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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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高虹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原來不只是螺絲鬆了,是根本不知道要鎖哪裡。」 昨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安排 #第408次太魯閣列車出軌事故 專案報告,虹安也一早前往登記發言。從事故發生到現在,真相在抽絲剝繭下逐漸明朗,相關事證皆指向 #劣跡斑斑的包商違法施工及操作過失,為這次令國人驚愕與哀痛重大事故的主因。虹安自始即對於「為何屢...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3的網紅張秀華,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環保局於105年7月5日公告「105年度民間參與嘉義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招標公告, 採購金額為2億6千萬元,工程時間約一年, 招標公告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履約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事件, 得於履約期限屆滿前3至6個...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8 1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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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不只是螺絲鬆了,是根本不知道要鎖哪裡。」

    昨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安排 #第408次太魯閣列車出軌事故 專案報告,虹安也一早前往登記發言。從事故發生到現在,真相在抽絲剝繭下逐漸明朗,相關事證皆指向 #劣跡斑斑的包商違法施工及操作過失,為這次令國人驚愕與哀痛重大事故的主因。虹安自始即對於「為何屢傳不良紀錄之包商仍可承接許多公共工程標案」感到不解,也看到鐵路局、公共工程委員會、以至於各公部門機關於施工廠商之招標、稽核、評鑑與管理仍有極大改善空間。

    回顧同樣由李義祥負責的義程營造公司,於承攬花蓮縣政府建設處2014年的標案時,#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在2018年8月經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今年2月三審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四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再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應 #3年內 要被列為政府採購案的拒絕往來對象,也不能成為分包廠商。

    但,根據 #台灣採購公報網資料庫 顯示,義程營造在2020年時還有得標花蓮縣政府標案、交通部公路總局標案,為什麼理應公告拒絕往來的公司,還能繼續投標政府標案並得標?對此,林部長和鐵路局回應竟是「98年的義祥工業社曾被拒絕往來,但只有 #停權一年。」虹安提醒質詢問的是李義祥的另外一家公司「義程營造」,而且是107年的判決,官員們仍是一問三不知。

    所以,很可惜,就在林部長及官員們連第一個問題都沒聽懂的情況下,質詢時間就滴答滴答過去,虹安從現有法規和現象所看到的漏洞問題,也無從深入探討:

    1. 按照現行政府採購法,處分對象主要為「廠商」,而非負責人或行為人,導致李義祥可透過不同公司切換,仍可得標承包政府工程案。

    2.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除第6款外,其他各款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表示不須等到法院判決定讞,即可提報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之流程。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作為主辦機關,為什麼不曾啟動流程?如此等於造就義程營造多了兩年半的時間仍可爭取標案。

    政府公共工程案應有更加嚴謹的評鑑與稽核,難道這些廠商和負責人劣跡斑斑的履歷表,政府看不到?

    此外,查詢 #政府電子採購網 拒絕往來廠商的名單,搜尋今年2月已遭判刑確定的義程營造,竟顯示「#無符合條件資料」?林佳龍部長、祁文中局長及顏久榮副主委卻在現場互踢皮球,表示這是 #公共工程委員會 業務範圍,而公共工程委員會則表示,要看主辦機關是否有提報,經過程序才會公告。

    事故已經發生六天,關係人與名下公司惡名昭彰,媒體也已大幅報導,現場官員居然還在狀況外,只會說不是自己的案子,或是還只能掌握十幾年前的舊案?林佳龍部長在答詢的最後甚至表示,「請委員以後有這些數據的資料要先提供給他,他才能做功課,才不會浪費委員質詢的時間。」

    天哪。親愛的部長!我不是您的幕僚耶!質詢前還要提供資料給您?要不要幫您把題庫和擬答都準備好?事故已發生這麼多天,該做的功課不是來立法院前就應該做好嗎!真是令人非常憂心。

    #最新進度
    今天看到公共工程委員會送交立法院的專案報告,慶幸他們終於搞清楚我的問題,卻也甩鍋給了花蓮縣政府:「義程營造於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惟該府未啟動停權措施,本會已函請縣府說明。」

    花蓮縣政府稍早也對此回應:「中央要扛責任!這是有始以來最大交通事故,應審慎思考。」

    事實上,依據媒體報導,很多標案往往只有一家廠商會投標,招標機關今天把廠商列入黑名單,未來屢招不成,麻煩的是機關自己。因此常看到有明明犯行已由司法機關明確認定,判決書都有了,但招標機關卻「#忘記刊登」,甚至拖到裁處時效屆滿而無法執行的情形。

    我想,這一次的質詢,演變成鐵路局、公共工程委員會、花蓮縣政府如今互相推責的現象,真的不難看見政府工程招標確實有許多待改善之處!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8-31 18: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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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帳目不清』來批判燈節是抹煞全體公務同仁的努力

    燈節是我接下這個職位後第一個由觀傳局主辦的活動,而自1月17日上任後,只記得我的日子每天堆在會議,公文看得天花地亂,甚至連跟局內同仁逐步認識打招呼都沒有,為了處理燈節簽約、回應媒體、確認活動細節,大家都累壞了。而這樣的時間離燈節的舉辦只有將近一個多月的時間,不要懷疑就是一個為期九天將近四五百萬人次,範圍佔地面積五萬多平方公尺的活動。但還好,所有局處同仁,團結在一起,我們辦到了,撐起了燈節。

    想在這邊說清楚,承商在辦理過程中,多次開會討論規劃,但踩街遊行活動遲遲未能依原服務建議書規劃履約,三催四請甚至搞失蹤,基於活動辦理在即,時程緊迫,所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所有過程都是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另外,在預算方面我們也直接說明了,2018臺北燈節總經費8,587萬7,000元,其中市府公務預算為5,384萬7,000元,中央及各界贊助金額則為3,203萬元,上述經費當然全部用在臺北燈節各項活動辦理,一切都是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招標程序作業。其餘則由承商執行2018臺北燈節各項活動,並沒有外界所指流向不明、帳目不清等情事。

    曾經 見山是山,見水是水。
    辦活動,只看到眼前的瑣碎的問題。看不到背後的價值跟意義。

    曾經 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
    辦活動,只看到新聞稿篇數,內容正向不正向,捷運搭乘次數有無增加等等,看到的只是數字。

    現在 見山終於是山,見水終於是水。
    辦活動,終於看見的是,參與民眾臉上的笑容。爸爸一邊背著包包,一邊幫媽媽還有小朋友拍合照。看見奶奶蹲下來幫小朋友綁鞋帶,提著提燈的小朋友跟奶奶說他想上廁所。看見背著書包穿著制服的高中情侶在裝置藝術前相擁自拍。看見了好多好多,終於回到辦活動的本質,所有成就感來源,就是大家幸福的微笑,參與的回憶都顯珍貴,因為一起擁有過美好,一起愛上台北。

    原來辦大型活動的意義,只是希望參加的大家,可以幸福。如此而已

    想說的是,對我們同仁感到很抱歉,對於任何活動都用心盡力規劃執行溝通協調,受盡了委屈,希望我能更強大保護你們,而不是讓你們受到無謂語言或肢體的霸凌。辛苦了各位,我們繼續往前衝。一起為台北市創造幸福的回憶。

    我,深深以觀傳團隊為榮。

    針對緊急採購的部分補充如下:

    2018臺北燈節緊急採購係因得標廠商未能依服務建議書所提方案執行,有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且情節重大,依契約規定辦理解除契約。又鑒於時程緊迫,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5日(88)工程企字第8809771號函略以:「……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自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惟如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情形,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攝影:潘俊霖

    #觀傳戰隊
    #繼續加油一起加油
    #謝謝為台北市付出的你妳您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在 黃馨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6-23 23: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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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友友一路暢行無阻!再次證明,有關係,就是沒關係!
    游局長,有沒有覺得你的鼻子變長了?

    看到民政局在會後對於昨天阿慧揭發「一案二筆預算」弊案的離譜回應,真是讓人哭笑不得。依照市府過往的「潛規則」,各局處不得自行發布新聞,昨晚卻罕見地由民政局自行發稿回應,嘖嘖嘖,果然,游總管,喔,不是,游局長的地位與眾不同,比起各局處首長,游局長的輩分和權限,仍「略勝」卓局長一籌!

    民政局在回應稿說,105年二二八紀念活動僅舉辦追思會,去年適逢二二八和平紀念日70週年,為讓民眾更加了解人權的重要性,市府擴大編列約280萬元預算辦理一系列活動。

    錯!民政局105年二二八和平追思及言論自由紀念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預算金額只有98萬,106年預算暴漲為300萬元,得標金額299萬8千元,而105年和106年的得標廠商,正是龍團隊競選時期的執行長陳彥斌所設立的新文化協會。

    接下來,民政局又辯稱「臺中市107年二二八和平追思及言論自由紀念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整體標案總採購金額為241萬3000元,因今年初地方總預算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因此民政局當時先以106年預算額度,辦理二二八紀念活動招標舉辦追思會等活動,後續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擴充,增加言論自由紀念活動-禁歌演唱會,已於4月28日舉行完畢。

    唉呦,這樣的遁詞,該說是避重就輕,還是張飛打岳飛呢?本案在今年初委外招標的預算金額為130萬元,卻留下120萬後續擴充的伏筆。因今年度預算尚未通過,若是因延續性計畫而先行發包,額度應該是300萬元乘以80%=240萬元,但今年度並未打算擴大辦理,照往例預算應該回到105年所編列98萬的水平,但民政局仍是匡列了250萬元的額度,打算「瞞天過海」,先拆成130萬元發包,再弄個名堂讓廠商拿到120萬元後續擴充經費。

    民政局辯稱,他們後續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擴充,增加言論自由紀念活動-禁歌演唱會,已於4月28日舉行完畢。阿慧循線追蹤,龍市府在4月27發布一則新聞「中市響應言論自由日 禁歌演唱會4/28登場」,內文則稱「台中市政府為紀念民主前輩鄭南榕,104年起將4月7日訂為言論自由日,為響應言論自由,民政局將於4月28日在台中市民廣場舉辦禁歌演唱會」。

    228都過了一個半月,再以紀念言論自由日的名義舉辦演唱會,目的是紀念4月7日的言論自由日,與辦理228紀念活動內容顯然不符。

    最有趣的則是民政局辯稱,他們在辦理標案時,市府均依規查詢電子採購網審查資格,經查,該廠商並未被網站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具備合法性。所以失職的是政風處囉?依據政府採購法,廠商明顯涉及「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所以社會局才與城市村落解約,廠商不服自然可以提行政救濟,但社會局和政風處為何不將該案移送法辦?換作是其他廠商因違法遭市府解約,會不會遭立刻停權、刊登公報、打入「冷宮」永不錄用?

    難道是城市村落的背景很硬?還是負責人繁運隆是游局長等龍團隊高層的麻吉好友?游局長要不要踹共?你和周永鴻,究竟認不認識城市村落的負責人?

    再次證明,有關係,就是沒關係,龍友友一路暢行無阻!

    龍市長已知道很多弊端醜聞,即將於選前一一被踢爆,才想到要用辦言論自由活動,掩飾市府私下要求媒體記者修改新聞標題、或不要寫某某新聞等舉措,奉勸龍市長「母湯阿捏」喲!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在 張秀華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6-07-26 14:02:38

    環保局於105年7月5日公告「105年度民間參與嘉義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招標公告,
    採購金額為2億6千萬元,工程時間約一年,

    招標公告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履約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事件,
    得於履約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向機關提出延長履約期限,
    並檢附各案場1片光電模組之發電效能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應由合格模組驗證實驗室出具,
    並以模組出廠之實測功率為基準值。
    經機關同意後始得延長期限,延長期以119個月為限,
    最終合約期限不得逾廠商與臺灣電力公司簽訂躉購契約期限。

    期限能夠延長到將近十年,這樣合理嗎?
    招標採取最有利標是有所條件的,但局長的回答卻讓人疑竇,
    期望市府的公告不是因人而異,是禁得起考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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