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採購法第4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採購法第4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採購法第4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採購法第4條產品中有6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4萬的網紅經濟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五倍券等同現金,只是有使用期限,因為政策上希望達到限時消費、加速振興的效果,但網路上卻常有謠言影射五倍券會造成印製的不當得利。 . 事實上,五倍券的印製等級如同國幣,所以是由負責印鈔票的中央銀行中央印製廠來印製。政府政策由政府機關執行天經地義,類似的謠言要拜託大家轉傳正確資訊,幫忙澄清。 . 至於也...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4的網紅許淑華Hsu Shu-Hu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臺北市的社會住宅統包標案中,在投標前都會列出需要採購品項的「規格」及「參考廠商」讓統包商進行採購,議員查詢發現,這些參考廠商有部分在經濟部網站根本查詢不到,是幽靈公司或有什麼樣的內情,但都發局卻沒進行審核。 而在進行採購時,依採購法第26條明訂,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參考廠商」,採購者只須符合規格即...

採購法第4條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23 13:50:21

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

  • 採購法第4條 在 經濟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17:52:25
    有 2,346 人按讚

    五倍券等同現金,只是有使用期限,因為政策上希望達到限時消費、加速振興的效果,但網路上卻常有謠言影射五倍券會造成印製的不當得利。
    .
    事實上,五倍券的印製等級如同國幣,所以是由負責印鈔票的中央銀行中央印製廠來印製。政府政策由政府機關執行天經地義,類似的謠言要拜託大家轉傳正確資訊,幫忙澄清。
    .
    至於也有民代指教,詢問相關印製及分裝作業是否有依法招標?
    .
    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的公務人員進行相關工作時,也都有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進行。
    .
    印製:
    五倍券規格採鈔券等級印製,所以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獨家供應,及第22條第1項第3款緊急採購的規定辦理採購作業,逕邀中央印製廠投標, 9月3日就已完成議價決標。
    .
    包裝:
    則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 款,採限制性招標,透過購買監獄工廠所提供的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辦理,逕邀台北監獄等五個矯正機關投標,9月11日就已完成議價決標。
    .
    無論是印製或分裝,不僅已經完成議價決標,且原先就已規劃於 9 月 16 日辦理決標公告,都符合政府採購法決標日起 30 天內,辦理決標公告的規定。

    #澄清完畢
    #五倍券官網上線囉
    #922開始數位綁定

  • 採購法第4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07:25:39
    有 1,877 人按讚

    啊五倍券等同貨幣,有防偽設計,
    政府當然是限制性招標,找中央印刷廠印製,
    難道要公開招標讓印大富翁的廠商來投標嗎?
    另外緊急情況下也可以限制性招標,
    這個可以看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

    至於包裝部分,
    購買身心障礙人士、原住民、受刑人勞務,
    也可以用限制性招標,
    這個可以看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

    經濟部也出來澄清了,
    說印刷部分已經在9/3議價決標,
    包裝部分在9/11議價決標,程序上沒問題。

    #立法委員應該有很多管道可以查證吧
    #看朱同學爆料就可以問政那立法委員給朱同學當好了

  • 採購法第4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1 12:11:29
    有 56 人按讚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採購法第4條 在 許淑華Hsu Shu-Hua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10-12 19:03:36

    臺北市的社會住宅統包標案中,在投標前都會列出需要採購品項的「規格」及「參考廠商」讓統包商進行採購,議員查詢發現,這些參考廠商有部分在經濟部網站根本查詢不到,是幽靈公司或有什麼樣的內情,但都發局卻沒進行審核。
    而在進行採購時,依採購法第26條明訂,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參考廠商」,採購者只須符合規格即使用「同等品」也可,,不過議員發現若非使用「參考廠商」而欲使用「同等品」,在審核時即便符合規格,但可能難以通過或遭到刁難。

  • 採購法第4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5-15 09:16:58

    1. 我日前質詢揭露,科技部中科管理局(下稱中科)「智慧機器人自造基地」招標弊案,上億元的標案竟然為鴻海集團旗下「睿綸生技」量身打造、變更規則。

    ➡️得標的睿綸生技總經理陳俊嘉,竟然是中科主任祕書林梅綉的姪子。

    ➡️今年1月28日,中科局長陳銘煌、主秘就已經特地赴「永齡基金會」與高層密會商談合作此智慧機器人自造基地!局長今日坦承,在當日,便已知悉主秘與睿綸生技總經理的親屬關係。

    2. 中科招標「需求說明書」內的規格,在局長與主秘1月28日密會永齡基金會高層之後,將原先「智慧機器人」的規格另外加上「智慧醫療」,量身打造為更符合睿綸生技的需求。

    更離譜的是,局長指示全面下修標案的「需求說明書」計畫KPI指標,完全是因人設事、大玩檯面下運作。

    3. 中科對外試圖辯解:「主秘已於評選前依規定迴避並主動請辭評選委員職務。」,該說法十分可笑。

    儘管局長早已於1月28日知悉主秘與陳總經理的親屬關係,仍在3月4日圈選主秘為標案評選委員。此外,整個標案規格的訂定及規則的變更,主秘全程參與指示。在替睿綸量身打造完畢,才在評選前一晚,匆匆辭去評選委員。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的規範,如此沒有迴避的行為根本已經違法。

    4. 事發後,「知情人士」透過媒體以『獨家』之名,釋放假消息放話,謊稱得標的「睿綸生技」,是唯一本土廠商。局長今日親口說出三家投標廠商,都是本土廠商。面對這樣惡意帶風向的行為,相關單位竟也未發函更正,是在縱容有心人士誤導視聽嗎?

    5. 科技部對外宣稱已將中科主秘調職接受調查,但中科局長同樣涉入其中,至今仍繼續推諉卸責給基層公務員,科技部為何遲不將局長調離現職?這樣子進行調查的品質社會大眾實難以信服。

    此外,上週我要求中科提供所有公務往來的電子郵件內容,科技部次長承諾提供,為何迄今中科仍拒絕提供?科技部在國會所展現的徹查態度,卻未能體現於下屬的實質作為上,請科技部別再以可笑的理由,拒絕提供相關資料、迴避國會的監督。

    附註:

    2019-5-9 中科「智慧機器人自造基地」招標弊案,雪球越滾越大
    https://reurl.cc/kvke9

    2019-5-6 真的是混蛋!
    https://reurl.cc/zXonp

    2019-5-5 這幾天進一步調查,發現更扯的事
    https://reurl.cc/WWyKk

    2019-5-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科技部幫特定廠商量身打造上億元巨額標案?
    https://reurl.cc/ean2m

  • 採購法第4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12-10 16:08:27

    1.普悠瑪事故調查小組召集人吳澤成政委日前備詢表示,當天下班前提供更詳盡的調查報告,然而,直到當天晚上鐵工局長才匆匆拿來幾張資料,說「報告兩週後才會完成」。兩週期限將屆,行政院是否公開完整調查報告?沒想到吳澤成召集人又改口說要看明日開會情形。

    2.2014年12月27日,臺鐵同時決標了兩項採購案,決定增購各16輛太魯閣與普悠瑪,金額分別為9.25億與8.96億。這兩項採購有什麼特殊之處?

    兩項都沒有經過公開招標,都違法採用限制性招標,確保大家都有份!

    →2004年的太魯閣,到2014年,早已超過「後續擴充購車」期限;2011年的普悠瑪,則根本沒有後續擴充購車條款。易言之,要採購新車,必須公開招標。

    →臺鐵為了迴避公開招標,找了半天沒有依據,竟然試圖援引《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的例外。結果,在2014年3月被公共工程委員會打槍。

    →為了達成目標,臺鐵竟然回頭試圖援引同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工程會依舊不敢背書。(難不成,新車是要買來拆零件的嗎?有這麼蠢嗎?為何不乾脆直接買零件?)

    →最後,明知違法,臺鐵還是蠻幹了!

    如此明顯違法的事,時任交通部長葉匡時、2014年3月由臺鐵局長升任常次范植谷、同時升任臺鐵局長的周永暉,你們在亂搞什麼?

    3.2016年早就有人公開檢舉,時任行政院長林全、交通部長賀陳旦承諾調查,為何今日工程會吳澤成主委表示他毫無所悉?到底是誰在介入包庇?

    附註:
    2018-12-10 違法採購坐地分贓、其樂融融大家閉嘴
    https://ppt.cc/fePGzx

    2018-11-28 交通委員會:草菅人命的臺鐵普悠瑪 欺騙社會的行政院調查報告
    https://ppt.cc/fyv1zx

    2018-11-27 避重就輕的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
    https://ppt.cc/fbiI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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