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採購法第64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採購法第64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採購法第64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採購法第64條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立法委員林奕華,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為何行政院獨愛6人御用評委隊🤔 跟對主子不買威力彩也能發財⁉️ 總統日前才說,升官發財請走別條路。 但總統不知道是護短還是真的不知道,因為就算是走別條路,綠友友們還是有辦法利用國家機器升官、發財!#原來升官發財的秘訣就藏在政府採購法裡。 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採最有利標的政府標案,必須要三分之一的...

  • 採購法第64條 在 立法委員林奕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05 15:39:14
    有 1,027 人按讚

    為何行政院獨愛6人御用評委隊🤔
    跟對主子不買威力彩也能發財⁉️

    總統日前才說,升官發財請走別條路。
    但總統不知道是護短還是真的不知道,因為就算是走別條路,綠友友們還是有辦法利用國家機器升官、發財!#原來升官發財的秘訣就藏在政府採購法裡。

    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採最有利標的政府標案,必須要三分之一的外聘專家學者以及三分之二的公務員。
    魔鬼藏在細節裡,經由國民黨踢爆與媒體陸續披露,國人才恍然大悟,行政部門內部,#原來還有六位與民進黨關係密切的御用評選委員。

    這六位御用評委,不但出身綠營、擔任過綠營黨職幹部或幕僚,甚至李厚慶還與參與投標廠商,有須利益迴避的問題。
    他們不但不避嫌、還頻頻護航,對外還宣稱過程一切合法,知法玩法,大玩法律巧門。
    蔡總統如果有心查辦,應該去問問蘇院長,為何全國有這麼多專家學者,行政院卻偏偏獨愛這六人?是這六位專家學者聽話?還是評選過程本來就是一場戲?

    其實,根據奕華調查,御用評選還不是最可怕的!更可怕的其實是行政部門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直接利用主管職權採限制性招標。如此一來,誰擔任評選都不重要了!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756270

    (圖片來源:聯合報)

  • 採購法第64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3-11 09:33:01
    有 962 人按讚

    【廠商重大違約,還能得標! 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警政署2019年11月因為防彈背心不合標準解約,結果12月重新招標又是同一家廠商得標,全台灣只有一家廠商嗎?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去年12月17日的一則新聞:2014年警政署採購的防彈背心使用期限到期(近5萬件),因此在去年招標採購47,892件防彈背心。然而新採購的防彈背心,送驗時被發現不符合美國司法協會3A級抗彈標準。
     
    全國的員警將近7萬人,少了快5萬件防彈背心後,等於是拿自身的生命在拼博,我們需要員警來除暴安良、維護社會治安,結果竟然讓第一線的員警,置身於如此危險的環境之中。
      
    出包後,去年11月28日,機關就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通知廠商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光研公司也在今年2月12日,被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入拒絕往來廠商。
     
    然而,在去年12月底重新招標的防彈背心採購案,又是光研公司得標。
     
    從採購出狀況到列入拒絕往來廠商期間,有一段空窗期。這讓像是光研公司這類出狀況的不良廠商,還能繼續得標。
     
    事實上,相關制度的問題,早在去年就被提出討論。108年4月30日,立法院院會通過了這個附帶決議:「有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
     
    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去年9月時,也函知各機關在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時,建議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評審項目。
     
    不過,要根本解決問題,仍有待研擬更有效的防堵機制。至少對明顯重大違約的不良廠商,不應該讓他們有機會因空窗期而得標。
     
    → 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相關防堵機制,甚至修法方案,以免流弊。
     
    各位以為上面說的是最扯的狀況嗎?更扯的是,在列入拒絕往來廠商之後,光研公司在今年3月6日又標到一批內政部移民署的防彈背心標案。
     
    這是因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雖然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然而同條第2項卻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移民署的上級機關就是內政部。我接下來會另外請內政部說明,移民署到底因為什麼特殊需要,而有向違約情節重大、在拒絕往來期間廠商採購之必要。
     
    → 內政部出來打球。
     
    註:質詢內政部部分,本來應該在內政委員會處理。不過考量到這個個案涉及到整體採購法制,因此我選擇在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質詢時一併提出。雖然少了張力畫面,但我相信這樣更可以從源頭解決問題。

  • 採購法第64條 在 張秀華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7-26 14:06:07
    有 64 人按讚

    環保局於105年7月5日公告
    「105年度民間參與嘉義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招標公告,
    採購金額為2億6千萬元,工程時間約一年,

    招標公告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履約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事件,
    得於履約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向機關提出延長履約期限,
    並檢附各案場1片光電模組之發電效能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應由合格模組驗證實驗室出具,
    並以模組出廠之實測功率為基準值。
    經機關同意後始得延長期限,延長期以119個月為限,
    最終合約期限不得逾廠商與臺灣電力公司簽訂躉購契約期限。

    期限能夠延長到將近十年,這樣合理嗎?
    招標採取最有利標是有所條件的,但局長的回答卻讓人疑竇,
    期望市府的公告不是因人而異,是禁得起考驗的。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