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採購法72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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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採購法72條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7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 PN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死傷,事故被告李義祥過去有違規、違法紀錄,但現行《政府採購法》規範存在漏洞,導致廠商出現嚴重違法行為後,仍能不斷取得政府高額標案。 對此,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法,包括三振條款、防賄條款,以及5倍懲罰性賠償,強化政府採購的公正跟品質。...

採購法72條 在 馬世芳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26 17:13:16

今早跑了趟銀行,把「#乙方T-Shirt」販售盈餘二十多萬元全部捐給 台灣人權促進會。 「乙方 T-Shirt」72小時義賣總共收到近六百筆訂單,出貨842件 T-Shirt 。扣除物料製作成本、通路抽成、物流、稅費、設計費、運費,餘款 204,394 元。 感謝每一位熱情支持、參與義賣的朋友。...

  • 採購法72條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13 19: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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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死傷,事故被告李義祥過去有違規、違法紀錄,但現行《政府採購法》規範存在漏洞,導致廠商出現嚴重違法行為後,仍能不斷取得政府高額標案。
     
    對此,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法,包括三振條款、防賄條款,以及5倍懲罰性賠償,強化政府採購的公正跟品質。

  • 採購法72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20 1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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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法制行政法解題方向:
    一、聽證、陳述意見的區別(課本3-65、3-72頁)
    (一)聽證與陳述意見的概念
    (二)二者的區別
    1、聽證為「正式程序」、陳述意見為「非正式程序」
    2、二者辦理事件不同
    (1)聽證為特例,其舉辦事項:行政程序法第107、155、164條之事項
    (2)陳述意見為常態,應予人民陳述意見之事項: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
    二、政府採購法之停權效果,乃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有關罰時效之規定(課本4-194~195頁)
    (一)裁罰性不利處分VS一般不利不利處分之區別
    (二)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停權效果為行政罰法第2條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其裁處時效自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已逾3年者不得再為裁罰。

  • 採購法72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11 1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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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重大違約,還能得標!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來跟大家分享一個故事。2019年11月,小明跟廠商買東西,東西不符合標準,所以小明跟廠商解約,結果12月小明重新招標,又是同一家廠商得標,小明買單。
     
    小明就是警政署,買的東西叫做防彈背心。難道防彈背心是獨家販售,只有一家廠商能供貨?
     
    這是因為,警政署2014年採購的防彈背心使用期限到期(近5萬件),因此在去年招標採購47,892件防彈背心。然而,新採購的防彈背心,第一批12,000件防彈背心送驗時,竟然被發現不符合美國司法協會3A級抗彈標準。這是去年12月17日的一則新聞。
     
    更離譜的是,警政署2月25日提供給本辦的資料顯示,目前在有效使用年限的背心,一共只有17,007件,距離需求量55,116件,短缺了38,109件。反應迅速的警政署,就把防彈背心列為共同裝備,讓全國近7萬名的員警「共享」防彈背心,「共享」超高的值勤風險。這就是警政署的共享經濟嗎?
     
    讓我們回到故事主線。小明出包後,2019年11月28日,機關就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通知廠商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光研公司也在今年2月12日,被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入拒絕往來廠商。
     
    然而,在去年12月底重新招標的防彈背心採購案,又是光研公司得標。
     
    從採購出狀況到列入拒絕往來廠商期間,有一段空窗期,讓像是光研公司這類出狀況的不良廠商,還能繼續得標。對於這種情況,工程會主委表示,不應該如此。
     
    事實上,這個問題不是第一次提出。2019年4月30日,立法院院會通過了這個附帶決議:「有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
     
    公共工程委員會也在2019年9月,函知各機關在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時,建議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評審項目。
     
    不過,要根本解決問題,仍有待研擬更有效的防堵機制。至少對明顯重大違約的不良廠商,不應該讓他們有機會因空窗期而得標。
     
    ➡ 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相關防堵機制,甚至修法方案,以免流弊。
     
    故事還沒結束。各位以為上面說的是最扯的狀況嗎?更扯的是,在列入拒絕往來廠商之後,光研公司又在上禮拜五3月6日,標到一內政部移民署的防彈背心標案。
     
    這是因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雖然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然而同條第2項卻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移民署的上級機關就是內政部。我接下來會另外請內政部說明,移民署到底因為什麼特殊需要,而有向違約情節重大、在拒絕往來期間廠商採購之必要。
     
    ➡ 內政部出來打球,好好搞清楚警政署跟移民署怎麼了。
     
    註:質詢內政部部分,本來應該在內政委員會處理。不過考量到這個個案涉及到整體採購法制,因此我選擇在交通委員會對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質詢時一併提出。雖然少了點張力與咆嘯,但我堅信,這樣更可以從源頭解決問題。
     
    質詢影片👉https://reurl.cc/arrqWY
    手刀訂閱邱顯智YT頻道📌https://reurl.cc/O1ba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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