該中心110萬元採購「乾燥設備(寢具消毒殺菌機)」,得標的是一家「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面提及的大發冷凍公司負責人是張簡正偉,董監事名冊列了「監察人」張簡華偉,也是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持股數7,800,跟張簡正偉持有的一模一樣。
我查了「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的法人登記資料,張簡正偉、黃洪貴珍是現任的董事,張簡華偉亦曾任董事。
直言之,松喬養護中心獲得衛福部補助所採購的設備,竟是與邱于軒夫婿家族關係密切的公司,這不叫肥水不落外人田,甚麼叫做肥水不落外人田?
請問邱于軒議員,妳知不知情?有無經手?至於其中有無涉及不法圖利,可能得由政風或檢調進一步查案了。
最後,呼籲監察院,盡早將各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比照官員和立委,定期公開上網揭露,公告周知,讓想鑽法律漏洞的不肖民代無所遁形。
#邱于軒
#營養午餐食材
#養護中心
採購法93條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2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檢視順序🔎
⭕️依法行政原則
1.消極:法律優位(憲§171、§172、地制§30)
2.積極:法律保留(中標§5、§6、J443)
⭕️明確性原則
1.法律明確性: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司法機關可審查。
2.授權明確性:
(1)具體明確受權:目的、內容、範圍
(2)概括授權: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
3.行政行為明確性:具體行政行為之內容、對象均須明確。
⭕️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1.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684號判決)
2.重複錯誤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
⭕️比例原則(適當、必要、衡平)
⭕️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
⭕️信賴保護原則
1.要件:基礎、表現、值得保護
2.效果:存續保護(行程§117)、財產保護(行程§120、§126)
⭕️一體注意原則
1.實務見解:稅捐稽徵應考量納稅義務人有利即不利證據。(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155號判決)
⭕️合義務裁量原則(裁量逾越、裁量濫用、不為裁量)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程§94)
1.實務見解:廣播電視經營權換照之附款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45號判決)
📖考題觀摩📖
(一)某整型醫師甲於隆乳材料之「果凍矽膠」開放使用前二個月即為病患使用,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 2 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用藥物,第 1 次處罰鍰 10 萬元,停業 1 個月,第 2 次處罰鍰 20 萬元,停業 3 個月,裁處甲「罰鍰 10 萬元,並命停業 3 個月。」甲就關於停業 3 個月部分之處分不服,試問甲得如何提起救濟?理由為何?(99司法官)
📌解題關鍵📌
行政程序法第4條到第10條逐條檢驗。
(二)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廠,經縣政府審核後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以農地不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染其農地,請求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21條第1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請問:乙可否主張平等原則,主張縣政府應核發其工廠設立許可?(107警特三節錄)
📌解題關鍵📌
不法之平等、重複錯誤請求權。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民國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09200438750號函(以下稱A函),規定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認定為符合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違反廠商所繳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應予追繳。試問: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否以發布行政函釋(即上述A函)方式,補充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內容?(104法警)
📌解題關鍵📌
A函之定性、法律保留。
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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