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採購法第54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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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採購法第54條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8萬的網紅ETtoday筋斗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插播 台鐵螺絲真的鬆透了(#鋼鐵少女)...

  • 採購法第54條 在 ETtoday筋斗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7 21: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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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插播
    台鐵螺絲真的鬆透了(#鋼鐵少女)

  • 採購法第54條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9-19 1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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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的借廁所議員,連市府會議記錄會公開都不知道的中國黨死忠挺韓大將邱于軒,昨天召開記者會,痛批大港開唱與文化局,前文化局長尹立針對邱的斷章取義與不當影射抹黑,今日已經提出告訴!

    我已經對邱于軒議員正式提告!

    針對高雄市議員邱于軒近日因大港開唱停辦,對本人無端指控失職、瀆職、違反採購法與圖利友好廠商之相關情事,已委請律師正式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相關聲明如下:

    1.邱議員為現職議員,惡意曲解法令,並影射與誣指本人瀆職。本人現在雖為一介草民,對於擁有權力的議員之污衊,還是要說清楚講明白。誠如邱議員在相關新聞稿指出,公共事務探討,應回歸法制規範,但身為議員,刻意曲解法令,藝文補助行之有年,從中央到地方,都是一致法源,為了帶媒體風向,竟然無端指控本人,甚至抹黑國家事務官,實不可取。

    文化局與主辦單位簽訂的契約為「補助契約」,契約第15條所規定的「乙方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所稱之「依政府採購法」係指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主要目的在於提醒被補助單位,注意補助金額與實際執行金額之關係,並以鼓勵、支持辦理活動為出發點,此點在各種政府補助契約之其意義皆然。

    由此敘述,並依一般補助原則來說,契約中所謂「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依政府採購法」係指上述採購法第四條內容,也就說補助不到半數以上,被補助單位就不適用政府補助法、不需要用政府採購法去辦理採購。本案政府補助並未超過二分之一,依法受補助單位當然不需使用採購法辦理採購。若依前述,補助款都需要按政府採購法去採購,未來所有的補助都將窒礙難行,反而違反了採購法第四條的精神。

    2.射箭後再畫靶,有罪推定,拼湊影射,並不叫做監督,誣指我因為友好關係,刻意補助大港開唱。事實上我在第一年核定補助時,我並不認識主辦單位的任何一人,高雄在流行音樂中心即將落成之際,推動流行音樂市場、培養觀眾、建立城市文化品牌實為刻不容緩的工作,補助的原則只問對城市發展有無助益,而不是像邱議員胡亂指控本人與廠商之間的關係,並指控圖利「友好」廠商。

    3.補助不分藍綠,本人擔任文化局長期間,補助眷村(以住代護)與歌仔戲(例如明華園天字團與日字團),還有影視、文資與各項藝文發展,在有限資源下,進行各項補助都是為了這座城市文化發展與歷史記憶,還有藝術表現等等原因進行補助,不要因為政治因素就刻意誤導。

    4.邱議員還要將大港開唱品牌從主辦單位剝奪,在台灣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的發展趨勢下,實在令人瞠目結舌。大港開唱一直是由民間主辦,政府補助的品牌,從來不是政府採購案,難道政府補助明華園、雲門舞集等藝文團體,就可以將其品牌掠奪到政府部門?實在荒謬。

    5.曲解法令,惡意誣指本人以及國家事務官(代理局長王文翠),並進行政治追殺,還要將依法行政的事務官撤職與停止任用,指「有虧職守。」、「圖謀利益。」之意,復為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犯罪行為,均屬貶抑他人人格之用詞。這些無端指控對盡心盡力的公務員,是多麼的不公平!

    6.台灣的藝文團體經營何其艱辛,我們支持與呵護都來不及了,而不是嘴巴說支持,卻用各種手段與方式對其進行騷擾。

    7. 從氣爆公共藝術抹黑,被專家學者打臉,到大港開唱抹黑,失職違反採購法,我可以戰死,但罷韓不會停止!

  • 採購法第54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9-14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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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政府採購法的調解制度
     
    📌政府採購協定第18條規定要求締約方應提供及時、有效、透明且無歧視之行政或司法審查程序。當年加入WTO時被要求儘速加入政府採購協定,因此依據協定制定了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了異議及申訴程序,而調解之規範係台灣自行立法,當初的規範也未盡完美。經過多次的修法調整制度逐步完善,但在執行上仍有檢討的空間。

    🗣主講人:#黃 立 政治大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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